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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I前言 Ⅲ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 35建設條件調查與分析 35.1自然條件 35.2社會經濟條件 45.3土地利用和質量等級狀況 45.4基礎設施條件 45.5土地利用和質量等級限制因素 55.6新增耕地來源 55.7水土資源平衡分析 55.8公眾參與 66規劃設計標準 66.1一般規定 66.2土地平整工程 66.3灌溉與排水工程 76.4田間道路工程 96.5農田輸配電工程 6.6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 6.7其他工程 7項目規劃 7.1原則與目標 7.2土地利用布局 7.3工程布局 7.4方案比選 8工程設計 8.1土地平整工程 8.2灌溉與排水工程 8.3田間道路工程 8.4農田輸配電工程 8.5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 398.6其他工程 439施工組織設計 439.1一般規定 439.2施工條件 44Ⅱ9.3施工總布置 449.4主要工程施工方法 9.5施工進度計劃 10土地權屬調整 10.1權屬調整原則 10.2權屬現狀調查 10.3調整意愿調查 10.4調整方案編制 10.5.調整方案成果 10.6調整方案公告 11項目效益分析 11.2生態效益 11.4耕地質量評定 附錄A項目區邊界主要界址點坐標表 附錄B土地利用現狀表 附錄C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表 附錄D項目施工進度表 附錄E水土資源供需平衡計算表 附錄F公眾參與調查表 62附錄G水平梯田斷面設計與工程量計算 63附錄H塘堰(壩)供水量計算 附錄1單井控制灌溉面積、井距、井數計算 附錄J蓄水池容積設計 附錄K渠道的設計流量 70附錄L渠床糙率 72附錄M渠道允許不沖流速 74附錄N渠道防滲襯砌結構類型的適用條件 附錄O管道輸水工程設計 77附錄P噴灌管道水力計算 附錄Q排澇模數計算 附錄R排水溝深度、間距與縱、橫斷面計算 附錄S吸水管和集水管內徑、流速計算 參考文獻 88Ⅲ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TD/T1012—2000)(以下簡稱“原標準”)相比,做如下——修改了原標準名稱。隨著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不斷深入,原土地開發整理概念已不能完全涵蓋行業內容,根據行業的發展趨勢,土地整治新概念代替了土地開發整理?!晟屏嗽瓨藴使こ腆w系。結合近年來土地整治工作內容,本標準按照工程內容的共性和特性——修改了部分工程設計內容。按照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的編制程序和技術要求,本標準剔除了原標準中的工作管理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權屬調整等內容。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管理局。本標準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規范本標準規定了土地整治項目建設條件調查與分析、規劃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土地權屬調整、效益分析等技術要求。本標準主要適用于農用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宜耕后備土地資源開發等土地整治項目的規劃設計。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50003砌體結構設計規范工程測量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低壓配電設計規范防洪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村莊整治技術規范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T14173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GB/T16453.1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坡耕地治理技術GB/T16453.3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溝壑治理技術GB/T16453.4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20203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2101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灌溉渠道系統量水規范農用地定級規程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美麗鄉村建設指南噴灌工程技術規范泵站設計規范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微灌工程技術規范2GB/T50600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GB/T50625機井技術規范DL/T499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5144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JTGD60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F40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JTG/TF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SL18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SL23渠系工程抗凍脹設計規范SL25漿砌石壩設計規范SL191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319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81水利水電工程啟閉機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SL429水資源供需預測分析技術規范SL482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范SL687村鎮供水工程設計規范TD/T1007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TD/T1014第二次全國土地現狀調查技術規程TD/T1031.1—2011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1部分:通則TD/T1033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T1038土地整治項目設計報告編制規程TD/T1039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量計算規則TD/T1040土地整治項目制圖規范3術語和定義為滿足人類生產、生活和生態的功能需要,對未利用、不合理利用、損毀和退化土地進行綜合治理的土地整治項目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project在一定時間、區域和投資范圍內,具有明確建設目標和內容的土地整治活動。土地整治項目規劃和工程設計的總稱,是編制項目投資預算和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土地整治項目規劃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projectplanning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對地塊物理形態、土地利用結構和權屬結構及基礎設施等提出科學安排和合理布置。