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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HJ61—2021

代替HJ/T61—200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adiationenvironmentalmonitoring

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

HJ61—2021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

全法》,規范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電離)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輻射源環境監測工作,制定本標

準。

本標準所指輻射均為電離輻射。本標準規定了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輻射源環境監測的主要技術要求,

內容包括現場監測、樣品采集、樣品預處理和管理、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表示、質量保證和

報告編寫等方面。核設施、鈾礦冶、核技術利用等部分重要輻射源增加了流出物監測內容。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對《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1990)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合并入本標準;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按照國內外最新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標準、導則和其他最新技術成果,對各類核與輻射設施監

測方案、質量保證和數據處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根據近20年我國輻射環境監測實踐的經驗總結,對原標準的操作規范類條款進行了重新修編;

——增加了海洋、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輻射環境監測內容;

——細化了樣品采集和管理、監測方法的確定,增加了樣品量、探測下限等實用性指標,增加了質

控樣品的偏差控制指標;增加了2個附錄,刪除了1個附錄;

——修改了監測分析方法的有關內容表述。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1990)在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61—2001)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E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生態環境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2月24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ii

HJ61—202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輻射源環境監測的主要技術要求,包括現場監測、樣品采集、樣

品預處理和管理、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表示、質量保證和報告編寫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輻射源環境監測。其他部門開

展的輻射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249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

GB8999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通用要求

GB17378.3海洋監測規范第3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

GB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23726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

GB/T4882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正態性檢驗

GB/T4883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正態樣本離群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4889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正態分布均值和方差的估計與檢驗

GB/T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7989.2控制圖第2部分:常規控制圖

GB/T27418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和表示

HJ641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寫技術規范

HJ969核動力廠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技術規范

HJ1127應急監測中環境樣品γ核素測量技術規范

HJ1128核動力廠核事故環境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1157環境γ輻射劑量率測量技術規范

IAEA/AQ/48DeterminationandInterpretationofCharacteristicLimitsforRadioactivity

Measurements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輻射環境質量radiationenvironmentalquality

環境中輻射水平的優劣程度。本標準中將其具體到一個有限的環境內,針對不同的環境狀態,選擇

一些具有可比性的關鍵輻射參數作為衡量輻射環境質量的指標,以實現對輻射環境質量進行描述、比較

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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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底調查backgroundinvestigation

在新建設施投料(或裝料)運行之前或在某項設施實踐開始之前,對特定區域環境中已存在的輻射

水平、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為評價公眾劑量所需的環境參數、社會狀況所進行的全面調

查。

3.3

輻射環境監測radiationenvironmentalmonitoring

為了解環境中的放射性水平,通過測量環境中的輻射水平(外照射劑量率)和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

素含量,并對測量結果進行解釋的活動,也稱為環境輻射監測。狹義的輻射環境監測專指電離輻射環境

監測,也稱為環境放射性監測;廣義的輻射環境監測還包含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本標準中指狹義的輻射

環境監測。

3.4

輻射環境質量監測radiationenvironmentalqualitymonitoring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特定區域內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為環境管理、環境規劃等提供科

學依據而開展的輻射環境監測。一般由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3.5

輻射源環境監測sourceenvironmentalmonitoring

為滿足環境監督管理需要和公眾環境信息需求而開展的針對特定輻射源或伴有輻射活動的輻射環

境監測。

3.6

監督性監測surveillancemonitoring

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特定的輻射源,為監督該輻射源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影響或影響的程度是否在控

制標準內而進行的監測,主要目的是為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提供依據。

3.7

環境監測方案environmentalmonitoringprogramme

環境監測方案也稱環境監測大綱,簡稱監測方案或監測大綱。是針對特定監測目標任務制定的指導

和規范監測活動實施的計劃性文件,方案內容主要包括采樣布點、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和測量要求等。

監測方案的制定應始終圍繞監測目的。

3.8

應急監測emergencymonitoring

在應急情況下,為及時查明放射性污染情況和輻射水平并為應急決策提供支持而進行的監測。

3.9

(放射性)流出物監測(radioactive)effluentsmonitoring

為監控或查明從輻射源排到環境中的放射性流出物的數量、種類和其他特征,在排放口對流出物進

行采樣、分析或其他測量的監測活動。

3.10

對照點contrastsite

受被監測輻射源(或伴有輻射活動)的環境影響可以忽略,可長期保持原有環境特征的監測點,如河

流的上游、氣態排放的上風向,其監測結果能夠保持在本底水平,可作為輻射源周圍監測結果的對比參考。

3.11

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sample

所采的樣品能充分反映監測計劃關注的采樣地點環境介質的總體屬性和特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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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指示生物indicativebiology

