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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5.020
CCSP18
35
福建省地方標準
DB35/T2082—2022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設基本要求
Basicrequirementsforcivilairdefenseevacuationbaseconstruction
DB35/T208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
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人防科學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福建省人防科學研究院、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福建省
標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楊洪、薛莉莉、張弢、劉元、王中興、趙貴華、周勇、劉釗、伏海艷、林靖靖、
盧俊、王彬彬、李海晏。
II
DB35/T2082—2022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落實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設的戰略部署,推動福建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規范化建設,本文件在廣泛征
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福建省城市發展建設實際情況制定。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設需要與國土空間規劃、人民防空方案要求相統一,納入人民防空專項規劃
內容,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與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的城鄉融合發展模式相協調。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設堅持因地制宜、重點建設、平戰結合、平災結合、綠色生態的原則,要求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既有基礎設施,實現資源整合,并充分發揮戰備、社會、經濟綜合效益。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設要求統一規劃,允許分期實施。
III
DB35/T2082—2022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設基本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人民防空疏散基地(以下簡稱“人防疏散基地”)的規劃布局、選址要求、基本功能
組成、規模指標、主要建設內容、主要設施配置及其設計與建設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人防疏散基地的規劃、設計與建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352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
JGJ64飲食建筑設計標準
DBJ/T13-273城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設計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平時peacetime
和平時期的簡稱。國家或地區既無戰爭又無明顯戰爭威脅的時期。
[來源:GB50038—2005,2.1]
3.2
戰時wartime
戰爭時期的簡稱。國家或地區自開始轉入戰爭狀態直至戰爭結束的時期。
[來源:GB50038—2005,2.1]
3.3
臨戰時imminenceofwar
臨戰時期的簡稱。國家或地區自明確進入戰前準備狀態直至戰爭開始之前的時期。
[來源:GB50038—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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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人口疏散populationevacuation
戰時依據敵空襲目標的規模和強度,組織城市人口遠離危險區,避開空襲兵器的殺傷,保存有生力
量和戰爭潛力的有效防護措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
注:按疏散時機,分為早期疏散、臨戰疏散和緊急疏散。
3.5
早期疏散earlyevacuation
戰爭即將爆發至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之前的時間內,按照城市人口疏散計劃,組織城市居民向預
定地域實施的疏散。
3.6
臨戰疏散pre-warfareevacuation
