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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DL/T1320—XXXX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ImplementationGuideofmanagementsystemforenergy-requirementsin

electricpowerindustry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國家能源局發布

DL/T1320—XXXX

引言

本文件依據GB/T23331-2020《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參考ISO50004:2020《能源管

理體系實施、維護和改進指南》,結合電力企業能源管理特點制定。

本文件可為火力發電企業、水力發電企業、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建立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

系提供指導。

電力企業實施DL/T1320能源管理體系的目的:建立能源遵法合規機制,主動獲取并自覺落實能源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其他要求;建立全過程的能源管理控制機制,促進能量系統優化,使能源管理

活動有效并持續改進;建立能源技術進步機制,主動收集、識別并合理采用先進、成熟的能源技術和管

理方法,實現能源技術進步常態化;建立能源文化建設機制,使企業員工能源意識不斷增強,能源制度

不斷完善,能源良好行為不斷規范。

建立和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是電力企業高層管理者的一項戰略性選擇。能源管理體系的核心是在企業

內部持續改進能源績效,其基本原則為:

——構建規范的管理體系,用標準化的理念實現系統節能;

——在能源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實現全員參與和全過程控制;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其他要求;

——評價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注重能源績效的提高;

——應用先進有效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方法,借鑒最佳節能實踐和經驗;

——通過管理節能來推動技術節能和結構節能;

——與其他管理體系相融合,并將現行有效的能源管理方法納入能源管理體系,如節能目標責任

制、能源審計、能量平衡、清潔生產、能效對標等。

能源管理體系是企業管理體系的一部分。電力企業依據DL/T1320標準建立、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時,

應與其他管理體系和業務管理相融合,如質量、環境或職業健康安全等管理體系要求和人力資源、財務、

采購、營銷業務管理等,最終實現本企業整體管理體系的融合。

本文件明確了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要點,對電力企業的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和能源使用的管理提

出建議,未對電力生產和使用的能源消耗、能源效率、能源使用提出具體指標值的要求。電力企業能源

管理體系的詳略和復雜程度、體系文件數量、所投入資源等,取決于企業的規模、體系覆蓋的范圍、能

源利用和消費的類型及數量、能源利用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復雜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II

DL/T1320—XXXX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1范圍

本指南是電力企業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落實GB/T23331-各項要求的通用

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燃煤發電企業(包括熱電聯產企業)、燃氣發電企業(包括熱電聯產企業)、風力發

電企業、光伏發電企業、水力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其他發電企業(如核能、燃油、潮汐、生物質等)

可參照執行。

本指南可單獨使用,或與其他管理體系協調或融合。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25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7721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

GB/T13462電力變壓器經濟運行

GB/T15496企業標準體系要求

GB/T15587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導則

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T18916.1取水定額第1部分火力發電

GB21258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值

GB/T21369火力發電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GB/T22336企業節能標準體系編制通則

GB/T22482水文情報預報規范

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32672電力需求響應系統通用技術規范

GB/T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

GB/T33592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控制規范

GB35574熱電聯產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T35770合規管理體系要求

GB/T36547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

GB/T36714用能單位能效對標指南

DL/T255燃煤電廠能耗狀況評價技術規范

DL/T448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

DL/T606.2火力發電廠能量平衡導則第2部分:燃料平衡

DL/T606.3火力發電廠能量平衡導則第3部分:熱平衡

DL/T606.4火力發電廠能量平衡導則第4部分:電平衡

DL/T606.5火力發電廠能量平衡導則第5部分:水平衡試驗

DL/T686電力網電能損耗計算通則

DL/T783火力發電廠節水導則

DL/T904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

DL/T932凝汽器與真空系統運行維護導則

DL/T1052電力節能技術監督導則

1

DL/T1320—XXXX

DL/T1189火力發電廠能源審計導則

DL/T1464燃煤機組節能診斷導則

DL/T5067風力發電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

DL∕T5374火力發電廠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

DL∕T5554電力系統無功補償及調壓設計技術

JJG195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

JJG234自動軌道衡

JJG539數字指示秤

JJF1033計量標準與考核規范

NB/T10110風力發電場技術監督導則

NB/T10113光伏發電站技術監督導則

NB/T32043光伏發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44號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3號令節能監察辦法

3術語和定義

GB/T2589、GBT18916.1、GB/T23331、GB35574、GB/T36714、DL/T904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

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管理體系energymanagementsystem;EnMS

建立能源方針、目標、能源指標、措施計劃和過程,以實現目標和能源指標的管理體系。

[來源:GB/T23331-20203.2.2]

3.2

供電煤耗率coalconsumptionforsupplypower

發電機組提供單位供電量所平均耗用的標準煤量。

示例:火電廠(或機組)每向電網(用戶)提供1kWh的電能所消耗的標準煤量,單位g/kWh。

3.3

綜合廠用電率plantconsumptionrate

全廠發電量與上網電量的差值與全廠發電量的比值。

[來源:DL/T904-20049.2.3]

3.4

單位發電用新鮮水量quantityofwaterintakeforunitpowergenerationquantit

火力發電廠單位發電量需用的新鮮水量(不含重復利用水),單位kg/kW.h。

[來源:DL/T904-200410.10.1]

3.5

發電油耗量oilconsumption

發電鍋爐的點火和助燃用燃油的總量,單位t/a。

3.6

線損率linelossrate

電力網絡中損耗的電能(線路損失負荷)與向電力網絡供應電能(供電負荷)的百分比率。

3.7

綜合能耗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

用能單位在統計報告期內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按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單位分別折算后的總和。