能夠高度富集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生物。

3.13

計量器具metrologicalinstrument

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4輻射環境質量監測

4.1目的與原則

4.1.1目的

獲取區域內輻射背景水平,積累輻射環境質量歷史監測數據;掌握區域輻射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

勢;判斷環境中放射性污染及其來源;報告輻射環境質量狀況。

持續開展定時、定點的環境質量監測,掌握區域內輻射環境背景數據,可以為環境輻射水平和公眾

劑量提供評價依據,在評判核或輻射突發事故/事件(包括境外事故/事件)對公眾和環境影響時提供必

不可少的對比參考依據。

4.1.2原則

4.1.2.1能夠準確、及時、全面客觀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計劃應保持連續,以反映環境質量的

變化趨勢。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必須是綜合性的,能夠提供分析和評估公眾有效劑量所需的數據,要充分

考慮公眾各種重要環境照射途徑,并關注現場環境特性、居民特點和生活習慣。在現有監測技術條件下

應能探測到環境中主要劑量貢獻的放射性核素。

4.1.2.2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是與人相關的環境監測。主要關注公眾對環境質量和環境信息的需求。

4.1.2.3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應同時關注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人工放射性主要考慮區域內可能有

環境影響的輻射源以及區域外(包括境外)核與輻射活動的潛在影響。

4.1.2.4輻射環境質量監測的范圍較大,可大至覆蓋整個國家領土,或是某個地方的行政轄區范圍。

4.1.2.5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是一項長期的持續性的工作,監測方案應保持相對穩定,監測點位應選擇

不易受自然破壞和人為干擾的固定地點。

4.1.2.6大規模的環境放射性水平調查是一項特殊的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在必要時開展。一般采

用網格化布點,主要目的是全面、系統地獲取調查區域內環境放射性水平狀況數據,作為重要的背景參

考資料,也可用于評價居民的輻射劑量水平。

4.1.2.7輻射環境質量監測一般由政府主導實施。

4.2監測內容

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包括陸地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海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

4.2.1陸地輻射環境質量監測

4.2.1.1陸地γ輻射

陸地γ輻射監測有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測和γ輻射累積劑量監測。還應測量γ輻射空氣吸

收劑量率和γ輻射累積劑量監測中的宇宙射線響應。

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測通常在某一重點區域具有代表性的環境點位,布點側重人口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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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如城市環境,可設置自動監測站,實施不間斷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測,重點關注劑量率的

變化,特別是異常升高的情況。

4.2.1.2空氣

空氣監測主要包括空氣中的131I、3H(HTO)、14C、222Rn,以及氣溶膠和沉降物中放射性核素等。采

樣點要選擇在周圍沒有高大樹木、沒有建筑物影響的開闊地,或者沒有高大建筑物影響的建筑物無遮蓋

平臺上。

a)131I:監測用復合取樣器收集的空氣微粒碘、無機碘和有機碘。

b)沉降物:分別監測干沉降和濕沉降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干沉降即空氣中自然降落于地面

上的塵埃,濕沉降包括雨、雪、雹等降水。干、濕沉降物應分開采樣和測量。

c)氣溶膠:主要是監測懸浮在空氣中微粒態固體或液體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通常選在與沉

