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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建立和實行談話提醒制度的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關心、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冶集團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冶集團以及所屬子公司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第三條中冶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和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相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二章日常談話制度第四條日常談話制度是中冶集團黨委和紀委以關心愛護干部為目的,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成員交流思想、溝通情況、交換意見的制度。第五條日常談話由中冶集團黨委、紀委和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實施。談話可結合獎懲、考察考核或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也可結合黨風廉政檢查和黨政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第六條黨政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前的日常談話由集團紀委辦公室和黨群工作部門共同實施。主要內容為:(一) 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二) 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原則的情況;(三)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四)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五) 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維扒發展企業和員工根本利益的情況;(六) 其他需要溝通交流的情況。第七條日常談話也可根據領導干部本人要求進行。凡領導干部本人向集團紀委辦公室或黨群工作部門提出日常談話要求的,應適時安排。第三章任職談話制度第八條任職談話制度是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調任領導職務,經集團黨委及黨群工作部門或紀委辦公室對其進行任職前組織談話和任職廉政教育談話的制度。第九條任職前組織談話由集團黨委指定的領導班子成員或由集團黨委委托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實施。主要內容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有關要求;(二) 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要求;(三) 廉潔自律的有關要求;(四) 向談話對象反饋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五) 向談話對象介紹其新任職崗位領導班子的情況;(六) 聽取談話對象的意見和建議;(七)其他需要談話的內容。第十條任職廉政教育談話由集團紀委辦公室實施。主要內容為:(一)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新任職崗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二) 遵守黨紀政紀、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若干規定(試行)》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三) 新任職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四) 其他需要談話的內容。第十一條任職前組織談話和任職廉政教育談話可采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方式。第四章信訪談話提醒制度第十二條信訪談話制度是集團紀委辦公室或黨群工作部根據群眾舉報,對其中確需提醒注意或就某些無法查實的問題,與本人談話的關心干部、了解情況的制度。第十三條信訪談話由收到信訪件的集團紀委辦公室和黨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一般采取個別談話方式。第十四條信訪談話的主要內容:(一) 要求談話對象說明情況;(二) 聽取談話對象的意見;(三) 根據需要,要求談話對象就信訪件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必要時可要求談話對象作出書面說明并署名。第十五條信訪談話提醒制度也可采取組織函詢的方式,要求函詢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第五章誡勉談話提醒制度第十六條誡勉談話制度是集團黨委和紀委辦公室、黨群工作部門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對其談話提醒的制度。第十七條誡勉談話由集團紀委辦公室和黨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一般采取個別談話方式,也可采取函詢。第十八條在組織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評議)或群眾信訪舉報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但不夠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應進行誡勉談話:(一) 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存在問題;(二) 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原則和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等方面存在問題;(三) 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存在問題;(四) 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方面存在問題;(五) 在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方面存在問題;(六) 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維護、發展企業和職工群眾根本利益方面存在問題;(七) 在公司年度領導干部考核中排名后十位的;(八) 存在其他需要誡勉的問題。第十九條誡勉談話主要內容:(一)向談話對象指出所存在的問題;(-)要求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說明;(三) 區別不同情況,對談話對象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四) 根據具體情況,可要求談話對象限期作出對問題的認識及整改措施的書面報告,并送公司紀委和黨委工作部。第二十條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不得無故不回復。第二十一條經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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