3.8

能源使用energyuse

能源的應用。

示例:通風、照明、加熱、制冷、運輸、數據存儲、生產過程等。

注:能源使用有時指“終端用能”。

2

DL/T1320—XXXX

[來源:GB/T23331-20203.5.4]

3.9

主要能源使用significantenergyuse;SEU

能源消耗量大和/或在能源績效改進方面有較大潛力的能源使用。

主要能源使用的判定準則由組織決定。

主要能源使用可能是設施、系統、過程或設備。

[來源:GB/T23331-20203.5.6]

3.10

能源評審energyreview

基于數據和其他信息,分析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以識別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績效改進

的機會。

[來源:GB/T23331-20203.5.5]

3.11

能源績效energyperformance

與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關的、可測量的結果,可以是能源目標、能源指標等。

[來源:GB/T23331-20203.4.3]

3.12

能源績效參數energyperformanceindicator;EnPI

由組織確定的能源績效的度量或單位。

[來源:GB/T23331-20203.4.4]

3.13

能源績效改進energyperformanceimprovement

與能源使用相關的能源效率或能源消耗的可測量的結果,對比能源基準的改進。

[來源:GB/T23331-20203.4.6]

4電力企業能源管理環境

4.1理解電力企業及其所處的環境

4.1.1電力企業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能源管理體系實現預期結果和能源績效改進的能力的內、

外部問題。

4.1.2外部問題包括但不限于:

——經濟和金融方面的情況;

——能源供應的安全;

——相關的技術;

——文化、社會和政治方面的問題;

——地理位置因素;

——法律/監管的要求;

——環境問題;

——對能源消耗的限制;

——自然的和競爭的情況。

4.1.3內部問題包括但不限于:

——戰略方向和組織管理;

——流程、體系和操作因素;

——設備、系統的老化和狀況;

——組織的目標、指標;

——組織的財務狀況;

——組織結構和層次結構;

——員工的知識和組織文化;

——公司的使命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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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4.2.1電力企業應確定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相關各方可以是內部的(與影響能源績效的主

要能源使用相關的員工,影響能源管理體系績效的能源管理團隊)或外部的(如:可能影響能源績效的

設備供應商,被認為可能受組織能源績效影響的電力用戶)。

4.2.2電力企業應確定相關方的有關要求:第一類是關于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第二類是自愿

將利益方的需求和要求變成自身的要求。

a)法律法規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

1)國家、地方和國際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2)法律要求的設備的能源性能標準;

3)有規定的能源評估或能源審核要求;

4)與能源相關的建筑規范及施工要求;

5)能源儲存、分配、運輸規范;

6)最低能效標準;

7)禁止或限制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特定能源;

8)能源型安裝規范。

b)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組織機構的指南或要求;

2)與客戶或供應商簽訂的協議;

3)與上級組織簽訂的協議;

4)非監管性的準則;

5)自愿的原則或者行為守則;

6)自愿簽訂的能源協議;

7)各行業協會的要求;

8)與社區團體或非政府組織達成的協議;

9)組織或其上級組織的公開承諾;

10)由政府或社會組織發布的關于能源績效的自愿最低規范;

11)對電力或天然氣供應網絡限制,或向網絡輸出的電力限制。

4.2.3電力企業應建立文件化信息,確保可以獲取和更新與其能源效率、能源使用、能源消耗有關的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定如何將這些要求在管理承諾、能源方針、能源評審、能源管理基準和績效參

數、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制定與能源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力培訓、運行控制、主要用能設備管理、能源采

購、測量與分析、合規性評價、管理評審等活動中加以應用。

4.3確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

4.3.1電力企業應確定能源管理體系范圍和邊界,并作為文件化信息加以保持(見7.5)。

4.3.2在確定能源管理體系范圍時,電力企業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要求。

4.3.3電力企業應確保其擁有權力控制范圍和邊界內的能源效率、能源使用、能源消耗符合相關方要

求。電力企業不應將主要能源使用排除在能源管理體系范圍和邊界之外。

4.3.4發電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應至少涵蓋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及其運行和檢

修維護過程。

4.3.5熱電聯產企業,如存在廠界外的供熱服務,也應將其納入能源管理范圍和邊界。

4.3.6電網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應涵蓋輸電、變電、配電生產過程以及新能源消納和需求側管理活動。

4.4能源管理體系

電力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其他要求,結合自身規模、能力、需求等因素,并基于

Plan-Do-Check-Act(PDCA)方法(見圖1)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

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的基本步驟參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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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PDCA

5最高管理者

5.1領導作用和承諾

在持續改進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性方面,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方面證實其領導作用和承諾:

a)明確能源管理體系范圍和邊界;

b)確保建立能源方針、目標和能源指標,并與本企業的戰略方向協調一致;

c)確保能源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本企業的核心活動過程;

d)確保能源管理措施計劃得以批準和實施;

e)確保提供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f)就有效能源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可通過員工參加的活動,

諸如授權、動員、培訓、獎勵和參與等,來強調其重要性。

g)確保能源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即使其將部分職責授權,最高管理者仍擔負全部的責任。

h)促進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i)確保組建能源管理團隊;

j)指導并支持員工為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能源績效改進做出貢獻;

k)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責任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l)確保能源績效參數恰當地反映能源績效;

m)確保建立和實施過程,以識別和應對在能源管理體系范圍和邊界內影響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

效的變化。

5.2能源方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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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電力企業應結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方針,制定出適合自身經營發展方向的能源

