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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標委發【2019】26號文《關于下達<車用乙醇汽油>等1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
修訂計劃的通知》,受工信部委托,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牽頭
組織標準起草工作,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負責GB17353-2014《摩
托車防盜裝置》的修訂,項目計劃編號:20192424-Q-339。
(二)標準編寫的目的和意義
當今社會摩托車偷盜已成為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之一,摩托車被盜數量逐年上升,給社
會治安帶來極大不安定因素,如何防止車輛被盜及被盜后如何追回,成為困擾每一位車主
的難題。為保障車主的財產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做好摩托車防盜保護,從
而使車輛處于安全、不受侵害、不出現未授權使用的問題,成為車主和社會關注的焦點。
同時,構建大公共安全理念,為摩托車車主提供實時的綜合性安全服務舉措,利用現有衛
星定位系統的高科技手段,作為原先機械式鎖止防盜裝置的延伸和加強,不斷提高技術能
力,使防盜手段真正起到作用,達到預期的目的,促進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安全防盜技
術發展。
從國家政策方向:《國家衛星導航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公眾出行信息服務需求為
引導,重點推動北斗兼容衛星導航功能成為車載導航、智能手機的標準配置”。
由于國內還沒有對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電子網絡防盜技術上有相關技術標準,結合
我國北斗衛星定位系統產業發展的契機,及車主對摩托車非授權使用的關注。原標準中的
要求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的需求。因此,修訂標準將圍繞衛星定位產業發展方向,提
高衛星定位技術在摩托車安全領域的應用。
(三)編制過程
1.標準任務分工
2017年11月,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牽頭成立了標準編制工作
組,吸收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天津內燃機研究所(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中檢西部檢測有
限公司、千尋位置網絡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
司、五羊-本田摩托(廣州)有限公司、廈門雅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共同參與標準修訂
工作。
2018年3月,工作組與國內多家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整車廠進行技術交流,對摩托車
產業的前瞻發展有了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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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項目小組前往由國家兵器集團和阿里巴巴集團共同成立的千尋位
置技術有限公司,對國內現有北斗定位技術進行了深入考察與交流。為標準后續修改的市
場技術達成能力進行全面了解。
2.標準編制階段
為了制定與國際主流管控技術保持一致、同時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符合
中國摩托車技術發展要求,起草組針對國外主流的防盜裝置管控法規、管理要求,國內法
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摩托車技術和衛星導航技術的前沿展開調研和分析工作,提
煉出標準修訂的基本技術路線和方向。
標準修訂計劃于2019年9月正式下達,為保證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及適用性等,防
盜裝置標準工作組成員單位針對國外主流的防盜裝置管控法規、管理要求,國內法律法規
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摩托車技術和衛星導航技術的前沿展開調研和分析工作,提煉出基
本技術路線和方向。
2019年10月31日,標準修訂工作組啟動會議,召開工作組會議。對于標準修訂的工作計
劃進行分配,會上就GB1735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工作組討論稿及項目研
究清單展開了充分的討論,從數字式鑰匙概念、定位裝置概念、豁免要求、檢測方法、過
渡期要求等方面對強標的修訂內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2019年11月16日,起草組前往由中兵北斗應用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團共同成立的千
尋位置技術有限公司,就GB17353標準中涉及的衛星定位相關技術內容進行交流。會上
討論了衛星定位技術背景,全球四大衛星導航系統建設與應用產業化發展概況,衛星導航
定位終端現狀及發展趨勢。并對北斗產業市場應用情況,北斗交通運輸市場的應用,車輛
網普及應用進行了深入的溝通。北斗在國家安全和重點領域標配化使用,在大眾消費領域
規?;瘧?,正在催生“北斗+”融合應用新模式。隨著技術水平的成熟及社會對衛星導航認
知度的提升,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應用的范圍持續拓寬,與其他產業的融合度不斷增強。
隨著地理信息、安全監控、健康監測、智慧城市、精準農業等領域對衛星導航定位需求的
逐漸加大,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應用市場規模呈快速擴大趨勢。
2019年12月2日,起草組與國內影響較大的ublox、MTK、和芯星通、中科微、泰
斗、國科微等廠商進行了交流。核心芯片是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關鍵部分之一,核心芯片
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不同導航定位產品的性能差異,芯片技術直接關系到導航定位
產品的技術指標和未來發展走向。導航定位未來市場容量的巨大吸引力使得芯片產業得以
快速發展,目前已有十余家廠商推出了GPS芯片。交流調研中,起草組對主要廠商芯片進
行了分析,對定位芯片指標進行了對標,對其中主要定位芯片價格進行了調研。
摩托車防盜標準研究工作組第二次工作會議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召開。標準起
