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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三月2024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xin概況

隋朝(581—618)唐朝(618-907)迨至隋一土宇不再傳失統緒唐高祖起義師除隋亂創國基二十傳三百載梁滅之國乃改

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繁榮鼎盛時期柏楊:中國歷史上的第二個黃金時代自唐朝建立至安史之亂平息(130年)貞觀之治(627—649)開元盛世(713—741)概況我國傳統法制發展的成熟完備階段《開皇律》→《貞觀律》→《永徽律疏》

“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于唐”

(柳贊《唐律疏議序》)本章基本內容隋朝法制概況唐朝的立法成就唐朝法律對社會的全面調整唐律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節隋朝法制概況《開皇律》的立法成就隋朝的法制狀況

一、《開皇律》的立法成就隋文帝(541—604)隋文帝開皇(581-600)元年“更定新律”,于同年十月正式下詔頒行開皇三年再次“更定新律”,形成12篇500條的《開皇律》一、《開皇律》的立法成就本著上“采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其折衷”的原則“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當時的一部有代表性的較為系統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1.改革完善法典體例仿照北齊律并進行必要的合理的修改形成12篇的篇目體例,為唐律所沿用《開皇律》與魏晉南北朝主要律典比較名稱朝代篇目首篇首創制度《新律》(魏律)三國曹魏18篇刑名八議《泰始律》(晉律)兩晉20篇620條刑名“準五服以制罪”法例律注(張斐、杜預)北齊律北朝北齊12篇949條名例重罪十條《開皇律》隋朝12篇500條名例五刑十惡

北齊律949條開皇律500條1名例1名例2禁衛2衛禁5違制3職制3婚戶4戶婚11廄牧5廄庫4擅興6擅興8賊盜7賊盜7斗訟8斗訟6詐偽9詐偽12雜律10雜律9捕斷11捕亡12斷獄10毀損2.正式確立封建五刑制度封建五刑開皇律北周律死刑兩等(絞、斬)五等(磬、梟首、裂、絞、斬)流刑三等,改為居作(1000-2000里)五等,附加鞭笞(2500-4500里)徒刑五等(1-3年)五等,附加鞭笞(1-5年)杖刑杖刑五等(60-100)鞭刑五等(60-100)笞刑笞刑五等(10-50)杖刑五等(10-50)3.首創“十惡”罪名(十惡不赦)

將北齊(“重罪十條”)的反逆、大逆、叛、降四種重罪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三種罪名,新增不睦罪名凡是犯有“十惡”重罪者,一般“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雖會赦,猶除名”

為唐宋明清各代所繼承沿用

4.擴大官僚貴族特權(議減贖當)首創“例減”制度

對“八議”人員及七品以上官員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減刑一等處置“正從九品三十階”:一品為高,九品為低。九品中每品分為正從,自正一品至從九品,凡十八級;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級又分上、下兩階,共計九品三十級。不入九品者為流外之官。隋唐職官三品以上為貴,五品以上為“通貴”,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貴”之別。4.擴大官僚貴族特權系統規定贖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員的一般性犯罪,依法享受以銅贖免所處罪刑的特權從笞十至絞、斬兩等死刑,贖銅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4.擴大官僚貴族特權進一步健全規范官當制度以官職折當所處徒刑或流刑,分為“公罪”與“私罪”兩種情況“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律系表(程樹德《九朝律考》)法經—秦律—漢律—魏律—晉律—梁律—陳律

后周律

后魏律

北齊律

開皇律—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大業律

(一)隋文帝統治初期的“令行禁止”(開皇)五年,侍官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開皇)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并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隋書·刑法志》)

案例:“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楊俊是隋文帝的第三個兒子,封為秦王,任命為并州總管。他在任上大興土木,建造的王府竭盡奢華,超過了“令”所規定的規格。又放債取息,盤剝百姓。上以其奢縱,免官,以王就第。左武衛將軍劉升諫曰:“秦王非有他過,但費官物營舍而已。臣謂可容。”上曰:“法不可違。”升固諫,上忿然作色,升乃止。其后楊素復進諫曰:“秦王之過,不應至此,愿陛下詳之。”上曰:“我是五兒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別制天子兒律?以周公之為人,尚誅管、蔡,我誠不及周公遠矣,安能虧法乎?”卒不許。