降物同點開展監測。采樣頻次可以連續采樣或每個月(或每季)的某個時間段連續采樣,必要時,可設

置連續監測點。

d)3H(HTO):主要是監測空氣中氚化水蒸氣中氚的活度濃度,通常選在與氣溶膠同點開展監測。

e)14C:主要是監測空氣中14C的活度濃度,通常選在與氣溶膠同點開展監測。

f)222Rn:主要是監測環境空氣中222Rn的活度濃度,通常布設累積采樣器監測,若需要掌握短時

間內的變化,可采用連續測量監測。

4.2.1.3土壤

監測轄區內典型類別的土壤,常選擇無水土流失的原野或田間。若采集農田土,應采樣至耕種深度

或根系深度。土壤監測點應相對固定。

4.2.1.4陸地水

陸地水環境的監測類別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等,對飲用水水源地水可開展

專門監測。

監測點位應遠離污染源,避免受到人為干擾。

4.2.1.5生物

包括陸生生物和陸地水生物。通常根據區域內農、林、漁、牧業的具體情況,設定一個相對固定的

原產生物監測點。應調查監測點所在地的規劃情況,以保證樣品采集的持續性。

采集的谷類和蔬菜樣品均應選擇當地居民攝入量較多且種植面積大的種類。應在成熟期采樣,監測

頻次可根據生長周期長短確定,一般每年一次,對于生長周期較短的,如蔬菜等,可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陸地水生物采樣點應盡量和陸地水的監測采樣區域一致,不可采集餌料喂養為主的水產品。

應另外確定若干個條件與設定的監測點類似的地點,作為備選監測點。

4.2.2海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

4.2.2.1基本要求

海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范圍為我國管轄海域,必要時也應監測我國臨近的國際公共海域。監測對象

包括海水、沉積物、生物。可通過浮標(漂流或固定)監測、船舶定點監測與船舶走航監測相結合的方

式實施。監測點位應遠離核設施等大型輻射源。

4.2.2.2海水

海水定點監測采樣層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為0.1~1m、100m、200m、300m、500m、1000m,

視實際需要,部分點位加采1500m和2000m,海水船舶走航監測采樣層次為表層。

4.2.2.3海洋沉積物

沉積物樣品在海水取樣區域采集,一般采集表層沉積物,可參照GB17378.3的相關規定進行。

4.2.2.4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采樣區域應盡量和海水取樣區域一致,采集方法可參照GB17378.3的相關規定進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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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集餌料喂養為主的海產品。

4.3監測方案

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方案見表1。

表1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方案

監測對象監測項目監測頻次

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測

陸地γ輻射γ輻射累積劑量1次/季

宇宙射線響應(劑量率、累積劑量)1次/年

(室外)環境氡222Rn濃度累積測量,1次/季

空氣中碘131I1次/季

連續監測,每天測一次總β,當總β活度

總β、γ能譜a濃度大于該站點周平均值的10倍,進行γ

能譜分析

氣溶膠

γ能譜a、210Po、210Pb1次/月或1次/季

1次/年(1季采集1次,每次采樣體積應

90Sr、137Csb

陸不低于10000m3,累積全年測量)

地γ能譜a累積樣/季

沉降物

環90Sr、137Csb1次/年(1季采集1次,累積全年測量)

境降水(雨、雪、雹)3H累積樣/季

空氣中氚、碳-14氚化水蒸氣(HTO)、14C1次/年

總α、總βc、U、Th、226Ra、210Po、210Pb、

地表水2次/年(枯水期、平水期各1次)

90Sr、137Csb

省會城市:總α、總βc、210Po、210Pb、90Sr、

137Csb

飲用水源地水1次/半年

其他地市級城市:總α、總βc,有核設施的

地市級城市加測90Sr、137Csb

地下水總α、總βc、U、Th、226Ra、210Po、210Pb1次/年

生物90Sr、210Po、210Pb、γ能譜a1次/年

土壤γ能譜a、90Sr1次/年

海海水U、Th、90Sr、3H、γ能譜a

洋沉積物90Sr、γ能譜a

1次/年

環生物(藻類、軟體類、90Sr、210Po、210Pb、14C、3H(TFWT,OBT)d,

境甲殼類、魚類)γ能譜a

a氣溶膠、沉降物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包括7Be、238U(234Th)、232Th(228Ac)、226Ra、137Cs、134Cs、131I等放射性核

素;陸地環境生物和土壤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包括238U(234Th)、232Th(228Ac)、226Ra、40K、137Cs等放射性核素;海水

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包括226Ra、40K、54Mn、58Co、60Co、65Zn、95Zr、110mAg、124Sb、137Cs、134Cs、144Ce等放射性核素;

海洋沉積物和海洋生物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包括238U、232Th、226Ra、40K、54Mn、58Co、60Co、95Zr、110mAg、137Cs、134Cs、

144Ce等放射性核素;人工核素不限于上述所列。

b137Cs應采用放化分析方法進行測量分析。

c若總α、總β超過GB5749規定的飲用水指導值,則加測γ能譜,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水再加測228Ra。

dTFWT表示為組織自由水氚,OBT表示為有機結合氚,余表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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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輻射源環境監測