草人匯報了標準修訂涉及衛星定位裝置調研情況、衛星定位裝置精度檢定方法調研情況,
并就EMC測試與衛星定位精度測試方法、摩托車防盜裝置標準修訂涉及技術內容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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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內容與專家展開討論,確定后續試驗驗證內容與方向。
2020年8月11日與智能汽車傳感器檢測校準實驗室進行技術交流,關于標準修訂中
涉及的定位裝置的衛星定位試驗的驗證方法。針對現有衛星導航系統定位試驗方法,從樣
品部件與樣品摩托車角度對水平定位精度測試進行充分溝通。初步確定樹蔭工況試驗、高
架下工況試驗、空曠場地工況試驗等場景的測試方法定義,并依據行業中現有BD420005-
2015北斗/全球衛星導航系統(GNSS)導航單元性能要求及測試方法,對靜動定位精度、
動態定位精度、測試精度、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重捕獲時間、捕獲靈敏度、重捕獲靈敏
度、跟蹤靈敏度等參數方面進行試驗需求的討論。擬定驗證試驗的方案。同時對試驗涉及
的檢測設備進行了調試。
2020年10月20日與電子電器檢測研究實驗室進行技術交流,關于標準修訂中涉及的
定位裝置的EMC試驗的驗證方法。會議對EMC試驗涉及的車輛寬帶電磁輻射發射試驗
(頻率范圍:30~1000MHz;測試距離:3m)和車輛窄帶電磁輻射發射試驗(頻率范
圍:30~1000MHz;測試距離:3m)進行了充分討論。同時對于暗室內的信號傳輸方法
進行了溝通。完成第一階段EMC驗證試驗。
摩托車分標委的標準修訂工作組于2021年1月15日召開摩托車防盜標準修訂會。本
次會議主要對GB1735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的草案討論稿進行全體討論。
2021年5月20-21日在四川成都召開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五屆
四次工作會議。結合前期工作組問卷調研情況,再次對標準技術內容進行討論。確定定位
裝置作為出廠選裝件,如安裝應滿足標準中要求,并就無鎖芯車輛防盜裝置要求考核、定
位裝置工作精度等問題基本達成共識。根據會上專家提出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
征求意見稿,面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及理由
(一)編制原則
1.規范性原則。本文件的在編寫過程中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
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20000.2—2009《標準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采用國際標準》、GB/T20001.4—2014《標準編寫規則第4部分:方法標準》等相關標準
給出的規則起草。
2.科學性原則。本文件在編寫過程中,貫徹《標準化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考
慮了摩托車行業內相關衛星定位領域和數字式鑰匙的現行標準,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吸
收和聽取摩托車主機廠、檢測機構的意見和建議,標準的技術指標充分調研了國內、國際
標準法規的要求,標準的關鍵項目和關鍵指標均有參考來源或經過試驗驗證及專家論證。
3.廣泛性原則。本文件在編寫過程廣泛考慮了各種類型的摩托車及行業通用的試驗方
法,標準的適用范圍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在確保滿足準確度要求和科學合理的前提下,充
分考慮我國衛星導航系統與數字式鑰匙產業發展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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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引用GB/T25259、GB/T3926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增加定位裝置、數字式鑰匙
術語定義(見第3章);
2.增加了2類、3類防盜裝置對電機不能起動的要求(見第4章,2014年版的第3章);
3.增加了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的要求(見5.2)
——車輛定位裝置可選擇安裝。如安裝了定位裝置應符合本文件要求。
4.更改了防盜裝置設計時應符合的要求,豁免了數字式鑰匙不適用的要求(見5.3,2014
年版的4.1)
——c)只有當鎖舌完全開啟或關閉時,才能將機械式鑰匙拔出。即使插入機械式鑰匙,
也不應使其處于任何影響鎖舌接合的中間位置。使用數字式鑰匙車輛豁免本條款。
5.增加了使用數字式鑰匙時的要求(見5.4,2014年版的4.2)
——通過一把機械式鑰匙或數字式鑰匙的獨立操作即能滿足5.3條所規定的要求。
6.增加了數字鑰匙鎖止系統代碼的要求(見5.8)
——鎖止系統的數字式鑰匙至少應有50000種變化且編入滾動代碼,和/或掃描5000種
變化至少需要24h。
7.更改了鎖的設計,區分有無鎖芯的鎖類設計要求(見5.10,2014年版的4.7)
——有鎖芯的鎖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保證當其處于鎖止位置時,除用所配鑰匙外,用
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轉動鎖芯。
對于帶有銷式制栓的鎖芯,位置相鄰、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過兩個。在同一把鎖
中,相同的制栓不應超過總數的60%。
對于帶有片式制栓的鎖芯,位置相鄰、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過兩個。在同一把鎖
中,相同的制栓不應超過總數的50%。
8.增加了定位裝置的功能(見5.15)、設計(見5.16、5.17)、結構和環境適應性要求(見
5.18)
——對于定位裝置,應具有實時定位、報送功能。在車輛位置發生非授權移動時,終端
應能提供實時的經度、緯度等定位狀態信息。
——定位裝置的設計,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能對車輛的轉向機構、傳動裝置、動力機
構進行鎖止和停止運轉。
——對于定位裝置在設計時的各部分都應在安裝后防止被未授權人容易而迅速地接觸
或用不正當手段干預,被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價的、容易隱蔽的、一般公眾容易
攜帶和制造的工具所破壞。
——定位裝置結構和環境適應性應滿足企業設計條件如下:
a)工作溫度:-20℃~60℃;
b)防護等級:防護等級按GB/T4208-2017描述的方法測定,滿足IP65要求;