國家宣布戰爭狀態后至戰爭爆發的時間內,按照城市人口疏散計劃,組織重要目標附近、易發生次
生災害目標附近和人口密集區的城市居民向預定近郊區或低危險區實施的疏散,早于緊急疏散。
3.7
緊急疏散emergencyevacuation
空襲警報后,組織留城、留守人員就近就地,利用地形、地物或人防設施等實施的疏散與掩蔽。
3.8
人防疏散基地civilairdefenseevacuationbase
設置在城市人口疏散的主要方向上,位于城市近郊或低危險區,戰時作為城市人口疏散的指揮中心
及部分臨戰疏散人口安置的場所。
注:人防疏散基地戰時是集疏散指揮、人員安置、醫療保障、物資儲備、運輸保障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基地。
平時具備教育培訓及應急避難等功能。
3.9
人防疏散地域civilairdefenseevacuationzone
設置在城市中心城區以外,位于城市遠郊或行政管轄范圍內的鄉鎮,戰時作為城市早期及臨戰疏散
人口安置的主要場所。
注:人防疏散地域戰時具備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和物資保障條件,安置人口與當地居民共同生活,并能開展一定
的生產活動。
3.10
疏散指揮區evacuationcommandarea
人防疏散基地內的核心區域,戰時具有人口疏散指揮、物資籌運、內外通信聯絡、基地管理等職能
的場所。
3.11
人員安置區personnelrelocationarea
人防疏散基地內,戰時保障疏散安置人員居住、生活的場所。
3.12
物資儲備區provisionsstoragearea
人防疏散基地內,戰時儲備疏散安置人口基本生活物資的場所。
3.13
醫療保障區medicalsecurityarea
人防疏散基地內,戰時對傷病員進行早期救治和開展衛生防疫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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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運輸保障區transportationsupportarea
人防疏散基地內,戰時滿足運輸車輛臨時或短期停放、修整的場所。
3.15
有效用地面積effectivelandarea
人防疏散基地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可以有效使用的土地面積,為戰時基本功能區有效用地面積之和。
注:有效用地包含疏散基地內地面建筑與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出入口廣場、內部人行與車行道路、停車場、室外場
地等;不包含疏散基地內不便于使用的林地、水面、不利地形地貌等不適宜建設的土地面積,以及疏散基地出
入口外的道路、綠化等用地面積。
4基本規定
4.1人防疏散基地是城市人防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應根據城市人民防空方案和人民防空專項規劃要
求建設,宜合理利用人民防空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及市政基礎設施等既有資源。
4.2人防疏散基地是城市綠地建設及防災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及其他相
關規劃相協調。
4.3人防疏散基地與人防疏散地域應統一規劃,統籌協調選址與布局、規模與數量、建設標準與服務
保障能力等。人防疏散基地與人防疏散地域的基本建設要求比較見附錄A。
4.4人防疏散基地的建設應堅持平戰結合原則,充分考慮平時功能與戰時功能相適應。平時應結合本
地實際,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功能定位與建設模式,基礎設施建設、主要設施配置等應安全可靠、方便
使用與維護管理,有利于保障戰時功能,有利于快速實現平戰功能轉換。
4.5人防疏散基地戰時應具備疏散指揮、人員安置、物資儲備、醫療保障和運輸保障五項基本功能;
平時應兼顧防災避難、人防宣傳培訓、人防演練和技能訓練等需求。
4.6人防疏散基地可結合平原或條件適宜的山地建設,建設規模應與實際建設條件相適宜,按戰時安
置疏散人口的數量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類。平原地區用地規模宜符合表1的規定;山地地區用地規
模宜按不低于平原地區用地規模的1.2倍取值,用地范圍內的密林、溪流、河湖、深潭、溝壑等不適合
人員使用、不適合開發建設的區域不計入總用地面積。
4.7人防疏散基地的實際可安置疏散人口數量(以下簡稱“實際安置人數”)允許在表1安置疏散人
口數量(以下簡稱“安置人數”)基礎上有20%的增量。當安置人數介于某個區間時,可采用插入法計
算對應的用地面積指標。
表1人防疏散基地分類及規模指標
分類安置疏散人口數量(人)有效用地面積(㎡)總用地面積(㎡)
大型≥6000≥70000≥100000
中型≥2000,<6000≥24500,<70000≥35000,<100000
小型<2000<2450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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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址要求