5.1目的和原則

5.1.1目的

輻射源環境監測是為了評判特定輻射源或伴有輻射活動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影響及影響程度而進

行的監測,目的是為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依據,為公眾提供環境信息,監測輻射源排放情況,核驗排放量,

檢查輻射源營運單位的環境管理效能,評價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檢查和證實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假設和結

論。

5.1.2原則

5.1.2.1并非所有的輻射源都需要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對周圍環境和公眾的輻射影響可以忽略的輻射

源,不需要開展環境監測,如豁免的放射源。本標準中所指的輻射源,是指對周圍環境和公眾具有已確

定或潛在輻射影響的輻射源。

5.1.2.2輻射源環境監測通常在設施外圍的環境中實施,用以查明公眾照射和環境中輻射水平增加值。

環境監測方案包括輻射場測量和環境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測量,監測和樣品的種類要覆蓋輻射源

對公眾的主要照射途徑,并選擇可以濃集放射性核素指示生物,用以強化監視放射性水平變化趨勢。

5.1.2.3輻射源環境監測需要考慮輻射源的放射性總量、組分以及預計排放量和排放速率;需要考慮

排放途徑、排放方式、照射途徑、現場的環境特性、周圍居民的特點與習慣,以及來自鄰近任何其他輻

射源或活動的可能貢獻。

5.1.2.4監測方案應重點關注關鍵人群組位置、關鍵途徑和關鍵放射性核素。監測方案的內容應隨設

施運行的不同階段而改變。監測方案應定期開展回顧性評價,以確保監測方案始終和其監測目的保持相

適應,以及重要的排放或環境遷移途徑、重要的照射途徑不被忽略。

5.1.2.5監測方案應充分考慮設施所在地(廠址)的地域特征,監測方案應與廠址周圍的地理特征、

氣候特征、社會環境以及居民生活習慣相適應。對于大型核與輻射設施,應制定適合廠址當地特征的監

測方案,原則上應“一址一方案”。在實施監測方案時,采用的監測技術方法也應與廠址周圍的特征相

適應,如空氣中水汽氚的采集方法,北方寒冷干燥地區和南方暖濕地區應分別采用適合于當地氣候特點

的采樣技術方法。本標準提出的各類輻射源監測方案,在執行時可以根據廠址特征等實際情況作適當

調整。

5.1.2.6監測方案的制定是優化的結果,需要考慮監測資源可利用性、不同照射途徑的相對重要性。

在設施運行的初期階段,為證實環境中放射性核素的行為和遷移情況與預測的一致性,頻繁而詳細的環

境監測是必要的,監測方案可以與運行前本底調查方案一致或接近。環境監測的規模不能任意縮減,只

有在若干年后,根據取得的實際經驗并且掌握充分的理由,才有可能縮減環境監測的規模。盡管在正常

排放情況下,無論是在運行的初期還是在運行若干年后,環境中的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水平

仍可能探測不到,但決定減少采樣頻次或縮減環境監測規模必須經仔細審查,并應考慮排放范圍的改變

或計劃外排放的可能性以及公眾關注度。

5.1.2.7輻射源環境監測按實施主體分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性監測和輻射源業主(或營運單位)

實施的自行監測,兩種監測的目的有所不同,監督性監測的目的主要是:監控輻射源的環境排放,為輻

射環境監管提供科學依據;監測輻射源周圍環境質量,為公眾提供環境安全信息;預警核與輻射事件/

事故,確保公眾安全和環境安全。自行監測的目的主要是:檢驗和評價營運設施對放射性物質包容的安

全性和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反饋有利于優化或改進三廢排放和輻射防護設施的信息;對流出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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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中的異常或意外情況提供報警,在合適的時候起動專門程序;檢驗排放對環境影響程度是否控制在

目標值內;評價公眾受到的實際照射及潛在劑量,證明設施對環境的影響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雖然兩種

監測的目的有所不同,監測方案各有側重,但監測內容總體上基本一致,監測數據經過比對認可后可以

互補,但兩種監測不能互相替代。營運單位的自主監測方案應當系統全面,而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督