(《隋書·列傳第十》)隋朝已有“令”這一法律形式(如《開皇令》)隋文帝統治初期良好的法制狀況

(二)隋文帝統治后期的違法毀法“喜怒不恒,不復依準科律”,“每尚慘急”,“喜怒不常,過于殺戮”,文武官員“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每于殿廷(用刑杖)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于殿庭殺人”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隋書·刑法志》)(二)隋文帝統治后期的違法毀法自開皇十三年起,多次明令更改法律,加重定罪量刑幅度。各級官僚于“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民眾“盜一錢已上皆棄市”;“四人共盜一榱桶,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隋書·刑法志》)(三)隋煬帝(569-618)統治時期的“更立嚴刑”

煬皇帝,高祖第二子也。上美姿儀,少敏慧,高祖及后于諸子中特所鐘愛。618年隋煬帝在江都(今江蘇揚州)被部將宇文化及等縊殺。(三)隋煬帝(569-618)統治時期的“更立嚴刑”(視頻)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九年,又詔為盜者籍沒其家”

(四)隋朝法制的歷史教訓初期良好,后期破壞立法和實踐脫節沈家本(1840—1913):觀煬帝之先輕刑而后淫刑,與文帝如出一轍。文淫刑而身被弒,煬淫刑而國遂亡。蓋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而已。《隋書》:跡其衰怠之源,稽其亂亡之兆,起自高祖,成于煬帝,所由來遠矣,非一朝一夕。(一)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也”

(《唐律疏議》)把德禮教化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途徑,而將刑罰鎮壓僅僅作為維護統治的權宜手段(一)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德禮教化與刑罰鎮壓二者之間的關系在不斷發生變化:“明德慎罰”禮刑并用(西周)“德主刑輔”先禮后刑(西漢)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唐朝)(二)寬簡穩定,慎獄恤刑

1.立法寬簡所謂寬,即在定罪量刑、適用法律方面,要求立法寬緩、用刑持平。死刑案件,關系“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確立了“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復奏,天下諸州三復奏”的死刑奏聞復核審批制度。

(二)寬簡穩定,慎獄恤刑

1.立法寬簡所謂簡,即在制定法律、編纂法規等立法形式方面,要求精簡律文、約省條目。

唐太宗:“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唐高宗李治:“畫一之制,簡而易從,約法之章,疏而不漏。”

(二)寬簡穩定,慎獄恤刑

2.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貞觀10年)“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唐高祖時)“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終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唐朝末年)“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

(三)“理國守法,事須畫一”

貞觀(627—649)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太宗曰:“雖是藩邸舊勞,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幸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jìyú),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貞觀政要·刑法》上曰:“甑生違李靖節度,又誣其反,此而可寬,法將安施!”

(《資治通鑒》卷一九四)

“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貞觀六年(632年),上嘗罷朝,怒曰:“會須殺此田舍翁。”后問為誰,上曰:“魏征每廷辱我。”后退,具朝服立于庭,上驚問其故。后曰:“妾聞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賀!”上乃悅。《貞觀政要·公平》

卒時,太宗悲慟之極,謂侍臣:“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見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魏徵沒,朕亡一鏡矣!”

(《資治通鑒》卷一九六)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動及其成果(一)《唐律疏議》

1.修訂過程高祖時期的武德制律太宗時期的貞觀定律高宗時期的永徽制疏玄宗時期的開元刊定(一)《唐律疏議》

1.修訂過程法典名稱頒布時間修定者地位和評價1武德律高祖武德七年(624)裴寂等唐朝首部成文法典,“一準隋開皇之律”2貞觀律太宗貞觀11年(637)長孫無忌、房玄齡“唐律以貞觀所修為定本”(沈家本)3永徽律疏高宗永徽四年(653)長孫無忌等宋元時稱為《唐律疏議》中國古代法典和法律解釋的集大成者4開元律疏玄宗開元25年(737)為《唐律疏議》的最終完成和保存傳世奠定了基礎20080158.關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太宗在位時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確立了"十惡"即"重罪十條"制度C.《永徽律疏》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做了精確的解釋,而且盡可能以儒家經典為根據D.《永徽律疏》是對《貞觀律》的解釋,在中國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貞觀律》ABD200301(多選)38.《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下列關于《唐律疏議》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唐律疏議》是由張斐、杜預完成的法律注釋

B.《唐律疏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

C.《唐律疏議》奠定了中華法系的傳統

D.《唐律疏議》對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BC(一)《唐律疏議》

2.內容結構12篇502條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綜合性法典

現代刑法典體例唐律疏議12篇502條刑事實體法刑法總則1名例2衛禁3職制4戶婚刑法分則5廄庫6擅興7賊盜8斗訟9詐偽10雜律刑事訴訟法11捕亡12斷獄(一)《唐律疏議》