5.1人防疏散基地位于城市人口疏散的主要方向上,其選址應遵循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有利保障、
有利生存、平戰結合等原則,應根據城市規劃布局、設防等級、人口規模、行政區劃范圍、自然地理條
件等情況,合理控制人防疏散基地與城市中心城區的距離,宜在城鎮開發邊界內,與城郊綠地建設相結
合。
5.2人防疏散基地應具備一定的地幅和隱蔽條件,應選擇水文、地質條件良好,有可靠水源、電源保
障,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宜臨近醫院、衛生所的區域。
5.3人防疏散基地的選址應避開危險源及次生災害易發區,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a)避開敵重要空襲方向和軍事設施、水廠、電廠等重要目標;
b)避開地震斷裂帶,以及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地段;
c)避開水庫或堰塞湖泄洪區、山洪威脅區、洪水期間的主流區、瀕險水利設施下游地段;
d)避開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和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加油(氣)站等有爆炸危險源
地段,并符合重大危險源安全防護距離要求;
e)避開生產或大量使用有毒化學品的工業區,以及有害液體、重毒氣體儲罐等重污染源地段,
且位于這些區域的上風向;
f)避開高壓線走廊、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高壓電桿等的次生災害影響范圍;
g)避開地面建(構)筑物倒塌影響范圍。
5.4人防疏散基地應具備至少與兩條城市疏散干道相銜接的條件,兩條城市疏散干道宜為不同方向。
6功能分區與建設要求
6.1一般規定
6.1.1人防疏散基地應包含疏散指揮區、人員安置區、物資儲備區、醫療保障區和運輸保障區五個戰
時基本功能區。
6.1.2戰時基本功能區的布局宜符合以下規定:
a)當位于平原地區時,各功能區相互毗鄰、集中布置;當位于山地地區時,各功能區可結合地形
分散布置,合理控制規模與間距;各功能區設人行與車行道路,并相互連通;
b)疏散指揮區選擇場地條件良好,水源、電源等基礎設施較齊備的位置;
c)人員安置區選擇場地條件較好,靠近水源、電源的位置;
d)物資儲備區選擇地勢較高,干燥通風,靠近基地出入口,具備運輸及裝卸物資條件的位置;
e)醫療保障區臨近疏散指揮區和人員安置區設置;
f)運輸保障區選擇靠近基地出入口,具備車輛通行、集中停放條件的位置。
6.1.3人防疏散基地內的主體設施包含平時與戰時的功能用房、室外場地等,其建設遵循平戰結合、
綠色環保、經濟適用、安全可靠、景觀協調等原則,并符合以下規定:
a)地面建筑宜為低、多層建筑,宜采用裝配式、綠色節能建筑類型;
b)地面建筑的規劃布局與設計應符合GB50016、GB50352和GB50011的相關要求;
c)大、中型人防疏散基地宜結合地下室或利用地形高差修建人員與物資掩蔽場所、設備房間等;
d)臨時住宿用房、臨時庫房、臨時醫療用房等平時應預留場地,臨戰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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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人防疏散基地內的基本保障設施包含通信設施、監控與廣播設施、消防設施、水電保障設施、
安全保障設施及無障礙設施等,其建設遵循整體統籌、平戰結合、安全耐用、方便維護管理等原則,并
應合理利用既有設施。
6.1.5人防疏散基地內的應急保障設施包含應急設施與應急車輛,可臨戰時設置。
6.2疏散指揮區
6.2.1疏散指揮區宜采用低、多層建筑,應包括指揮用房、通信用房、保障用房、停車庫或停車場、
室外訓練場。各功能用房和停車庫宜集中布置在疏散指揮中心大樓,大、中型疏散基地宜結合地下室設
置戰時人員掩蔽工程;室外訓練場應綜合用地條件、合理布局。
6.2.2指揮用房包括指揮室(具備視頻會議功能)、指揮長休息室、各職能辦公室和機要室;通信用
房包括基本通信室、通信控制室、應急通信與通信值班室、監控與應急廣播室;保障用房包括值班室、
休息室、裝備器材庫、衛生間、盥洗間及固定電站、深井泵房、備用水庫或水箱間等相關設備房間。各
功能房間應合理分區、緊湊布局。
6.2.3裝備器材庫大小根據平時與戰時使用需求確定,宜布置在建筑首層;個人防護用具根據戰時疏
散指揮區工作人員的數量配置,宜設專用房間存放。
6.2.4疏散指揮區以停放應急通信車和小型車為主,大型人防疏散基地宜配置應急電源車;平時有山
林防火需求時,應配置消防車。大型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庫宜按停放2輛輕型車、4輛小型車考慮;中型
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庫宜按停放1輛輕型車、2輛小型車考慮;小型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庫宜按停放2輛小
型車考慮。
6.2.5當停車庫建設數量不足或不適合建設時,可設停車場補充,停車場的車輛配置與用地面積指標
參照停車庫要求;當停車庫滿足配置要求時,也可根據使用需要靈活設置停車場,停車庫與停車場的面
積指標宜符合表2的規定,兩者互為補充。
6.2.6室外訓練場應滿足戰時使用要求,場地平坦、方便人員集結,宜結合綠地設置。