c)電磁兼容性:按附錄C描述的方法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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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改了防盜裝置應滿足的特殊要求的表述,增加了數字鑰匙的豁免要求(見6.1)
——除一般要求外,1類至4類防盜裝置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a)對于1類或2類的防盜裝置,機械式鑰匙僅在鑰匙轉動時車輛被鎖止(數字式鑰匙豁
免);方向把或轉向盤處于適當的位置時,鎖舌與相應的槽相接合;
b)對于3類防盜裝置,它應該通過車輛部件上的單獨動作或轉動鑰匙預先關閉鎖舌。如
果鎖舌被預先關閉,鑰匙應不能被拔出,除非與5.3c)相一致。
10.增加了裝有定位裝置的車輛應滿足的要求(見6.5)、精度要求(見6.6)、定位裝置
信號輸出的要求(見6.7)
——對于利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對車輛進行位置定位的定位裝置,裝置系統至少內置一
種或多種衛星定位系統。
——對于定位裝置,空曠環境工作狀態下,在HDOP≤4時達到以下精度:
靜態水平定位精度優于10m(CEP95%);
動態水平定位精度優于10m(CEP95%)。
——對于定位裝置,在車輛內需預留信號檢測接口或預留平臺檢測賬號,輸出信號數據
格式滿足NEMA-0183語句格式。
11.更改了標準實施過渡期要求(見第7章,2014年版第6章);
12.修改了3類防盜裝置的循環試驗(見附錄A,2014年版附錄B);
13.增加了電子式鑰匙防盜裝置的電磁兼容性試驗(見規范性附錄B);
——增加了定位裝置的電磁兼容性試驗(見規范性附錄C)在原有車輛電波暗室設備的
基礎上,需要增加與車載GPS定位系統建立衛星信號連接的測試設備,采用衛星信號模擬
器進行動態定位工況模擬。
在車輛進入暗室前,測試設備準備就緒。暗室內安裝信號放大裝置,將外部的2G/4G網
絡引入暗室內部,以便于云端數據的傳輸,并且采用矢量信號發生器裝置,能夠在試驗過程
中模擬發出虛擬的動態定位信息。
車輛進入暗室后,調節信號模擬器參數,調整鏈路功率大小,確保鏈路連接穩定,車載
衛星接收機電平處于接收機動態范圍內,車輛上電,確保車載GPS能夠正常工作。
根據上述標準法規中所規定的技術參數進行試驗(見下表試驗技術方案),試驗時長為
10分鐘,測試過程中,記錄并關注云端輸出的參數。
將信號源中的定位數據信息導出與云端平臺接收到的定位信息進行時間軸上的經緯度
比對,判斷定位偏差距離和偏差點數,分析在試驗過程中車輛GPS信號實時的變化情況。
14.增加了定位裝置的衛星定位性能試驗方法(見規范性附錄D)
——靜態定位試驗:使用厘米級衛星導航系統,接入衛星信號模擬器中,在空曠環境工
作狀態下,連續錄制1h以上定位數據。
將衛星信號模擬器接入被測定位裝置的射頻輸入口,連續測試1h以上,將獲取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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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與模擬信號標準點坐標進行比較,計算定位精度的標準差,應符合6.6的要求。
動態定位試驗:使用厘米級衛星導航系統,接入衛星信號模擬器中,在空曠環境工作狀
態下,錄制如下定位數據:以5m/s±1m/s的速度,沿直線運行至少1min~2min,然后在5s
內沿同一直線將速度降到0。
以2.5m/s±0.5m/s的速度,在水平面沿直線運動至少100m,并在運動中相對直線兩側以
11s~12s周期均勻偏移2m,保持至少2min。
被測定位裝置接收模擬器輸出的射頻仿真信號,每秒鐘輸出一次定位數據,以模擬器仿
真的用戶位置作為標準位置,計算定位精度的標準差,應符合6.6的要求。
(三)依據及理由
1.標準調研問卷
為使《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標準的制修訂內容更科學合理,標準起草工作組
于2021年3月開展深入調研與意見征集,為標準的起草提供依據。截止當年4月27日,共
回收調研問卷32份。其中,受訪者包含第三方檢測機構協會6家,整車企業26家。工作組
對調研問卷信息整理匯報如下:
(1)標準涉及新增定位裝置的安裝是建議強制安裝還是選擇安裝的問題。
32份問卷報告中,其中可接受強制安裝的受訪企業反饋3份。建議選擇安裝的企業單
位反饋28份。1份問卷未給出意見。從問卷數據信息近九成相關企業從不同角度分析,建
議對標準涉及新增定位裝置的安裝是以選裝方式進行實施。
(2)對于選裝原因的調研。
對問題1中建議選裝定位裝置的企業進行進一步調研,對選裝原因進行分析和總結。對
于建議選裝定位裝置的原因分析后可發現,選裝的原因考慮主要集中在“定位裝置與防盜裝
置本身的性質區別角度”,近8成的企業表述定位裝置與防盜裝置存在技術差別。
其次各企業關注的是“定位裝置安裝后所產生的一次性成本與長期的通信成本”的影響。
同時可見大部分企業對于現有定位裝置的技術還是比較有信心的,而技術的后續服務難度任
存在一定疑問。也有多家企業從消費者角度考慮給予了一定的建議:消費者不一定需求該功
能,強制性將定位裝置安裝于每臺車輛上,相當于強制用戶上報其位置信息及日常行動軌跡,
用戶被迫將個人隱私交給他人,不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定位裝置的安裝和定位服務應由用
戶根據車輛價值和個人使用需求來自行選擇。如果消費者選擇自行拆除,這增加生產企業和
用戶的成本并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
(3)術語“防盜裝置protectivedevice”保持2014版定義不變;新增“定位裝置positioning
device”定義
在前幾次的工作組會議各企業的充分溝通后,建議不把定位裝置歸類到防盜裝置中,另
外新增“定位裝置positioningdevice”定義。絕大部分企業同意新增定位裝置定義與防盜裝
置進行區別。也有企業認為定位裝置不屬于防盜裝置,因此建議用另外的標準來進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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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一起寫入防盜標準中。
(4)術語“機械式鑰匙mechanicalkey”修改為:“用于只能對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
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
對于將機械式鑰匙定義修改成:“用于只能對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鎖止系統進行鎖止
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的建議調研。90%以上的受訪企業同意定義的修改內容。另外有受
訪企業建議:“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這個概念
太大,會和發動機內部零部件功能重合。也有企業建議修改為:“能對鎖止系統進行操作的
