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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實行細則(202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實行細則。第二條凡列入省公路、水運新(改)建計劃,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或單項監理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都應按本實行細則進行招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交通廳、市交通局(委)負責。(一)權限劃分:1.高速公路(含連接線)、國省道新(改)建項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廳負責或由省交通廳委托項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負責,其它公路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負責。2.沿海萬噸級碼頭、省級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廳負責或由省交通廳委托項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負責,其它水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負責。(二)管理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辦法或細則;2.審查、核備資格預審文獻、招標文獻、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和簽訂的協議協議;3.依法對招標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標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標程序或其他越權行為;4.依法指導、監督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并受理、辦理、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總結交流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經驗。(三)核備程序:1.省交通廳管理的工程項目,由市交通局(委)審核后,報省交通廳核準或備案。2.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項目,由各市交通局(委)核準或備案。第六條省、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標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進行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有下列條件:(一)項目法人已經依法成立,并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規定;(二)初步設計文獻及概算已經審批;(三)已正式列入國家或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已貫徹;(四)招標方式、招標文獻等已經核備。第八條根據工程的性質,招標范圍可以是:國際招標、國內招標和省內招標。凡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招標;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結構復雜、技術難度大、工藝規定新的項目,一般應國內招標;其它項目可省內招標。第九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一般應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條的權限劃分,經省交通廳或市交通局(委)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規定的;(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地區環境限制的;(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屬于使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原中標人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監理招標事宜。假如招標人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一)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能力;(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獻和投標限價或標底的能力;(三)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進行招標工作,不得越權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征詢業務,并不得超越其資格等級相應的業務范圍。未經招標人批準,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在浙江交通網和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招標公告發布辦法》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第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標段招標兩種形式??梢詫φ麄€建設項目一次性進行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分階段進行招標,但嚴禁將主體工程肢解或只對其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第十五條招標人應按工程規模,合理劃分標段。公路工程一個監理協議段的長度一般為15至30公里,公路機電工程、房建工程一般以一個項目為一個協議;航道工程一個監理協議段的長度一般為10至20公里,中小型港口工程一般以一個項目為一個協議。第十六條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招標人擬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獻(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資格預審文獻),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報備表格式見附件一)。(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發售資格預審文獻,招標人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資格預審評審,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后,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獻。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的,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售招標文獻。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獻。(四)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對招標文獻作澄清或修正;(五)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獻,公開開標。(六)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按規定公示。(七)招標人擬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決標報告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準。(八)招標人發出中標告知書。(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監理協議。二級以下公路、小型水運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第十七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行地點和時間;(三)獲取招標文獻或者資格預審文獻的辦法、時間和地點;(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規定;(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獻,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二級及以上公路項目和大中型水運項目主體工程的資格預審文獻,應當按照省交通廳發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獻樣本》、《浙江省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獻樣本》編制,附屬設施及其它工程的資格預審文獻可參照上述樣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第十九條資格預審文獻或招標文獻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資格預審文獻或招標文獻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對于所附的設計文獻,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獻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資格預審文獻或招標文獻發售后不予退還。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合理擬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獻和投標文獻的時間。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獻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獻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獻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天。投標人編制投標文獻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獻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獻。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獻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資格后審不通過的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解決。第二十二條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由招標人自行選擇。