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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專題講座匯報人:XXX
新規于2024年5月15日正式發布,并于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新規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是強化市場交易行為監管的重要舉措。前言
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相關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確報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按規定報告客戶基本、資金、交易、軟件等信息,并落實“先報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報告義務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前言
三是明確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同時,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客戶管理職責,明確機構投資者合規風控要求。
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管理,明確對程序化交易相關的技術系統、交易單元、主機托管、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監管要求。
五是加強高頻交易監管。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并從報告信息、收費、交易監控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前言
六是明確監管安排。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根據規定采取管理措施,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七是明確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辦法另行公布。前言
程序化交易被納入2024年國九條,并作為資本市場“1+N”體系的組成部分;加之,證監在公開征求意見后即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境內外投資者和市場機構的意見建議,并在短期內完成正式稿的發布,都反映出了程序化交易作為交易方式的重要性,以及基于其對市場影響的兩面性,從而可以預見程序化交易將被持續加強監管;而且,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關于程序化交易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業務規則,也在制定中。一、程序化交易的強監管預期
新規作為專門規范程序化交易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意味著涉及程序化交易的規則體系將更具統領性。
新規中已經提及的制定與修訂內容即包括:
(1)證券交易所將規定程序化交易的異常交易監控標準(第11條);
(2)證券業協會將制定并及時更新程序化交易的委托協議范本(第12條);
(3)證券交易所將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證券交易所增值行情信息的收費標準(第20條);
(4)證券交易所將明確并適時完善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第21條);
(5)證券交易所將規定高頻交易的收費標準和方式(第23條);
(6)證券交易所將制定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等事項的具體辦法(第30條)。二、程序化交易的規則體系將逐步構建
1.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及總體要求
新規第2條規定,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此等定義,與證券法以及滬深北證券所中對程序化交易的定義一致。
新規第3條規定,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三、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及報告管理
2.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
新規第2條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包括券商的客戶(私募基金管理人、QFII等)、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管等業務的券商、使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此等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類型,也與滬深北證券所程序化交易通知中的相關規定一致。三、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及報告管理
3.程序化交易的報告管理
新規第2章專章就程序化交易的報告管理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
(1)程序化交易實行“先報告、后交易”;
(2)明確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需報送的信息內容,包括賬戶基本信息、賬戶資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軟件信息、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3)明確了不同投資者類型的報告路徑,券商客戶應向券商報告,券商對客戶報告信息核查無誤的,應及時向客戶確認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券商和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4)證券交易所對報告信息的確認、數據篩查、一致性比對以及有權檢查等。三、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及報告管理
證券法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采取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交易所的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證券交易所進一步規定,程序化交易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屬于異常交易情形之一。程序化交易規定第11條指出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并從定性及定量兩個維度對異常交易進行規定:(1)定性維度。提出重點對“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日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達到一定標準”、“短時間內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并成交,導致多只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或導致證券市場整體運行出現明顯異常”等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2)定量維度。目前證券交易所通過發布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或細則的方式,為異常交易的認定提供了可供量化的標準。滬深北交易所在程序化交易通知中規定,對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最高申報速率達到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的,證券交易所可以調整異常交易認定標準。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2.券商的客戶管理職責
新規第12條、第13條就券商在接受客戶程序化交易委托時,對客戶的管理職責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1)應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載明券商對客戶的管理責任和風控要求;其中,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范本由證券業協會制定及更新,券商需參照適用。(2)券商應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負責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進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的審核,應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異常交易,并配合證券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3.機構的合規風控要求
新規第14條就券商、公私募基金管理人、QFII等機構開展程序化交易的合規風控要求做出了規定,主要包括:(1)強調應當建章立制,立足于防范和控制程序化交易業務風險,要求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并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和監控系統。(2)強調合規風控人員履職,對本機構和客戶程序化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并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工作。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3.機構的合規風控要求
具體到公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機構而言,一方面,需要針對程序化交易補充制定對應的專門制度;另一方面,考慮到程序化交易高度依賴計算機程序,建議將合規風控陣線前移,合規風控人員在程序化交易策略模型算法的前期開發階段即可參與,聯合投研人員、技術人員共同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審核和監控,并保障合規風控覆蓋程序化交易的全流程。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4.事件處置要求
新規第15條就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券商、證券交易所在面對“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等事件”時的應對措施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1)對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而言,應立即采取暫停交易、撤銷委托等處置措施,并履行報告義務。(2)對于券商而言,如果券商發現其客戶程序化交易出現突發性事件,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委托、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并履行報告義務。(3)對于證券交易所而言,則應當明確采取應對措施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應對措施包括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四、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1.明確信息技術系統的功能及測試要求
新規第16條對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提出了相應要求,包括需覆蓋驗資驗券、權限控制、閾值管理、異常監測、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且應當充分測試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報告測試記錄,保障安全持續穩定運行。整體來看,前述信息技術系統的功能及測試要求,主要是圍繞管控風險角度展開。五、程序化交易的信息系統管理
2.強調信息系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新規第17條、第18條從公平性出發,強調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提供服務、分配資源時應當公平合理:(1)券商應當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不得享有特殊便利。(2)證券交易所在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時,應當公平分配資源。券商應當合理使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保障不同客戶之間的交易公平性。對頻繁發生異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五、程序化交易的信息系統管理
3.規范證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接入
新規第19條對證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接入,從券商及程序化交易客戶兩個角度進行了規范,要求券商通過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技術手段為客戶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并建立全流程管理機制;對于程序化交易客戶,則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不得違規招攬投資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違規轉讓、出借自身投資交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接入。五、程序化交易的信息系統管理
4.增值行情信息的差異化收費
新規第20條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證券交易所增值行情信息的,應當繳納費用,而且證券交易所對于高頻交易可提高收費標準。此等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式,將提升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的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中小投資者在行情信息獲取上的劣勢而導致的事實不公平。五、程序化交易的信息系統管理
1.高頻交易的定義
新規第21條規定,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為高頻交易:(1)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2)日內申報、撤單的筆數較高;(3)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特征,并規定由證券交易所明確并適時完善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目前程序化交易通知中,將“最高申報速率達到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作為高頻交易的篩選標準。六、高頻交易的差異化從嚴
2.高頻交易的從嚴監管要求(1)額外信息報送。新規第22條規定,投資者在進行高頻交易前,除程序化交易普適的信息報告要求外,需要額外報送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信息。(2)差異化收費。新規第23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制定高頻交易的收費標準和方式,可以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適當提高交易收費標準并考慮收取撤單費。(3)交易監控從嚴管理。新規第24條規定,高頻交易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按規定從嚴管理。六、高頻交易的差異化從嚴
新規第30條規定,對通過內地與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內地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北向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均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并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并要求對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1.北向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的報告事宜將另行規定。本次新規進一步明確指出,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同樣需要履行報告管理。七、北向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監管
2.北向投資者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根據新規的要求,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北向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執行同樣的交易標準。七、北向投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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