機械部件,并且僅能通過該機械部件進行操作”。理由:原文中的“只能”意思不對,鎖止
系統的數量沒必要強調。
(5)新增術語“數字式鑰匙digitalkey”:車輛用戶通過專用程序向一個或多個終端通信,
對同一車輛上一個或多個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除鎖止的部件。注:僅適用于生產廠在車輛
第一次出廠前的隨車部件。
對于新增“數字式鑰匙”定義的進行調研。調研結果80%以上的受訪者同意新增數字式鑰
匙的定義。另外有企業建議:“車輛用戶通過專用程序向一個或多個終端通信”表述欠妥當,
因為車輛用戶不能直接通過專用程序進行相關操作,程序是代碼,而代碼是通過載體起作用,
因此用戶操作的是程序的載體,而不是程序本身。建議修改為:“車輛用戶通過操作隨車部
件向一個或多個終端通信,通信的結果可以對同一車輛上一個或多個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
除鎖止,具有該功能的隨車部件被稱為數字鑰匙。注:僅適用于生產廠在車輛第一次出廠前
的隨車部件。”還有企業建議:術語“數字式鑰匙”中需補充定義:數字式鑰匙在功能缺失的
情況下,需有其他備用的方法進行解除鎖止狀態。另有企業建議:通信終端也好,鎖止系統
也好,沒必要強調“一個或多個”,建議刪除。理由:1輛車上一般只有1個車輛鎖止裝置,
最好不要把“鞍座鎖”“裝電瓶的側蓋鎖”等混入防盜裝置的范疇,避免執行爭議(譬如:鞍座
鑰匙上有編號應該不違反GB本意)該結果提議對于數字鑰匙的定義以及處理數字鑰匙系統
的導入的妥當性和其描述進行充分的確認以及討論。
(6)新增4.2定位裝置分類,即“利用衛星導航系統對車輛進行定位防盜”;原2014版
中1-4類為4.1防盜裝置分類。
修改為:4.1防盜裝置1類:只對轉向機構進行鎖止;2類:能鎖止轉向機構,并能使
發動機不能啟動或不能驅動電動機;3類:預加載荷鎖止轉向機構,并能使發動機不能啟動
或不能驅動電動機;4類:傳動裝置的鎖止。4.2定位裝置利用衛星導航系統對車輛進行定
位的附加功能。
對于防盜裝置與定位裝置的分類進行調研。調研內容中新增定位裝置的類別與防盜裝置
進行區分。
絕大部分企業同意新增定位裝置的類別與防盜裝置進行區分。有企業建議改為定位通訊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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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過一把機械式鑰匙轉動一次,或通過一把數字式鑰匙與車輛通信即能滿足5.1條
(2014版的4.1條)所規定的要求。建議對通信后的指令執行進行補充定義。
對數字式鑰匙的開啟形式進行定義調研。80%以上受訪企業同意對通信后的指令執行進
行定義。愛瑪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c、電子解除/鎖定鎖舌,解除后電子控制旋轉鎖舌伸縮。
數字是鑰匙指令需描述清楚是否必須帶有鎖舌這類機械鎖止機構?數字鑰匙與車輛通訊有
兩種意思:1、有電子信號進行設防解防即可;2、除了1條所列功能外還必須要通過電子手
段控制鎖舌的伸縮;如果是第2條需考慮產品的可靠性,可對各廠家進行產品/方案的調研。
(市場上目前有兩種電子龍頭鎖具:a、直接電子控制鎖舌的伸縮;b、電子解除/鎖定鎖舌,
解除后手動旋轉鎖舌的伸縮)有企業建議應考慮過于細化的定義是否會限制企業技術路線的
自主選擇性。關于數字鑰匙的導入的妥當性在UNR62的討論已經結束了,還沒有反映在法
規里面。現定義的內容約束可能會限制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天摩所建議改為:“通過一把機
械式鑰匙或數字式鑰匙的一步操作即能滿足5.1條所規定的要求。”原因是(1)“通過一把數
字式鑰匙與車輛通信”此處的“通信”含義比較模糊,無法準確表明動作如何實施。(2)根據
歐洲標準ECER62中的條款“5.2Therequirementsofparagraph5.1shallbemetbythesingle
applicationofonekey.”,其表達的意思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強調“通過一把鑰匙”,二是強
調“通過一次運用(操作)”,對于本條款,只要能夠準確的表達出以上兩個要求即可。(3)
此處的“通信”我簡單理解為信號的連接,只要數字式鑰匙靠近車輛,信號即可自動連接實現
通信,不需要人為進行其他的操作。并且,結合目前已經被應用的數字式鑰匙,通信(鑰匙
在車輛附近)后都需要通過按壓或者旋轉等人為操作才可以實現鎖止。(4)如果對通信后的
指令執行進行補充定義,有可能會限制“通過一次運用(操作)”的動作形式,不利于企業的
創新和科技的發展。
(8)建議刪除“防盜裝置應作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即該裝置由生產廠在車輛
第一次銷售前安裝在車輛上)。1至4類涉及車鎖應牢固地安裝在防盜裝置中(如在取走覆
蓋件或其他固定裝置后,并用機械式鑰匙開啟鎖舌后,或數字式鑰匙開啟通信后,才能將車
鎖取出)?!钡膬热荨#?/p>
調研受訪企業僅有半數同意該修改條款。對于反對該條款的企業意見如下:該條款與歐
洲標準ECER62第5.4條款要求一致,為了做到與國際接軌。防盜裝置作為一個強制性認
證和檢驗項目,必須是要作為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如果不強制性安裝在車輛上,就不需
要也無法進行強制性認證。如果刪除該條款,有可能導致有些生產廠家在車輛設計、制造和
銷售時不安裝防盜裝置,那么如果車輛就通過外部設備,如一條鐵鏈,將車輛鎖止,也能夠
起到防盜的作用,但是這樣就違背了制定本標準的意義。該條款還需要工作組進行有效的調
研與溝通后給出詳細意見。
(9)機械式鑰匙或數字式鑰匙和鎖上不應有相關邏輯關系的可見代碼。
對于各種形式鑰匙上是否需要顯示代碼描述進行調研。近8成受訪企業同意在鑰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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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有相關邏輯關系的可見代碼。有企業感覺該條款還存在執行的困難性。
(10)鎖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保證當其處于鎖止位置時,除用所配機械式鑰匙外,用
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轉動鎖芯。(對于使用數字式鑰匙車輛豁免該條款)。
對條款內容進行豐富,滿足不同物理鎖舌的需求。
對于機械鑰匙的轉動扭矩進行進行數字式鑰匙的豁免定義的調研。大部分受訪企業同意
該條款。有企業認為數字式鑰匙控制鎖具,同樣需要一定的扭矩轉動鎖芯,無需豁免條款。
(11)對于定位裝置,應具有實時定位、報送功能。在車輛位置發生非授權移動時,終
端應能提供實時的時間、經度、緯度等定位狀態信息,通過無線通信方式上傳。
對定位裝置的功能進行定義調研。絕大部分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企業認為應考慮定
位裝置處于信號通訊正常時才能達到要求,信號通訊異常時無法滿足要求(如車輛處于地下
車庫,隧道等無信號區域,或遭受信號屏蔽區域)。