3確定土地整治各項具體工程的形式、控制性尺寸、各部分結構和細部構造及所用材料和施工方法,提出工程預算和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技術、經濟、效益分析的過程。以擬建工程為對象編制的,在人力和物力、時間和空間、技術和組織等方面所做的全面、合理安排,用來指導施工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的綜合性文件。4總則4.1項目規劃設計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并與相關行業規劃相協調。4.2項目規劃設計應根據項目區的地形條件、土地適宜性評價結果、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情況及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確定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村鎮用地等的布局及范圍。應改善項目區特定的山、水、林、田、湖景觀格局,提高土地的生態景觀服務功能。4.3項目規劃設計應在建設條件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土地整治類型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達到項目區工程協調一致、科學合理。4.4項目規劃設計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做到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節約資源、安4.5項目規劃設計深度應滿足招投標和指導施工的需要。4.6項目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5建設條件調查與分析5.1自然條件5.1.1調查應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圖(比例尺1:1000~1:5000)、實測地形圖(測繪精度不應小于1:2000)和遙感影像,并與實地相結合。測繪制圖還應符合GB50026和TD/T1040的有關規定。5.1.2調查項目區所在鄉(鎮)村(行政村)四至范圍、經緯度坐標(采用西安80坐標系)等位置信息,并在項目現狀圖上標示。按照附錄A編制項目區邊界主要界址點坐標表。5.1.3調查地形地貌、地面高程、地面坡度、坡向等,地形復雜的應分區域說明地形變化情況、不同地貌單元劃分及微地貌形態的分布特征。5.1.4調查多年平均降水量、蒸發量、最大暴雨量;平均氣溫、最高和最低氣溫、相對濕度;多年平均日照時數、積溫;多年平均冰凍期、凍土層深度、無霜期;主風向、風速、最大風力特征值等。調查不宜小于20a的月平均降雨量、蒸發量資料。以及影響土地利用的障礙因子。調查客土土源的土壤質量、儲量及其位置、權屬狀況、運輸線路、相關權利人的意愿等。5.1.6調查植被種類、分布、覆蓋情況,退耕還林、還草區域,水土流失現狀及治理情況等。5.1.7調查主要河流流域面積、徑流量及流向、水質、含沙量、洪水特征、可供水量、水位、灌溉面積等現狀利用情況;湖泊、塘壩的總蓄水量、可供水量、灌溉面積、水位、水質等現狀利用情況;水庫總庫容、有效庫容、灌溉面積、水位、水質等現狀利用情況。調查地下水類型、分布、含水層巖性、賦存條件、動靜水位、45.1.8調查擬建工程地址的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和巖體風化等地質條件。必要時應補充地質勘探,地質勘探應符合GB50487的有關規定。5.1.10調查項目區內及周邊農田景觀格局,主要生物種群類型、分布和習性,重要生態廊道、濕地等自然景觀情況。圍及其對土地利用產生的影響。5.2社會經濟條件筑材料價格等。及當地農業科技發展水平。以及村莊基礎設施狀況。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風貌等。5.3土地利用和質量等級狀況5.3.1調查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權屬狀況,以及土地流轉和土地租賃情況。5.3.2收集最新土地利用變更成果和基本農田劃定成果資料,復核土地利用現狀、基本農田數量和分布。按照附錄B編制土地利用現狀表。5.3.3收集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耕地質量等級更新成果和農用地產能核算成果等資料,復核耕地質量5.4基礎設施條件降漬要求時,應調查項目區外圍排水出口或承泄區及骨干設施情況。調查水源工程、骨干灌排設施、渠用電功率、分布及運營方式。調查電力設施的在建情況。5.4.4調查現狀、在建的防洪、水土保持和防護林等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設施的具體分布、類5.4.5調查地下管網線、光纜等現狀、在建情況。55.4.6調查項目區內現狀基礎設施與周邊基礎設施的銜接,及在建情況,5.5土地利用和質量等級限制因素5.5.1分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村鎮規劃、新農村建設和各行業發展規劃等對項目區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的影響方式、范圍和程度,并提出解決措施。5.5.2分析土壤、氣候、水文和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旱、澇、漬、堿、風災、洪災等自然因素對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的影響,應確定限制因素,并提出消除或降低土地利用限制性因子的具體措施。5.5.3分析田塊規格、交通設施、灌排設施、農田防護和防洪排澇等設施狀況對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的影響,應確定限制因素,并提出解決措施。5.5.4分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氣等的污染源對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5.5.5分析項目區自然山水格局、地表形態等景觀特征,提出不同景觀特征類型的景觀重建、保護等措施。5.5.6分析社會經濟等其他因素對項目區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的影響,并提出改善措施。5.6新增耕地來源5.6.1應通過現場圖斑比對和初步擬定規劃方案,逐地塊分析新增耕地的可行性,并按照TD/T1014、TD/T1038的有關規定統計新增耕地來源的地類、數量和位置。5.6.2通過開發、復墾等方式新增耕地的地塊應進行土地適宜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明確適宜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開發區適宜性評價可參照TD/T1007進行,土地復墾區適宜性評價可參照TD/T1031.1—2011的附錄C進行。5.7水土資源平衡分析5.7.1可供水量調查與計算5.7.1.1應根據區域水資源評價結果或水資源論證分析報告,確定項目區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可利用量。5.7.1.2可供水量主要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應對項目區內及周邊各種水源進行現場調查,并詳細分析可利用的水源類型、規模、分布、取水方式、工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區的可供水量和灌溉規模等。5.7.1.3采用地表水為水源的,應按灌溉方式的不同分別選取不同的灌溉設計保證率,通過頻率計算獲得相應灌溉設計保證率下的設計代表年(典型年)。根據設計代表年(典型年)的來水條件和水源工程狀況,確定其可供水量。5.7.1.4采用地下水為水源的,應在現狀地下水開采量和規劃水平年地下水供水量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其可供水量。在需要并有可能增加地下水供水量的地區,應根據確定的地下水可開采范圍和可開采量,在現有機井數量的基礎上,提出新增機井的布局和安排。5.7.1.5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供水量應與采取的工程措施相對應,同時滿足地表水開發程度和地下水動態平衡的要求。5.7.1.6灌溉水質應符合GB5084的有關規定。5.7.1.7可供水量的計算方法參照SL429。