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司法救濟途徑王雷法律研究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又稱盈余分配,一般情形下因公司自治原則,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往往十分慎重,但由于公司的自治存在天然和內在的局限性,當大股東濫用控制權操縱公司,被壓迫的其他股東的利益將受到嚴重侵害,而股東基于資產收益權利所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將處于亟待救濟的境地,為避免公司自治機制失靈和恢復股東之間失衡的利益安排,我國《公司法》(2018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第14條、第15條為遭遇不公平利潤分配的股東提供了兩條司法救濟路徑。筆者結合相關司法實務,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司法救濟途徑予以研究梳理,以供實務參考。01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兩條救濟路徑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股東依法取得公司利潤分配是其投資公司的主要目標之一,更是其法定的權利,而股東請求利潤分配的權利包含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和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兩個層面。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是基于股東身份所產生的固有權利,不因公司是否愿意分配利潤而消滅,其本質上屬于期待權,除非權利本身受到了直接的剝奪或不公平的限制,一般不得個別地積極行使。如公司不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則永遠停留在紙面上而無法轉化為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1]。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是公司就可供分配的利潤制作分配方案并形成利潤分配的有效決議后,股東依利潤分配方案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東能夠取得載明具體分配方案有效決議的,可基于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履行分配利潤的義務。若股東無法取得載明具體分配方案有效決議,但能證明存在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分紅權的,可基于抽象利潤請求權請求法院通過司法手段介入公司利潤分配。02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成員權轉化為普通債權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作為獨立的權利,因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相應決議而產生。在決議作出后,利潤分配請求權便徹底地從成員權中分離出來,各權利人按照其應得的數額而享有相應債權。無論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公布,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就成為獨立于股東權利的一項普通債權,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該債權的轉讓可以直接適用民法上關于債的相關規定[2]。對于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其他股東不能通過取消利潤分配決議的方式而使該債權消滅[3]。即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若沒有證據證明股東會決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事由,且股東會決議所載明的利潤分配方案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則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一)轉化前提:有具體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公司法解釋(四)》第14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根據法條表述可知,存在具體分配方案(以下簡稱“分紅決議”)是法院支持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前提,而具體分配方案需滿足實質和形式兩方面的要求:1.實質上:能夠確定具體利潤數額及具體分配事項首先,根據司法實踐,股東提交的利潤分配方案能夠確定具體的待分配利潤數額及分配政策、分配范圍以及分配時間等具體分配事項內容的,可認定股東提交了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若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只載明待分配利潤數額,對具體分配事項未作出規定,但結合公司章程等文件能夠確定具體分配方案的,也可認定股東提交了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乾金達公司與萬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再23號】中認為:《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僅要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決議,而且要求利潤分配方案內容具體。原則上,一項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當包括待分配利潤數額、分配政策、分配范圍以及分配時間等具體分配事項內容,判斷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具體的關鍵在于能否綜合現有信息確定主張分配的權利人根據方案能夠得到的具體利潤數額。本案中,萬城股字[2014]2號股東會決議通過了萬城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確定了萬城公司2013年度待分配利潤總額,并決定“2014年6月份之前,將這部分剩余未分配利潤分配完畢”。之后的《臨時股東會議紀要》將利潤分配時間變更為2014年7月底之前。上述方案中確實沒有寫明各股東分配比例以及具體計算出各股東具體分配數額。然而,萬城公司章程第十條股東權利條款中規定了“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且萬城公司此前亦是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能夠確定萬城公司2013年利潤分配是按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的。綜上,案涉股東會決議載明了2013年度利潤分配總額、分配時間,結合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分配政策之約定,能夠確定乾金達公司根據方案應當得到的具體利潤數額,故該股東會決議載明的2013年度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是具體的,符合《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之規定。其次,公司股東協議、股東間簽署的有效合同對分紅方式已有約定,可以判斷是否存在具體的利潤分配數額的,不能僅憑股東會決議中無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阻礙股東實現分紅權。