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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實操文庫做賬實操-非營利組織會計賬務處理分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民間組織。本制度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二)資源提供者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第三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第四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除非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法進行清算的。第五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不是很大時,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費用。但是,屬于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期間的確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第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會計核算應當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二)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三)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四)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五)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六)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七)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八)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九)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十)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支出。(十一)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第九條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第十一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組織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組織的會計核算辦法。第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第二章資產第十三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第十四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后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第十五條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第十六條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恰當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這些計價方法包括現行重置成本、現值等。在本制度規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的,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了,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該資產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確認該項資產,并以公允價值予以計量。第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第一節流動資產第十八條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第十九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第二十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2.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3.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三)在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市價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包括委托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第二十一條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核算:(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二)在期末時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第二十二條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第二十三條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將被消耗,或者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業務活動過程的材料、物資、商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核算:(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格、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另外:1.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2.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于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確認為當期收入;對于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四)在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后的金額。第二十四條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第二節長期投資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第二十六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2.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3.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批準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第二十七條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2.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3.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第二十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第二十九條在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第三節固定資產第三十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三)單位價值較高。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三)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D租賃》規定的原則確定其成本。其他與租賃業務有關的交易或者事項,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D租賃》規定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第三十三條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一)對于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二)對于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第三十四條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第三十五條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核算。第三十六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第三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第三十八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服務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但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其他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第三十九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第四十條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固定資產大項下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單獨反映。第四十一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費用。第四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第四節無形資產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四十四條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按以下方法確定:(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三)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第四十五條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第四十六條民間非營利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第五節受托代理資產第四十七條受托代理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而從委托方取得的資產。在受托代理交易過程中,民間非營利組織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本制度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受托代理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但是,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第三章負債第四十八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代理負債等。第四十九條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事項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D或有事項》規定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予以反映:(一)該義務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現時義務;(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五十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預收賬款、預提費用和預計負債等。(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二)應付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三)應付工資,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四)應交稅金,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五)預收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六)預提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七)預計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第五十一條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第五十二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一)長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三)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第五十三條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第五十四條受托代理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代理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第四章凈資產第五十五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本制度所稱的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該項資產;本制度所稱的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第五十六條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一)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二)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撤銷了對資產的限制。第五章收入第五十七條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為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第五十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本制度所稱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本制度所稱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于非交換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的原則予以確認;對于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一)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組織并為組織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二)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一般情況下,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第五十九條上述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一般情況下,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均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而對于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則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第六十條在會計期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第六章費用第六十一條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例如,民辦學校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為學生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等進行核算,并在業務活動表的“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列示;社會團體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為項目服務費、會員服務費、商品(如出版物)銷售成本等進行核算,并在業務活動表的“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列示;基金會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為資助項目服務費、商品銷售成本等進行核算,并在業務活動表的“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列示。(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以及辦公費、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三)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四)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第六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第六十三條在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第六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第六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六十六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于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是,它仍然應當保證包括了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第六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第六十八條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第六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業務活動表;(三)現金流量表。第七十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五)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十)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一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投資,而且占對被投資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者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第七十三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七十四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第八章附則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賬務處理1.接受注資借:銀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資產貸:非限定性凈資產2.交印花稅借:管理費用~非受托代理資產~印花稅貸:銀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資產3.預付房租借:預付賬款~房租貸:銀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資產4.預付物業費借:預付賬款~物業費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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