5.7.2需水量調查與計算5.7.2.1需水量主要包括項目區內生產、生活及生態環境需水量。應分別對基準年、規劃水平年的灌溉用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等的需水量進行調查和計算。5.7.2.2灌溉需水量應根據灌溉定額、灌溉水利用系數等進行計算,灌溉定額應根據當地或條件相近地6區的灌溉試驗資料確定,灌溉水利用系數的確定參見表3。在需要改良鹽堿土或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的區域,計算灌溉需水量時還應考慮淋洗鹽分的合理用水量。5.7.2.3生活需水量計算參照SL687進行。5.7.2.4工業需水量計算宜以定額法為主要方法,按每萬元產值取水量計算。5.7.2.5生態需水量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確定。5.7.2.6其他用水量按照相關要求計算。5.7.3供需平衡分析5.7.3.1項目區水量供需平衡分析應分別對基準年和規劃水平年下的可供水量與需水量進行平衡分析。可參照附錄E編制水量供需平衡計算表。5.7.3.2項目區規劃水平年需水量不應大于可供水量,否則可通過調整種植結構、規劃灌溉面積、灌水方法,采取灌關鍵水、非充分灌溉、虧缺灌溉等方式以供定需,實現水量供需平衡。5.7.3.3項目區現狀供水量不小于規劃水平年需水量時,不宜新建水源工程,必要時可對現有水源工程進行更新或進行布局調整。5.7.3.4項目區內水土資源條件差別較大時,應按水源類型分區進行水量供需平衡分析。5.8公眾參與5.8.1應鼓勵項目區相關權益人參與規劃設計方案的編制工作。5.8.2公眾參與調查可采用問卷調查、入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5.8.3公眾參與調查內容應包括項目區村民等土地權益人對土地整治的認識、參與方式,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議和意見,對項目實施后土地經營、種植結構調整的建議等??蓞⒄崭戒汧編制公眾參與調查表5.8.4項目區所在地縣、鄉(鎮)、行政村及各權益人應出具對規劃設計方案的確認意見,并作為規劃設計方案審批的依據。6規劃設計標準6.1一般規定6.1.1項目規劃設計應達到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輸配電、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6.1.2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不應高于8%,田間基礎設施涉及的地類按照GB/T21010規定執行。6.1.3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礎設施的重要程度和相關設施的關聯程度,確定基礎設施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15a。6.1.4耕地質量等別應達到所在縣同等自然條件下耕地的較高等別。耕地質量等別評定應按照GB/T28407規定執行。6.2土地平整工程6.2.1耕作田塊規模應根據地形條件、耕作方式、作物種類和種植習慣等綜合因素確定,平原區北方不宜低于200畝'、南方不宜低于100畝,丘陵山區可適當減小。1)1畝≈666.7m2。76.2.2地面灌溉時耕作田塊應實現田面平整,橫向坡降應盡量小,縱向坡降應根據土壤條件和灌溉方式確定。水田格田內田面高差不超過士3cm,水澆地畦田內田面高差應不超過±5cm;采用噴、微灌時,田面高差不宜大于15cm。6.2.3耕地土體厚不應小于50cm,水澆地和旱地耕作層厚度不應小于25cm,水田耕作層厚度不宜小于20cm。6.2.4應加強耕作層保護,降低作物生長障礙因素的影響程度,改良后的土壤應符合GB15618的規定。6.2.5地面坡度為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丘陵區梯田化率不應低于90%。6.3灌溉與排水工程6.3.1本規范中的水源工程、泵站等別為V級,規模為小(2)型,建筑物級別為5級。灌溉泵站宜控制在1.0m3/s以下,排水泵站宜控制在2.0m3/s以下。6.3.2水資源利用應以地表水為主,地下水為輔,禁止開采深層地下水6.3.3引水提水樞紐工程建筑物的設計防洪標準不應低于10a,校核防洪標準為30a~20a或等同于引水河道的防洪標準;灌排渠(溝)道、渠系建筑物排洪溝(截水溝)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10a。6.3.4塘(堰)應按蓄水樞紐工程建筑物確定其防洪標準,蓄水樞紐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除應符合表1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50201的有關規定。表1蓄水樞紐工程建筑物防洪標準取值表樞紐建筑物級別/級5防洪標準山區、丘陵區平原、濱海區6.3.5新建堰塘和小型集雨設施作為水源時,堰塘的規模不應大于10×101m2,小型集雨設施的水窖容積宜為50m3~200m3,蓄水池容積宜為100m2~1000m3。6.3.6灌溉設計保證率應根據水文氣象定,按照GB50288、TD/T1033等的規定或參照表2確定選取。地區干旱地區或水資源緊缺地區以旱作為主以水稻為主半干旱、半濕潤地區或水資源不穩定地區以旱作為主以水稻為主濕潤地區或水資源豐富地區以旱作為主以水稻為主8表2灌溉設計保證率(續地區噴灌、微灌各類地區注1:作物經濟價值較高的,宜選用較大值;作物經濟價值不高的,可選用較小注2:引洪淤灌系統的灌溉設計保證率可取30%~50%。注3:灌溉設計保證率可采用經驗頻率法按公式計算,注4:作物灌溉制度應按灌溉試驗、灌溉經驗及項目區水量平衡計算相互校驗確6.3.7灌溉水利用系數應根據灌溉系統大小、水源類型、作物種類以及節水灌溉措施按表3確定。表3灌溉水利用系數田間水利用系數水稻灌區旱作物灌區大型灌區中型灌區小型灌區井灌區(渠)噴灌區微噴灌區滴灌區注:井渠結合區的灌溉水利用系數可根據井、渠用水量加權平均,并按GB/T50363的規定方法計算.6.3.8灌溉水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84的規定;當采用微灌工程灌溉時,水質還應符合GB/T50485的有關規定;b)在作物生育期內灌溉時,灌溉水溫與農田地溫之差宜小于10℃,水田灌溉水溫宜為15℃~6.3.9排水工程應符合以下標準:a)設計暴雨重現期宜采用10a一遇。旱作區設計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宜采用1d~3d暴雨從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無積水;水稻區設計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宜采用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b)項目區已有設計排澇模數的,設計時可直接采用;項目區沒有設計排澇模數的,可按GB50288的有關規定計算。c)排漬深度、耐潰時間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農作物試驗或種植經驗、調查資料分析確定。無試驗資料或調查資料時,旱作區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8m~1.3m,耐漬時間可取3d~4d;稻作區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4m~0.6m,曬田期內3d~5d將地下水位降至設計排漬深度。適宜農業機械耕作區的設計排漬深度可采用0.6m~0.8m。水稻田適宜日滲漏率可選用2mm/d~8mm/d,黏性土取較小值,砂性土取較大值。9d)農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有關試驗或調查資料分析確定。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可按表4選取。表4幾種主要農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e)種植旱作作物的區域,無鹽堿防治需求的農田地下水埋深不應小于0.8m,有防治鹽堿需求的區域返鹽季節地下水臨界深度應滿足表5的規定。表5鹽堿化地區地下水臨界深度土質中壤土f)項目區不應設置污水排入口。6.3.10井灌區、提水灌區及滲漏嚴重地區的渠道應進行防滲襯砌,防滲襯砌宜采用生態型結構型式。6.4田間道路工程6.4.1田間道路的路網密度應滿足農業機械化和生產生活便利的需要。6.4.2田間道路通達度平原區應達到100%,丘陵區不應低于90%。