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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內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企業合同是指該企業合同承辦部門為了實現某種經濟目的,依照合同法及其有關法規和規定,代表該企業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企業合同檔案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為合同的簽訂、履行、終止而形成的、作為原始記錄保存起來,以備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提高企業合同檔案管理水平,保證合同檔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有利于保障企業合法權益,防范法律風險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1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原則。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經濟損失。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十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公司管理制度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樣要求的;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第六章責任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123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3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標的超過x萬元的;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x萬元的;聯營、合資、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x萬元的;投資x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第三十七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第四十九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第五十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一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第八節附則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第四條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第五條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2、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簽程序。3、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4、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5、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熟練掌握并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2、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5、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6、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并分類保管,并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7、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范圍、資信及履約能力;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4、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第九條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2、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3、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5、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匯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6、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第十條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1、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2、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3、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并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4、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5、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6、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7、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后報財務部備案。8、負責合同臺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9、每季度向司法辦匯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臺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第三章授權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1、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第十二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第十三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4、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第十六條授權委托分為期間授權委托和單位時間授權委托。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托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托有效。第十八條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托,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征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九條期間授權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準和授權后,對外簽立合同。第四章合同審批權限第二十條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第二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并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第五章合同審查第二十二條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1、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并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說明書;2、然后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3、最后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第二十四條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1、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2、經營范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3、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4、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5、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6、合同內容(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4)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5)是否存在無效條款。(6)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7、合同文字(1)合同用語是否規范;(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8、合同的經濟效益(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五條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1、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3、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5、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1)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4)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第二十六條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后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審查完畢后,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第六章合同的簽訂第三十條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第三十一條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托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第三十三條凡國家或行業有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第三十四條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1、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寫“合同審批表”;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3、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4、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5、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6、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7、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后,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8、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9、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后,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第三十五條合同生效后,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第七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第三十七條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第三十八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第三十九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第四十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第四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第四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第八章合同的變更與廢除第四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第四十五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第四十六條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閱后方能發出。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第四十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1、主體變更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2、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3、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4、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5、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第四十九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準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第五十條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第九章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第五十一條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1、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2、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匯報,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準后,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第五十二條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第五十三條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2、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4、產品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5、證人證言;6、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第五十四條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1、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2、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4、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5、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并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第五十五條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第五十六條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以備考查。第十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第五十八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第五十九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第六十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第六十一條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公司主管領導。第六十二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第六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并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第十一章附則第六十四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第六十五條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公司內部合同管理制度5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第二章合同的簽訂第五條合同的主體(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第六條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第八條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第九條數量條款: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第十條質量條款: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第十五條保密條款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第十六條合同聯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第十七條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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