(12)對于定位裝置的各部分都應在安裝后防止被未授權人容易而迅速地接觸或用不正
當手段干預,被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價的、隱蔽的、公眾能夠攜帶和配備的工具
所破壞。
對于定位裝置的安全性進行定義調研。大部分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企業認為需要對
工具、時間上進行定義。
(13)定位裝置的防護等級按照GB/T4208-2017的要求適用于代碼IP65條件。
對于定位裝置的防護等級進行定義調研。絕大部分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企業認為
IP65等級防水,在高壓水槍洗車時可能存在隱患。也有企業認為考慮定位裝置在車輛上的
不同安裝位置情況,不建議對防護等級做出硬性統一要求。
(14)對于1類/2類的防盜裝置,機械式鑰匙僅在鑰匙轉動時車輛被鎖止,方向把(方
向盤)處于適當的位置時,鎖舌與相應的槽相接合。建議在“僅在鑰匙轉動時車輛被鎖止”添
加“或通過其他機構進行鎖止”的內容。
對于原機械鑰匙對車輛鎖止功能上添加對其他機構進行鎖止的功能進行調研。絕大部分
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企業認為對于1類/2類的防盜裝置,機械式鑰匙僅在鑰匙發生動作
時車輛被鎖止,方向把(方向盤)處于適當的位置時,鎖舌與相應的槽相接合。
(15)對于定位裝置,在工作狀態下,在HDOP≤4(空曠環境)時,靜態水平定位精度
優于10m(CEP95%);在HDOP≤4(空曠環境)時,動態水平定位精度優于10m(CEP95%)。
對于定位裝置的性能參數進行定義調研。絕大部分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企業認為
10m的定位精度需要再確認一下成本和精度實現簡易程度,后續仍舊需要進行驗證。
(16)對于定位裝置,在車輛內需預留信號檢測接口,輸出信號數據格式滿足NEMA-
0183語句格式。
對于定位裝置的信號接口形式進行定義。有超過半數的受訪企業同意該條款。有部分企
業認為接口并入ECU檢測接口內共用。也有少部分企業不同意預留接口認為會給設計及生
9
產遺留較大影響。
2.試驗驗證
(1)第一階段驗證試驗
標準起草工作組于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4日開展第一階段為期兩周的全面驗證
試驗,本次試驗對5個摩托車樣品進行定位及EMC試驗驗證,收集試驗數據為后續確定試
驗方法進行深入調研,通過此次試驗基本確認標準涉及的試驗方案。(完整試驗內容見附件
1)。
(2)第二階段驗證試驗
標準起草工作組與2021年5月3日至7日開展為期一周的第二階段驗證試驗,本次試
驗對1個摩托車樣品進行完善后的試驗進行全流程驗證。在試驗后發現EMC試驗著重于對
騷擾后定位裝置永久性損壞進行了測試,但對騷擾過程中的定位裝置狀態缺乏驗證。試驗方
法需要在第三階段驗收試驗前進行完善。(完整試驗內容見附件2)。
(3)第三階段驗證試驗
標準起草工作組與2021年6月8日至18日開展為期兩周的第三階段驗證試驗,本次
試驗對4個摩托車樣品進行最終試驗全流程驗證。本次試驗對標準內涉及的試驗內容進行
充分論證,同時完成試驗方法定型。(完整試驗內容見附件3)。
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GB17353由以下部分組成: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分類、一般要求、
特殊要求。其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的安裝要求,屬于強制性范圍。本標準本
身為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準入要求,未被其他標準引用,無其他配套標準。
四、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比對分
析
1.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
國外防盜技術起步較早,政府也針對防盜性能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同時微電子技
術和計算機軟件技術的進步也推動了市場對汽車防盜技術進行研究和升級。最初的機械防
盜裝置也逐步融合了電子防盜功能,防盜裝置技術整體向多功能化,網絡化發展。
目前在汽車方面,目前現行的GB15740《汽車防盜裝置》修改采用ECER18-02。2010
年GB/T25985《汽車防盜裝置的保護》標準發布,該標準修改采用了ECER116-02系列。
GB20816《車輛防盜報警系統乘用車》修改采用IEC60839,該標準適用于防盜裝置的前裝
與后裝市場。
2.與國際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參考采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R62法規《關于帶方向把機動
車輛防盜裝置的統一規定》。與ECER62相比在結構上有較多調整。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關于UNECER62(輕便摩托車L1/摩托車L3防盜)第3號增補
10
提案,增加以激活或關閉防止車輛被未經授權的使用的設備的機電和電子設備的規定。通
過插入新的機電和電子設備,如應答器-即使沒有機械鑰匙的傳統功能-也可以根據UNECE
R62成為型式認證的一部分。該變化點使得R62與允許類似的機電和電子設備,以防止未經
授權使用M1和N1級車輛的R116一致。該建議旨在容許類似的裝置使用在R62適用的車
輛。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無。
六、對強制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的實施過渡期考慮如下:
(1)對于新申請型式批準的產品,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2)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產品,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
七、與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
部令第50號),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
品進行準入管理。本強制性國家標準已納入該管理體系,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標
準對相關產品進行準入管理,并依法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
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
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
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中也明確提出,“工業