6.4.3田間道路面寬度宜為3m~6m,生產路路面寬度宜為1m~3m。在大型機械化作業區,路面寬度可適當放寬。6.4.4田間道路路面可采用混凝土、瀝青、砂礫石、碎石和生態磚等材質,田間道可設置路肩,路肩寬不應小于30cm。在暴雨沖刷嚴重的區域或過水路面,路面應采用硬化措施。6.5農田輸配電工程6.5.1新建、改(擴)建輸配電線路電壓等級不應高于10kV,低壓線路宜采用地埋低壓電纜,地埋線應敷設在凍土層以下,且深度應大于0.7m,并應符合電力系統安裝與運行相關標準,提高輸電效率,保證用電質量和安全。6.5.210kV線路供電半徑不宜大于15km,1kV以下低壓線路供電半徑不宜大于500m。6.5.3高壓線的線間距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結合運行經驗確定;塔桿宜采用拉線塔桿或鋼筋混凝土桿,塔基宜選用鋼筋混凝土基礎或混凝土基礎。6.5.4變配電設施宜采用桿上變臺,設置警示標示。變壓器外殼距地面建筑物的凈距離應大于0.8m;變壓器裝設在桿上時,無遮攔導電部分距地面應大于3.5m。變壓器的絕緣子最低瓷裙距地面高度小于2.5m時,應設置規定圍欄,其高度應大于1.5m。6.6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6.6.1項目區農田防洪標準應按重現期10a~20a—遇確定。6.6.2應因地制宜采取農田防洪、防風、防沙、水土流失控制等農田防護措施,優化農田生態景觀,配置生態廊道,維護農田生態系統安全。6.6.3項目區農田防護面積比例不應低于90%,植被覆蓋率應達到90%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應達到100%。6.6.4林網的網格面積宜為15hm2~20hm2,最大不應超過30hm2,嚴重風沙危害區應控制在15hm2以下。6.6.5在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宜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等工程措施,進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6.7其他工程村莊整治、生態景觀建設等規劃設計標準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7項目規劃7.1原則與目標7.1.1應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堅持有效保護耕7.1.2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強防災減災能力;構建生態景觀,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糧食生產能力。7.2土地利用布局7.2.1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及相關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區。遵循因地制宜、農用地優先、集中連片、經濟合理的原則,為田間作業創造良好的土地利用條件。7.2.2根據項目區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和土地適宜性評價結果、水資源條件及相關行業的要求,確定項目區各類土地的布局及范圍。按照附錄C編制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表。7.2.3根據當地自然條件、耕作制度、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確定田塊的布局、規格等。7.2.4根據項目區及周邊的水文條件和水資源狀況及現有的灌排設施,確定灌溉與排水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類型及布局等。7.2.5根據項目區周邊現有交通設施狀況和項目區內道路現狀,確定田間道路等級、布局等。7.2.6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主風向和風速,確定農田林網的布局、結構等。根據水土流失類型及生態保護的要求,確定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的類型、布局等。7.3工程布局7.3.1一般規定7.3.1.1工程布局應與項目區內、外基礎設施相協調,與土地權屬調整相銜接,與促進水土保持和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遵循節水、節地、節約的原則合理安排。7.3.1.2工程布局應以現有工程為基礎,統籌考慮現有和新建工程。項目區自然條件差別較大時,應分區、分類進行工程布局。7.3.1.3灌溉與排水工程應在調查項目區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水土資源利用現狀、作物種植及生產管理水平、勞動力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農業生產對灌溉的要求和旱、澇、洪、漬、堿綜合治理的原則,因地制宜地確定灌排分區,選定灌排方式及布局。7.3.1.4應按地形條件、交通與耕作要求及灌水習慣,并與行政區劃相協調,充分利用現有工程設施,合理布置各級灌溉和排水系統,滿足作物種植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的要求。7.3.1.5灌溉渠道布置與排水系統建設應協調,宜排灌分設;末級灌溉渠道和排水溝道可采用相鄰或相間布置??赡墚a生鹽堿化的平原區,灌排渠溝結合使用時應進行合理性論證,并嚴格控制渠溝蓄水位和蓄水時間。7.3.1.6提水灌溉項目區應根據地形、水源、電源和行政區劃等條件,按照總功率最小和便于運行管理的原則進行灌溉分區和壓力分級。7.3.1.7丘陵山區應遵循“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原則,宜采用“長藤結瓜”式的灌溉系統,并宜利用天然河道與溝溪布置排水系統。7.3.1.8節水灌溉工程形式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區域內自然、經濟、種植條件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分析確定。7.3.1.9地埋管道應布設在堅實的基礎上,應避開填方區以及可能發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脅的地帶。7.3.1.10項目區應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運行安全、管理方便。渠系建筑物的布置應與田間道路和灌排系統相協調。7.3.2土地平整工程7.3.2.1應綜合考慮地形地貌、有效土層厚度、土壤質地等自然因素,并在不損害土地權益人利益和便于經營管理的基礎上,合理布置田塊。7.3.2.2條田的規劃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耕作田塊長邊宜南北向。在水蝕區,耕作田塊宜平行等高線布設;在風蝕區,則應與當地主害風向垂直或與主害風向垂直線的交角小于30°~45°方向布設。b)平原區以修筑條田(方田)為主,耕作田塊的長度應根據耕作機械工作效率、田塊平整度、灌水均勻程度以及排水暢通度等因素確定。平原區條田長度宜為200m~1000m,南方平原區宜為c)耕作田塊寬度應考慮地形地貌、機械作業、灌溉排水等要求,宜為50m~300m。d)以降低地下水位為主的農田和以洗鹽除堿為主的灘涂田塊田面寬宜為30m~50m,長宜為300m~e)耕作田塊宜外形規整,形狀宜為長方形,長寬比不宜小于4:1。7.3.2.3水田區耕作田塊內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長度宜為30m~120m,寬度宜為20m~40m。a)梯田布置應以溝、渠、路為骨架劃分耕作區,耕作區形狀宜為長方形或扇形,梯田田面之間應設計田坎;c)梯田田面長度宜為100m~200m,縱向比降宜為1:300~1:500;寬度應考慮灌溉和機耕作業要求,陡坡區田面寬度宜為5m~15m,緩坡區宜為20m~40m。7.3.2.5其他田塊布置應遵循下列原則:b)對于地勢起伏較大的崗洼田,可參照梯田布置;7.3.3灌溉與排水工程7.3.3.1.1水源工程布置應考慮不同的地形條件、水資源條件、作物種類等因素,合理配置各種水源。