6.2.7疏散指揮區的工作人員數量及相關面積指標宜符合表2的規定。
表2疏散指揮區的工作人員數量及相關面積指標
項目大型中型小型
工作人員數量(人)≥180≥60,<180<60
功能用房建筑面積(㎡)≥5000≥1800,<5000<1800
停車庫最小建筑面積
28014080
或停車場最小用地面積(㎡)
室外訓練場(㎡)≥2400≥1200,<2400<1200
總建筑面積a(㎡)≥5300≥2000,<5300<2000
有效用地面積(㎡)≥5500≥2500,<5500<2500
a總建筑面積為地面疏散指揮中心的功能用房與停車庫建筑面積之和,有人防設施時,可增加人防設施的建筑面積。
6.2.8當人防疏散基地的戰時基本功能區分散布置時,遠離疏散指揮區的其他功能區內宜配置使用面
積不小于8㎡的通信值班室或配置1輛小型應急通信車停車位,其面積應計入所在功能區的面積指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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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疏散指揮區的主要設施配置,宜符合表3的規定。
表3疏散指揮區的主要設施配置
分區主要設施配置大型中型小型
地面疏散指揮中心●●●
室外訓練場●●●
室外停車場◎◎○
主體設施
室外公共衛生間○——
平時地下車庫,戰時人防設施◎◎○
地下設備用房◎◎○
個人防護用具●●●
裝備器材訓練裝備、器材●●●
日常工具●●●
應急通信車●●●
應急設施或應急電源車●◎○
應急車輛設備搶修車◎◎○
輕型消防車○○—
通信、監控、應急廣播設施●●●
消防設施●●●
基本保障設施水電保障設施●●●
安全保障設施●●●
無障礙設施◎◎◎
注1:“●”表示應設,“◎”表示宜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
注2:應急設施和應急車輛臨戰時配置,裝備器材臨戰時補充。
6.3人員安置區
6.3.1人員安置區應包括固定住宿用房、臨時住宿用房、食堂、保障用房和室外公共設施場地。
6.3.2固定住宿用房應根據人防疏散基地平時使用要求和投資建設能力確定建設規模,可采用新建或
租用等方式建設,宜按不低于安置人數的20%設置。臨時住宿用房可采用臨時板房、帳篷等,按扣除
固定住宿用房安置人數后的實際安置人數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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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臨時住宿用房平時應預留場地,臨戰時搭建,應設防洪、防火、防雷電等保護措施,應遠離大
樹和高壓電桿等易受雷擊的物體。平原地區宜集中布置,山地地區可結合地形分散布置。預留場地宜地
面平坦,坡度不應大于0.2%;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時,宜分成臺地,臺地連接處應設擋墻或護坡。
6.3.4固定住宿用房的建筑面積與臨時用房的有效用地面積應根據平時使用需求、建設資金保障能力、
后期維護費用等因素綜合考慮,宜符合表4的規定。
6.3.5食堂宜單獨設置,規模應兼顧平時與戰時需求,符合JGJ64相關設計指標要求。其中,就餐區
面積宜按平時使用需求確定,飲食加工與食品庫房區面積宜按戰時實際安置人數的食品加工需求量考慮,
建筑層數不宜超過兩層。
6.3.6保障用房包括消防水泵房、消防水庫、配電間、值班室、淋浴間、公共衛生間、垃圾存放間。
臨戰時可根據戰時需求,配置應急儲水箱或應急供水車、應急電源車、野戰炊事車、移動淋浴車、移動
廁所、垃圾清運車、消毒噴灑車等。
6.3.7室外公共設施場地宜平整開敞,面積按實際安置人數每人0.4㎡~0.6㎡配置,并宜獨立劃分
防火分隔區。戰時可用于應急保障車輛停放,結合臨時住宿用房設置公共服務點、物資分發點、醫療點、
供水點、垃圾收集點和公共衛生間等;平時可供住宿人員活動或臨時停車使用。
6.3.8人員安置區應設置無障礙通道及設施。
6.3.9人員安置區的規模指標,宜符合表4的規定。
表4人員安置區規模指標
項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用房住宿人數(人)≥1200≥400,<1200<400
臨時用房住宿人數(人)≥6000≥2000,<6000<2000
固定住宿用房建筑面積a(㎡)≥13800≥4600,<13800<4600
食堂建筑面積(㎡)≥2200≥800,<2200<800
保障用房建筑面積(㎡)≥800≥400,<800<400
臨時住宿用房有效用地面積(㎡)
≥48000≥16000,<48000<16000
(含室外公共設施用地及防火間隔面積)
總建筑面積b(㎡)≥16800≥5800,<16800<5800
有效用地面積(㎡)≥55700≥18800,<55700<18800
a表中的固定住宿用房建筑面積按安置人數的20%、人均使用面積8㎡、使用面積系數0.7確定。
b總建筑面積為固定住宿用房、單獨設置的食堂和保障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6.3.10人員安置區的主要設施配置,宜符合表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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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人員安置區的主要設施配置