和信息化部通過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確認車輛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一致
性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
八、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部分技術條款與國際標準或者與有關國際標準技術要求不
完全一致,且本標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與
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需要進行WTO/TBT通報。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全部替代GB17353-201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本標準不涉及專利問題。
十一、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11
本標準為修訂標準,全部替代GB17353-201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所涉
及產品主要包括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十二、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1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標委發【2019】26號文《關于下達<車用乙醇汽油>等1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
修訂計劃的通知》,受工信部委托,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牽頭
組織標準起草工作,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負責GB17353-2014《摩
托車防盜裝置》的修訂,項目計劃編號:20192424-Q-339。
(二)標準編寫的目的和意義
當今社會摩托車偷盜已成為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之一,摩托車被盜數量逐年上升,給社
會治安帶來極大不安定因素,如何防止車輛被盜及被盜后如何追回,成為困擾每一位車主
的難題。為保障車主的財產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做好摩托車防盜保護,從
而使車輛處于安全、不受侵害、不出現未授權使用的問題,成為車主和社會關注的焦點。
同時,構建大公共安全理念,為摩托車車主提供實時的綜合性安全服務舉措,利用現有衛
星定位系統的高科技手段,作為原先機械式鎖止防盜裝置的延伸和加強,不斷提高技術能
力,使防盜手段真正起到作用,達到預期的目的,促進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安全防盜技
術發展。
從國家政策方向:《國家衛星導航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公眾出行信息服務需求為
引導,重點推動北斗兼容衛星導航功能成為車載導航、智能手機的標準配置”。
由于國內還沒有對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電子網絡防盜技術上有相關技術標準,結合
我國北斗衛星定位系統產業發展的契機,及車主對摩托車非授權使用的關注。原標準中的
要求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的需求。因此,修訂標準將圍繞衛星定位產業發展方向,提
高衛星定位技術在摩托車安全領域的應用。
(三)編制過程
1.標準任務分工
2017年11月,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牽頭成立了標準編制工作
組,吸收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天津內燃機研究所(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中檢西部檢測有
限公司、千尋位置網絡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
司、五羊-本田摩托(廣州)有限公司、廈門雅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共同參與標準修訂
工作。
2018年3月,工作組與國內多家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整車廠進行技術交流,對摩托車
產業的前瞻發展有了充分了解。
1
2018年4月16日,項目小組前往由國家兵器集團和阿里巴巴集團共同成立的千尋位
置技術有限公司,對國內現有北斗定位技術進行了深入考察與交流。為標準后續修改的市
場技術達成能力進行全面了解。
2.標準編制階段
為了制定與國際主流管控技術保持一致、同時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符合
中國摩托車技術發展要求,起草組針對國外主流的防盜裝置管控法規、管理要求,國內法
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摩托車技術和衛星導航技術的前沿展開調研和分析工作,提
煉出標準修訂的基本技術路線和方向。
標準修訂計劃于2019年9月正式下達,為保證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及適用性等,防
盜裝置標準工作組成員單位針對國外主流的防盜裝置管控法規、管理要求,國內法律法規
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摩托車技術和衛星導航技術的前沿展開調研和分析工作,提煉出基
本技術路線和方向。
2019年10月31日,標準修訂工作組啟動會議,召開工作組會議。對于標準修訂的工作計
劃進行分配,會上就GB1735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工作組討論稿及項目研
究清單展開了充分的討論,從數字式鑰匙概念、定位裝置概念、豁免要求、檢測方法、過
渡期要求等方面對強標的修訂內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2019年11月16日,起草組前往由中兵北斗應用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團共同成立的千
尋位置技術有限公司,就GB17353標準中涉及的衛星定位相關技術內容進行交流。會上
討論了衛星定位技術背景,全球四大衛星導航系統建設與應用產業化發展概況,衛星導航
定位終端現狀及發展趨勢。并對北斗產業市場應用情況,北斗交通運輸市場的應用,車輛
網普及應用進行了深入的溝通。北斗在國家安全和重點領域標配化使用,在大眾消費領域
規模化應用,正在催生“北斗+”融合應用新模式。隨著技術水平的成熟及社會對衛星導航認