3.立法成就結構嚴謹,篇目、律條設置與排列比較合理各篇及其律條的排序符合內在邏輯律文與疏議有機結合,彌補法律條文漏洞《唐律疏議·名例》

“盜詐取人財物首露”首句

諸盜、詐取人財物而于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

《疏》議曰:盜,謂強盜、竊盜。詐,謂詐欺取人財物。而能悔過,于財主首露,與經官司首同。若知人將告而于財主首者,亦得減罪二等。

問曰:假有甲盜乙絹五匹,經乙自首,乙乃取甲十匹之物,為正、倍等贓,合當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贓。甲既經乙自首,因乃剩取其物,既非監主,而乃因事受財,合科坐贓之罪。(二)《唐六典》

1.體例和內容開元26年(738),最終完成《唐六典》的編纂《唐六典》共30卷,分為正文與附注兩部分。正文:關于官府組織立法與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附注:追溯各級機構和官職的歷史沿革。(二)《唐六典》

2.地位和影響我國現存第一部重要的古代行政法典宋編條法事類,明清制定《會典》,淵源于此三、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漢朝:律、令、科、比魏晉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唐朝:律、令、格、式

(一)律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規《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開元律》(二)令

令是國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規范,與律并行的制度性法典“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令以設范立制”《開元令》:官品令、戶令、選舉令等《衣服令》: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鐵為柱,其上施珠兩枚,為獬豸之形。左右御史臺流內九品以上服之。

《唐律疏議·雜律》:違令罪,笞五十(三)格格是經整理修改的匯編皇帝因事因人發布的制敕的單行法規。又稱“敕格”、“永格”。“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格以禁違止邪”《留司格》、《散頒格》效力高于律令(三)格唐中宗《神龍散頒刑部格》中的一條私鑄錢人,勘當得實,先決杖一百,頭首處盡,家資沒官;從者配流;不得官當、蔭贖,有官者,仍除名。勾合頭首及居停主人,雖不自鑄,亦處盡,家資亦沒官。《唐律疏議·雜律·私鑄錢條》: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唐中后期的“格后敕”制敕的簡單匯編唐玄宗開元19年(731)頒布《格后長行敕》中唐以后,刪編“格后敕”成為主要立法活動,編敕取代格成為正式法典(四)式式是中央國家機關行政活動的辦事細則與公文程式“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式以軌物程事”開元《水部式》: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磴,其水以下即棄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聽動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磴斗門下著鎖封印,仍去卻磴石,先盡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須澆田,任聽動用。《唐律疏議·雜律》:違式罪,笞四十。律、令、格、式之間的互為補充、相輔相成關系《唐六典》:“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令、式屬于命令式規范律、格屬于禁止性規范唐中后期的“刑事統類”唐宣宗大中七年(853),詔令刑部頒行《大中刑律統類》將《永徽律疏》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后人簡稱為《刑統》,成為五代至宋的法典形式。后唐同光二年(924年),編定《同光刑律統類》13卷后周顯德五年(958年),編定《大周刑統》21卷。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編修《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第三節唐朝法律對社會的

全面調整一、刑事法律規范(一)刑名(五刑)(一)刑名(五刑)

1.笞刑2.杖刑刑具規格(cm)部位五等大頭小頭長笞刑楚枝(荊條)2分0.621.5分0.473尺5寸108.85臀部腿部10至50杖刑常行杖(削平竹節)2.7分0.841.7分0.533尺5寸108.85臀部腿部脊背60至100(一)刑名(五刑)

3.徒刑又稱勞役刑或自由刑共分五等,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相差半年(一)刑名(五刑)

4.流刑流2000、2500、3000里,均居作一年《開皇律》:流1000、1500、2000里,分別附加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加役流唐高祖武德年間,增設斷趾刑作為死刑減等之刑唐太宗貞觀六年,又改斷趾刑為加役流,即在流三千里的基礎上,增加居役為三年(一)刑名(五刑)

5.死刑分為絞、斬兩等(一)刑名(五刑)以上法定五刑共分二十等。除“十惡”等重罪外,可以銅贖抵相應罪刑由笞十到斬刑,分別交納一斤至一百二十斤銅。由輕到重排列刑種與刑等,更為合理和科學隋《開皇律》:死、流、徒、杖、笞(二)“十惡”《唐律疏議·名例》:“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1.謀反

