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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80.

A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XXXXX—XXXX

技術轉移服務規范

Specificationfortechnologytransferservices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6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為首次發布。

GB/T—XXXX

技術轉移服務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技術轉移服務的術語和定義、服務原則、通用流程、一般要求、技術開發服務、技術轉讓

服務、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評價服務、技術投融資服務、“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服務評價與改進等要

求。

本標準適用于提供技術轉移服務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除上述提到的技術轉移服務類型,其它技術轉移服

務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9013-2009質量管理顧客滿意組織外部爭議解決指南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技術轉移

3.1.1

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

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

移的過程。

注:技術轉移的內容包括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

3.1.2

技術轉移服務technologytransferservices

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3.1.1)提供的各類服務。技術轉移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開發(3.3.1)服務、

技術轉讓(3.3.2)服務、技術咨詢(3.3.3)服務、技術評價(3.3.4)服務、技術投融資(3.3.5)服務、

“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3.3.6)等。

3.1.3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technologytransferserviceorganization

從事技術轉移服務(3.1.2)的事業、企業、社團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及其內設機構。

注:以下簡稱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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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3.1.4

技術轉移服務人員technologytransferservicepersonnel

為委托方提供技術轉移服務(3.1.2)的專業工作人員。

注:以下簡稱服務人員。

3.2技術成果

3.2.1

技術成果technologyachievements

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做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技術

秘密(3.2.2)、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3.2.2

技術秘密know-how

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3.2.3

中(間)試(驗)pilottest

對試驗室或小試階段的技術成果進行中間放大試驗,即根據試驗室研究的新產品制備方法,采用盡可能

與常規生產近似的設備和工藝進行的小批量生產試驗。

3.3技術轉移服務

3.3.1

技術開發technologydevelopment

開發方針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3.2

技術轉讓technologyassignment

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技術成果(3.2.1)的相關權

利讓與他人或許可他人實施使用的行為。

3.3.3

技術咨詢technicalconsultation

服務方以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行為,以及就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

術調查、分析評價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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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3.3.4

技術評價technologyassessment

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按時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技術成果(3.2.1)

的成熟度、先進性、市場前景、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價的服務。

3.3.5

技術投融資technologyinvestment&financing

以技術知識和技術設備抵充股本所進行的投資,以及為研發或改進特定技術,或開展該項技術的商業化

應用籌措的資金。

注:技術投融資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3.3.6

“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internet+technologytransferservices

互聯網技術與技術轉移服務(3.1.2)深度融合,形成基于互聯網的服務模式。

3.3.7

技術入股technologyascapitalcontribution

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3.2.1)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

股后,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3.3.8

技術并購technologymerge&acquisition

以獲取目標方技術資源為目標的并購活動。技術并購后,收購方獲得目標方技術資源的控制權,將組織

外部的技術資源轉化為組織內部的技術資源,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對目標方的技術資源重新整合。

3.3.9

技術集成technologyintegration

組織各方面專家、研發團隊和相關機構,通過必要的資金、裝備條件與技術支持,對有產業化前景的技

術成果(3.2.1),進行二次開發、整合、配套、中(間)試(驗)(3.2.4)、工程化設計等服務。

3.3.10

技術路線圖technologyroadmap

通過時間序列,系統描述技術創新過程中技術、產品和市場的互動關系,識別技術創新的方向和態勢,

明確影響未來主導產品(產業)的關鍵技術及其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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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3.3.11

技術聯盟technologyalliance

由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圍繞技術的開發與運用,為實現某一技術創新戰略目標而建立的一種長期、

持續、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關系。

4服務原則

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a)誠信原則:服務機構應向委托方提供客觀、真實的信息,全面履行承諾;

b)公平原則:服務機構應公平、公正地對待技術轉移服務過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

c)保密原則:服務機構對于委托方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維護委托方的知識產權及相

應權益。

d)改進原則:服務機構應不斷收集各類信息,持續改進服務。

5一般要求

5.1服務機構

5.1.1服務機構應依法成立,承擔責任和義務。

5.1.2服務機構應確定適宜的服務模式和服務戰略。

5.1.3服務機構可結合自身情況,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影響力和品牌價值。

5.1.4服務機構應具有與服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其他各類人員。

5.1.5服務機構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兼職專家隊伍。

5.1.6服務機構應配備專兼職咨詢人員。

5.2管理制度

5.2.1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并實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管理制度。

