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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我市建設科技對行業的支撐引領作用,提
高行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建設科研項目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
化和制度化,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
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和中共重慶市委
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研項
目經費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建設行業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
城鄉建委”)立項的重慶市建設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組
織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建設領域的應用技術研究、產
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新技術(產品)研發、技術集成與應用示
范、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決策咨詢、管理創新和企業自主創新
引導等項目,以及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設立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遵循“權責明確,科學公正,程序規范,監督有
力”的原則,受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論文、專著等成果應標注“本
論文(專著)獲重慶市建設科研項目(項目名稱)資助”。
第五條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引導企業加
大科研經費投入。
第六條市城鄉建委通過“重慶市建設科技教育綜合管理信息
平臺”(以下簡稱“科研管理平臺”)實行項目申報、評審、立項、
實施和驗收等環節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項目實施主體
第七條市城鄉建委負責統籌制定建設科技規劃和項目管理制
-1-
度;發布項目申報通知,下達立項計劃,實施項目監督管理,項
目驗收由市城鄉建委組織,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受委
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或其他機構,受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
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國家和我市相
關規定制訂本單位項目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負責所承擔項目和
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實行科研經費獨立建賬、單獨核算,不得挪
作他用;落實項目保障條件,對項目合作單位監督檢查;促進科
技資源的有效積累、共享與交流,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九條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項目負責
人和項目參與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科研信用等級。
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的在職人員,應具有與項目相
關的研究經歷和能力,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
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主要負責牽頭制
訂科研具體方案并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科研經費,
向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報告項目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
相關問題,按要求撰寫、提交和歸檔項目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
可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
項目參與人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的相關人員構成,根
據既定研究任務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十條項目管理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專家遴選遵循隨機、規
避,同時兼顧專業與結構合理的原則,主要從市城鄉建委專家庫
中遴選。
咨詢專家的主要職責是受市城鄉建委委托,遵循獨立、保密
原則,參與項目立項、中期檢查、驗收等環節工作,在咨詢過程
中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提供個人咨詢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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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項目設置
第十一條項目按重要程度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按資助
與否分為資助性項目和指導性項目。
重點項目是結合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需求和市城鄉建委重點工
作,以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公益性技術研究開發及產業化或
典型應用試點示范為主要內容,解決所研發領域關鍵問題的項目。
一般項目是指重點項目以外的項目。
資助性項目是指科研經費除自籌經費外,部分經費由財政經
費予以資助或補助的項目。
指導性項目是指科研經費全部由研究單位自籌解決的項目。
第十二條項目應具有明確的研究內容;有可量化的、可行性
的考核指標;有良好的轉化預期和應用前景。
第十三條科研項目中的軟科學研究原則上應獲得行業主管
部門的采納意見或是有關機構的采用證明;應用開發類原則上應
明確產品性能并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科研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
原則上應提供相關稅收證明等材料。
第十四條項目所需的科研經費原則上以自籌為主,鼓勵項目
研究單位多渠道籌措科技研發經費。項目資助或補助經費額度,
將結合項目研究重要程度及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及價值綜合確定。
第十五條項目的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四章立項管理
第十六條市城鄉建委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
年度申報要求。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要求在科研管理平臺完成項
目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重慶市建設科研項目立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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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資助經費額度大于30萬元
或重點項目需提供);
(三)重慶市建設科研項目任務書;
(四)其他需上傳的資料。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及項目年度申報要求,對申報
資料進行形式審查。重點審查申報項目的考核指標與年度申報要
求符合性;,技術和產品研發類及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類項目應
突出技術指標剛性要求,重點應關注項目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
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方可進入立項
評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
(一)項目承擔單位不具備承擔項目任務基本條件的;
(二)申請人及申報材料不符合項目申報要求的;
(三)項目的考核指標不符合項目定位或者無法考核的;
(四)項目的目標任務設定不符合申報方向要求的;
(五)技術和產品研發類及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類項目無技
術指標剛性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三)國內已有類似科研成果的;
(四)市城鄉建委或同級及以上已資助過類似研究項目的;
(五)不符合項目年度申報要求的;
(六)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條項目立項論證可采取會議評審、網絡評審等方式。
評審專家應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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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市城鄉建委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根據年度申報要
