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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工平安教育培訓教材培訓主講人:

培訓時間:

培訓地點:.?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3號?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偫頊丶覍?/p>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撤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平安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平安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平安生產責任。.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科學管理。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平安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播送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置、租賃、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平安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平安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撤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以下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撤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撤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去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平安責任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需要??辈靻挝辉诳辈熳鳂I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平安。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平安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平安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平安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平安和預防生產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平安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平安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平安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平安設施和裝置。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平安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平安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到達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平安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平安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平安檢查,并做好平安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工程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負責,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平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平安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實、平安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平安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平安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工程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平安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粦斪孕型瓿山ㄔO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平安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平安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平安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局部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工程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平安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平安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平安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平安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平安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平安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平安防護用具和平安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平安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平安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平安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平安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平安生產教育培訓。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平安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平安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平安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平安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平安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平安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平安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平安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平安事故及平安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第六章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平安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平安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分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沒有平安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平安生產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平安施工的措施或者撤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撤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平安和預防生產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平安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平安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撤消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平安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平安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的;〔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平安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局部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平安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平安防護用具和平安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藝、設備、材料的。.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平安生產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平安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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