方針,并將其作為在能源管理方面的行動綱領、履行的責任和對相關方做出的承諾。能源方針是電力企

業整體方針的一部分。

5.2.2最高管理者應為方針的制定和修訂提供必要的條件,并對方針的實施負責。方針應能夠為能源

目標和指標的制定提供框架,并傳達給所有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且能為公眾所獲取。

5.2.3電力企業制定的能源方針應形成文件化信息,必要時,應定期評審和更新。

5.2.4電力企業能源方針應滿足GB/T23331關于能源方針的要求。

5.3崗位、職責和權限

5.3.1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電力企業內分配和溝通相關能源管理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5.3.2最高管理者應給能源管理團隊分配職責和權限,為:

a)確保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符合GB/T23331標準要求;

c)實施持續改進能源績效的措施計劃;

d)定期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改進的表現;

e)為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和控制的有效而建立所需的準則和方法。

6策劃

6.1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電力企業策劃能源管理體系時,應考慮4.1提及的事項和4.2提及的要求,并評審能影響本企

業能源績效的活動和過程。策劃應與能源方針一致,并應引導可持續改進能源績效的措施。

6.1.2為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電力企業應確定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

6.1.3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人員的可用性和能力;

——能源類產品的價格;

——能源供應中斷;

——碳排放成本。

6.1.4機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能源技術的改進,包括測量和控制系統;

——新能源替代;

——原材料、工藝技術或信息技術的改進;

——補貼或退稅方案。

6.1.5電力企業應策劃:

a)這些風險和機遇的應對措施;

b)結合應對措施,對電力企業中長期節能規劃、年度節能工作計劃進行修訂;

c)將措施與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過程整合并實施;

d)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注:能源策劃過程的概念圖示說明見圖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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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能源策劃過程

6.2目標、能源指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建立能源目標

電力企業應在相關職能和層次(如戰略、戰術、操作層面)建立能源目標,并針對能源目標建立相

應的能源指標,應保留有關目標和能源指標的文件化信息。能源目標通常應包括減少能源消耗、提

高能源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提高再生能源利用率等。

6.2.2能源目標內涵

6.2.2.1能源目標應是可測量的、具體的、可實現的、相關的和有時效性的。目標和能源指標的內容

和管理要求應滿足GB/T23331標準6.2.2條款要求。

6.2.2.2能源目標、指標通常可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能夠反映企業整體能源利用水平,如綜合能耗、企業節能量、單位產值綜合能耗、單位產品

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可比能耗、發電廠用電率、供熱耗煤率等;

——能夠反映主要能源使用的指標,如重點耗能工序的能耗(例:鍋爐效率、汽機熱耗率、水輪

機效率、輸煤系統耗電率);

——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等指標。

6.2.2.3電力企業在建立能源目標和指標時應當規定統計計算的方法、考核準則等。根據內外部環境

變化,特別是主要能源使用變更時,適時更新或調整能源目標和指標,以適應變化的要求。

6.2.2.4不同類型電力企業主要能源目標指標如下:

——燃煤發電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節能量、供電煤耗率、供熱煤耗率、綜合廠用電

率、單位發電量取水量、發電油耗量等。主要指標有:鍋爐效率、汽輪機熱耗率、發電廠用

電率、入廠入爐煤熱值差等。

——燃氣發電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節能量、供電氣耗率、綜合廠用電率等。主要指

標有:余熱鍋爐效率、燃氣輪效率、汽輪機效率、生產廠用電率等。

——水力發電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發電耗水率、綜合廠用電率、水能利用率等。主

要指標有:棄水率、水能利用提高率、生產廠用電率等。

——風力發電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綜合場用電率等。主要指標有:場損率、風力機

效率、棄風率等。

——光伏發電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綜合廠用電率等。主要指標有:廠損率、電站整

體效率、棄光率等。

——電網企業主要能源目標如:綜合能耗、綜合線損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權重、電力

需求側管理目標等。主要指標有:母線電量不平衡率、功率因數等電能質量指標、線損率、變

電站站用電率、負荷利用率等。電網無功功率、電網功率因數合格率、電網供電電壓合格率、

電網頻率合格率、臺區線損率等。

6.2.3能源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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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為實現目標和能源指標時,電力企業應建立和保持能源措施計劃,并將其整合到企業的經營

管理和業務過程中。電力企業應保留有關措施計劃的文件化信息(見7.5)。

6.2.3.2能源措施計劃,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增加能源績效相關人員的能力和意識,并建立獎懲機制;

——變更或補充運行操作規程和維護方案,以及溝通;

——在新、改、擴建項目時,采用新的節能技術;

——采購策略中,增加產品和服務中能效的權重。

——提升監視和測量能源績效的力度。

6.2.3.3每一項能源措施計劃可以是一個文件化信息,也可以是相關的幾個文件化信息。至少應該包

括如下信息:

——要做什么;

——需要什么資源;

——由誰負責;

——何時完成;

——如何評價結果,包括證實能源績效改進(見9.1)所用的方法。

6.2.3.4不同類型電力企業能源措施可分為:

a)發電企業能源措施計劃,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淘汰落后高耗能機組、輔機;

2)消除設備配套缺陷(如:大變壓器帶小負荷),優化各主、輔系統運行方式;

3)機組或鍋爐、燃氣輪機、風力機、水輪機、汽輪機及主要輔機運行優化試驗和調整;

4)燃煤電廠選擇、改進混煤堆放方式,實施燃煤高效摻燒;

5)風機及水泵變頻改造;

6)汽輪機通流部分、汽封改造。

b)電網企業能源措施計劃,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電網網架規劃優化,因地制宜地建設高壓配電網,大力發展110kV網架及110kV直降10kV

供電;