7.3.3.1.2不同水源工程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塘堰(壩)應修筑在沖溝或坡面局部低洼處,地質條件好,施工管理方便,有一定的集雨面積,通b)小型攔河壩(閘)宜修筑在地質條件良好、河道狹笮處,應滿足灌溉需水量、取水位要求,壩頂高c)管井布置應按田塊布局和開采條件兼顧行政區劃,考慮含水層厚度和層數、地下水水流方向、地貌等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以及地下水擬開采量進行合理布設,可采用方格網形、梅花形等。在長期超采引起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的地區,應限量開采;對已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地區,應禁止開d)大口井宜布置在地下水埋藏淺、含水層滲透性良好、有豐富補給水源的山前洪積扇、河漫灘及一量小、施工方便等條件具體確定。蓄水池宜修建在地質條件較好,易于攔截地面徑流的山坡截流溝或輸水渠道一側。華北干旱缺水地區宜建人工集流面,西南地區可采用自然集流面。7.3.3.2渠道輸水工程7.3.3.2.1渠道應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渠線應避免通過風化破碎的巖層、可能產生滑坡及其他地質條件不良的地段。渠線宜短而直,并應有利于機耕,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村莊。對渠道沿線山(源)洪應予以截導,防止進入灌溉渠道。引洪入渠時,應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應設置排洪閘、溢洪堰等安全設施。7.3.3.2.2井渠結合項目區不宜在同一地塊布置自流與提水兩套灌溉渠道系統。7.3.3.2.3田間灌溉渠道應以斗渠、農渠順序設置固定渠道。灌溉面積較大的可增加渠道級數,反之可減少渠道級數,但不宜越級設置。田間渠道布置宜相互垂直,斗渠長度宜為1000m~3000m,間距宜為400m~800m;農渠長度宜為400m~800m,間距宜為100m~200m,并應與耕作田塊布置相適應。河谷沖積平原區、低山丘陵區,斗渠、農渠的長度可適當縮小。7.3.3.2.4在渠系改造時,應充分利用原有渠線。7.3.3.3管道輸水工程7.3.3.3.1管道輸水系統應根據地形、水源、用戶用水和土地權屬等合理布置,宜采用樹狀管網。應力求管道總長度最短,減少拐彎、起伏和折點;田間固定管道長度宜為90m/hm2~120m/hm2。7.3.3.3.2管道輸水系統宜采用單水源布置,采用多水源匯流管道系統時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7.3.3.3.3渠灌區管道輸水系統,從支、斗渠取水時,支、斗渠高程滿足自流灌溉要求時,宜將水引入水池后再連接管道;支、斗渠高程不能滿足自流灌溉要求時,可采用水泵從進水池提水進入管道。取水時應在支、斗渠設分水閘,分水閘前建攔污柵。7.3.3.3.4管道級數應根據系統灌溉面積(或流量)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井灌區旱作物區,當系統流量小于30m3/h時,可采用一級固定管道;系統流量在30m/h~60m3/h之間時,可采用干管、支管兩級固定管道;系統流量大于60m3/h時,可采用兩級或多級固定管道。渠灌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布置管道級別。對于滲透性強的砂質土灌區,末級宜增設地面移動管道。在梯田上,地面移動管道應布置在同一級梯田上。7.3.3.3.5管道宜平行于溝、渠、路、林帶等,并沿田間道路和田塊邊界布置。平原區各級管道宜布置在各自控制區域中間,雙向供水,支管間距平原區宜采用50m~150m,單向灌水時取較小值,雙向灌水時取較大值;山丘區干管宜垂直等高線布置。最末一級固定管道的走向應與作物種植方向一致,移動軟管或田間壟溝宜垂直于作物種植行7.3.3.3.6給水栓和出水口的間距應根據生產管理需要、灌溉方法及灌溉計劃確定,間距宜為50m~150m。各用水單位應設置獨立的配水口,單口灌溉面積宜在0.25hm2~0.60hm2之間,單向灌水取較小值,雙向灌水取較大值。梯田應考慮在每個臺地中設置給水栓。7.3.3.3.7管道輸水灌溉條件下的畦田與灌水溝規格及適宜流量,應按照GB/T2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7.3.3.4噴微灌工程7.3.3.4.1以井為水源的噴微灌系統泵站應布置在井上或井旁。如水井距灌溉地塊較遠,可考慮在水井旁設輸水泵站;采用地表水為水源的泵站選址時,應合理考慮水泵取水口的位置,并應置于水質較干凈處。7.3.3.4.2首部樞紐宜與水源工程布置在一起,水源工程距項目區較遠時,可單獨布置在項目區附近或中間。在地形坡度允許的情況下,應利用自然水頭形成自壓灌溉。7.3.3.4.3蓄水和供水建筑物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確定,應有穩固的地質條件,并宜使輸水距離最短。在需建沉沙池的灌區,宜與蓄水池結合修建。7.3.3.4.4應將首部樞紐的加壓、過濾、施肥、安全保護和量測控設備等集中布置。7.3.3.4.5井灌區的管網宜以單井控制灌溉面積作為一個完整系統。渠灌區應根據作物分布、地形條件、地塊形狀等分區布置。7.3.3.4.6噴灌管道系統布置,在地形坡度較大的山丘地區,干管應沿主坡方向布置,支管沿等高線布置;在地形起伏不平地區,支管不能沿等高線布置時,應盡量使干管位于高處;在地形平坦地區,支管應盡量布置成與作物及耕作方向一致。在形狀不規則地塊上布置管道時,應力求支管長度一致,規格統一。支管宜垂直主風向布置。7.3.3.4.7噴灌系統中移動式管道應根據作物種植方向、機耕等要求鋪設,避免橫穿道路。7.3.3.4.8微灌系統輸配水管道宜沿地勢較高位置布設,支管宜垂直于植物種植行布置,毛管宜順植物種植行布置,長度宜根據極限長度計算結果及實際地形確定。7.3.3.4.9噴微灌管道的縱剖面應力求平順,減少折點,有起伏時應避免產生負壓。7.3.3.5排水工程7.3.3.5.1應考慮不同類型區的特點進行排水工程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a)平原區應充分考慮地形坡向、土壤和水文地質等特點規劃排澇和調控地下水位的排水系統。在澇堿共存地區,可采用溝(管)、井、閘、泵站等綜合排水措施,有條件的地方還可采用“種稻洗鹽”和滯澇等措施;在澇漬共存地區,可采用溝(管)網、河網和排澇泵站等綜合措施。b)干旱鹽堿區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鹽分組成及含量等情況,同時進行灌溉排水規劃,采取沖洗改良技術和有效調控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并結合灌溉、農業與生物等措施,改良鹽堿地。c)沿江濱湖圩坑區應根據自然條件和內、外河水文等情況,按照內外水分開、灌排渠溝分設、高低田分排、水旱作物分植等原則,以及有效控制內河水位和地下水位的要求,制定洪、澇、漬兼治的排水規劃。d)山丘沖垅區應根據山勢地形、水土溫度、坡面徑流和地下徑流等情況,采取沖頂建塘、環山撇洪、山腳截流、田間排水等措施,同時應與水土保持、山丘區綜合開發和治理規劃緊密結合。梯田區應視里坎部位的漬害情況,采取適宜的截流排水措施。7.3.3.5.2排水明溝的布置形式和線路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a)排水明溝布置應與田間渠、路、林相協調。在地形平坦的地區宜采用與灌溉渠道相同的雙向排水形式;在地形傾斜地區宜采用與灌溉渠道相鄰的單向排水形式。在輕質土地區,相鄰的渠、溝之間宜布置道路或林帶;有機械清淤要求時,宜采用路、溝相鄰的布置形式。b)各級排水明溝原則上應沿低洼積水線布設,并盡量利用天然河溝,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排泄、力爭自流的原則進行布置;當地形坡度大于0.5%時,末級固定溝宜沿地形等高線布設。c)依排水控制面積大小依次設置斗溝、農溝兩級布設。根據排水區的形狀和面積大小以及負擔的任務,溝道的級數也可適當增減,在澇、漬、鹽堿嚴重地區可增設毛溝等各種臨時性輔助排水措施。支、斗、農溝宜相互垂直連接。d)各級排水明溝的線路應選取在有利溝坡穩定的土質地帶,若必須通過不穩定土質地帶時,應提出溝坡防塌措施,其中斗、農溝宜采用簡易防塌處理或改用其他徘水措施。7.3.3.5.3項目區排水出口設計水位低于承泄區同期或同頻水位,或受下一級排水溝水位頂托而不能自流排水時,應設置抽排泵站。若僅有部分時間不能自流排水時,可采取自流與抽排相結合的排水工程7.3.3.5.4暗管排水工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平原區地形平坦區吸水管布設在集水管兩側呈正交;在緩坡地區利用灌排相鄰的排水溝為集水溝時,宜采用吸水管布設在集水溝一側呈正交或銳角斜交的形式;平原區的吸水管宜采用等間距布設,并與地下水流向垂直或呈較大夾角;在水田或水旱輪作區,一條吸水管宜布設在同一田塊內,當相鄰田塊的高程相近和種植作物相同時可串田布設。