分區主要設施配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住宿用房●●●
食堂●●●
保障用房●●●
主體設施
臨時住宿用房預留場地●●●
室外公共設施場地●●●
地下設備用房◎◎○
應急儲水箱或應急供水車●●●
野戰炊事車◎◎○
應急設施或
移動淋浴車○○—
應急車輛
移動廁所●●●
可移動垃圾儲運設施●●●
通信設施●●●
消防設施●●●
基本
水電保障設施●●●
保障設施
安全保障設施●●●
無障礙設施●●●
注1:“●”表示應設,“◎”表示宜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
注2:應急設施和應急車輛臨戰時配置。
6.3.11當臨時住宿區采用帳篷搭建時,帳篷按12㎡的規格設置,每個帳篷可滿足4~6人使用。每個
帳篷組為一個防火分隔單元;每個帳篷組團按7個帳篷組配置,并設1處集中的室外公共設施場地,設
置公共服務設施;帳篷單元按3個帳篷組團配置,3個帳篷組團的室外公共設施場地可分散設置,也可
結合設置。帳篷住宿區的分級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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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帳篷住宿區分級控制指標
項目帳篷組帳篷組團帳篷單元
住宿人數(人)≤140≤1000≤3000
防火間距要求(m)≥2≥12≥12
有效用地面積a(㎡)≤600≤8000≤24000
a帳篷組團、帳篷單元的有效用地面積為多個帳篷組、組間防火間隔面積及室外公共設施場地面積之和。
6.3.12帳篷住宿區應劃分防火分隔區,并符合以下規定:
a)每個防火分隔區占地面積不宜大于600㎡,帳篷搭建長度不宜大于50m;
b)防火分隔區內人行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m;
c)防火分隔區內帳篷門與門的最小間距為2m,帳篷門與墻的最小間距為1.5m,帳篷墻與墻的最
小間距為1m;
d)防火分隔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12m,帳篷與臨時板房或其他地面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
于12m;
e)帳篷住宿區應配置室外消火栓;每個帳篷組內應至少配置2個滅火器設置點,每個滅火器設置
點配置MF/ABC4型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最大保護距離20m;
f)帳篷應選用阻燃型、環保材質。
6.3.13當臨時住宿區采用臨時板房搭建時,臨時板房不應超過二層,且總數不宜超過1000間。臨時
板房按24㎡的規格設置,每間面寬4m,山墻進深6m,可滿足4~6人使用。每個板房組為一個防火分
隔區;每個板房區按2個板房組配置,集中設1處400㎡~600㎡室外公共設施場地。臨時板房住宿區
分級控制指標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臨時板房住宿區分級控制指標
項目板房組板房區
住宿人數(人)≤500≤1000
板房間數(間)≤100≤200
防火間距要求(m)≥3≥5
建筑面積(㎡)≤2500≤5000
有效用地面積a(㎡)≤4000≤8000
a板房區的有效用地面積為板房組、組間防火間隔面積及室外公共設施場地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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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臨時板房的布局與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a)臨時板房可單層或雙層布置,以山墻拼接橫向成行,若干行組成一個防火分隔區,單層每行最
大拼接長度不應大于60m,雙層每行最大拼接長度不應大于40m。防火分隔區內兩行板房之
間的行距及山墻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3m,不設置房間門的墻面與相鄰板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b)板房住宿區每個防火分隔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且板房數量不應大于100間。防火
分隔區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5m,與帳篷防火分隔區的間距不應小于12m。當防火分隔區之間
設車行道時,道路的凈寬與凈高均不應小于4m;
c)人員安置區集中設置臨時板房的總數接近1000間時,與其他住宿用房的間距不應小于30m;
d)板房住宿區應配置室外消火栓;每10間臨時板房應至少配置1個滅火器設置點,每個滅火器
設置點配置MF/ABC1型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3具,最大保護距離25m;
e)板房應采用阻燃型、環保材料搭建。
6.3.15人員安置區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符合以下規定:
a)公共衛生間、醫療點、垃圾收集點與帳篷區應留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并宜設置在下風向,
宜用綠化帶隔離;
b)公共衛生間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m,每500人應設1處公共衛生間,并應考慮無障礙設施,
實現糞便無害化處理。當采用移動廁所時,廁位數宜按每100人2個確定;當采用暗坑式水
沖廁所或旱廁時,廁位數宜按每100人1個確定,女廁位數量宜為男廁位數量的1.5倍;
c)醫療點、物資分發點及其他管理服務點的占地面積宜為36㎡;
d)每個帳篷組團配置2處集中供水點,并設遮雨棚,宜按每100人至少1個水龍頭設置;
e)每個帳篷組應設垃圾分類收集桶,每個帳篷組團應設1處垃圾收集點,并配置可移動垃圾儲運
設施;
f)臨時住宿區宜結合室外公共設施場地設置面積不小于70㎡的公共活動場所。
6.4物資儲備區
6.4.1物資儲備區應包括固定庫房、臨時庫房、室外貨場、臨時停車場及附屬用房。物資應分類、分
區存放。大型人防疏散基地的臨時停車場面積宜按停放2輛輕型車、1輛中型車考慮;中型人防疏散基
地停車場面積宜按停放1輛輕型車、1輛中型車考慮;小型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場面積宜按停放1輛中型
車考慮。
6.4.2固定庫房與臨時庫房的建筑面積均宜按不小于每人0.17㎡確定,保障人數分別按實際安置人數
的一半考慮;室外貨場面積按固定庫房與臨時庫房建筑面積之和的30%確定。
6.4.3固定庫房平時應建設到位;臨時庫房平時應預留場地,臨戰時可采用裝配式棚架等快速搭建;
室外貨場平時應建設到位,用于物資臨時堆放、裝卸、晾曬、安全檢查等,可與臨時停車場結合設置;
臨時停車場主要考慮停放輕型車、中型車;附屬用房包括值班室、辦公室、衛生間等,衛生間廁位不應
少于2個,宜為水沖廁所。
6.4.4固定庫房和臨時庫房宜為單層,室內凈高應與貨物堆放高度相匹配,室內外高差不應小于0.3m,
并應有監控、防盜、防鼠、防火、防水、防潮、排水、通風除濕等措施。
6.4.5戰時物資主要包含食品物資、生活物資、設備工具等不同類型,藥品可結合醫療保障用房儲備。
戰時物資的儲備量與保障人員數量、物資保障標準及保障時間等有關。平時庫房的物資儲備量可根據實
際需要確定;戰時庫房的物資儲備量應按實際安置人數保障15d考慮。戰時主要物資儲備符合以下要求:
a)主食儲備量不低于每人每日0.4kg,飲用水儲備量不低于每人每日1.5L;
b)住宿帳篷(12㎡規格)按每4人1頂儲備,醫療帳篷(36㎡規格)按每千人1頂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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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折疊床、棉被、毛巾被、急救包、日常生活用品等按單人儲備。
6.4.6物資儲備區的建設規模宜符合表8的規定。
表8物資儲備區的建設規模
項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庫房建筑面積(㎡)≥600≥200,<600<200
臨時庫房建筑面積(㎡)≥600≥200,<600<200
室外貨場面積(㎡)≥360≥120,<360<120
停車場面積(㎡)20014080
總建筑面積a(㎡)≥600≥200,<600<200
有效用地面積b(㎡)≥3000≥1000,<3000<1000
a總建筑面積不包含臨時庫房建筑面積。
b有效用地面積包含室外貨場和停車場的用地面積。
6.4.7物資儲備區的主要設施配置,宜符合表9的規定。
表9物資儲備區的主要設施配置
分區主要設施配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庫房●●●
臨時庫房預留場地●●●
室外貨場●●●
主體設施
臨時停車場●●●
附屬用房●●●
地下庫房○○—
貨物運輸車●●●
應急設施或
貨物裝卸或搬運工具,如鏟車、推車等●●●
應急車輛
貨物防雨篷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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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物資儲備區的主要設施配置(續)
分區主要設施配置大型中型小型
通信設施●●●
基本消防設施●●●
保障設施水電保障設施●●●
安全保障設施●●●
注1:“●”表示應設,“◎”表示宜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
注2:應急設施和應急車輛臨戰時配置。
6.4.8物資儲備區的固定庫房設計要求主要包括:
a)庫房的防火設計、消火栓、滅火器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配置、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防火間
距等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b)庫房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地坪荷載應滿足貨物堆放及裝卸機械的運輸和通行要求;
c)當利用地下空間或自然巖洞等作為物資儲備庫時,應確保結構安全,并有通風除濕、防潮、防