5.2.2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應符合自身管理和發展需求,適宜可行。

5.2.3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應明確管理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等。

5.2.4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應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服務評價制度、獎

懲激勵制度、保密工作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

5.3服務人員

5.3.1服務人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客觀公正,誠實守信。

5.3.2服務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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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5.3.3服務人員應具備較強的市場分析能力、職業判斷能力以及項目管理能力。

5.3.4服務人員應掌握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適用技術信息,包括技術發展水平、國內外現狀、轉移轉化條

件等。

5.3.5服務人員應具備與所從事的技術轉移服務相關的專業技能。包括:

a)信息獲??;

b)鑒別與評價;

c)調研與預測;

d)組織與洽談;

e)計劃與實施;

f)宣傳與傳播;

g)協調與應變;

h)口頭和書面溝通;

i)學習與研究。

5.3.6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的業務培訓。業務培訓的形式包括面授、研討和實訓等。

5.3.7服務人員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服務機構中兼職,不應損害相關機構利益。

5.3.8服務人員應具有服務意識,注重職業形象。

5.4專家聘請

服務機構可根據委托業務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技術轉移服務,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a)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認真嚴謹,秉公辦事,客觀公正,熱心科學技術事業;

b)對服務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c)高級技術職稱或具備完成服務的能力。

5.5管理運營

5.5.1服務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5.5.2服務機構應確保提供的宣傳資料、業務資料等各類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5.5.3服務機構對不能接受的委托,應向委托方說明理由,退還其全部材料。

5.5.4服務機構應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妥善保管相關資料,防止發生信息泄露,維護相關知識產權

權益。

5.5.5服務機構應及時收集各方面的資料,持續改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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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5.5.6服務機構可建立技術成果信息庫、技術需求信息庫、專家信息庫和合作機構信息庫等,并合理管理

和組織利用。

5.6服務場所

5.6.1服務機構應具有固定工作場所,并在工作場所放置明顯的標識。

5.6.2服務機構應具備滿足運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必要的工作環境。

5.7服務外包

5.7.1服務機構可在委托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外包部分服務。

5.7.2服務機構應和外包商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分工與職責。

5.7.3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項目的特點選擇和評定合格外包商,并采取多種措施管理外包商,包括日常監

督和重新評定等。

5.8服務合同

5.8.1服務機構應做好與委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各項準備,包括對各項費用的估計等。

5.8.2服務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委托方簽訂書面或電子合同/協議,

約定權利、義務和收益,不做超出自身服務能力和范圍的承諾。

5.8.3服務機構可與委托方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也可與委托方和其他各方共同簽訂合同/協議,并在合同/

協議中,明確各方的責任與權利等。

5.8.4服務機構可參照《技術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技術合同,并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技

術合同認定規則》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5.8.5當出現不可抗力或違約時,服務機構應及時與合同各相關方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對于

變更合同內容的情況,服務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關方簽訂新的合同。

5.8.6服務機構應與合同各相關方溝通,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各相關方的保密義務。

5.8.7服務機構與委托方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時,應采用書面形式。

5.9檔案管理

5.9.1服務機構應搜集服務過程中的各種客觀證據,包括書面記錄、錄音、視頻、網絡資料等,整理形成

服務檔案并進行保存。

5.9.2服務檔案的內容應真實、詳細,能夠全面反映技術轉移服務過程。

5.9.3服務檔案應分類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必要時,服務機構可建立檔案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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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服務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自身管理的需要和服務項目的特點,設置適宜的檔案保存期限。保存期

限可分為永久(二十年以上)、長期(五至二十年)、短期(二至五年)等。

5.10爭議解決

5.10.1服務機構與委托方或其他各方出現爭議時,應及時、妥善處理;

5.10.2具體爭議解決流程,宜按照GB/T19013-2009《質量管理顧客滿意組織外部爭議解決指南》標準

相關條款的規定。

6通用流程

6.1流程概述

通用流程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

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服務機構可按照技術轉移服務通用流程圖(參見附錄A)提供服務。。

6.2委托與受理

委托與受理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委托方提出委托意向;

b)服務機構了解委托事項內容、具體要求,提示委托方出具與委托事項相關的合法、真實、有效的技

術資料和證明材料;

c)委托方如實填寫技術成果信息登記表、技術需求信息登記表(參見附錄B、附錄C));

d)向委托方說明可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限、收費方式、后續服務、各相關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e)受理委托,進行相應記錄。

