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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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村鎮銀行股份章程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維護XX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標準本行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方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本行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以及企業法人參與發起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開展提供金融效勞的永久存繼的股份制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行注冊中文名稱:XX〔縣、市名稱〕XX〔字號〕SF村鎮銀行股份;本行英文名稱:本行住所:XX省XX縣〔市〕XX路XX號,:XXXXXX第四條董事長〔或行長〕為本行法定代表人。第五條本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儲法享有民事權,并以全部法人獨立承當全部民事責任;本行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本行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所持股份為限對本行的債務承當責任;本行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本行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所持股份為限對本行的債務承當責任。第六條本行下設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在本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本行承當。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標準本行組織與行為、本行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第八條本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經營完結和經營范圍第九條本行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開展提供金融效勞。第十條本行以平安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那么,實行知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第十一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本行的經營范圍是:〔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其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從事同業拆借;〔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八〕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第十二條本行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第十三條本行發起設立的總股本為XX萬股。本行全部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本行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承當相同義務。本行全部股份由發起人以貨幣資金方式認購,并按規定一次性繳足,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本行股東及其持股額和持股比例如下:序號股東名稱住所法人代表持股金額〔萬元〕持股比例123合計第十四條本行印發記名股權證書,作為股東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當義務的書面憑證。第十五條股東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退股,但可以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股份受讓人須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向村鎮銀行投資入股的主體資格。本行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司法強制處置的除外。第十六條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本行股東以本行股份為本人或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當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會同意。第十七條本行根據經營和開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變更注冊資本。第十八條本行變更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本行減少注冊資本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第十九條本行股東持有的股權證書發生被盜、遺失、來失或毀損、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權證書失效后,向本行申請補發股權證書。第二十條本行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一〕股東的名稱、住所;〔二〕股東所持股份數;〔三〕股東所持股權證書的編號;〔四〕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權轉讓、質押情況。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二十一條本行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權利,承當義務。第二十二條本行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四〕對本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七〕本行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本行剩余財產的分配;〔八〕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本行提供證明其股東身份的書面文件,本行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股東要求查閱本行會計賬簿的,應當向本行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本行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示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本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示人民法院要求本行提供查閱。第二十四條本行股東承當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繳納股金;〔三〕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本行債務承當責任;〔四〕除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維護本行利益和信譽,支持本行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六〕服從和履行股東會決議;〔七〕發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業務范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與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時,法人股東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本行;〔八〕及時、真實、完整地向本行董事會報告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企業的情況;〔九〕在本行資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標準時,股東應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十〕本行可能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在本行有借款的股東應立即歸還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數得上地,未到期的借款應提前歸還,本條所指的流動性困難的判定標準,適用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支付風險的有關規定?!彩弧撤?、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應承當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五條股東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還期間,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決權。本行應當將此種情形在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載明,并有權將其應獲得的股息優先用于歸還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第二十六條本行向股東及其關聯方式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本行對同一股東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凈額的10%。對股東的授信總額,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股東的關聯企業在授信在計算上述比率時應與該股東在本行的授信合并計算。股東在本行授信余額超過其持有的股權凈值,且未提供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的,不得將本行股份進行質押或轉讓。鼓勵本行股東不在本行取得貸款。股東應當如實向本行董事會報告關聯方情況。關聯方發生變動,股東應在發生變動后的30日內及時向本行董事會報告。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以下職權;〔一〕制定或修改本章程;〔二〕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那么和其他應由股東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三〕選舉和更換董事和非職工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五〕審議、批準本行的開展規劃,決定本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六〕審議、批準本行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本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本行股份回購、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本行組織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九〕審議單獨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十〕審議批準本行與單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的交易余額超過本行資本凈額10%的關聯交易;審議本行在一年內購置、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議批準投資金額超過本行凈資產10%的單項權益性投資?!彩弧硨徸h董事會對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評價報告;〔十二〕審議監事會對監事包括外部監事履行職責的評價報告,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董事以及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評價報告;〔十三〕審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第二十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缺乏《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少于本章程規定的人數的2/3時;〔二〕本行未彌補的虧損到達股本總額的1/3時;〔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示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或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條本行召開股東大會,應將會議日期、地點及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并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第三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大會,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代理人應向本行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為法人的,應加蓋法人印章。本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成員應列席股東大會。第三十三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有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1股份享有1票表決權。本行召開股東大會,參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股份數應到達本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1/2以上。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并聯股東應當回避,不參與表決。第三十五條股東大會采取不記名方式表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第三十六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以下事項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一〕本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二〕本行股份回購、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本行組織形式等事項;〔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本行與單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的交易余額超過本行資本凈額10%的關聯交易;本行在一年內購置、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本行投資金額超過本行凈資產10%的單項權益性投資?!参濉撤煞ㄒ幓虮菊鲁桃幎?,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本行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股東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主持人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股東大會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作為本行檔案由董事會永久保存。董事會應于股東大會結束后10日內將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等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五章董事和董事會第三十九條本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任職條件應當符適宜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其任職資格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第四十條除具有《公司法》、《商業銀行法》和其他行政規章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人員外,以下人員也不得擔任本行董事:〔一〕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二〕因未履行誠信義務被其他商業銀行或組織罷免職務的人員;〔三〕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借款〕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股東或在該等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四〕本行借款逾期未還的個人或在該等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第四十一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行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本章程以及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以本行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那么,并保證:〔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二〕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三〕不利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財產;〔四〕不得挪用本行資金;〔五〕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傭金;〔六〕不得將本行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七〕不得以本行資產為本行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八〕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從事損害本行利益的活動。