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資格預審文獻或招標文獻(指資格后審)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規定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資格預審文獻或招標文獻(指資格后審)規定的強制性資格條件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獻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獻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第二十三條資格審查應重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協議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協議的能力;(三)沒有處在被責令停業、被取消投標資格,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四)近三年沒有嚴重不良信譽;(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格條件。第二十四條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應提供滿足資格審查條件和規定的資格審查申請文獻。重要資料涉及:(一)營業執照;(二)資質等級證書;(三)公司概況;(四)近五年類似工程施工監理業績情況;(五)正在監理、已中標和正在投標的類似工程情況;(六)擬投入到申請協議的重要監理人員基本情況;(七)擬投入到申請協議的實驗檢測設備情況;(八)近三年履約和信譽情況;(九)招標人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資格預審申請文獻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的資格預審申請文獻;(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未加蓋申請人印章的資格預審申請文獻;(三)與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供應商有同體嫌疑的;(四)內容虛假的資格預審申請文獻;(五)不符合本實行細則規定規定和資格預審文獻規定條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獻。第二十六條對資格審查強制性條件相同的協議段,招標人應當采用隨機抽取方式擬定各協議段的投標人,以防止圍標、串標行為。存在母、子公司關系或投資參股的關聯公司不得參與同一協議段的投標。每一協議段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家。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獻,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規定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二級及以上公路項目和大中型水運項目主體工程的招標文獻,應當按照省交通廳發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獻樣本》、《浙江省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獻樣本》編制,附屬設施及其它工程的招標文獻可參照上述樣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第二十八條招標文獻應涉及下列基本內容:(一)投標邀請書(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則為招標公告);(二)投標人須知,涉及工程概況、協議段劃分和評標辦法;(三)協議文獻,涉及協議通用條件、協議專用條件及其附件;(四)規范,涉及監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施工規范等國家現行有關技術規范;(五)投標文獻及有關文獻格式;(六)資格后審資料(指資格后審方式);(七)圖紙和水文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八)其它有關內容。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規定,應當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招標文獻一經出售,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經報備案部門后,在投標截止日期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出補遺書告知所有投標人。招標文獻補遺書未按上述規定告知投標人,給投標人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招標人予以補償。第三十一條招標文獻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一般為70至120天。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可以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其金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招標人可以規定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形式(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協議價的10%)或保證金形式(其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協議價的5%)。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可采用綜合評標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或固定標價評分法,一個項目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法。根據項目特點,招標人可采用無標底招標或有標底招標。采用無標底招標而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投標限價、標底或固定標價可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編制或由招標人組織專業人員編制。限價或標底的擬定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投標限價、標底在開標前審查完畢并應保密。

一個協議段只能有一個上限和一個下限,或一個標底,或一個固定標價。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不得規避招標,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規定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擬定中標人。

第三章投標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公司資質,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監理公司。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參與招標項目施工,或為招標項目提供征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均不得參與該招標項目的投標。第三十六條投標人可以獨立的或以聯合體的形式參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監理公司組成(總承包除外),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獻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公司擬定資質等級;(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獻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三)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主辦人,授權其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投標和協議實行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聯合體各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獻的規定編制投標文獻,并對招標文獻提出的實質性規定和條件做出響應。無合法理由,不得隨意放棄投標。投標人不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擔保的,該投標文獻應當被拒絕。第三十八條投標文獻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符合招標文獻的規定。投標文獻(正本)中,凡投標書、投標擔保、授權書(如有)、公證書(如有)、技術建議書(含商務文獻)、財務建議書及資格后審資料(或資格預審更新資料)必須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逐頁簽字。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獻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和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標文獻,并書面告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獻的組成部分。第四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獻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獻按規定規定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獻時,應出示身份證。招標人收到投標文獻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除第四十條情形外,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動投標文獻。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獻為無效投標文獻,招標人應當拒收。提交投標文獻的投標人少于3家的,招標人應當分析因素,重新審查招標文獻,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投標人仍少于3家的,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第四十一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主辦人的名義提交投標擔保,該投標擔保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第四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別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搶標,也不得以別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嚴禁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有以上情況之一者,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解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獻擬定的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獻擬定的地點。第四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與。