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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guī)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

設備的制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特

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

裝置。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制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制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制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目錄》(附件

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

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工作的統(tǒng)

一管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

(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本規(guī)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制

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執(zhí)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

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制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

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準和確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制

定的制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章制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笫五條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

執(zhí)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

制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國家

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guī)

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zhí)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標

準修訂后,應按照修訂后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技術

規(guī)范或標準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須有申請許可制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并符合安全技

術規(guī)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yè)技術

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

特種設備制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

或機械類專業(yè)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

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

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并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

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

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

程序和作業(yè)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制造條

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制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制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

規(guī)定進行:

(一)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

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guī)定程序中的備案后,申請單位即

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制造許可方式為制造單位許可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

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fā)證、公告。制造單位取得《特

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后,即可正式制造、

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guī)則第二章規(guī)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

材料,報送《目錄》中規(guī)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

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

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

符合規(guī)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

全監(jiān)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制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

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guī)定予

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

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于對辦理《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

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

機構。

(二)凡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

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

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guī)程,通報進行型

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

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

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

安裝后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

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

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臺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并在該

單位取得制造許可后,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并投入使用。

安裝2臺以上(含2臺)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

同意。

第十五條制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

第四條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進行制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

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后,與評審機構協(xié)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并必須將

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省局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員到場,現場監(jiān)

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

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

(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制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

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

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并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

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

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并請申請單位在

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

批準后,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

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

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

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

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

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

完成現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

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

報告》,以及整改后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

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備案或審查發(fā)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guī)

則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

作出是否頒發(fā)《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

驗備案或核發(fā)《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

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由于上述

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

規(guī)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

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guī)定,申請材料不屬實

或不能達到本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

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放。委

托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制造許可證》的,其

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tǒng)一制作,統(tǒng)一編號并統(tǒng)一加蓋

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

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fā)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

全監(jiān)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fā)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tǒng),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

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制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

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規(guī)劃,受理機構

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定并統(tǒng)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

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yè)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

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yè)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yǎng)和銷售等

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yè)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

應與評審業(yè)務相適應;

(四)建立并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等資料;

(七)本地區(qū)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yè)。

第二十條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

進行考核,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熟悉

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準以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器或機械類專業(yè)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

師以上技術職務或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yè)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

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的,并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

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yǎng)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于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

銷售、改造和維修保養(yǎng)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H—條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并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

理,建立評審人員業(yè)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

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

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

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制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制造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xù)制造該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

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辦理型式試驗和制造條件評審,并在有效期滿前6

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查按照第三章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制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材

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制造取證產品的匯總表(按型式匯總);

(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換證評審須按照《評審記錄》等要求評審,并重點評

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認可范圍進行制造并銷售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隨機抽查取證產品質量的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條《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

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

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3.制造單位原獲得的《制造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后,可以換發(fā)新的《制造許可證》。證

書有效期及許可制造的產品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第二十七條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種類、類型、型式增加或變

更時,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由

受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按照以下一種方式處理:

(一)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guī)格增加或變更,但其

增加或變更后的設備仍在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內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

送交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

后即可制造該產品;

(二)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guī)格增加或變更,其增

加或變更后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

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

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

試驗,合格后即可制造該產品;

(三)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guī)格增加或變更,其增

加或變更后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

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受理機構

可以要求對存在差別部分補充進行評審,取證單位除將產品送交第十四

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外,還應約請第十

五條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換發(fā)新的《制

造許可證》后,方可制造該產品;

(四)取證單位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

其變更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可以繼續(xù)制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

(五)取證單位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

其變更將會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約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

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取證單位可以繼續(xù)制造許可范

圍內的產品,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制造;

(六)取證單位擬增加或變更制造特種設備的種類時,應當按照《目

錄》明確的許可方式和第三章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申請相應的制造許可。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取證單位執(zhí)行相關法

規(guī)的情況應進行監(jiān)察。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提請發(fā)證機構注銷其《制

造許可證》,已注銷的《制造許可證》必須交回原受理機構:

(一)超范圍制造特種設備;

(二)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制造許可證》;

(三)向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

(四)在組織生產制造和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

章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

(五)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fā)現不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條

件,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產的產品;

(七)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者。

屬于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按

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或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

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

提出申訴。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在收到異議申訴后的30日內

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

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

對違反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fā)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jiān)

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fā)現第三十條所列情況或其它違反相

關規(guī)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

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冒用《制造

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追究有關單位或

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行政人員,應秉公行事,

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guī)

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向

型式試驗機構交納試驗費用。

第三十六條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多種型式設備的《制造許可證》,

如按照《目錄》規(guī)定分別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省局特種設備

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受理申請時,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tǒng)一受理其

全部申請。

第三十七條制造單位擬承擔《制造許可證》范圍內相同種類、類

型、型式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與保養(yǎng)業(yè)務時,可以與《制造許

可證》同時提出申請,約請符合相應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分別按照本規(guī)則

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評審機

構應為多項資格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目錄—

2.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

3.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

4.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

附件1: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目錄

設受

設備等許可方理

種設備型式參數覆蓋范圍原則

類類型級式

曳引式客

V>2.5m/s

強制式客

額定速度向下覆蓋

A無機房客

消防電梯V>2.5m/s

乘客電觀光電梯V>1.75m/s制造許國

梯防爆客梯可防爆等級向下覆蓋

曳引式客2.5m/s^V>

梯1.75m/s

B消防電梯VW2.5m/s

電觀光電梯VWL75m/s額定速度向下覆蓋

梯病床電梯

曳引式客

CVW1.75m/s

曳引式貨

Q>3000Kg

強制式貨

梯額定載荷向下覆蓋

B

載貨電無機房貨制造許省

梯梯可級

汽車電梯

防爆貨梯防爆等級向下覆蓋

曳引式貨

CQW3000Kg額定載荷向下覆蓋

備等受

設備

許可方

種級理

參數

圍原則

覆蓋范

設備型

類類型

覆蓋

度向下

額定速

液壓客

制造許家

B

防爆液

覆蓋

級向下

防爆等

客梯

液壓電

覆蓋

荷向下

額定載

液壓貨

C

防爆液

覆蓋

級向下

防爆等

貨梯

雜物電

C

覆蓋

荷向下

額定載

雜物電

制造許

m

H>6

B

自動

下覆蓋

高度向

扶梯

自動

m

HW6

C

0m

L>3

B

自動

人行

自動

向下覆

長度

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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