知度的提升,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應用的范圍持續拓寬,與其他產業的融合度不斷增強。
隨著地理信息、安全監控、健康監測、智慧城市、精準農業等領域對衛星導航定位需求的
逐漸加大,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應用市場規模呈快速擴大趨勢。
2019年12月2日,起草組與國內影響較大的ublox、MTK、和芯星通、中科微、泰
斗、國科微等廠商進行了交流。核心芯片是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關鍵部分之一,核心芯片
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不同導航定位產品的性能差異,芯片技術直接關系到導航定位
產品的技術指標和未來發展走向。導航定位未來市場容量的巨大吸引力使得芯片產業得以
快速發展,目前已有十余家廠商推出了GPS芯片。交流調研中,起草組對主要廠商芯片進
行了分析,對定位芯片指標進行了對標,對其中主要定位芯片價格進行了調研。
摩托車防盜標準研究工作組第二次工作會議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召開。標準起
草人匯報了標準修訂涉及衛星定位裝置調研情況、衛星定位裝置精度檢定方法調研情況,
并就EMC測試與衛星定位精度測試方法、摩托車防盜裝置標準修訂涉及技術內容和試驗
2
驗證內容與專家展開討論,確定后續試驗驗證內容與方向。
2020年8月11日與智能汽車傳感器檢測校準實驗室進行技術交流,關于標準修訂中
涉及的定位裝置的衛星定位試驗的驗證方法。針對現有衛星導航系統定位試驗方法,從樣
品部件與樣品摩托車角度對水平定位精度測試進行充分溝通。初步確定樹蔭工況試驗、高
架下工況試驗、空曠場地工況試驗等場景的測試方法定義,并依據行業中現有BD420005-
2015北斗/全球衛星導航系統(GNSS)導航單元性能要求及測試方法,對靜動定位精度、
動態定位精度、測試精度、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重捕獲時間、捕獲靈敏度、重捕獲靈敏
度、跟蹤靈敏度等參數方面進行試驗需求的討論。擬定驗證試驗的方案。同時對試驗涉及
的檢測設備進行了調試。
2020年10月20日與電子電器檢測研究實驗室進行技術交流,關于標準修訂中涉及的
定位裝置的EMC試驗的驗證方法。會議對EMC試驗涉及的車輛寬帶電磁輻射發射試驗
(頻率范圍:30~1000MHz;測試距離:3m)和車輛窄帶電磁輻射發射試驗(頻率范
圍:30~1000MHz;測試距離:3m)進行了充分討論。同時對于暗室內的信號傳輸方法
進行了溝通。完成第一階段EMC驗證試驗。
摩托車分標委的標準修訂工作組于2021年1月15日召開摩托車防盜標準修訂會。本
次會議主要對GB1735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的草案討論稿進行全體討論。
2021年5月20-21日在四川成都召開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五屆
四次工作會議。結合前期工作組問卷調研情況,再次對標準技術內容進行討論。確定定位
裝置作為出廠選裝件,如安裝應滿足標準中要求,并就無鎖芯車輛防盜裝置要求考核、定
位裝置工作精度等問題基本達成共識。根據會上專家提出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
征求意見稿,面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及理由
(一)編制原則
1.規范性原則。本文件的在編寫過程中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
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20000.2—2009《標準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采用國際標準》、GB/T20001.4—2014《標準編寫規則第4部分:方法標準》等相關標準
給出的規則起草。
2.科學性原則。本文件在編寫過程中,貫徹《標準化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考
慮了摩托車行業內相關衛星定位領域和數字式鑰匙的現行標準,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吸
收和聽取摩托車主機廠、檢測機構的意見和建議,標準的技術指標充分調研了國內、國際
標準法規的要求,標準的關鍵項目和關鍵指標均有參考來源或經過試驗驗證及專家論證。
3.廣泛性原則。本文件在編寫過程廣泛考慮了各種類型的摩托車及行業通用的試驗方
法,標準的適用范圍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在確保滿足準確度要求和科學合理的前提下,充
分考慮我國衛星導航系統與數字式鑰匙產業發展的現狀。
3
(二)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引用GB/T25259、GB/T3926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增加定位裝置、數字式鑰匙
術語定義(見第3章);
2.增加了2類、3類防盜裝置對電機不能起動的要求(見第4章,2014年版的第3章);
3.增加了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的要求(見5.2)
——車輛定位裝置可選擇安裝。如安裝了定位裝置應符合本文件要求。
4.更改了防盜裝置設計時應符合的要求,豁免了數字式鑰匙不適用的要求(見5.3,2014
年版的4.1)
——c)只有當鎖舌完全開啟或關閉時,才能將機械式鑰匙拔出。即使插入機械式鑰匙,
也不應使其處于任何影響鎖舌接合的中間位置。使用數字式鑰匙車輛豁免本條款。
5.增加了使用數字式鑰匙時的要求(見5.4,2014年版的4.2)
——通過一把機械式鑰匙或數字式鑰匙的獨立操作即能滿足5.3條所規定的要求。
6.增加了數字鑰匙鎖止系統代碼的要求(見5.8)
——鎖止系統的數字式鑰匙至少應有50000種變化且編入滾動代碼,和/或掃描5000種
變化至少需要24h。
7.更改了鎖的設計,區分有無鎖芯的鎖類設計要求(見5.10,2014年版的4.7)
——有鎖芯的鎖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保證當其處于鎖止位置時,除用所配鑰匙外,用
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轉動鎖芯。
對于帶有銷式制栓的鎖芯,位置相鄰、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過兩個。在同一把鎖
中,相同的制栓不應超過總數的60%。
對于帶有片式制栓的鎖芯,位置相鄰、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過兩個。在同一把鎖
中,相同的制栓不應超過總數的50%。
8.增加了定位裝置的功能(見5.15)、設計(見5.16、5.17)、結構和環境適應性要求(見
5.18)
——對于定位裝置,應具有實時定位、報送功能。在車輛位置發生非授權移動時,終端
應能提供實時的經度、緯度等定位狀態信息。