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第四十五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獻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駐地監理工程師等重要內容。設有投標限價或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公布。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第四十六條投標文獻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招標人不予受理或作廢標解決:(一)投標文獻未按規定的方式密封或未按期送達;(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經招標人批準不參與開標典禮;(三)投標人未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擔保;(四)投標文獻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未加蓋公章;(五)投標文獻筆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六)投標人對同一招標協議遞交了兩份及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獻,而未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七)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超過規定的限價或有效報價范圍;(八)投標人以不合法的手段從事投標活動;(九)投標文獻不符合招標文獻其它實質性規定。第四十七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主持,由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至中標核準過程中的一切活動均應保密。第四十八條評標組織及其職責:(一)組織1.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至13人的單數,其中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2.評標委員會一般應設負責人,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薦產生或者由招標人擬定(一般可由招標人代表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3.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一般應于開標前3天從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規定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應報初步設計批準部門確認)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方式擬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擬定,具體名單報相關部門核準。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1)投標人重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也許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之一的,應當積極提出回避。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發出中標告知書前應當保密。(二)職責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擬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第四十九條評審重要內容:(一)初步評審評標委員會一方面對投標文獻進行初步評審,只有通過初步評審(符合性審查)的投標文獻才干進入具體評審。通過初步評審的重要條件:1.投標文獻按招標文獻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規定編制,筆跡清楚可辯;2.投標文獻(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署名或小簽符合招標文獻規定;3.投標文獻上注明的投標人與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未發生實質性改變,資格預審的各項強制性條件仍能滿足;4.投標人按照招標文獻規定的形式、時效和金額提供了投標擔保;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權代理人,其授權書符合招標文獻的規定;6.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提交了聯合體協議書副本,且與通過資格預審時的聯合體協議書正本完全一致;7.按照招標文獻規定填報了監理服務費用的報價清單和總價,一份投標文獻應只有一個投標報價,在招標文獻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8.監理服務期滿足招標文獻規定;9.工程質量目的滿足招標文獻規定;10.若調換駐地監理工程師,應事先經業主書面批準;11.確認了招標人印發的補遺書;12.投標文獻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投標文獻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對該投標文獻作廢標解決。采用資格后審的,還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其投標文獻作廢標解決。(二)具體評審評標委員會還應當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獻從協議條件、監理措施及履約信譽等方面對投標人進行具體評審,具體評審的重要內容有:1.監理工作范圍、內容和形式符合招標文獻的規定;2.監理機構設立和人員投入滿足招標文獻規定;3.監理設施、設備配置滿足招標文獻規定,實驗檢測設備齊全,措施切實可行;4.監理工作程序符合監理規范(規程),對監理工作的重點、難點分析符合工程實際,應采用的措施切實可行;5.對質量、進度、費用三大目的控制及安全監理、環保監理、協議管理、信息管理的措施切實可行。6.業績滿足招標文獻規定;7.無不良監理信譽;8.投標人沒有提出與招標文獻中的協議條款相悖的規定,如重新劃分風險,增長業主責任范圍,減少投標人義務,在監理服務范圍和內容、服務形式以及對協議條款是否有重要保存等。投標文獻如有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按評標辦法規定扣分或按廢標解決。(三)投標報價的復核與修正評標委員會應對通過初步評審的各投標文獻的報價進行復核,在保持投標報價總價不變和報價平衡的前提下,對算術上和累加運算上的差錯進行修正,修正原則如下:1.投標人的最終投標價(文字表達的金額),一經開標宣布,無論何種因素,不準修正;2.當以數字表達的金額與文字表達的金額不一致時,應以文字表達的金額為準。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應以填報的合價為準,修正單價;4.當各細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總價為準,修正細目合價。按以上原則對算術性差錯的修正,應取得投標人的批準。若投標人拒絕確認,則其投標文獻將不予評審,并沒收其投標擔保。第五十條評標可以使用綜合評標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固定標價評分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評標方法。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技術建議書(含商務文獻)、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擬定得分最高者為推薦中標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技術建議書(含商務文獻)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擬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推薦中標人的方法。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擬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技術建議書(含商務文獻)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擬定得分最高者為推薦中標人的方法。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規定投標人對投標文獻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獻中的漏掉、錯誤。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獻擬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獻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獻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結果,提出推薦意見,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并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核準。評標報告應當按以下格式并記錄重要內容:(一)項目概況(涉及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二)招標過程回顧(涉及資格預審和開標情況);(三)評標工作情況(涉及評標工作組織、評標程序、初步評審、具體評審及廢標情況說明);(四)評標結果和推薦意見;(五)評標附件及有關澄清記錄:1.評分辦法;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3.開標記錄;4.報價得分計算表;5.評分匯總表;6.澄清記錄及其它。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在評標報告(三)(四)(五)項的每一頁上簽字,并對其所提供的評標信息簽字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保存意見,但應當以書面方式在評標報告中闡述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理由的,視為批準評標結論。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應在交易場合和浙江交通網上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應在3天以上。第五十五條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公示期滿或投訴解決結束后15天內,最遲30天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意見擬定中標人,將決標報告(格式見附件二)及評標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核準,必要時附上評標原始記錄以便備查。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推薦中標人和排名第二的備選中標人以外擬定中標人。主管部門不得成立定標委員會,取代招標人的定標工作。若推薦中標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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