第四十二條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一〕本行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經營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三〕認真閱讀本行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本行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四十三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行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未聲明其立場和股份的發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會。第四十四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與本行已有的或者方案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應及時向董事會披露。否那么,本行有權撤銷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對方為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第四十五條本行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會會議。董事每年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少于2/3的,或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第四十六條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本行董事會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前方能生效。第四十七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本行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在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本行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那么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本行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第四十八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本行造成的損失,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以上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本行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五十條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本行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第五十一條董事會由X名〔5—19名〕董事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任職資格后履行職責,任期3年。任期屆滿,除獨立董事外,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五十二條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本行的經營方案和投資議案;〔四〕制訂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本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六〕制訂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議案;〔七〕決定本行內部管理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置;〔八〕制訂本行的根本管理制度,決定本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九〕選舉產生董事長,根據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長,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長以及財務、審計、合規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十〕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審議批準本行重大貸款、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及重大關聯交易;〔十一〕制訂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負責本行信息披露事項;〔十三〕監督本行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十四〕定期評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狀況;〔十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本行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或者監管機構要求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董事提名,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任職資格后履行職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第五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催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簽署本行股權證書和簽發董事會決議;〔四〕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由董事會授予的職權;〔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董事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2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三〕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四〕監事會提議時;〔五〕行長提議時;〔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或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十七條本行召開董事會,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臨時會議應于5個工作日前通過直接送達、、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受托董事應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五十九條董事會實行記名表決,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利潤分配方案、重大事項不應采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董事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不參與表決。第六十條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當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董事應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說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六十一條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本行檔案永久保存。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應當在董事會結束后10日內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六章監事和監事會第六十二條本行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第六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X名〔不少于3名〕,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1/3。股東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六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二〕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四〕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活動;〔五〕對本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并指導本行內部稽核工作;〔六〕對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八〕向股東大會報告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監事的評價結果;〔九〕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第六十五條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須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股東大會報告。第六十六條本行監事任職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規定。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章程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第六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第六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監事連續2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或建議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罷免。第六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提名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任職資格后履行職責。第七十條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二〕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三〕組織監事會落實職責。第七十一條監事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監事會會議:〔一〕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1/3以上的監事聯名提議時;〔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或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十三條本行召開監事會,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全體監事〔臨時會議應于5個工作日前通過直接送達、、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第七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受托監事應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監事示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七十五條監事會實行記名表決,每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不應采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全體監事2/3以上通過。第七十六條監事會應按監事會職責,對監事進行適當分工,并將監事履行職責情況報告股東大會。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議事規那么,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有權向本行相關人員及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及機構應予以配合。第七十七條本行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報告應當及時報送監事會。監事會對稽核結果有疑問的,有權要求高級管理層和稽核部門作出解釋。第七十八條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當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說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七十九條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本行檔案永久保存。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應當在監事會結束后10日內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七章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八十條本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X人。行長由董事提名,副行長由行長提名。行長、副行長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任職資格后,由董事會聘任。行長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得由董事長兼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行長、副行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八十一條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本行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二〕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方案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三〕擬訂本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及分支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本行的根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和財務、審計、合規部門負責人等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七〕決定本行員工的聘用和解聘,決定除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以外的本行其他人員的工資、福利、獎懲事項;〔八〕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九〕在本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十〕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在行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會指定副行長代為行使職權。第八十二條行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八十三條本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第八十四條行長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報告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并接受董事會的質詢。第八十五條行長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的信息,不得阻撓、阻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第八十六條行長、副行長超出授權范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作出經營決策,致使本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當相應責任。第八十七條行長、副行長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的,須在完成離任審計前方可離任。第八章財務管理第八十八條本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根本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本行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遵守國家和地方稅務管理規定,依法納稅。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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