如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浙博公司、博碧公司等與碧桂園地產集團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23)皖05民終380號】中認為,雖然該案中提及的股東會決議僅記載最終分紅的時間,但分紅的計算方法在本案的合作合同中早有記載,且前3次預分紅均默認采取合作合同記載的計算方法進行,各股東和博碧公司對此計算方法已默認,故分紅時間結合計算方法,具體的分配方案已完整。由此可見,股東會決議中未載明具體方案,但是能夠依據協議、合同等有效記錄文件確定具體的數額分配,亦可作為股東請求盈余分配的依據。2.形式上:有效記錄文件《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因此,除《公司法解釋(四)》第14條規定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外,備忘錄、股東協議、會議紀要等決定文件亦可滿足《公司法解釋(四)》第14條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形式要求。另外,根據公司自治及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只要股東就召開方式達成一致意見,也可通過微信群聊、線上會議等方式構成有效的決議,但上述記錄文件皆必須能體現股東一致同意分紅的意思表示,并載明具體利潤分配方案。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5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之五認為,盈余分配權利是專屬于股東的權利。公司具有可分配盈利,是股東行使盈余分配請求權的實質要件。為防止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大股東利用持股優勢,對小股東形成事實上的壓迫,從保護小股東利益角度出發,對于公司作出盈余分配的股東會決議,不應限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只要能夠從文義上反映符合法定表決權要求的股東通過了分配盈余的意思,就可以認定為公司通過了分配盈余的股東會決議。因此,實踐中如果股東之間達成了《備忘錄》《股東協議》等文件,其中明確載明了分配盈余的意見,都可以被認定為股東會已經作出分配盈余的決定。本案中,雖然乙公司沒有針對公司利潤分配事宜召開股東會并形成相應的書面決議,但是全體股東已經在相關公司利潤分配的協議中簽字蓋章,可以視為全體股東就公司利潤分配事項一致表示同意,已形成有效的利潤分配決議,公司應當依據載明的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二)行權障礙:公司可主張的法定抗辯事由實踐中,常見公司以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為理由拒絕分紅,但直接以該等非法定事由抗辯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出于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法對公司形成利潤分配決議后主張不執行決議的抗辯有嚴格的限制,僅在公司利潤分配決議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時,公司才有權拒絕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1.股東會決議無效司法實踐中關于股東分紅決議無效的常見情形,總結如以下四種:(1)分配利潤前未彌補虧損和提留10%的法定公積金利潤分配方案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66條的強制性規定彌補虧損和提留10%的法定公積金是股東分紅決議最常見的無效情形之一。故在公司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之前,一定要提前審查確認稅后利潤已彌補虧損和留存法定公積金。如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在“張某麟與聚龍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054號】中認為,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是會計年度終了時經依法審計后公司該年度在依法納稅、提取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尚有利潤,并且應按出資比例對利潤進行分配,除非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該案中的分配決議是在既未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又未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情況下作出,在此情況下無法確定當年是否存在應納稅款、應否提取公積金、是否存在需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同時在并無全體股東約定了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情況下作出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決議,其決議內容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34條、第164條、第166條的規定,該決議內容應為無效。(2)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情形之外,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向股東分取紅利《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即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若要作出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決議,需要經過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國棟公司與劉某瓊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3891號】中認為,由于股東享有的分紅權屬于股東自益權,系股東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因此,公司一般應按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若公司決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約定,不得采取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數股份股東分配方式因濫用股東權利和公司資本多數決侵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以大股東股權上的優勢侵害小股東享有的分紅權利。(3)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變相分紅如果公司違反法定的分紅條件和程序,以分發股東福利或借款等方式變相分紅,為股東謀取不當利益的,相關分紅決議會因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決議。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謝某、劉某祥與興達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2014)合民二終字第00036號】中認為,案涉的股東會決議無論是以向股東支付股息或紅利的形式,還是以股息或紅利形式之外的、以減少公司資產或加大公司負債的形式分發款項,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更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上述情形所涉股東會決議是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形成,決議內容已然損害公司、公司其他股東等人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4)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該情形為分紅決議無效的兜底判斷情形。