2)在電網規劃、設計、改造中合理地選擇輸電線路的導線截面和路徑,使變電站位置能盡量

位于負荷中心以縮短供電半徑,降低線損率;

3)淘汰高損變壓器,更新為低損耗節能變壓器。對于農網中暫不能更新的無調壓能力的舊式

變壓器可采用增加調壓器的辦法。

4)配電變壓器應按“小容量、多布點”原則進行合理配置,適當控制配電變壓器容量與用戶

用電設備容量比,防止出現“大馬拉小車”或“小馬拉大車”的現象。

5)城網、農網節能降損工作;

6)加強線損“四分”管理與統計分析工作;

7)加強無功裝置的配備,進行集中和分散的就地合理的無功補償,提高功率因數;

8)利用技術和經濟手段,加強負荷控制,提高負荷利用率;

9)采用技術手段,加強柔性電網和智能電網建設;

10)創新運維模式,加強儲能能力建設;

11)優化電網運行方式,通過技術改造和精細化管理,強化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加強經濟調

度工作。

6.2.3.5新、改、擴建項目措施計劃可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設計方案、施工方

案、技術方案和管理措施等,具體包括:

——明確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采用的技術方法、施工方法和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確定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等;

——實施過程的時間進度安排;

——預計實現的能源效果;

——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驗證的方法。

6.2.3.6為確保措施計劃的有效性,應當對措施計劃實施過程及結果進行驗證和評價,形成文件化信

息,一般包括實施進度完成情況、預期效果實現情況等(如:項目竣工報告、項目總結或后評估報告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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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在措施計劃實施過程中發現不能按照原計劃進行時應當及時對能源措施計劃進行調整,并評

估該調整對預期目標的影響,必要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6.3能源評審

6.3.1電力企業應建立能源評審方法和準則,實施和保持能源評審。識別、確定能源種類,評價能源

使用和能源消耗過程,確定主要能源使用,并識別能源績效改進的機會,保留能源評審結果的文件信息。

6.3.2基于測量和其他數據,分析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方法通常包括:

a)建立能源管理體系之初,評價過去一段時間內(最小周期一年)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況。一

般可與能源審計、能源診斷相結合,并分別滿足DL/T1189和DL/T1464的要求。

b)體系運行期按規定的時間間隔評價過去和現在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監測能源使用消耗的變

化趨勢與監測計劃相結合。如值際、日報、周報、月度分析、技術監督、半年、年度監測分析

等。

c)性能試驗如真空嚴密性、空氣預熱器漏風率,設備修前、后機組性能測試等定期試驗,重大技

術改造試驗等。

d)周期內能量平衡試驗,如燃料平衡、熱平衡、電平衡、水平衡試驗等,應分別滿足D/LT606.2、

DL/T606.3-2014、DL/T606.4和D/LT606.5的要求。

e)政府職能部門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3號令和第44號令要求開展不定期的節

能監察和項目節能審查。

f)定期召開的節能分析例會、運行專業分析例會、對標分析會等。

g)上級主管部門依據DL/T1052和DL/T255標準要求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的節能技術監督

動態檢查等。

6.3.3基于上述分析方法,識別主要能源使用。主要能源使用的判定準則應明確,判定準則包括但不

限于:

a)對實現能源管理目標、指標有重大影響的能源使用。

b)國家、行業、或技術監督規程中有要求的能源使用。

c)如限額標準、雙控指標、落后產能設備等的能源使用。

d)主要能源使用可以是設施、系統、過程或設備

1)輸煤設施、環保設施、基礎設施,如通風、照明、加熱、制冷、運輸、脫硫、除塵、數據

存儲等能源使用設施;

2)鍋爐燃燒系統、制粉系統、給水回熱系統、潤滑油系統、真空系統、電氣線路系統、輔助

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等;

3)能源采購貯存、發電和供電生產、能源的輸送分配、用能與銷售等過程;

4)鍋爐、汽輪機(水輪機、風力機、燃氣輪機)、發電機、變壓器、電動機等主輔設備。

6.3.4對每一個主要能源使用:

a)確定相關變量;

1)按主要能源使用種類確定相關變量。

如燃料消耗量總量(燃煤、燃氣、燃油)和燃料消耗強度指標即供電煤耗相關變量,綜合

考慮外部條件(負荷率、供熱量、煤質變化、氣候與氣溫變化)等變量的變化對指標產生

的積極與不良影響。

2)按設施、系統確定主要能源使用相關變量。

如輸煤系統供煤量與電耗率、空載時間等相關變量。制冷供熱設施耗電量與環境溫度的相

關變量等

3)按設備確定的主要能源使用相關變量。

如主設備能源效率即鍋爐效率、汽輪機熱耗率、變壓器功率因數等(與設計值比較)

b)確定現在的能源績效;

1)考慮評價期內主要能源使用的能源績效,確定能源基準;

2)參考相關變量影響、與目標值、設計值、試驗值、同期、標桿值等比較,確定現在主要能

源使用的能源績效及變化趨勢。

c)識別在電力企業控制下對主要能源使用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

1)燃煤運輸、接卸、清倉工作人員(包括外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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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源采購、存儲、轉換使用操作、管理人員。

3)能源使用和轉換監督、檢驗、化驗、試驗人員(包括燃料采、制、化人員、化學監督、熱

力試驗、能源計量設備檢驗等人員)。

4)設備運行監測、設備檢修、維護及主要能源控制策劃、實施、檢驗及績效監測統計分析人

員(包括運行、檢修、外包人員)