6.3考察與評價

考察與評價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審核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b)進行評價,判斷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接受委托,做好簽訂合同/協議的準備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委

托,向委托方說明情況,退回相關材料,并備案、歸檔。

6.4簽訂合同/協議

與委托方溝通、協商達成共識后,簽訂合同/協議。合同/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服務項目名稱;

b)服務的內容和要求;

c)服務的方式、期限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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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d)委托方的協作事項;

e)對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樣品的保管;

f)保密內容、保密期限和泄密責任;

g)風險責任的承擔;

h)服務產生技術成果的歸屬;

i)服務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

j)服務費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k)違約責任;

l)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m)爭議的解決方式;

n)名詞和術語解釋;

o)其他約定事項。

6.5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按照服務合同/協議制定服務方案,并提供服務;

b)服務活動完成,按照合同/協議進行驗收。如果驗收通過,進行服務收尾工作;如果驗收未通過,

與委托方溝通,確定進一步工作方案,繼續實施。

6.6服務總結、資料歸檔和跟蹤服務

服務總結、資料歸檔和跟蹤服務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服務機構組織自評和委托方評價。其中委托方評價內容應包括:

1)服務結果是否滿足委托方需求;

2)委托方是否明確知道自身權益和注意事項;

3)服務是否規范;

4)保密措施是否滿意;

5)服務態度是否適宜;

6)其它。

b)根據評價結果撰寫服務總結;

c)收集和整理與該服務項目相關的各種資料,并做歸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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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與委托方溝通,確定后續跟蹤服務事項,開展后續跟蹤服務。

6.7服務改進

制定服務改進措施,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服務機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b)改進措施和預期目標;

c)改進服務需要的配套實現條件;

d)改進服務需要的時間周期;

e)其他。

7技術開發服務

7.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應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為具有產業化前景的技術成果提供小試、中試服務;

b)為核心技術成果產業化所需的相關技術和條件提供配套開發與集成服務;

c)在成熟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或新用途開發;

d)引進技術和設備進行消化、吸收,使相關技術實現增值的服務;

e)組織技術聯盟,聯合開發技術;

f)技術路線圖繪制;

g)技術標準制定;

h)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化檢驗檢測服務;

i)采用非常規技術手段開展的具有新功能、新理念的研發設計服務;

j)其他服務。

7.2服務要求

7.2.1服務機構應具有完成特定技術開發服務能力的人員。

7.2.2服務機構應具有分析、解剖技術需求并制定技術集成方案的能力。

7.2.3服務機構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適宜的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

7.2.4服務機構應具備組織協調各相關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開展技術集成的的工作能力。

7.2.5服務機構、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應具備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中試、分析和試驗等工作條件。

7.2.6服務人員應密切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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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服務機構可與委托方或合作方按技術開發合同,約定獲得相關知識產權權屬。

7.3服務流程

技術開發服務流程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其中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組織實施等部分的要求如下:

7.3.1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技術開發服務應包括以下環節:

a)服務機構應組織制定技術開發服務方案,過程如下:

1)根據合同內容,制定技術開發服務方案的總體思路,明確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的各方任務及

權責;

2)依據專業類別、市場信譽、服務質量、以往合作歷史記錄等,確定適宜的協作單位或技術供

方;

3)要求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提供各自負責部分的技術方案;

4)制定技術開發服務方案;

5)組織相關專家論證技術開發服務方案,包括技術路線、產業化實施路徑、經濟可行性等,以

及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的技術方案;

6)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后,確定技術開發服務方案。

b)成立項目工作組;

c)制定工作計劃,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1)進度計劃;

2)人員、專家組織計劃;

3)資源組織計劃;

4)變更控制;

5)財務計劃;

6)應急計劃;

7)其他。

d)服務機構應組織合同各相關方實施工作計劃;

e)服務機構對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的管理,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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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簽訂合同/協議,確定項目內容、完成期限、驗收標準和費用等;

2)必要時可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檢查;

3)應依據合同/協議進行項目驗收。如果通過驗收,接收項目;如果不能通過驗收,安排授權人

員處理;

注:處理方式可包括讓步接收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的成果;要求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在規定期限內