如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在“羅某貞與遠翔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2021)川1381民初3561號】中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分配公司財產(房屋)占公司財產的比例,以及是公司當年稅后和提取公積金后的合法利潤。若所分配財產是公司主要財產,則該分配行為相當于公司清算,而清算也應當以公司合法解散為前提。更重要的是該案的分配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法和稅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還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決議應屬無效。2.股東會決議可撤銷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故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大致分為兩種: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匯源公司等與康隆公司等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2021)粵01民終20156號】中認為,案涉決議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因此其通過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產生法律效力。而本案股東會召開時投票股東僅持有公司53.4247%表決權,未達公司內部章程關于特別決議事項形成有效決議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且該瑕疵并不屬于決議形成中的輕微瑕疵。該情形已然構成決議可撤銷的事由。一旦形成的分紅決議符合以上可撤銷的情形,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股東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分紅決議。對于訴訟中存在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原則上有權主體應當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因為股東是否能有效取得分紅取決于決議是否被撤銷,若決議被撤銷則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喪失請求權基礎[4]。在有權主體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后,如撤銷的決議內容可能涉及本案利潤分配方案的,本案可予中止審理,待撤銷之訴生效后,再根據判決結果分別進行處理。3.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公司法解釋(四)》第5條規定了公司決議不成立的五種具體情形。分紅決議作為股東會決議中的常見內容,自然存在因法律規定情形而導致決議不成立的結果。相較于決議撤銷制度,決議不成立的程序瑕疵程度更為嚴重,更為側重于考察股東會決議的形成過程,包括召集、通知、開會、議事、表決等環節,是否會導致股東不能公平地參與多數意思表示的形成以及獲取對此所需的信息。如在“華德利公司與德宏秦瑞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2021)云3103民初2011號】中,涉案公司未召開會議,且不符合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的情形,又如在“眾智公司與王某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2022)蘇02民終7208號】中,涉案分紅決議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皆構成嚴重瑕疵,屬于法定決議不成立情形。(三)公司作出撤銷或變更已生效的有效分紅決議對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影響實踐中,常見公司大股東在作出有效的分紅決議后又利用其持股優勢作出撤銷或變更(常見情形為延遲分配時間)分紅決議,意圖阻礙小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情形。如前所述,公司作出有效的分紅決議后,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就確定的分紅金額形成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不屬于公司內部事務,公司權力機關無權作出決議對該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調整。1.如不存在法定效力瑕疵,原則上不能撤銷和更改分紅決議,公司應按照利潤分配決議履行給付義務如在“中大產學研公司與中大電訊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20)粵03民終13868號】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利潤分配決議后,公司即對股東負有分配利潤的債務,股東享有相應債權。即如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效力瑕疵,原則上公司不能撤銷和更改,應按照利潤分配決議規定的數額、時間履行給付義2.股東棄權或者未出席投票的,除特定情形外,應推定為股東反對撤銷或變更分紅決議股東在股東會議中投棄權票或未出席投票不意味著其以默示的方式同意公司的延遲分紅決議。默示視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定條件,不得隨意擴張適用。只有在《民法典》140條規定的3種情況下默示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1)法律規定;(2)當事人約定3)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故公司股東沒有出席延遲分紅的股東會議或者投棄權票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代表對撤銷、變更分紅的決議表示贊同。如“劉某恩與新東方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6)蘇04民初444號】中認為,新東方公司暫緩分紅議案其實質是公司決定暫緩分紅,新東方公司部分股東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意新東方公司延緩履行債務。股東劉某恩未同意本議案的內容,即劉某恩未同意新東方公司延緩分紅,故《新東方公司暫緩分紅議案》對劉某恩沒有約束力。即公司對股東的分紅金額確定后,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就確定的分紅金額形成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該法律關系不再屬于公司內部事務,公司權力機關作出決議對該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調整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03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司法介入分配前文討論了公司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方案或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股東如何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其利潤分配的權利,但若公司在控股股東的操控下,無法形成關于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的,在符合《公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的情形下,則可以考慮另一條司法救濟路徑以維護自身權利。