5)主要能源使用監測、分析、措施方案管理、決策人員。

6.3.5通過主要能源使用分析確定能源改進績效的機會,進行優先次序排序:

a)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推廣最佳能源管理實踐經驗;

2)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提高發供電設備能源使用效率;

3)充分利用余熱、余壓,提供能源利用效率;

4)加強與本企業能源流有關的相關方協調、配合,改進能源績效水平。

b)對改進機會進行分析評價,根據重要程度和可實現程度進行排序。評價和排序時應當考慮下列

因素:

1)影響能源績效的程度;

2)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3)施工周期、安全及環境影響、技術成熟度、系統匹配等技術可行性;

4)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能源外的其他收益等經濟合理性;

5)相關方的要求等。

6.3.6評估未來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包括但不限于:

a)主要能源使用重大改造項目的可能性;

b)主要能源使用被替代如燃煤改燃氣等;

c)新能源發電替代外購電等;

d)熱網采購熱源替代本電力企業熱能生產供應等。

6.3.7發電(包括熱電聯產)、供電企業是從事能源生產、供應的組織,必要時,能源評審可以考慮

能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6.3.8能源評審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更新。當設施、設備、系統或用能過程發生重大變化時,能源

評審應更新。

6.4能源績效參數

6.4.1總則

6.4.1.1適宜的能源績效參數應能全面、系統、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能源使用、能源消耗、能源績效改

進情況,企業的能源績效應通過能源績效參數的值來反應和監測。

6.4.1.2能源績效參數應適于監視測量,其識別范圍可包括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

系統的各種用能過程、設施和設備。

6.4.1.3企業可通過能源評審、能源審計、節能技術監督動態檢查、節能診斷、能效評價、能效對標、

節能分析例會等活動/過程獲得與能源績效相關的信息(例如能源使用、能源消耗等),并對能源績效

參數進行識別、應用、保持或調整。

6.4.1.4應保持確定和更新能源績效參數的方法的文件化信息(見7.5)。當數據表明相關可變因素

顯著地影響能源績效時,電力企業應考慮將其建立為能源績效參數。

6.4.1.5適當時,應評審能源績效參數值,并與其各自的能源基準進行比較。電力企業應保留能源績

效參數值的文件化信息。

6.4.2能源績效參數的識別和確定

6.4.2.1電力企業宜在用能單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部門、系統)、主要用能設備/子系統等不同層級

建立適宜的能源績效,以監控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和管理活動。

6.4.2.2確定并量化相關變量和靜態因素。不同層級的能源績效參數所表征的能源績效均與影響能源

績效的相關變量或靜態因素有關,企業應收集每一能源績效參數的數據,以識別與之相關的能源種類、

相關變量和靜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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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應定義和量化影響能源績效的相關變量,分析識別出對能源績效影響較大的變量,并對數

據進行分析,以確定這些變量的重要性。當數據表明相關可變因素顯著地影響能源績效時,電

力企業應考慮將其建立為能源績效參數。

b)電力企業應確定和量化靜態因素對能源績效的影響。能源績效的影響因素可能經常變化,因此,

需要對其來分析確定它們是相關變量還是靜態因素。例如,發電企業的煤質經常發生變化,煤

質就是相關變量;若煤質不經常變化,這就是靜態因素。確定能源績效參數后應適時記錄靜態

因素的狀態,適時評審靜態因素,以確保能源績效參數的持續適宜性。靜態因素發生重要變化

時,應記錄變化對能源績效可能產生的影響。

6.4.2.3能源績效參數的主要類型:

a)可直接測量的數值,如:機組耗煤量、風機耗電量、照明耗電量等;

b)測量值比率,如鍋爐效率、廠用電率、線損率、風機耗電率等;

c)統計模型,即經過數理統計法求得各變量之間的函數關系,以表證能源消耗和相關變量的關系

模型。如通過統計分析,確定供電煤耗率模型(建立機組負荷、煤質、熱電比等之間的關系模

型);

d)工程模型,如發電企業采用了自動化工程模型確定的鍋爐最佳氧量、最佳真空值。

6.4.3能源績效參數的應用

能源績效參數需用于建立能源基準、制定能源目標和指標、運行控制、監視測量和分析等過程中,

通過對能源績效參數的監視和測量,監控能源績效水平,確保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

6.4.4能源績效參數的保持和調整

6.4.4.1當企業的設施設備過程和系統發生變化時,能源使用、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和相關變量也會

受到影響,企業應及時評審能源績效參數值,并與其各自的能源基準進行比較,當發現能源績效參數不

能有效反應相關的能源績效時,應予以更新或完善。

6.4.4.2企業應規定能源績效參數的確定方法,監測的方法和周期、異常情況的判定和處理,并保留

文件化信息。

6.4.5電力企業的能源績效參數

6.4.5.1燃煤發電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見附錄B.1):

a)用能單位(公司)層面,如:企業綜合能耗、供電煤耗率、綜合廠用電率等;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鍋爐效率、汽機效率、、機組補水率、汽水品質合格率等;

b)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各主要輔機耗電率(如磨煤機耗電率)、凝汽器背壓、凝

汽器端差、真空系統嚴密性、膠球清洗裝置投入率及回收率、疏放水閥門泄露率、飛灰含碳量、

空氣預熱器漏風率等。

6.4.5.2水力發電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見附錄B.2):

a)用能單位(公司)層面,如:綜合能耗、發電耗水率、綜合廠用電率、水能利用率等;

b)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棄水率、水能利用提高率、生產廠用電率等;

c)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變損率、主要輔機耗電率、水情預報準確率等。

6.4.5.3風力發電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見附錄B.3):

a)用能單位(公司)層面,如:棄風率、風電場可利用率、綜合廠用電率、送出線損率等。

b)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逆變器效率、風電機組可利用率、站用電率等。

c)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增速器效率、傳動效率等。

6.4.5.4光伏發電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見附錄B.4):

a)用能單位(公司)層面,如:綜合廠用電率、電站整體效率等;

b)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廠損率、棄光率等;

c)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組件傾角、組件轉換效率、逆變器轉換效率、光伏方陣轉

換效率等。

6.4.5.5燃氣發電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見附錄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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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能單位(公司)層面,如:企業綜合能耗、機組負荷率、供電氣耗率、廠用電率、綜合補水率