重新提供成果;解除與協作單位或技術供方合作關系等。

4)對于重新提供的成果,應再次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5)對于工作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應安排授權人員處理。

f)服務機構應與委托方保持溝通,確保委托方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

g)服務驗收,見6.5b)條。

8技術轉讓服務

8.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應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為促成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提供的服務;

b)為促成技術秘密和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實施許可提供的服務,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

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新藥證書、臨床批件、生產批件等;

c)為技術入股所提供的服務;

d)為促成技術進出口所提供的服務;

e)其他服務。

8.2服務要求

8.2.1服務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產權、法律等相關知識儲備和工作能力,具有知識產權運營經驗。

8.2.2服務人員應掌握與轉讓技術成果所屬技術領域相關的信息,包括技術成熟度、研發與生產信息、產

業化或國際化條件等。

8.2.3服務機構應在接受委托服務前,首先確定待轉讓技術的知識產權情況,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技

術轉讓服務過程中如發生知識產權權屬變更,服務機構應重新確權。

8.2.4服務機構在服務全過程中,應為技術出讓方和受讓方提供暢通的溝通渠道,促進彼此互信并協調雙

方沖突。

8.2.5服務機構可根據待轉讓技術的情況,對其進行技術評價、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評價,見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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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若技術受讓方為國外個人或組織,服務機構應提示委托方,依法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

8.2.7服務機構應提示委托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說明相關知識產權的內容,屬于技術轉讓的,應提示受讓

方及時辦理相關知識產權變更手續;屬于實施許可的,應提示受讓方注意約定實施范圍和期限。

8.3服務流程

技術轉讓服務流程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其中委托與受理、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

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等部分的要求如下:

8.3.1考察與評價

服務機構在考察與評價階段,應重點確定待轉讓技術的知識產權類型和歸屬,考察相關專利或其它知識

產權的有效期限是否屆滿、是否已宣布無效。考察與評價的其他內容,見6.3條。

8.3.2簽訂合同/協議

合同/協議中應重點說明待轉讓技術所涉及的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的類型。其他內容,見6.4條。

8.3.3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技術轉讓服務應包括以下環節:

a)組成服務項目組;

b)制定服務方案,服務方案可包括:

1)為技術轉讓各相關方提供信息,可包括誠信調查;必要時,可組織考察;

2)必要時,可安排技術評價;

3)協助和監督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

4)協助調解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5)協助技術轉讓的實施;

6)根據委托方的要求,促進項目的后續合作。

c)實施服務方案。

d)服務驗收,見6.5b)條。

9技術咨詢服務

9.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應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咨詢服務:

a)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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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技術成果推廣或轉化項目、重大技術改造等的可行性論證;

c)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d)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e)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f)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分析;

g)技術指導或專業培訓;

h)對特定技術信息的收集、處理、加工等;

i)專利檢索;

j)其他服務。

9.2服務要求

9.2.1服務人員應熟練運用常規咨詢方法和工具,能勝任特定的咨詢業務。

9.2.2服務人員應具備較強的研究和統計分析能力。

9.2.3服務機構可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展示咨詢服務人員和相關專家簡要介紹。

9.2.4服務機構應充分了解委托方的咨詢需求,確定咨詢服務的目標。

9.2.5服務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參與咨詢工作。

9.2.6服務機構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決問題。

9.2.7咨詢合同未按約定完成或對完成結果有爭議,服務機構應與委托方友好協商,處理爭議。

9.3服務流程

技術咨詢服務流程可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其中委托與受理、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

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疾炫c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等部分的要求如下:

9.3.1考察與評價

9.3.1.1對咨詢項目進行考察與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a)立項的必要性;

b)政策的可行性;

c)技術的可行性;

d)經濟的合理性;

e)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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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

9.3.1.2考察與評價的其它內容,見6.3條。

9.3.2簽訂合同/協議

與委托方溝通,識別咨詢需求,簽訂技術咨詢合同/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

a)咨詢目的、咨詢思路和預期效果;

b)咨詢工作時限;

c)項目實施過程中,咨詢方與委托方配合方式;

d)允許變通的咨詢內容及其范圍。

9.3.3組織實施

服務機構組織實施技術咨詢服務時應包括以下環節:

a)成立咨詢組;

b)根據合同/協議,編制咨詢計劃,包括以下方面:

1)咨詢工作計劃;

2)人員投入、專家組織計劃;

3)資源組織計劃;

4)進度計劃、變更控制;

5)經費預算;

6)應急計劃;

7)其他。

c)按照咨詢計劃組織實施,可包括以下事項:

1)服務機構組織項目涉及的相關方,確認咨詢項目和相應的計劃;

2)必要時,服務機構可對咨詢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檢查;

3)服務機構對于咨詢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應安排授權人員處理。

d)服務驗收,見6.5b)條。

10技術評價服務

10.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可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技術轉移項目的前期立項、中期實施、后期效果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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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技術成果的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實施風險的評價;

c)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并購時的價值評價;

d)技術投資行為及運營績效的評價;

e)其他服務。

10.2服務要求

10.2.1服務機構應根據評價對象和評價委托目的,運用一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出具客觀、真實、合理的評

價報告。

10.2.2服務機構應安排本機構專職人員擔任評價項目的負責人;

10.2.3服務機構進行評價時,應確保信息渠道可靠,信息全面和真實。

10.2.4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避免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影響。

10.2.5服務機構應確保參與技術評價的專家與評價對象、委托方或技術持有人無利害關系。

10.2.6服務機構應有開展技術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專業服務團隊和專家團隊。

10.2.7服務人員應熟悉與技術評價相關的理論方法、規范標準等,能勝任特定的評價業務。

10.2.8服務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參與評價工作。

10.2.9技術評價中,如需要向專家公開或部分公開技術訣竅等保密信息,服務機構應書面征得委托方和技

術持有人的同意,并與專家簽訂保密協議。

10.3服務流程

技術評價服務流程可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參見附錄D)。其中考察與評價、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服

務改進、爭議解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委托與受理、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等

部分的要求如下:

10.3.1委托與受理

委托與受理技術評價服務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由委托方提出委托評價意向,填寫技術評價信息登記表(參見附錄E)。

b)服務機構提示委托方出具合法并真實的技術資料和證明材料,具體包括:

1)與評價對象研發過程相關的資料,例如,技術工作總結報告、可行性報告等;

2)與評價對象的獲利能力相關的資料,例如,業務合同、財務證明等;

3)各類檢測報告、特殊行業許可證明、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等;

15

GB/T—XXXX

4)其他。

c)委托與受理的其他內容,見6.2b)-d)條。

10.3.2簽訂合同/協議

服務機構與委托方達成共識后,簽訂合同/協議,主要內容可包括:

a)評價對象、內容以及目的;

b)評價工作時限;

c)委托方需要提交的評價材料清單;

d)評價方法、依據標準及具體程序;

e)評價專家情況;

f)評價費用及支付;

g)允許變通的評價內容及其范圍;

h)評價報告的提交方式、使用范圍及使用有效期;

i)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j)爭議的處理方式;

k)違約責任;

l)當事人提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0.3.3組織實施

10.3.3.1確定項目負責人和專家

服務機構確定評價項目負責人和評價專家。根據服務項目情況,選擇適宜的評價專家,組成專家組。

10.3.3.2實施評價

專家組根據評價委托目的,對委托評價項目的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實施風險等進行評價。

10.3.3.2.1技術成果的技術價值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技術的來源、背景;

b)技術的先進性;

c)技術的創新性;

d)技術的可行性;

e)技術的成熟度;

f)技術的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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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g)其他。

10.3.3.2.2技術成果的經濟價值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技術的市場容量;

b)相關產品已銷售情況或銷售預測情況;

c)技術實施時所需資源情況;

d)產品競爭能力;

e)價格及成本情況;

f)技術的知識產權狀況;

g)其他。

10.3.3.2.3技術成果的實施風險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技術風險;

b)政策風險;

e)市場風險;

f)法律風險;

g)資金風險;

h)環境風險;

i)其他。

10.3.3.3形成結論

評價專家組應審查評價材料、聽取情況介紹、搜集相關信息,并做出評價結論。

10.3.3.4出具報告

服務機構人員應負責會議記錄、起草初步評價結論和評價報告編寫等工作,并在計劃時間內,向委托方

提交報告。報告可包括以下內容:

a)技術評價目的;

b)技術評價對象及范圍;

c)技術評價基準日;

d)技術評價原則;

e)技術評價依據;