b)在山丘區沖垅水田內的吸水管宜沿地形等高線布設、等間距布設,集水溝應視地形條件可在農田中部或環繞農田布設;梯田里坎處吸水管的條數及其間距,應視里坎的受漬寬度和程度及吸水管的作用范圍而定。當管道較長時,每隔200m~300m也應設置一個檢查井。d)水田或水旱輪作區的吸水管出口為明溝時,通常應按調控排水要求逐條或多條聯合設置控制口門。對于地形平坦和作物種類相同的地段,宜在集水管出口設閘進行分區排水控制。e)暗管排水治理區無自流排水條件時,應視工程具體情況,采取集中或分片抽排。7.3.3.6.3布置在急坡渠段上的跨渠(溝)建筑物不應改變渠(溝)道過水斷面和形狀。沿渠(溝)線的渠(溝)系建筑物中心線應與所在的渠(溝)中心線重合;跨渠(溝)線的渠(溝)系建筑物中心線宜與所跨渠7.3.3.6.4在灌溉渠道輪灌組分界處、渠道斷面變化較大的地點應設置節制閘;在臨近分水閘(斗門)或泄水閘的渠道下游可設置節制閘;在分水渠道的進口處應設置分水閘(斗門),進水困難時應在被分水渠道上增設節制閘。修建高填方渠道工程量大或占地太多,或渠道與道路相交,渠底高于路面,而且高差大于車輛行駛安全凈空高度時,經與其他跨越或繞道型式的建筑物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可布置渡槽。大的水頭損失且與其他跨越或繞道型式的建筑物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可布置倒虹吸。的緩坡渠段上,可布置量水建筑物。量水方法和設備應根據測流范圍、精度和管理的要求進行選擇。7.3.3.7.1在水源地勢低、無自流灌溉條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經濟時,可修建灌溉泵站;在排水區水位7.3.3.7.2泵站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a)由河道、湖泊或水庫取水的泵站,根據地形及水文情況,可分別采用引水式或岸邊式布設;由渠道取水的泵站,宜在取水口下游側的渠道上設節制閘。從多泥沙河流上取水的泵站,應設置沉b)灌溉泵站站址應有利于控制灌溉范圍,輸水管、渠系布置經濟,且與灌渠的布置相適應;宜選擇在巖土堅實、地質條件有利的天然地基上,宜避開軟土、松沙、濕陷性黃土、膨脹土、雜填土、分散性土、振動液化土等不良地基,不應設在活動性的斷裂構造帶以及其他不良地質地段。c)排水泵站站址應選擇在排水區地勢低洼,能匯集排水澇水,且靠近承泄區的地點。排水泵站出水口宜設在迎溜、岸崩或淤積嚴重的河段。d)泵房與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地下壓力管道、高等級公路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0m。e)運行時水源有冰凍或冰凌的泵站,應有防冰、消冰和導冰等設施。7.3.4田間道路工程7.3.4.1田間道路布局:應充分利用現有道路,與地形、田塊布局、耕作方式、灌排溝渠、農田防護林、機械化作業及其項目區內、外農村主干道路有機結合。7.3.4.2田間道宜沿斗渠、斗溝布置,生產路宜沿農渠、農溝布置??刹捎脺稀?、路—溝—渠、溝—路—渠三種布置形式。7.3.4.3丘陵山區道路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減少工程量。在地面坡度超過15%的地方,道路宜采用“S”形,盤繞而上。7.3.5農田輸配電工程7.3.5.1應根據輸送容量、供電半徑,選擇輸配電線路截面和輸送方式。7.3.5.2結合灌排渠道、道路、機井工程等布局要求合理布置變壓器,確定容量及保護方式等。渠灌區變壓器的布置應根據排灌站的分布進行;井灌區變壓器應設在負荷中心及接近負荷處,供電半徑要滿足電壓降規定值要求。7.3.6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7.3.6.1應遵循因害設防的原則,結合項目區邊界、田間道路、灌排溝渠等情況,統籌布設,并與生態環境和景觀建設相協調。7.3.6.2農田林網主要包括農田防風林、梯田埂坎防護林、護路護溝林、護岸林等,工程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農田防風林應在項目區周邊,路、溝、渠兩側,條田的周圍合理布置。林帶走向宜沿渠、溝、路平b)梯田埂坎防護林應在確保埂坎穩定性的基礎上,沿梯田埂坎進行布設。c)護路護溝林宜配置于溝(渠)道與道路兩側岸邊上,或山、丘陵區沖溝溝頭及其周圍。d)護岸林應配置在坡岸、坡腳、陡岸岸邊及近岸灘地上。e)堤防與護岸工程布置應與河勢流向相適應,布置在土質較好與穩定的灘岸上。7.3.6.3溝道治理工程可采用溝頭防護、谷坊、攔沙壩、淤地壩等措施,根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溝道等級、降水條件等因地制宜布置。7.3.6.4坡面防護工程布置應遵循蓄、引、灌、排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布設蓄水池、水窖、截水溝、排洪溝等。7.3.7其他工程7.3.7.1村莊整治應與農用地整治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新建居民點應符合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鄉)域規劃、新村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等,具體規劃可參照GB50445等有關規定執行。7.3.7.2生態環境建設應結合地形地貌、山體、水系等自然環境條件,處理好道路、溝渠等工程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具體規劃可參照GB/T32000有關規定執行。7.4.1總體布局方案和各類工程建設方案應通過方案比選確定。參與比選的方案應具有可比性,比選數量不應少于兩個。7.4.2項目規劃方案所提出的建設目標和任務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適應性,對所選工程類型在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運行管理方便程度,以及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等進行綜合比較,擇優7.4.3方案比選應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定量分析的數據應完整準確,定性分析應有針8.1土地平整工程8.1.1一般規定8.1.1.1土地平整應滿足灌溉、排水和田間耕作等要求,有利于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和灌水均勻度,促進a)平原地區宜以末級固定道路或溝渠控制的田塊作為平整單元,山地丘陵區宜以一個梯田臺面作b)渠道自流灌區宜以滿足末級灌水單元及其水位銜接條件的格田作為平整單元;c)對于低(洼)地回填或高地降低高程的,可將該區域內土方量實現自身平衡的局部低(洼)地或局部高地作為平整單元。內部土方的挖填平衡和工程量最小。當不能實現田塊內部土方挖填平衡時,應按照就近原則進行土方8.1.1.4土地平整時應保護表土。確需表土剝離的,應先將表土單獨堆放,待平整完成后,再均勻8.1.2耕作田塊修筑8.1.2.1.1田面高程設計應因地制宜,并與灌排工程設計相結合,使挖填土方量最小,并應符合以下a)地形起伏小、土層厚的旱澇保收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根據土方挖填量確定;b)以防澇為主的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應高于常年澇水位0.2m以上;c)地下水位較高的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應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6m以上。8.1.2.1.2濱海灘涂區耕作田塊的方法。8.1.2.2平原地區水稻田宜采用格田形式。格田設計應保證排灌暢通,灌排調控方便。水田區內格田埂高宜為20cm~40cm,埂頂寬宜為10cm~20cm。8.1.2.3梯田8.1.2.3.1水平梯田斷面要素和工程量計算可按附錄G執行。8.1.2.3.2其他斷面形式的梯田設計參照GB/T16453.1的規定執行。8.1.2.3.4梯田田坎設計應遵循安全穩定、占地少、用工省的原則,因地制宜選用田坎材料。土質黏著力愈小或田坎愈高,田坎外側應愈緩。土坎高度不宜超過2m,石坎高度不宜超過3m,超出上述范圍時,應按土力學方法計算田坎穩定性。8.1.2.4其他田塊8.1.2.4.1臺田設計應體現因地制宜的原則,鹽堿化地區的田面設計高程應滿足壓鹽排堿的要求。