《公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若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分紅權,則其他股東可以在沒有分紅決議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司法介入分紅。(一)請求司法介入分配的常見情形司法實踐中,《公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的司法介入分配有以下三種常見情形:1.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控股股東或其指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獲得過高的薪酬變相分配公司利潤,會導致本該所有股東按照約定或股權比例分紅的總金額變少,從而侵害到其他股東的分紅權。因為薪酬的發放屬于公司自主決定的范疇,司法審判中對于“發放過高薪酬”的認定有較為嚴格的標準。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其一,不符合公司章程約定的薪酬發放,能夠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不滿足條件獲得約定薪酬的結論的。其二,給某些股東發放遠高于其他股東的薪酬。其三,薪酬的絕對水平過高,明顯超出通常水準[5]。號】中認為,李某安作為秀墨公司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楊某園同意,明知2020年因疫情影響秀墨公司存在虧損可能的情況下,自2020年5月起提高薪資標準127%,明顯高于正常薪酬,可認定為變相給股東分配利潤,屬于李某安濫用股東權利,符合《公司法解釋(四)》第15條但書條款規定應進行強制盈余分配的實質要件。2.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供股東消費或者使用,變相分配利潤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的具體表現形式通常為控股股東利用公司財產購買車輛、房產、機器設備等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財產與服務,供個人消費或者使用。如“張某等與天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23)魯02民終2037號】中認為,張某作為天沐公司的股東及實際經營者,應當本著忠誠勤勉的原則處理公司事務,但在其管理公司期間,存在記賬不規范、將公司資金轉入自己名下但去向不明、使用公司資金購買個人家庭用車等情形,上述行為導致公司管理不善、資金受損,應當認定屬于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張某應當對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通過該種形式謀取個人私利為其中一種濫用股東權利的表現形式,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濫用權利股東應就該損害承擔責任,若其他股東因此而未能得到相應的分紅,則有權以此為依據主張盈余分配。3.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甘肅居立門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公司、李昕軍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年第8期】中認為,作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經另一股東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5600萬余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賬戶,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已經屬于濫用股東權利情形。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余分配的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根本損害,因此,原則上這種沖突的解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是否進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當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體方案。但是,當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此時若司法不加以適度干預則不能制止權利濫用,亦有違司法正義。4.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情形辨別股東是否被損害了股東權利還可以借鑒英國法中對于小股東遭受不公正損害的認定原則1)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等股東簽訂的有關公司事務的協議;(2)出于公平的角度認為,該行為對股東享有的固有權利構成了不公正的對待3)該行為由董事會越權作出或者由董事會以實現非法目的或不可告人的目的作出。結合上述,公平對待公司股東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違反此原則亦可構成濫用。如“城宇公司與孫某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9)湘10民終3095號】中認為,公司的股東應當得到公平的對待,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如果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控制權實際上獲得了投資回報,那么雖然公司沒有形成分配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新疆農業大學科學技術學院《金屬材料及熱加工技術》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山東圣翰財貿職業學院《典籍翻譯》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炎黃職業技術學院《海洋化學》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天津科技大學《文化創意產品設計》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級名校2025年初三第四次調研診斷考試數學試題理試題含解析
- 吉林職業技術學院《土壤科學》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武漢工商學院《舞蹈與形體》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攀枝花學院《高速鐵路概論》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植物保健與和諧植保》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二零二五版外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范例
- 2022年四川省阿壩州中考數學試卷
- 【年產20萬噸丙烯酸工藝設計13000字(論文)】
- 分布式光伏經濟評價規范
- 軌道交通噪聲與振動控制技術研究
- 乾坤未定吾皆黑馬+高考沖刺百日誓師主題班會
- 安徽省合肥市2024屆高三第一次教學質量檢查數學試卷及答案
- 2024年四川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廣東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
- 《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課件
- 與小三分手的協議書
- 羊水過少護理查房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