性監測方案在滿足監測目的的條件下可以適當優化。

5.1.2.8對于多個輻射源相鄰的情況,如果其環境影響范圍重疊,那么制定一個環境監測方案是可行

的,該方案應考慮多個輻射源的排放情況,如GB6249規定的多堆核電廠址,應制定統一的環境監測

方案。但是,如果兩個輻射源相距過遠,且其主要環境影響范圍基本沒有重疊,則應分別制定環境監測

方案。

5.2核設施輻射環境監測

核設施周圍輻射環境監測包括運行前環境輻射水平調查、運行期間環境監測和流出物監測、事故場

外應急監測和退役監測。

5.2.1核動力廠

5.2.1.1運行前環境輻射水平調查監測(本底/現狀調查)

a)調查內容

調查環境γ輻射水平和主要環境介質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

b)調查時間

環境輻射水平調查的時段不得少于連續兩年,并應在核動力廠運行前完成。對于同一場址后續建造

機組的,調查時段不得少于1年,并應在續建機組運行前完成。

c)調查范圍

環境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水平及其他項目的調查范圍以核動力廠為中心、半徑50km內,其余項

目調查范圍半徑為20~30km內。對照點和個別敏感地區,如居民集中點、學校、醫院、飲用水源、自

然保護區等,可以適當超過上述范圍。

d)調查監測內容與頻次

監測內容與頻次可參照HJ969執行。由于各核動力廠的自然環境、氣象及所選堆型不同,監測內

容與頻次可相應調整。

5.2.1.2運行期間輻射環境監測

a)監測內容

監測內容一般包括:環境γ輻射水平和核動力廠放射性排放有關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運

行期間輻射環境監測的環境介質、監測內容原則上與運行前本底/現狀調查相同。

b)監測時間

核動力廠運行后開始監測。

c)監測范圍

環境γ輻射水平的監測范圍一般為廠區半徑20km,其余項目監測范圍為半徑5~10km范圍內區

域。運行期間的環境監測范圍、點位、項目和頻次在運行前環境輻射水平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在取得足

夠的運行經驗和環境監測數據后,通常為5年后,可適當調整監測范圍、項目和頻次。

d)監測/采樣介質和布點原則

1)γ輻射

i)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

以核動力廠反應堆為中心,在核動力廠周圍16個方位陸地(島嶼)上布設自動監測站(含前沿站),

每個方位考慮布設1個自動監測站,濱海核動力廠,靠海一側可根據監管需要設立自動監測站。在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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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1—2021

力廠各反應堆氣態排放口主導風下風向、次下風向和居民密集區應適當增加自動監測站。原則上,除對

照點外,自動監測站應建在核動力廠煙羽應急計劃區范圍內。自動監測站建設要考慮事故、災害的影響。

每個自動監測站應按指定間隔記錄,一般每30秒或1分鐘記錄一次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數據,實行

全天24小時連續監測,報送5分鐘均值或小時均值。部分關鍵站點可設置能甄別核素的固定式能譜探

測系統,對周圍環境進行實時的γ能譜數據采集,并將能譜數據傳送回數據處理中心。

ii)γ輻射累積劑量

在廠界外,以反應堆為中心,8個方位半徑為2km、5km、10km、20km的圓所形成的各扇形區

域內陸地(島嶼)上布點測量。

2)空氣

i)氣溶膠、沉降物

原則上在廠區邊界處、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處、半徑10km內的居民區或敏感區設3~5個采樣

點,點位設置與該方位角的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測點位一致,與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監

測自動站共站選擇其中一個點(優先考慮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處或關鍵居民點)設置空氣氣溶膠24

小時連續采樣,至少每周測量一次總β或/和γ能譜,向監測機構傳輸一次數據。當總β活度濃度大于

該站點周平均值的10倍或γ能譜中發現人工放射性核素異常升高,則將濾膜樣品取回實驗室進行γ能

譜等分析。

對照點設1~2個。氣溶膠采樣每月一次,采樣體積應不低于10000m3。沉降物累積每季收集1次

樣品。樣品蒸干保存,氣溶膠、沉降物年度混合樣分析90Sr。

ii)空氣中3H(HTO)、14C和131I

采樣點設置同氣溶膠、沉降物,點位數可適當減少。3H(HTO)應開展連續采樣,每月分析累積樣品,

根據歷史監測數據,可選擇其中1~2個采樣點,每周分析一個累積樣品或開展在線監測。14C的采樣

體積一般應大于3m3,131I累積采樣體積大于100m3。設置1個對照點位。

iii)降水

原則上在廠區邊界處、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處、半徑10km內的居民區或敏感區設3~5個,對