8.1.2.4.2坂田和螃、沖田等可參照8.1.2.1的規定進行設計。崗洼田可參照8.1.2.2的規定進行設計。8.1.2.5.1田塊土地平整需計算田塊內部挖填、客土回填土方量、埂坎修筑和田塊翻耕等工程量。8.1.2.5.2田塊內部挖填土方量計算按TD/T1039的規定執行。地形雖有起伏但變化比較均勻、不太復雜的地區宜采用散點法;平坦及高差不太大、地形比較平緩,且田塊形狀比較方正的地區宜采用方格網8.1.2.6土方調配8.1.2.6.3應考慮近期施工與后期利用相結合,與地下構筑物的施工相結合。8.1.3耕作層地力保持8.1.3.1客土回填8.1.3.1.1應根據土壤質地合理選擇客土土源,位置宜接近項目區,理化性狀和肥力應滿足作物生長的要求。8.1.3.1.2回填后的田塊耕作層厚度應滿足6.2.3的要求,宜結合翻耕改良耕作層土壤質地。8.1.3.2.1土地平整或坡改梯時,應將表土層剝離,剝離厚度應根據耕作層厚度確定。8.1.3.2.2應合理設置表土堆放,減少占地和運輸成本。表土堆放周圍應設臨時排水溝。8.1.3.2.3表土回填率不應低于90%。在水土流失區和風沙區宜苦蓋表土。8.2灌溉與排水工程8.2.1.1應在項目區現有灌排設施的基礎上,按規劃分區擬定水源工程、灌排渠系和灌排建筑物的規模和主要設計參數。計和裝配式結構。8.2.1.4采用明渠輸水的灌溉工程應符合GB50288和GB/T50600等有關規定,采用管道輸水的灌溉工程應符合GB/T20203等有關規定。成。噴微灌管網應根據水源位置、地形、地塊等情況分級,噴灌系統宜由干管、分干管和支管三級管道組配備必要的控制閥門、排水閥門以及管網安全設備,量測設備可根據需要安裝,在地下管道的各閥門安裝處應設置閘閥井,在管道低洼處和管道末端應設置排水井。需要。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設計還應符合GB50288、GB/T50625、GB50003、SL482、SL191等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規定。8.2.1.7水源工程及渠道、渠系建筑物等應設計安全警示標志或安全防護設施。8.2.2.1塘堰(壩)8.2.2.1.1塘堰(壩)應設置壩8.2.2.1.3塘堰(壩)供水量宜按復蓄次數法、抗旱天數法、塘8.2.2.1.4塘堰(壩)采用混凝土和砌石材料時應按SL319和SL25中的有關規定設計。8.2.2.1.5塘堰(壩)采用土質材料時,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塘堰(壩)斷面形式宜設計成梯形斷面,塘堰(壩)高不宜超過10m。高度較低時,可采用均勻土質壩;高度較高時,可采用黏土心(斜)墻壩,壩頂部厚度應大于0.8m,底部厚度應大于b)塘堰(壩)高宜為3m~10m,頂寬宜為1.5m~3.0m,迎水坡比宜為1.0:1.5~1.0:3.0,背水坡比宜為1.0:1.5~1.0:2.5。有通行要求的塘堰(壩),頂寬應符合6.4.3的規定。c)塘堰(壩)安全超高應取1.0m~1.5m。d)塘堰(壩)位于砂壤土基礎時,應采取黏土夯實防滲、混凝土或鋪設防滲土工布防滲措施。a)放水建筑物應根據設計流量確定。放水建筑物上下游應與閘門柱和下游渠道銜接。采用放水b)泄水建筑物應根據基礎情況,需采用混凝土或漿砌石襯砌的,混凝土襯砌厚度不應小于20cm,漿砌石襯砌厚度不應小于30cm。8.2.2.2.2壩頂和下游部分宜做成溢流面,溢流面由頂部曲線段、下游面中間直線段和下部反弧段三部分組成,反弧段尺寸主要由下游消能防沖要求確定。8.2.2.2.3設計流量應取設計頻率的天然洪峰流量。a)取水工程需要引取河道枯水期全部流量時,壩頂高程等于取水工程設計水位加安全超高。b)取水工程引取流量小于河道枯水期流量時,壩頂高程等于取水工程設計水位減去溢流水深。8.2.2.2.5溢流段長度可根據壩頂泄流量及單寬流量來確定,單寬流量由河床地質條件確定。8.2.2.3.1管井單井設計出水量、控制面積行抽水試驗,并應復核設計出水量、動水位等。計算詳見附錄I。8.2.2.3.2管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綜合確定。b)井深大于150m時,宜采用鋼管、鋼筋混凝土管;井深小于150m時,宜采用混凝土管或塑料基巖時,宜為2m~4m。d)過濾器類型應根據含水層的性質選用,主要包括填礫過濾器和非填礫過濾器。e)在均質含水層中設計過濾器,含水層厚度小于30m時,宜取含水層厚度或設計動水位以下含水層厚度;含水層厚度大于30m時,宜根據含水層的富水性和設計出水量確定;非均質含水層中的過濾器應安置在主要含水層部位,層狀非均質含水層,過濾器累計長度宜為30m,裂隙、溶洞含水層,過濾器累計長度宜為30m~50m。f)設計過濾管直徑時,應根據設計出水量、過濾管長度、過濾管面層孔隙率和允許過濾管進水流速8.2.2.4.1設計出水量、控制面積、井距的確定及結構設計應根據GB/T50625的規定執行。8.2.2.4.2宜根據水文地質條件、施工條件、施工方法和當地建材等因素選擇圓筒形、階梯形和縮8.2.2.4.3井深和井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井深應根據含水層巖性、厚度、地下水埋深、水位變幅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基巖中的大口井宜將井底設在富水帶下部。8.2.2.4.4井簡壁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井筒材料強度等級:磚應大于MU7.5,砌石應大于MU20,混凝土應大于C10,鋼筋混凝土的混凝土應大于C15,鋼板應為碳素結構鋼Q235。b)井筒壁厚與配筋應根據設計井深、土壓力、地下水埋深等條件通過結構計算確定。8.2.2.5.2蓄水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蓄水池的分布與容積,應根據坡面徑流總量、蓄排關系和修建省工、使用方便等原則,因地制宜b)蓄水池容積宜為100m3~1000m3,容積按附錄J設計。c)應根據當地地形和容積確定蓄水池的形狀、面積、池深等;蓄水池應設進水口與溢流口,口寬宜為0.4m~0.6m,口深宜為0.3m~0.4m。土質蓄水池的進水口和溢流口應進行襯砌。d)沉沙池宜設計在蓄水池進水口上游附近。沉沙池宜為矩形,寬1m~2m,長2m~4m,深1.5m~2.0m。沉沙池的進、出水口可參照蓄水池進水口尺寸設計,宜采用石料、砂漿砌磚或混凝土砌護。e)當蓄水池需設計引水渠時,過水斷面與比降可參考明渠均勻流設計。8.2.2.6.1不同土質條件的地區宜選擇與之相適應的窖型結構。不同土質的適應建窖類型見表6。表6不同土質的適應建窖類型建窖容積/m3或紅土區土質條件一般的壤質土區8.2.2.6.2井式水窖由窖筒、8.2.3輸水工程8.2.3.1明渠輸水8.2.3.1.1應復核擬利用渠道的水位、流量、供水時間等,對調整或新建渠道應復核其與上下級渠道的8.2.3.1.2應根據項目區規模、作物種類和水源條件等設計渠道灌溉工作制度。當采用輪灌時,應結合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和用水習慣,合理確定輪灌組的數目。8.2.3.1.3續灌渠道應按設計流量、加大流量和最小流量進行水力計算,輪灌渠道可只按設計流量進行水力計算。續、輪灌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附錄K計算。8.2.3.1.4渠道縱斷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a)渠道縱斷面設計應根據現狀地面線確定設計水面線、渠底線、渠頂線,以及渠道上建筑物的位置。已有渠道應明確現狀渠底線、渠頂線。b)各級渠道進水口的設計水位,應從水源引水高程自上而下和從項目區控制點高程自下而上逐級推求,并計入沿程水頭損失和各種建筑物的局部水頭損失,反復調整確定。渠道設計水位,可按公式(1)計算:Ha=H?+△h+Zh?+Zh;…………(1)H。——渠道控制灌溉面積內參考點高程,單位為米(m),參考點系指最不利位置的地面點;△h——參考點與該處末級固定渠道水位的高差,單位為米(m),取值為0.1m~0.2m;Zh沿程水頭損水流通過各渠系建筑物的局部水頭損失取值見表7。表7渠系建筑物局部水頭損失的最小數值渠道級別斗渠注:渡槽、倒虹吸為局部水頭損失,沿程損失應按GB5028c)渠道渠底比降可根據地形確定,并滿足不沖不淤流速要求。農渠宜取1:200~1:1000;清水渠道易發生沖刷,比降宜緩;渾水渠道容易淤積,比降應適當加大。山丘區支渠宜取1:2000~1:5000,斗、農渠宜取1:500~1:2000。d)各級渠道設計水位應相互銜接。農渠的水位應高出灌溉范圍內地面0.05m~0.15m,斗渠的e)渠道縱斷面水位銜接應考慮不同渠段間的水位銜接和建筑物前后水位銜接。f)續灌渠道的最低控制水位應按最小流量計算確定,并按最小流量驗算渠道的不淤流速。