等;

b)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余熱鍋爐效率、汽機效率、燃機效率、化水系統耗電率、機組

補水率、汽水品質合格率等;

c)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各主要輔機耗電率、凝汽器真空、凝汽器端差、真空系統

嚴密性、膠球清洗裝置投入率及回收率、疏放水閥門泄露率等。

6.4.5.6電網企業可考慮建立如下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

a)企業(公司)層面,如:企業綜合能耗、綜合線損率、備用容量、售電量、最高負荷、停電次數

和停電時間、儲能容量、新能源利用率等;

b)次級用能單位/系統,如:電網無功功率、電網功率因數合格率、電網供電電壓合格率、電網

頻率合格率、臺區線損率等;

c)主要用能設備/設施/過程層面,如:變壓器輸出電壓、變壓器輸出電流、變壓器功率因數、變

壓器效率、變壓器負載率、變壓器碳排放量等。

6.5能源基準

6.5.1總則

6.5.1.1能源基準是追蹤和比較能源管理績效的基點,主要用于自身跨期比較,企業需建立能源基準,

并為建立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支撐,以持續改進能源管理。

6.5.1.2能源基準是基準期內能源績效參數的數值,用來確定基準期內的能源績效。一旦選定能源績

效參數,就應建立相應的能源基準。建立能源基準所需的信息類型由具體的能源績效參數確定。能源基

準與能源績效參數所使用的單位和量度應保持一致。

6.5.2能源基準的確定

6.5.2.1能源基準應當建立在對能源消耗和能效效率相關數據統計、分析的基礎上,故可使用基準期

內能源評審、能源審計、節能自查評、能效對標、節能分析等活動/過程的輸出信息。所選擇的基準期

應是生產運行正常、能源統計數據真實齊全,能夠反映其正常能源績效水平。

a)基準期的確定可考慮如下因素:

1)通常不少于一個自然年;

2)有足夠時間期限獲取相關變量,如季節性、氣候狀況;

3)基于多年數據積累形成的標準運行條件建立能源基準;

4)通過模擬計算建立設施設備的能源基準。

b)能源基準可以是基準期內能源績效參數值的平均值、累計值或其他表述方式,具體要考慮:

1)企業過去、現狀的能源結構、產品結構和生產工藝等;

2)同行的能耗水平,本企業的規模、設施設備的差異等;

3)行業準入條件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如能耗限額;

4)技術改造,如:環保改造、反事故措施改造、節能技改。

6.5.2.2相關變量和靜態因素的變化會影響能源消耗,為確保能源績效同等可比,適用時,應當根據

相關變量、靜態因素與能源消耗之間的變化情況對能源基準進行歸一化調整。基于活動的類型,歸一化

可能是簡單的調整,或是一個復雜的程序。

——相關變量沒有較大變化時,可使用基準期的能源績效參數值直接比較能源績效的改進;

——主要變量單一,用能系統簡單時,使用能源消耗與相關變量的比率進行歸一處理;

——主要變量較多,用能系統復雜時,建立能源消耗與相關變量關系模型進行歸一處理。

6.5.3能源基準的調整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

a)能源管理體系的邊界發生變化,如企業新增發電設備、新增輸變電線路和變電站等;

b)用能過程、運行方式或用能系統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原有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熱電聯產

企業供熱方式調整;

c)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發生大的變化,如超低排放改造、通流改造等對能耗有較大影響的設備技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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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預定情況的變化,如:計量手段的完善等。

能源基準的信息、相關可變因素數值以及能源基準的歸一化等均需保留文件化信息。

6.5.4電力企業的能源基準

6.5.4.1燃煤發電企業能源基準

6.5.4.1.1燃煤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機組容量級別;

b)鍋爐壓力參數;

c)冷卻方式;

d)煙氣處理方式;

e)燃煤成分;

f)機組負荷率;

g)所在地氣溫等。

6.5.4.1.2發電企業供電標煤耗率基準應滿足GB21258及所在地區政府發布的火力發電廠供電標煤耗

率限額及計算方法的要求。

6.5.4.2水力發電企業能源基準

6.5.4.2.1水力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水庫特性(水庫面積曲線、水庫容積曲線)、水庫特征水位及其相應庫容、水庫(水電站)的

設計水平年和設計保證率;

b)水庫調節類型,如日調節、周調節、年調節、多年調節等;

c)電站所在流域季節性特點;

d)電站設備參數,如機組容量、發電水頭、機組效率、發電耗水率等;

e)所在電力系統的特點,如兼顧發電、航運、防洪、灌溉、工業和城鎮供水、生態調節等樞紐綜

合利用功能。

6.5.4.2.2水庫預報方案及預報精度應滿足GB/T22482水文情報預報規范的要求。

6.5.4.3風力發電企業的能源基準

風力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機組容量級別;

——機組型式;

——接入系統方式;

——氣象條件(氣溫、氣壓、風向、風速);