照點設1個。

3)表層土壤

在核動力廠反應堆為中心10km范圍內采集陸地表層土。應考慮沒有水土流失的陸地原野土壤表面

土樣,以了解當地大氣沉降導致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分布情況;也應在農作物采樣點采集表層土壤。

4)陸地水

i)地表水

選取預計受影響的地表水5~10個(地表水稀少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照點設在不可

能受到核動力廠所釋放放射性物質影響的水源處。對于內陸廠址受納水體,則在取水口、總排水口、總

排水口下游1km處、排放口下游混合均勻處斷面各選取一個點位。

ii)地下水、飲用水

考慮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源和飲用水源處采樣,內陸廠址適當增加采樣點位。可利用廠內監測井,

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設置廠外環境監測井。

5)地表水沉積物

監測江、河、湖及水庫沉積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在核動力廠運行后氣態或液態流出物可能影響

到的地表水體進行采樣,根據當地的地理環境決定采樣點數,盡可能包括所有的10km范圍內的地表

水體。

6)陸生生物

10km范圍內的糧食、蔬菜水果、牛(羊)奶、禽畜產品、牧草等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i)牛(羊)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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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境資料確定是否開展監測。在半徑20km范圍內尋找奶牛(羊)牧場,并確認以當地飼料為主。

ii)植物

原則上采集關鍵人群組食用主要農作物,如谷類1~2種,蔬菜類2~4種,水果類1~2種。如有

牧場,還需要采集牧草。

iii)動物

采集關鍵人群組食用的當地禽、畜1~2種。

7)陸地水生物

監測陸地水養殖產品魚類(注意不可采集以餌料喂養為主的水產品)、藻類和其他水生生物中的放

射性核素含量。

8)海水

監測排污口附近沿海海域海水中放射性核素,對照點設在50km外海域。

9)海洋沉積物

與海水采樣點相同。

10)海洋生物

主要包括魚類、藻類、軟體類以及甲殼類海洋生物,采樣點一般應包括核動力廠附近野生類或當地

漁民的養殖場或放養場(注意不可采集以餌料喂養為主的海產品)。每類生物采集地點不少于3個。

11)指示生物

選擇能夠高水平或快速富集(富集時間短于采樣周期)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的生物,通過測量可以

容易地了解環境中放射性濃度的時間性和空間性變化。陸地上的松葉、杉葉、艾蒿、苔蘚、菌菇等富集

銫同位素,海洋環境的藻類、軟體類、甲殼類富集60Co、58Co、54Mn、99Tc等核素,魚骨和貝類富集鍶

和钚同位素等。

由于各核動力廠的自然環境、氣象因素及所選堆型不同,監測方案有所差別。核動力廠運行期間監

測方案可參照表2制定。各監測對象選擇1~2個對照點。

表2核動力廠運行期間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監測頻次

監測對象布點原則監測項目

采樣分析

設置連續監測自動站,原則上在煙羽

γ輻射空氣吸收劑應急計劃區范圍內16個方位布設監

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連續連續

量率測站點,沿海核動力廠,靠海一側可

γ

根據需要布設監測站點;對照點

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處;廠界周圍

8個方位角按半徑2km、5km、10km、

γ輻射累積劑量γ輻射累積劑量連續1次/季

20km的圓所形成的各扇形區域內陸

地(島嶼)布點;對照點

24小時連續采樣,每天測

量一次總β或/和每周測量

盡量選擇主導風下風向處設置點位,一次γ能譜,當總β活度濃

總β:1次/日;

也可在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度大于該站點周平均值的

連續γ能譜:1次/

落點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10倍或γ能譜中發現人工

空周

氣溶膠a10km的居民區任選其中一個點放射性核素異常升高,則將

濾膜樣品取回實驗室進行γ

能譜等分析

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累積采樣,1次/

γ能譜

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月,采樣體積不1次/月

年度混合樣品分析90Sr

10km的居民區;對照點低于10000m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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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監測頻次