8.2.3.1.5渠道橫斷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渠道橫斷面型式主要有梯形、矩形、弧形、U形斷面。斷面形式的確定應結合當地項目區自然經b)按明渠均勻流公式設計渠道的橫斷面,灌溉渠道水力可按公式(2)(3)計算:Q=AV=AC√Ri (2) (3)式中:Q——渠道灌溉流量,單位為立方米每秒(m3/s);A渠道過水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V渠道的平均流速,單位為米每秒(m/s);R——渠道的水力半徑,單位為米(m);c)渠道中土渠設計平均流速宜控制在0.6m/s~1.0m/s之間。寒冷地區冬、春季灌溉的渠道,設計平均流速不宜小于1.5m/s。渠道的不沖流速與渠床土質、水流情況和渠道斷面的水力要素d)梯形渠道斷面水深小于或等于3m的挖方渠道,最小邊坡系數應符合表8的規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經驗確定;采用機械開挖或位于寒冷地區的挖方渠道,邊坡系數可在表8中的規定數值或穩定分析計算成果基礎上適當加大。采用剛性襯砌的挖方渠道,邊坡系數在滿足襯砌前土質邊坡穩定的基礎上可適當減小。表8挖方渠道的最小邊坡系數中壤土e)渠堤填方高度小于或等于3m的填方渠道,其內、外邊坡最小邊坡系數應符合表9的規定。表9填方渠道的最小邊坡系數內坡內坡內坡中壤土f)小于1m3/s的渠道岸頂超高可采用0.15m~0.30m,且超高部分不應大于設計水深。渾水渠道岸頂超高的確定尚應考慮渠底可能產生泥砂淤積的影響。g)防滲渠道岸頂寬度不宜小于0.5m。渠道岸頂兼作交通道路時,其寬度應滿足車量通行要求。8.2.3.1.6渠道防滲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輸水渠道均應采取防滲措施。渠道防滲結構宜根據當地材料狀況,采用土料防滲、砌石防滲、混凝土防滲、瀝青材料防滲、塑料薄膜防滲。各種防滲襯砌結構類型的適用條件參見附錄N。b)襯砌渠道斷面可采用矩形或梯形斷面;采用混凝土防滲時,宜采用U形斷面。c)渠道的防滲襯砌結構厚度應符合表10的規定。渠道水流含推移質較多,且粒徑較大時,襯砌厚度宜在表10規定數值的基礎上增加10%~20%。對于單一灌溉渠道,襯砌超高宜采用0.15m。表10渠道防滲結構的厚度防滲結構類別干砌卵石(掛淤)表10渠道防滲結構的厚度(續)防滲結構類別埋鋪式膜料(土料保護層)膜料下墊層(黏土、砂、灰土)膜料上土料保護層(夯實)現場澆筑(未配置鋼筋)現場澆筑(配置鋼筋)噴射法施工d)現場澆筑的混凝土防滲襯砌結構,應每隔5m~8m設一道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宜小于1.5cm??p內應采用能適應結構變形、黏結力強、防滲性能良好的填料灌實,必要時可埋設塑性止水帶或橡膠止水帶。e)防滲襯砌結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其規格、質量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各項配合比均應通過試驗確定。8.2.3.1.7渠道防凍脹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渠道防滲工程設計時,對標準凍深大于30cm的地區,應計算渠道設計凍深和設計凍脹量。渠系工程抗凍脹計算應包括渠道襯砌結構及板式護面結構的凍脹位移量與渠系建筑物在凍脹力作用下各部位的穩定性、強度和位移量,應按SL23的有關規定判斷是否采取防凍脹措施。b)各渠道襯砌結構的抗凍脹穩定性宜符合表11規定的數值。分離擋墻式矩形斷面(底板)注1:斷面深度大于3.0m的渠道,襯砌板單塊長邊尺寸大于5.0m或邊坡陡于1.0:1.注2:斷面深度小于3.0m的渠道,襯砌板單塊長邊尺寸小于2.5m或邊坡緩于1.0:1.c)襯砌結構的凍脹位移值可按渠基土的凍脹量確定。當該位移值大于允許值時,應根據需要和具體條件選用一種或多種適宜的抗凍脹措施。同一斷面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抗凍脹措施。d)凍脹性渠道的襯砌宜優先采用能適應凍脹變形的柔性結構。當渠基土的凍脹量大于允許位移值時,可選用SL23規定的措施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8.2.3.1.8渠道防滲襯砌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GB/T50600的有關規定。寒冷地區和嚴寒地區的渠道襯砌結構設計還應符合SL23的有關規定。不宜超過20%。Qmin≥0.75Q (5)c)地面軟管沿程水頭損失可采用塑料硬管計算公式計算后乘以1.1~1.5的系數,該系數可根據軟管布置的順直程度及鋪設地面的平整程度取值。d)在采用移動軟管的系統中,給水栓的工作水頭應按公式(7)計算: 式中:H?——給水栓工作水頭,單位為米(m);hy移動軟管沿程水頭損失,單位為米(m)hg——給水栓局部水頭損失,單位為米(m);△hg——移動管道出口與給水栓出口高差,單位為米(m)。當出水口直接配水入畦時,式中hy=0,△h=0。e)需設水泵加壓的管灌系統的設計工作水頭宜按最大和最小工作水頭的平均值近似取用。f)系統設計壓力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如局部地區水壓不足,提高全系統工作壓力又不經濟時,可另行增壓。g)管道系統各管段的設計工作壓力,應為正常運行情況下最大工作壓力(不含沖擊壓力)的1.4倍;最大工作壓力應根據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比較確定。h)正常運行情況下管道的工作壓力(不含沖擊壓力)不應為負值。如管道縱向拐彎處可能產生真空,應留出2m~3m水頭的余壓,必要時在地勢較高位置設排氣閥。i)水泵運行的揚程(流量)范圍,應通過水泵工作點計算確定,并使其位于水泵高效區內,必要時可采用變頻調速等調節技術。8.2.3.2.4水泵及動力機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選用國家公布的定型產品,選用的水泵應能滿足系統設計流量和揚程的要求,在設計流量下,水泵應工作在高效區,水泵額定流量不應大于機井出水量。b)動力機功率配套和轉速配套可按GB/T20203的規定計算,也可根據水泵說明書或銘牌上標定的數據進行配套。8.2.3.2.5控制、測量和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應設逆止閥;各級管道的首端應設控制閘閥,控制閥門與管道之間宜設置軟連接;在首部最高點和管道起伏的高處應設進排氣閥,進排氣閥的進氣和排氣量應能滿足該管段進氣和排氣的要求;在管道末端和管道低洼處宜設置沖洗排污閥。應選擇密封性能好、耐腐蝕、維修方便的閥門。b)當管道過長或壓力變化過大時,應在適當部位設置壓力調節閥和安全閥,壓力調節閥或安全閥的輸出壓力范圍應滿足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的要求。c)在首部樞紐進水口、各級管道首端和管道壓力變化較大的部位應分別設置壓力表,壓力表量程應大于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宜為系統設計壓力的1.3倍~1.5倍。d)在首部樞紐之后應安裝水表,水表的額定流量應接近并大于設計流量。8.2.3.2.6固定管道宜選用硬塑料管、玻璃鋼管、混凝土管等,所選管材的公稱壓力應大于或等于灌溉管道系統分區或分段的設計工作壓力。固定管道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地面荷載和機耕要求以及田間鼠害等因素確定,埋深不宜小于70cm,寒冷地區宜埋設在凍土層以下;移動管道宜采用聚乙烯塑料軟管和涂塑軟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8.2.3.2.7連接地埋管和地面移動管的出地管上,應設給水栓。在管道分岔、拐彎、變徑、末端、閥門位置和直管處,每隔一定距離應設置鎮墩,鎮墩混凝土標號不小于C20,宜采用現場澆筑。8.2.4噴微灌工程8.2.4.1.1噴灌用管道按使用方式可分為固定式管道、半固定式管道和移動式管道。噴灌設計應結合當8.2.4.1.2輪灌組和輪灌順序的編制應方便運行管理,各輪灌組的工作噴頭數應盡量一致,流量宜均勻分配到各輸配水管道中。8.2.4.1.3當噴灌面積不大,作物種類不多時,宜采用直接推算法計算噴灌用水量宜采用綜合灌水定額法或繪制灌水率圖來推求噴灌用水量和流量過程。8.2.4.1.4噴灌系統首部樞紐設計應根據計算流量和揚程合理選擇泵型及運行方式,當系統工作壓力或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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