——機組容量系數。

6.5.4.4光伏發電企業的能源基準

光伏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電站容量級別;

——光伏方陣布置方式;

——光伏電池型式;

——接入系統方式;

——資源條件(平均氣溫、平均風速、峰值日照時數、傾斜面總輻射量);

——等效利用小時數。

6.5.4.5燃氣發電企業的能源基準

燃氣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機組容量級別;

——鍋爐壓力參數;

——冷卻方式;

——煙氣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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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組分;

——機組負荷率;

——所在地氣溫等。

6.5.4.6電網企業能源基準

確定電網年度線損率基準時要以線損理論計算值和以往的實際線損率統計值為基礎,并根據以下影

響線損率的諸因素進行修正、測算:

——電源分布的變化,發電計劃的變化;

——電網結構的變化,系統中主要元件設備能效參數的變化;

——負荷增長與用電構成的變化;

——城/農網改造、基建及技改工程投運的影響;

——清潔能源(新能源)接入及推動需求側管理(含需求響應和有序用電)的影響;

——儲能能力建設;

——抽水蓄能電廠調節的影響;

——服務全社會層面減排需求,可能引起系統運行方式或潮流分布出現較大的變化。

6.5.5歸一化

6.5.5.1歸一化要求

如果有數據表明相關變量對能源績效有顯著影響,組織應對能源績效參數值和相應的能源基準進

行歸一化。

6.5.5.2燃煤發電企業能源基準歸一化(示例見附錄C)

燃煤發電企業設備運行年限、供熱因素、負荷率、循環水供水溫度、再熱器壓損、煤質變化、環保

耗電率等相關變量對能源績效產生重大影響,發電企業應針對上述變量對能源基準歸一化,以便和相同

條件下的能源績效進行對比。

供熱煤耗率的歸一化調整可參考GB35574第5.4條影響因素修正系數。

6.5.5.3燃氣發電企業的能源基準歸一化

供電標準氣耗率的能源基準歸一化應當考慮當地氣溫條件、燃料成分、出力系數(負荷率)、啟動

次數、供熱、冷卻方式、老化因素及入廠天然氣增壓系統等因素的影響。

6.6采集能源數據的策劃

6.6.1電力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能源數據采集方案(計劃),明確數據采集內容、責任人和頻次

等。數據采集要以實際計量檢測數據為準,數據匯總要與原始數據相符,數據修正要有依據和修正說明,

要如實采集,統一歸檔。數據采集一般形成指標日報和月報,主要能耗指標、節能計劃完成情況可按月、

季、年度進行匯總分析,真實反映主要能耗指標、計劃完成情況。

6.6.2數據采集分為自動采集和人工采集,自動采集包括:以配置數據采集器方式采集智能儀表和傳

感器數據;采集工業控制系統數據;其他如遠程抄表設備等。人工采集包括移動端采集錄入和人工錄入

等。有條件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水、煤、氣(汽)、電、油、熱等主要能源消耗數據的在線采集和實

時監控平臺。

6.6.3被采集的(或適用時需要測量的)數據以及被保留為文件化信息的數據應包括:

a)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靜態因素:如機組容量、機組負荷、環境溫度、經濟調度模式、機組

運行及檢修狀態等。

b)能源消耗:對進出用能單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消耗計量,用能單位、主要

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和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計量。能源消耗的計算應符合GB/T2589

的要求。

c)能耗指標:火電企業應統計和監測發電量、供熱量、供電煤(氣)耗、綜合供電煤耗、供熱煤

耗、廠用電率、綜合廠用電率、發電水耗、供熱水耗、發電油耗等綜合指標,上述指標的計算

應符合DL/T90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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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能源計量器具管理

6.7.1火力發電企業應按照DL/T448和GB/T21369要求配置和管理其能源計量器具,非火力發電企業

及電網企業應按照DL/T448和GB17167要求配置和管理其能源計量器具。能源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

校準并滿足準確度精度要求,以確保用于為關鍵特性測量提供數據的設備是準確無誤的且是可再現的。

a)商務結算的計量器具應保留建立精確性和可再現性的測量、監視和其他方法的文件化信息,包

括檢定證書、自校驗規程、自校驗報告等。對于已獲得實驗室計量認證、計量授權的企業,應

滿足JJF1033的要求。

b)非商務結算的計量器具,如單臺機組的給煤機皮帶秤、蒸汽計量、水流計量、主要用能設備電

能計量等一次元件和儀表回路也應滿足運行分析等級要求,定期檢定或校驗,保證數據真實、

準確,并應與總表量值進行比對,在誤差超過規定值和出現異常時及時報告,找出和排除超差

原因。

6.7.2燃煤發電企業輸煤系統計量設備檢定/校準管理

燃煤發電企業輸煤系統配備計量器具,用于計量入廠煤、入爐煤數量,據此計算發、供電煤耗率。

使用過程中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定期進行校驗,確保設備在檢定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使用,要求

如下:

a)入廠煤電子皮帶秤用于供需雙方結算時,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定期檢定,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檢定方法應滿足GB/T7721要求。

b)入爐煤電子皮帶秤通常用于計量機組耗煤量,可自行確定是否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定期檢

定。入爐煤電子皮帶秤應定期采用砝碼或實物等方式進行校驗。設備連續運行時,其校驗周期

宜不大于15天。

c)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依據JJG234、JJG539對軌道衡、汽車衡開展定期檢定。