雨水倒灌及排水等措施。
6.4.9物資儲備區的臨時庫房設計要求主要包括:
a)臨時庫房的搭建材料應采用阻燃型、環保材料,消火栓、滅火器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配置、
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等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b)臨時庫房的預留場地宜做地面硬化處理,滿足貨物堆放及裝卸機械的運輸和通行要求,應高出
周邊地面,并設有效防排水設施,物資宜采用底部架空的貨架存放。
6.5醫療保障區
6.5.1醫療保障區應包括固定醫療用房、臨時醫療用房與停車場。平時用于使用人員的門診、急診、
送醫、常規救治和衛生防疫等;戰時用于安置人員的日常巡診、傷病員的早期救治和衛生防疫等。
6.5.2人防疏散基地的醫療用房主要由診療用房、醫技用房、普通病房、辦公用房、保障用房等組成。
醫療用房的平時床位數根據基地規模配置,戰時醫療帳篷的床位數按人防疏散基地實際安置人數的0.5%
標準確定。戰時普通病房采用36㎡醫療帳篷,每個帳篷設置4~6床;醫療方艙和傳染病房方艙采用4m
×6m規格。
6.5.3戰時供水點、移動廁所宜結合醫療帳篷和醫療方艙設置,供水點1~2處,供水龍頭數量不宜小
于醫療帳篷數量;移動廁所1~2處,每處不宜少于4個廁位,男女各一半;供水點和移動廁所的服務
半徑均不宜超過30m。
6.5.4人防疏散基地醫療用房的設置要求符合表10規定。大型人防疏散基地宜配備遠程醫療系統。大型
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場用地面積宜按停放1輛中型車、2輛輕型車考慮;中型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場用地面積
宜按停放1輛中型車、1輛輕型車考慮;小型人防疏散基地停車場用地面積宜按停放2輛輕型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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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醫療用房設置要求
區域大型中型小型
診療用房內科、外科診室、急診綜合診室、急診診療室
檢查室、X光室、B超室、心檢查室、B超與心電圖室、
檢查室、化驗室、藥房、
醫技用房電圖室、化驗室、藥房、處置化驗室、藥房、治療室、消
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間、治療室、消毒供應室毒供應室
固定
醫療醫護辦公用房2間1~2間1間
用房普通病房2床1床~2床無
開水間、盥洗間、衛生間和污開水間、盥洗間、衛生間和開水間、盥洗間和衛生間
保障用房
物間等(≥20㎡)污物間等(10㎡~20㎡)等(10㎡)
使用面積合計≥250㎡≥100㎡,<250㎡<100㎡
醫療帳篷≥36床(6個~9個帳篷)12~36床(2個~9個帳篷)12床(2個~3個帳篷)
臨時醫療方艙≥4個2~4個2個
醫療
傳染病房方艙2個1~2個1個
用房
供水點、供餐點、供水點、供餐點、供水點、供餐點、
保障設施
移動廁所、污物收集點移動廁所、污物收集點移動廁所、污物收集點
6.5.5醫療保障區應合理分區,潔污分離,合理組織人員與車輛、醫務人員與病人流線,并符合以下規定:
a)醫療用房應設置明顯標識,人員出入口與通道應考慮無障礙設計;
b)醫療廢棄物清運口應單獨設置,遠離人員出入口,且不應與其他基本功能區的垃圾清運口合用;
c)傳染病房方艙應單獨設置,采用消毒措施,與其他房間之間應有不小于20m隔離間距,并應
采用綠化帶分隔;
d)醫療污水應配置消毒處理設施,經消毒處理后排放;
e)醫療廢棄物應單獨收集、消毒處理后單獨清運。
6.5.6醫療方艙、醫療帳篷平時預留場地的地面宜平整開敞。
6.5.7醫療保障區的規模宜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醫療保障區規模
項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醫療建筑面積(㎡)≥360≥150,<360<150
臨時醫療用地面積(㎡)≥1200≥500,<1200<500
停車場用地面積(㎡)200140120
總建筑面積a(㎡)≥360≥150,<360<150
有效用地面積(㎡)≥2000≥900,<2000<900
a總建筑面積為固定醫療用房建筑面積,不包含帳篷醫院、方艙醫院等臨時醫療用房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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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醫療保障區的主要設施配置,宜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醫療保障區的主要設施配置
分區主要設施配置大型中型小型
固定醫療用房●●●
主體設施臨時醫療用房預留場地●●●
停車場●●●
醫用帳篷、醫療方艙及配套裝備●●●
移動廁所●●●
應急設施或醫療救護車●●●
應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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