求,部分項目經商申報單位同意后整合,按程序研究確定后下達
年度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年度建設項目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
內,與市城鄉建委簽訂《重慶市建設科研項目任務書》。項目承
擔單位與項目合作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議或分包合同,可作為
任務書的附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階段通過科研管理平臺在線
提交項目開題資料、項目中期實施情況報告(1年以上項目必須提
交)、結題驗收資料等。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重點項目原則上將進行中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向市城
鄉建委提出書面報告,待批準后執行: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
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的;
(二)因客觀原因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原則上不超過1次,
延長時間不超過1年);
(三)調整項目負責人的;
(四)項目發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
單位應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一)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
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
續或難以完成任務目標的;
-5-
(三)項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不具
備的;
(四)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骨干出現重大變故,致使項目
不能繼續或難以完成任務目標,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五)項目研究開發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
化等原因,研究開發工作不必要的;
(六)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鄉建
委有權撤銷或強制終止項目:
(一)未按要求及時簽訂任務書的;
(二)自籌經費不落實,致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挪用、截留項目經費的;
(四)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
(五)項目未通過驗收且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要求編寫和提交項目相
關資料。
第六章項目結題驗收
第二十八條項目結題驗收采取總結審核驗收和會議驗收等
驗收方式。資助經費10萬元(含)以下,且科研經費不超過20
萬元(含)的項目,經市城鄉建委同意可進行總結審核驗收;其
他項目應進行會議驗收。重點項目驗收專家組原則上應由不少于5
名奇數專家構成,一般項目驗收專家組應由不少于3名奇數專家
構成。
第二十九條項目結題驗收材料包括:項目工作報告、項目技
術報告、經費決算表、科技成果摘報、相關證明材料。資助經費
50萬元以上(含)的科研項目,還應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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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項目結題驗收按照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主要研究內
容和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客觀綜合評價。
決策咨詢項目重點評價成果被政府或機構采納情況,應提供
采納意見或采用證明。
技術和產品研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
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
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
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提供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
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
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多采取應用推廣相關方評價和市
場評價方式,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原則上應提供相關稅收證明等
材料。
第三十一條項目結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與“不予通過驗
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主要研究內容的;
(二)未完成研究內容85%以上的;
(三)主要考核指標有1項未完成的;
(四)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五)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等發生變更,未履行相關程序
的;
(六)未按要求在科研管理平臺上提交相應資料的,或資料
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通過驗收2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至
少一套與科研管理平臺一致的項目驗收書面資料,市城鄉建委在
科研管理平臺下達項目結題確認單,并發布科技成果摘報。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再
次申請結題驗收。
-7-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科研經費由市財政專項經費和項目單位自
籌經費組成。市城鄉建委按下達的立項計劃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專
項資助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按任務書約定,確保自籌經費及時足
額到位。
第三十四條對資助性項目,市城鄉建委將給予適當經費資助
(補助),事前資助的項目,資助經費可一次性撥付;事前資助
與后補助相結合的項目,后補助經費的撥付在項目通過驗收后撥
付。
項目資助經費,重點項目資助經費每項30萬元以上,其中資
助經費大于100萬元的不應超過項目實施經費的30%,可采取事
前資助與事后補助相結合的方式。一般項目資助經費原則上每項
5~15萬元,采取事前資助方式。
第三十五條項目科研經費開支范圍為項目實施與驗收過程
中所發生與研究活動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統籌安排費用支出,科學合理地
核定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和人力成本支出。軟科學研究項目、軟
件開發類和咨詢服務類項目的績效支出和人力成本支出最高不超
過60%。
第三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避免重復購置科研儀器設備,
鼓勵共享共建,提高設備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條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經費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
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相
關規定處理。
撤銷項目全額收回資助經費。
終止項目按任務書的約定,根據財務清算(審計)結果,全
額收回、部分收回或追繳資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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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和經費使用等,
實行問責制度。對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建立追蹤問責
機制。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實行項目申請、立項、實施、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
用記錄制度。逐步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組成員、
咨詢專家等實施主體在項目的執行、完成及評審情況記入科研誠
信檔案,并實現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者,階段性取消申請或參與項目資格。
第四十一條市城鄉建委有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按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受委托第三方式管理機構及有關人員未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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