監測對象布點原則監測項目

采樣分析

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

γ能譜累積采樣,

沉降物a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10km1次/季

年度混合樣品分析90Sr1次/季

的居民區;對照點

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

累積采樣,

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10km3H(HTO)、14C、131I1次/月

1次/月

空的居民區;對照點

氣體

氣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

1次/周或在線

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10km3H(HTO)連續

監測

的居民區任選其中1~2個點

廠區邊界、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累積采樣,

降水處、主導風下風向距廠區邊界<10km3H有雨、雪或混合樣品

的居民區;對照點冰雹時1次/月

<10km,16個方位角內(主導風下

90Sr、γ能譜,每個方位最近

表層土壤風向適當加密),部分點位可同農作1次/年1次/年

的1個點加測239+240Pu

物采樣點;對照點

3H(TFWT,OBT)、14C、γ

主導風下風向廠外最近的村鎮;對

植物b農作物能譜、每類至少選擇一個樣收獲期1次/年

照點

品進行90Sr分析

3H(TFWT,OBT)、14C、γ

地主導風下風向廠外最近的村鎮;對

禽、畜能譜,每類至少選擇一個樣1次/年1次/年

照點

動物b品進行90Sr分析

主導風下風向廠外最近的奶場;對

牛(羊)奶131I每季采樣1次/季

照點

根據指示生物濃集特性確定

指示生物盡量選擇廠外煙羽最大濃度落點處收獲期1次/年

監測核素種類

預計受沉降影響的地表水;上游對照平水期、枯平、枯水期各

地表水c總β、γ能譜、3H、14C

點,可選擇部分點位分析14C水期1次

地表水在取水口、總排水口、總排水口下游總α、總β、γ能譜、131I、90Sr、

1次/半年1次/半年

(受納水體)c1km處,排放口下游混合均勻處3H、14C

90Sr、γ能譜,10km范圍內

地表水沉積物同地表水1次/年1次/年

的水體加測239+240Pu

1次/月,抽

廠內監測井1次/月

γ能譜、90Sr、3H,可選擇部測

地下水c

分點位分析14C平水期、枯平、枯水期各

陸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對照點

水期1次

3H、γ能譜、總α、總β,可平水期、枯平、枯水期各

水飲用水c關鍵人群組飲水及可能受影響的水源

選擇部分點位分析90Sr、14C水期1次

受納水體排放口附近;主導風下風向

90Sr、14C、γ能譜,受納水體

植物廠外或流域覆蓋廠址區域面積最大收獲期1次/年

則增加3H(TFWT,OBT)

的水體;對照點

陸地水受納水體排放口附近;主導風下風向

90Sr、14C、γ能譜,受納水體

生物b動物廠外或流域覆蓋廠址區域面積最大1次/年1次/年

則增加3H(TFWT,OBT)

的水體;對照點

根據指示生物濃集特性確定

指示生物受納水體排放口附近1次/年1次/年

監測核素種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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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監測頻次

監測對象布點原則監測項目

采樣分析

3H、總β、40K,可選擇部分

海水c排放口附近海域;對照點1次/半年1次/半年

點位分析14C、90Sr、γ能譜

90Sr、γ能譜,在排放口方位

同海水采樣點,包括潮間帶土、潮下

海洋沉積物5km范圍內選擇點位加測1次/年1次/年

海帶土和海底沉積物;對照點

239+240Pu

排放口附近海域藻類等植物(含指示3H(TFWT,OBT)、14C、90Sr、

植物收獲期1次/年

海洋生物)γ能譜(包括131I)

生物b排放口附近海域魚類、海藻、軟體類3H(TFWT,OBT)、14C、90Sr、

動物1次/年1次/年

以及甲殼類生物(含指示生物)γ能譜(包括131I)

aγ能譜分析應重點關注核設施排放的特征核素,可根據核設施排放的特征核素來選擇分析的核素,氣溶膠及沉降物

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可選擇但不限于7Be(質控用)、54Mn、58Co、60Co、95Zr、131I、137Cs、134Cs、144Ce等放射性核素。

b生物、土壤、沉積物中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可選擇但不限于54Mn、58Co、60Co、95Zr、110mAg、137Cs、134Cs、144Ce

等放射性核素。

c水中γ能譜分析項目一般可選擇但不限于54Mn、58Co、60Co、106Ru、65Zn、95Zr、110mAg、124Sb、137Cs、134Cs、144Ce

等放射性核素。

5.2.1.3運行期間流出物監測

核動力廠運行期間流出物監督性監測內容要求可參考表3和表4,監督性監測樣品數量根據核動力

廠營運單位流出物自行監測樣品總量,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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