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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講解人:XXX前言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10月13日發布了《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0號,以下簡稱第10號令),有效規范了電力市場建設,維護了電力市場秩序,保障了交易主體合法權益。2015年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啟動以來,電力市場建設快速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構建,對修訂第10號令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們基于當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了此次修訂工作。主要有三方面考慮。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大決策部署。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電力市場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則》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提供了基礎制度規則遵循,為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了探索實踐。二是對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做出頂層設計。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取得積極成效,2023年全國電力市場交易電量5.67萬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例從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規則不統一、地方保護、省間壁壘等問題。《規則》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部門規章,是正在組織編制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1+N”基礎規則體系中的“1”,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修訂的一系列電力市場基本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提供依據。三是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實際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提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新時代電力發展指明了科學方向。非化石能源發電逐步轉變為裝機和電量主體,化石能源發電向電力支撐主體轉變,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負荷聚集商等各類新型經營主體迅速發展。《規則》充分考慮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新形勢,對新型經營主體進行了定義,對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容量交易等進行了明確,著力構建適應高比例新能源接入、傳統電源提供可靠電力支撐、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架構。一是修改規章名稱。將規章名稱由《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改為《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與《電力監管條例》相關表述保持一致。1二是調整有關市場范圍、運營機構、交易主體表述。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明確了“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路線圖”,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新興機構和主體迅速發展,市場注冊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第10號令中相關內容需進行調整。2三是完善市場成員、市場交易類型相關表述。電力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明確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要求,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建立市場注冊制度,負責注冊管理、注冊審核公布及報送政府部門備案等工作;交易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需辦理注冊或注銷手續,嚴格執行市場規則。基于當前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普遍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全覆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快推進現狀,完善電力市場交易類型構成表述。3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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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四是完善電能量、輔助服務交易等定義和交易方式。根據交易周期將電能量交易分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包括調頻、備用和調峰等有償電力輔助服務。電能量交易可通過雙邊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開展,具備條件的輔助服務采用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提供者。4五是細化風險防控相關要求。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市場運作和系統安全需要,制定電力市場暫停、中止、恢復等干預規則,規定電力市場干預措施實施條件和相關處理方法。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市場依規開展監測。5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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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解

讀目錄第一章

則第二章

電力市場成員第三章

交易類型與方式第四章

電能量交易第五章

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第六章電能計量與結算第七章系統安全第八章市場風險防控和監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

則第一章

則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力市場行為,依法保護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有關精神,根據有關法律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各類電力市場。第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對電力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電力市場成員第二章電力市場成員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的電力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其中,經營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第五條電力市場實行注冊制度。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市場注冊制度,具體負責電力市場注冊管理工作。經營主體進入或者退出電力市場應當辦理相應的注冊手續。第六條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職責負責電力市場交易、電力調度和交易結果執行,以及配套的準入注冊、計量結算、信息披露等,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第七條電網企業應當公平開放輸電網、配電網,根據交易結果為經營主體提供安全、優質、經濟的輸配電服務,根據結算依據向經營主體結算相關費用。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并接受相關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二章電力市場成員第八條經營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交易結果,根據交易結果使用輸配電網。第九條電力市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為獨立于電力交易機構的自治性議事協調機制,對電力市場成員實施自律管理。第三章交易類型與方式第三章交易類型與方式第十條電力市場交易類型包括電能量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容量交易等。第十一條電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和電力現貨交易。電力中長期交易,是指對未來某一時期內交割電力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包含數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時間維度的交易。電力現貨交易,是指通過現貨交易平臺在日前及更短時間內集中開展的次日、日內至實時調度之前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第十二條電力輔助服務交易是指由經營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調頻、備用和調峰等有償電力輔助服務。第十三條容量交易的標的是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由發電機組、儲能等提供的能夠可靠支撐最大負荷的出力能力。根據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需要,逐步推動建立市場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機制,探索通過容量補償、容量市場等方式,引導經營主體合理投資,保障電力系統長期容量充裕。第三章交易類型與方式第十四條國家統籌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持續完善電力市場功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第四章電能量交易第四章電能量交易第十五條電能量交易由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實施,也可以由電力交易雙方協商。第十六條經營主體在履行市場注冊程序后,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經營主體之間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抬價格以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經營主體進行電能量交易,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有多個發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進行電能量交易,不得集中報價。第十七條電能量交易應通過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校核后執行。第五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第五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第十八條經營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用以維護電壓、頻率穩定和電網故障恢復等方面的電力輔助服務。第十九條電力輔助服務分為基本電力輔助服務和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其中,基本電力輔助服務是經營主體應當無償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有償電力輔助服務是經營主體在基本電力輔助服務之外提供的其他電力輔助服務。具備條件的輔助服務采用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提供者。第二十條各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準入條件時,應當實行公平準入,不得指定特定主體或對特定主體作出歧視性規定。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及基本交易規則,明確電力輔助服務的具體內容、技術標準、提供方式、考核方式。第五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第二十二條承諾按照要求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經營主體,在實際運行中,電力調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第六章電能計量與結算第六章電能計量與結算第二十三條經營主體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計量裝置,由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后投入使用。本規則所稱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是指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可、電能交易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第二十四條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定期校核。經營主體可以申請校核電能計量裝置,經校核,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精度的,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該電能計量裝置的產權方承擔;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到規定精度的,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申請方承擔。第二十五條參與電能量交易的經營主體,應當明確各自電能計量點。電能計量點位于經營主體與電網企業的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不能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電能計量點。法定或者約定的計量點計量的電能作為電費結算的依據。經營主體以計量點為分界承擔電能損耗和相關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章電能計量與結算第二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并維護電能計量數據庫,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經營主體公布相關的電能計量數據。第二十七條電力市場結算包括電能量交易結算、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結算、容量交易結算等。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數據,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電力市場交易結算依據和服務,電網企業受經營主體委托提供相關結算服務。第二十九條電力市場成員應當按照政策要求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規定的電費結算方式和期限結算電費。第七章系統安全第七章系統安全第三十條經營主體應當執行有關電網運行管理的規程、規定,服從統一調度,加強設備維護,按照并網協議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第三十一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電力調度規則,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及時預報或者通報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信息,防止電網事故,保障電網運行安全。負責電力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方法、參數。根據電力供需形勢、設備運行狀況、安全約束條件和系統運行狀況,統籌安排電力設備檢修計劃。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由電力監管機構制定。第三十二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具備能量管理、交易管理、電能計量、結算系統、合同管理、報價處理、市場分析與預測、交易信息、監管系統等功能。第三十三條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保障電力市場運營所需的交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以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為基礎,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管理、同步實施、分別維護,根據電力市場發展的需要及時更新。第八章市場風險防控和監管第八章市場風險防控和監管第三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依職責開展市場監管,引導市場價格運行在合理區間。電力市場應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機制,防范市場風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三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維護電力市場正常運作和電力系統安全的需要,制定電力市場暫停、中止、恢復等干預規則,規定電力市場干預措施實施條件和相關處理方法。第三十六條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市場依規開展監測,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監管。市場成員應共同遵守并按規定落實電力市場風險防控職責。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力市場正常運行,不得實施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區域壁壘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第九章信息披露第九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安全、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則。信息披露主體應嚴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第三十九條經營主體、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信息。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在確保信息安全基礎上,定期向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按要求披露電力市場運行信息。第四十條電力監管機構制定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規則并監督實施。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一)不按照本規則及配套規則規定組織交易的;(二)未經電力監管機構審定同意,擅自出臺交易細則開展相關電力市場活動的;(三)擅自執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制修訂的規則的;(四)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且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電力市場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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