f)技術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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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g)評價專家名單;

h)技術評價結論;

i)特別事項說明;

j)技術評價報告的適用范圍和期限;

k)服務機構簽章、服務機構負責人和評價專家簽字

l)其他重要內容。

11技術投融資服務

11.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可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技術投資、股權融資;

b)技術并購;

c)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d)法規允許前提下的技術抵押融資;

e)技術種子、風投等基金的引進;

f)技術投融資風險評價;

g)技術投融資風險監控咨詢;

h)技術轉移政策性信貸及專項補貼使用咨詢;

i)其他服務。

11.2服務要求

11.2.1服務機構應具備與業務范圍相應的職業能力。

11.2.2服務機構應具有信貸、證券、擔保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11.2.3服務人員應熟悉金融管理、技術管理業務的相關政策法規。

11.2.4服務機構可根據服務項目情況,設立專門團隊。

11.3服務流程

技術投融資服務流程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

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其中委托與受理、簽訂合同/協議、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

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疾炫c評價、組織實施等部分的要求如下:

11.3.1考察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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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11.3.1.1技術投融資項目考察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項目發展規劃;

b)資金使用規劃;

c)出資方背景;

d)單輪或多輪投融資;

e)市場預測、產業化規模;

f)營銷方案;

g)風險及控制;

h)其他。

11.3.1.2對技術投融資進行預期收益論證,主要論證以下方面:

a)技術投融資的必要性;

b)技術投融資的規模;

c)技術投融資的渠道;

d)財務預期;

e)其他。

11.3.1.3考察與評價的其它內容,見6.3條。

11.3.2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技術投融資服務應包括以下環節:

a)組織專業團隊;

b)根據合同/協議,制定實施方案,可包括以下方面:

1)工作計劃;

2)人員組織計劃;

3)財務計劃;

4)進度計劃;

5)保障計劃;

6)其他。

c)方案實施;

1)實施工作計劃等各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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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2)對各項計劃完成情況,服務機構可進行階段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改進服務。

d)服務驗收,見6.5b)條。

12“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

12.1服務內容

服務機構可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利用互聯網技術,搭建技術轉移服務網絡平臺,開展以下服務:

1)技術成果信息、技術需求信息在線發布服務;

2)技術成果交易公示服務;

3)技術成果網上掛牌交易服務;

4)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等技術成果網上競價拍賣服務;

5)技術項目網絡展廳服務;

6)技術項目路演服務;

7)技術在線咨詢服務;

8)科技人才服務;

9)在線支付服務;

10)其他服務。

b)與知識產權、產業技術等專業性服務平臺開展的信息發布、項目對接等服務;

c)與技術交易市場(所、中心)等綜合性服務平臺開展的互連互通、資源共享、技術交易等服務;

d)為擴展服務領域,集聚數據資源,開展的子網絡平臺建設和相關服務;

e)利用大數據技術對海量數據資源進行挖掘、分析,提供有效供給與企業需求精準對接的服務;

f)利用網絡平臺與傳統金融機構、投融資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服務;

g)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技術轉移服務;

12.2服務要求

12.2.1服務機構應在服務平臺上公開展示服務范圍、服務流程和服務標準等。

12.2.2服務機構應具有穩定的平臺合作伙伴,包括金融機構、投融資機構等。

12.2.3服務機構應在服務平臺上依法發布技術信息。

12.2.4服務機構發布國家限制交易的技術成果信息時,應事前獲得合法的相關技術資料和證明材料。

12.2.5服務機構在平臺上舉辦網絡展會時,應明確展會主題和展會時間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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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12.2.6服務機構可開展在線咨詢服務。

12.2.7服務機構在開展平臺線上與線下服務時,應確定相關人員的職責和相關流程。

12.2.8服務機構應具有穩定的大數據分析人員、技術開發人員和符合要求的平臺運維單位或個人。

12.2.9服務機構應消除網絡安全風險,保障在線支付服務及時、安全、可靠。

12.3服務流程

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流程可包括委托與受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

料歸檔、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參見附錄F)。其中考察與評價、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

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的要求,可執行本標準總則部分相應條款。委托與受理、簽訂合同/協議、組

織實施等部分的要求如下:

12.3.1委托與受理

委托與受理“互聯網+”技術轉移服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a)技術持有人或委托方在平臺注冊,并提交服務申請;

b)技術需求方或委托方在平臺注冊,并提交需求申請;

c)受理委托。

12.3.2簽訂合同/協議

a)服務機構可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協、電子合同/協議等;

b)服務機構可根據服務項目情況,通過服務平臺,與委托方簽訂電子合同/協議。

c)如需要簽訂紙質合同/協議,可執行本標準的5.4條。

12.3.3組織實施

12.3.3.1確權與審核

a)服務機構對技術持有人/委托方提交的電子信息或材料進行審查,進行審查,確定相關技術成果的

知識產權權屬,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b)服務機構審核技術持有人/委托方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發布要求。如符合要求,審核通過;如不符

合要求,告知技術持有人/委托方進行信息處理,并備案、歸檔

12.3.3.2信息處理

a)服務機構需要對信息進行分類、整理等;必要時,可由技術持有人/委托方進行信息補充。

b)與技術持有人/委托方溝通信息展示方案等。

c)競價拍賣服務,需在確權審核后,做預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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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d)掛牌交易服務,需在確權審核后,通過服務平臺,公告掛牌單位與掛牌日期等信息。

e)交易公示服務,公示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技術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起止日期等。

f)項目路演、網絡展廳服務,根據技術持有人/委托方提交的電子信息,內容可包括:委托方簡介、

技術簡介和功能原理、產品展示、市場預測、效益分析、聯系方式等。

g)技術成果信息、需求信息、科技人才信息應真實有效,并及時更新。

12.3.3.3信息發布

信息處理完成后,服務機構通過服務平臺,發布信息。

12.3.3.4業務辦理

服務機構可使用服務平臺,處理技術轉移服務事項;如需要線下服務,可執行本標準相應條款。

13服務評價與改進

13.1服務評價

13.1.1服務機構應通過自我評價、委托方評價和社會評價對服務績效進行評價,形成服務評價結果。

13.1.2服務評價可采用訪談、座談、發放調查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方法,可單獨使用,也可多種方法結

合使用。

13.1.3策劃和實施服務評價時,服務機構應考慮下列內容:

a)服務工作總體完成情況,包括收益情況;

b)服務目標的實現程度;

c)服務機構內部反映強烈的問題;

d)顧客滿意度和其他相關方反饋情況。

13.1.4服務機構應保存服務評價資料。

13.2服務改進13.2.1.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評價結果發現機構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分

析查找原因,提升服務質量13.2.2服務機構應制定改進措施,選擇改進方法,確定改進內容,減少不利影

響,提升委托方滿意程度。

22

GB/T—XXXX

AA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技術轉移服務通用流程圖

開始

委托與受理

考察與評價

未通過

通過

簽訂合同/協議

告知委托人,并

退回材料

組織實施

服務總結、檔案歸檔和跟蹤服務

服務改進

結束

23

GB/T—XXXX

BB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技術成果信息登記表

年月日

(如是個人,請補充身份證號)

單位名稱/個人

□科研院所□高?!跗髽I□涉外機構

單位性質

□其他()

基法人代表郵政編碼

聯系人E-mail

聯系電話傳真

通訊地址

單位規模□10人(含)以下□11-50人□51-250人□251-500人□501人以上

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

□電子信息□航空航天□先進制造□生物、醫藥和醫療器械□新材料及其

技術領域應用□新能源與高效節能□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核應用□農業

□現代交通□城市建設與社會發展□其他()

□技術秘密□專利□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

知識產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生物、醫藥新品種(新藥證書/臨床批件/生產批

狀況

項件)□未涉及知識產權

目知識產權

況證書號

成果權屬□獨占□共有(共有權人:)□其他()

□研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批量生產□其他

項目階段

()

□股權投資□技術轉讓□許可使用□合作開發□合作興辦新企業

合作方式

□其他()

需合作方投入資

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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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

資金用途

(含技術特點、主要技術參數、應用范圍、市場前景、效益分析等)

(項目技術轉化時達到設定生產規模和產量時需要的原材料、設備、廠房、動力、土地、人力資

源、環保、周邊環境等條件要求)

發布有效期□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其他()

發布范圍

保密要求

1、

附件明細2、

3、

我單位/本人保證上述填報內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實、完整、無誤,如有

不實,我單位/本人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或本人:單位公章:

(簽字)

承諾

年月日

25

GB/T—XXXX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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