7支持

7.1資源

電力企業應確定和提供能源績效與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

7.2能力

7.2.1電力企業應:

a)確定在其控制下工作、影響其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的人員所需的能力;

b)確保這些人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是勝任的;

c)適用時,采取措施以獲取所需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e)燃料計量(包括水尺計量)、燃料取樣、燃料化驗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注:適用的措施包括,例如,為現有人員提供培訓、指導或重新分配工作,或雇用有能力的人,或分包給有能力的

人。

7.2.2電力企業應確保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具有基于相應教育、培訓、技能或經驗所要求的能

力,無論這些人員是為電力企業或代表電力企業工作。電力企業應識別與主要能源使用及與能源管理體

系運行控制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電力企業應確保為其或代表

其工作的人員認識到:

a)符合能源方針和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c)改進能源績效所帶來的益處;

d)自身活動對能源使用和消耗產生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其活動和行為對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貢

獻,以及偏離規定的潛在后果。

7.2.3發電企業能源管理關鍵崗位是指最高管理者、能源管理團隊、能源管理崗位等有關人員,包括

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部門(運行部、設備部、生技部、安生部、燃料部、輸煤部)主任、

節能專工(主管)、計量專工、統計專責、運行值長、運行主值、燃料采購負責人等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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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電網企業能源管理關鍵崗位是指最高管理者、能源管理團隊、能源管理崗位等有關人員,包括

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節能主管部門負責人、節能專責、計量專工、統計專責、線損專責和運行專責

等相關人員。

7.2.5國家或地方有明確要求的能源管理崗位人員應獲得相應資質。

7.2.6電力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培訓程序,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識別在崗員工、轉崗員工、新員

工、代表企業工作的員工等培訓需求,實施入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節能管理、能量平

衡分析、熱力經濟分析和計算、效率監控方法、主輔機經濟調度和節能技術等。

7.3意識

在電力企業控制下工作的人應意識到:

a)能源方針;

b)他們對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實現目標和能源指標,以及改進能源績效的益處;

c)他們在能源績效方面的行動和行為的影響;

d)不符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后果。

7.4溝通

7.4.1電力企業應建立其溝通過程,確定與能源管理體系內部和外部溝通,確保所溝通的信息與在能

源管理體系內生成的信息一致,包括:

a)溝通什么內容;

b)何時溝通

c)與誰溝通;

d)如何溝通;

e)誰進行溝通。

電力企業在建立溝通機制時,應保證在電力企業控制下工作的人可以為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的

改進提建議或意見。電力企業應保留改進建議相關的文件化信息。

7.4.2電力企業應對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目標指標在員工所在崗位及相應層次進行內部溝

通,尤其是當能源績效納入企業考核機制時,對考核的過程及結果應予以內部溝通。

7.4.3當能源主管部門、股東方等相關方要求進行信息通報的,電力企業應按照其要求的內容和周期

進行信息上報。

7.4.4電力企業可以利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企業合規報告等形式,對外公布其能源管理績效,接受

社會監督。也可以參與行業組織、企業自主開展的對標活動,與類似企業分享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

7.5文件化信息

7.5.1總則

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能源管理手冊、相應的文件化信息和作業文件化信息。

a)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可包括:

1)能源管理手冊,包括形成文件的能源方針、職責權限、能源管理機構發布令等;

2)GB/T23331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3)能源基準、能源目標和指標、措施計劃;

4)企業為確保能源管理過程的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化信息(見7.5.2);

5)外來文件化信息(包括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合理用能評估報告、設備說明書以

及相關方文件等)。

b)電力企業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時,應使能源標準體系構成企業標準體系的一部分,包括能源基礎

標準、能源技術標準、能源管理標準、能源工作標準。

7.5.2電力企業能源管理文件化信息

7.5.2.1發電生產企業應對以下能源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明確管理要求(不要求形成獨立文件

化信息):

——發電經濟運行;

——設備檢修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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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技術監督;

——節能技術改造管理;

——熱力試驗及能量平衡測試管理;

——燃料管理;

——節油管理;

——節電管理;

——節水(汽)管理;

——非生產用能管理;

——節能分析;

——能效對標管理;

——能源獎懲管理(含煤、水、油、電單項獎懲和綜合能源獎懲)。

7.5.2.2電網經濟運行所需的管理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不要求形成獨立文件化信息):

——電網經濟運行;

——變壓器經濟運行;

——電壓和無功管理;

——配電變壓器低壓三相負荷率測試與調整管理;

——碳排放測算;

——新能源接入管理;

——儲能設施運行;

——含有序用電和需求響應等電力需求側管理活動。

7.5.3創建和更新

電力企業應按照本企業文件化信息管理規定,創建和更新能源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確保適當的:

a)標識和說明(如:標題、日期、作者或文件編號);

b)形式(如:語言文字、軟件版本、圖表)與載體(如:紙質的、電子的);

c)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7.5.4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電力企業應將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傳達給為企業每位員工,以及為企業工作的外包方管理人員和作

業人員,保證制度和規程的有效實施:

a)企業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應經正式批準、頒布實施;

b)針對崗位職責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理解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要求;

c)電力企業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應定期進行修訂,有條件的企業推薦根據GB/T15496和

GB/T22336的要求建議標準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對相關制度和標準進行修訂:

1)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2)產品種類、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3)能源管理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4)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5)能源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6)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的重新修訂周期不宜超過五年。

d)企業應保留將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傳達給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的證據。

8體系的運行

8.1總則

8.1.1運行的策劃和控制

8.1.1.1電力企業應策劃、實施、控制與其重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過程,該過程需要滿足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并實施6.1和6.2所識別的措施,通過以下方式:

17

DL/T1320—XXXX

a)建立過程的準則,包括設施、設備、系統和能源使用過程的有效運行和維護,一旦缺少準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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