策劃違反上天的常道“謂謀危社(土地神)稷(谷物神)”江山社稷

2.謀大逆

最大的悖逆恩德“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宮(“紫微宮”)闋(觀)

3.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4.惡逆

極端兇惡,悖逆尊長親屬“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

背離做人的正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于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造畜蠱毒厭魅6.大不敬

罪行重大,無嚴肅恭敬之心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7.不孝

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

8.不睦

九族之間不能和睦共處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大功以上尊長: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堂伯叔父母、堂姑,堂伯叔祖父母、祖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9.不義

背棄名份上的道義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10.內亂

家中親屬之間的淫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十惡”的定罪量刑原則“誅心”原則重刑原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決不待時”株連原則“常赦所不原”原則(三)刑罰適用原則1.刑事責任年齡(老少廢疾減免刑罰)

01.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諸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十歲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癡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廢),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九十以下)、(七歲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惡疾、癲狂、兩肢廢、兩目盲),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刑事責任年齡(老少廢疾減免刑罰)02.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我國刑法:14周歲以下)03.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十五以上,七十以下。

(我國刑法:18周歲以上)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2.同居相隱不為罪諸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謀反、謀大逆、謀叛)者,不用此律。親親得相首匿(漢朝):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3.自首減免刑罰(前朝淵源)西周:《尚書·康誥》曰:“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秦律:“自出”。《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笞五十,備系日”。漢代:“先自告除其罪”《漢書·衡山王傳》:“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魏律》:改漢律中的“自告”為“自首”,并為后世所沿用。3.自首減免刑罰(本朝規定)

01.明確了構成自首的法定條件

(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自首: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刑法67條1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新: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

視為自首:(原則上須本人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犯罪皆經所在官司首)諸盜、詐取人財物而于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3.自首減免刑罰(本朝規定)

02.自首者所得贓物必須依法如數償還正贓猶征如法。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征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還官、主。

3.自首減免刑罰(本朝規定)

03.規定了對自首不實及不盡者的處理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不實謂強盜得贓,首云竊盜贓,雖首盡,仍以強盜不得財科罪之類。自首不盡謂枉法取財十五匹,雖首十四匹,余一匹,是為不盡之罪。3.自首減免刑罰(本朝規定)

04.限定了不適用自首的部分犯罪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其于人損傷,于物不可備償,即事發逃并私習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謀反等重罪(司考教材)3.自首減免刑罰(本朝規定)

05.規定了自首的其他處理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盜牛之犯仍坐之類。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別言余罪者,亦如之。(刑法67條2款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3.自首減免刑罰(中西對比)外國刑法只有少數國家(如日本、格陵蘭、俄羅斯)規定了自首制度,基本上是作為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考慮情節,規定得不詳細。唐律中對自首的規定更為全面,便于適用。

4.區分“公罪”與“私罪”原則A.含義不同: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如“擅賦斂”而無私利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如盜竊、強奸);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如徇私枉法)。4.區分“公罪”與“私罪”原則B.處罰有別: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C.區分目的:保護官吏執行公務的積極性防止官吏假公濟私5.類推原則(規定和適用)“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出罪”:依法決定減輕或免予刑事責任者舉重以明輕:“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

“入罪”:依法決定追究或加重刑事責任者舉輕以明重:“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5.類推原則(利弊)利: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弊:廣泛適用以致頻繁濫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6.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同類(同國籍外國僑民):“屬人主義”原則異類(不同國籍僑民):“屬地主義”原則評價:尊重了外國的法律傳統與風俗習慣維護了唐朝的國家主權與法律尊嚴2006單選17.唐朝開元年間,旅居長安的突某(來自甲國)將和某(來自乙國)毆打致死。根據唐律關于"化外人"犯罪適用法律的原則,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適用當時甲國的法律B.適用當時乙國的法律C.當時甲國或乙國的法律任選其一D.適用唐朝的法律D二、行政法律規范(一)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權體制

1.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六部職責三省職責最高行政執行機關尚書省吏部文職官員主持全國行政事務戶部戶婚田土禮部禮儀教育兵部武官軍事刑部司法行政工部工程生產中樞決策機關中書省掌管軍國政令、草擬制敕詔命、處理奏章公文門下省審核及封駁或訂正各種政令和奏章公文(一)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權體制