——定位裝置的設計,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能對車輛的轉向機構、傳動裝置、動力機
構進行鎖止和停止運轉。
——對于定位裝置在設計時的各部分都應在安裝后防止被未授權人容易而迅速地接觸
或用不正當手段干預,被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價的、容易隱蔽的、一般公眾容易
攜帶和制造的工具所破壞。
——定位裝置結構和環境適應性應滿足企業設計條件如下:
a)工作溫度:-20℃~60℃;
b)防護等級:防護等級按GB/T4208-2017描述的方法測定,滿足IP65要求;
c)電磁兼容性:按附錄C描述的方法進行測試。
4
9.更改了防盜裝置應滿足的特殊要求的表述,增加了數字鑰匙的豁免要求(見6.1)
——除一般要求外,1類至4類防盜裝置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a)對于1類或2類的防盜裝置,機械式鑰匙僅在鑰匙轉動時車輛被鎖止(數字式鑰匙豁
免);方向把或轉向盤處于適當的位置時,鎖舌與相應的槽相接合;
b)對于3類防盜裝置,它應該通過車輛部件上的單獨動作或轉動鑰匙預先關閉鎖舌。如
果鎖舌被預先關閉,鑰匙應不能被拔出,除非與5.3c)相一致。
10.增加了裝有定位裝置的車輛應滿足的要求(見6.5)、精度要求(見6.6)、定位裝置
信號輸出的要求(見6.7)
——對于利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對車輛進行位置定位的定位裝置,裝置系統至少內置一
種或多種衛星定位系統。
——對于定位裝置,空曠環境工作狀態下,在HDOP≤4時達到以下精度:
靜態水平定位精度優于10m(CEP95%);
動態水平定位精度優于10m(CEP95%)。
——對于定位裝置,在車輛內需預留信號檢測接口或預留平臺檢測賬號,輸出信號數據
格式滿足NEMA-0183語句格式。
11.更改了標準實施過渡期要求(見第7章,2014年版第6章);
12.修改了3類防盜裝置的循環試驗(見附錄A,2014年版附錄B);
13.增加了電子式鑰匙防盜裝置的電磁兼容性試驗(見規范性附錄B);
——增加了定位裝置的電磁兼容性試驗(見規范性附錄C)在原有車輛電波暗室設備的
基礎上,需要增加與車載GPS定位系統建立衛星信號連接的測試設備,采用衛星信號模擬
器進行動態定位工況模擬。
在車輛進入暗室前,測試設備準備就緒。暗室內安裝信號放大裝置,將外部的2G/4G網
絡引入暗室內部,以便于云端數據的傳輸,并且采用矢量信號發生器裝置,能夠在試驗過程
中模擬發出虛擬的動態定位信息。
車輛進入暗室后,調節信號模擬器參數,調整鏈路功率大小,確保鏈路連接穩定,車載
衛星接收機電平處于接收機動態范圍內,車輛上電,確保車載GPS能夠正常工作。
根據上述標準法規中所規定的技術參數進行試驗(見下表試驗技術方案),試驗時長為
10分鐘,測試過程中,記錄并關注云端輸出的參數。
將信號源中的定位數據信息導出與云端平臺接收到的定位信息進行時間軸上的經緯度
比對,判斷定位偏差距離和偏差點數,分析在試驗過程中車輛GPS信號實時的變化情況。
14.增加了定位裝置的衛星定位性能試驗方法(見規范性附錄D)
——靜態定位試驗:使用厘米級衛星導航系統,接入衛星信號模擬器中,在空曠環境工
作狀態下,連續錄制1h以上定位數據。
將衛星信號模擬器接入被測定位裝置的射頻輸入口,連續測試1h以上,將獲取的定位
5
數據與模擬信號標準點坐標進行比較,計算定位精度的標準差,應符合6.6的要求。
動態定位試驗:使用厘米級衛星導航系統,接入衛星信號模擬器中,在空曠環境工作狀
態下,錄制如下定位數據:以5m/s±1m/s的速度,沿直線運行至少1min~2min,然后在5s
內沿同一直線將速度降到0。
以2.5m/s±0.5m/s的速度,在水平面沿直線運動至少100m,并在運動中相對直線兩側以
11s~12s周期均勻偏移2m,保持至少2min。
被測定位裝置接收模擬器輸出的射頻仿真信號,每秒鐘輸出一次定位數據,以模擬器仿
真的用戶位置作為標準位置,計算定位精度的標準差,應符合6.6的要求。
(三)依據及理由
1.標準調研問卷
為使《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防盜裝置》標準的制修訂內容更科學合理,標準起草工作組
于2021年3月開展深入調研與意見征集,為標準的起草提供依據。截止當年4月27日,共
回收調研問卷32份。其中,受訪者包含第三方檢測機構協會6家,整車企業26家。工作組
對調研問卷信息整理匯報如下:
(1)標準涉及新增定位裝置的安裝是建議強制安裝還是選擇安裝的問題。
32份問卷報告中,其中可接受強制安裝的受訪企業反饋3份。建議選擇安裝的企業單
位反饋28份。1份問卷未給出意見。從問卷數據信息近九成相關企業從不同角度分析,建
議對標準涉及新增定位裝置的安裝是以選裝方式進行實施。
(2)對于選裝原因的調研。
對問題1中建議選裝定位裝置的企業進行進一步調研,對選裝原因進行分析和總結。對
于建議選裝定位裝置的原因分析后可發現,選裝的原因考慮主要集中在“定位裝置與防盜裝
置本身的性質區別角度”,近8成的企業表述定位裝置與防盜裝置存在技術差別。
其次各企業關注的是“定位裝置安裝后所產生的一次性成本與長期的通信成本”的影響。
同時可見大部分企業對于現有定位裝置的技術還是比較有信心的,而技術的后續服務難度任
存在一定疑問。也有多家企業從消費者角度考慮給予了一定的建議:消費者不一定需求該功
能,強制性將定位裝置安裝于每臺車輛上,相當于強制用戶上報其位置信息及日常行動軌跡,
用戶被迫將個人隱私交給他人,不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定位裝置的安裝和定位服務應由用
戶根據車輛價值和個人使用需求來自行選擇。如果消費者選擇自行拆除,這增加生產企業和
用戶的成本并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
(3)術語“防盜裝置protectivedevice”保持2014版定義不變;新增“定位裝置positioning
device”定義
在前幾次的工作組會議各企業的充分溝通后,建議不把定位裝置歸類到防盜裝置中,另
外新增“定位裝置positioningdevice”定義。絕大部分企業同意新增定位裝置定義與防盜裝
置進行區別。也有企業認為定位裝置不屬于防盜裝置,因此建議用另外的標準來進行定義,
6
而不是一起寫入防盜標準中。
(4)術語“機械式鑰匙mechanicalkey”修改為:“用于只能對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
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
對于將機械式鑰匙定義修改成:“用于只能對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鎖止系統進行鎖止
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的建議調研。90%以上的受訪企業同意定義的修改內容。另外有受
訪企業建議:“同一輛車上一件或多件鎖止系統進行鎖止或解除鎖止的機械部件”這個概念
太大,會和發動機內部零部件功能重合。也有企業建議修改為:“能對鎖止系統進行操作的
機械部件,并且僅能通過該機械部件進行操作”。理由:原文中的“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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