2.地方行政機構州、縣兩級制,州設刺史,縣設縣令。縣下設里、鄉、村等基層組織城市設坊等居民組織(二)職官制度

1.科舉取士制度常設考試科目:秀才、明經(經書)、進士(時務策)、明法、明字(文字)、明算(算學)明經、進士最受重視(“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二)職官制度

1.科舉取士制度明法科:尚書省組織的法學考試科目試律、令各一部,每部試十貼存在六七百年(二)職官制度

1.科舉取士制度烏衣巷劉禹錫(進士)朱雀橋邊野草花,烏衣巷口夕陽斜;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二)職官制度

1.科舉取士制度作用:從中小地主階層及其他寒門庶族選拔政治人才唐朝進士總數在萬人左右,唐代369名宰相,80%是進士出身英雄入彀:“嘗私幸端門,見新進士綴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入我彀中矣。’”(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一)只取得做官資格(二)職官制度

2.官吏選任制度“釋褐”考試:其中文職官員的考試由吏部主持掌管,武官的考試則由兵部負責。

吏部選任官吏標準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第四節唐律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一、唐律的基本特點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宮進講《唐律》,后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于唐。”

(《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清朝律學家薛允升:“繁簡得其中,寬嚴亦俱得其平,無可再有增減者矣。”

(《唐明律合編·序言》)

(一)依禮制律,禮法合一“一準乎禮”的表現1.以禮為立法根據2.以禮為定罪量刑的標準3.以禮注釋經典唐太宗:“失禮之禁,著在刑書。”(二)中典治國,用刑持平“出入得古今之平”1.在法定刑制方面,唐律比前后各代都相對寬緩適中。唐律:笞、杖刑均為比較規范的獨立刑,徒、流刑屬于有刑期限制的勞役刑,死刑僅限定為絞、斬兩等。先秦時期:墨、劓、剕、宮、大辟五刑秦漢以來:具五刑、腰斬、宮刑、斬左右趾刑宋元明清時代:凌遲、刺配、充軍等刑。

2.在量刑幅度方面,唐律比前后各代都相對輕緩。

對謀反罪的處罰:唐律:本人處斬,僅父子年十六以上處絞,十五以下之子及緣坐婦女沒官。秦漢律:本人腰斬或具五刑,“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

明清律:本人凌遲,十六歲以上男子皆斬,十五歲以下男子及緣坐婦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沒官(三)科條簡約,規范詳備科條簡約

12篇502條的篇章體例結構

規范詳備1.調整范圍極為廣泛2.法律內容極為豐富3.所有主要的不法行為都被網羅其中

二、唐律的歷史地位(一)促進了唐朝的興旺繁榮

1.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全國戶數不斷增加200余萬[武德年間(618-625)]300余萬[貞觀年間(627-648)]890余萬[天寶十四年(755)]物價越來越便宜開元十三年,東都斗米15錢;天寶末年,兩京斗米不到20文。儲糧豐富天寶八年(749)官倉存糧達9600石之多,相當于1152億斤。

洛陽含嘉倉(1971年發現,儲谷50萬斤)

160窖存谷與底層結構(長52.2厘米、寬33厘米、高47厘米)(一)促進了唐朝的興旺繁榮

2.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632年,全國判處死刑的罪犯290人633年9月,290人全部回獄(一)促進了唐朝的興旺繁榮

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遠行不勞吉日出。

齊紈魯縞車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宮中圣人奏云門,天下朋友皆膠漆。

百余年間未災變,叔孫禮樂蕭何律。——杜甫《憶昔》

3.本朝詩人的描述(一)促進了唐朝的興旺繁榮

4.外國史學家的認同在唐初諸帝時代,中國的溫文有禮、文化騰達和威力遠被,同西方世界的腐敗、混亂和分裂對照的是那樣的鮮明。

……在唐朝,中國的極盛時代……中國呈現了繁榮、幸福和文藝活躍的景象遠在任何同時代國家的前頭。—[英]赫·喬·韋爾斯《世界史綱》(二)對后世宋元明清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五代時期:各個政權(后漢除外)的立法大都取法于唐律。宋朝:“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宋史·刑法志》)“《刑統》今其書尚存,質言之,即唐律也。”(程樹德)元朝:“參照唐宋之制”,修訂《至元新格》。(二)對后世宋元明清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明朝:明律在制定初期,朱元璋曾下令大臣每天講解唐律二十條;《大明律》的立法精神與主要內容仍以唐律為楷模。清朝:清律的制定,直接以明律為藍本,實際上則遠宗唐律。

(三)對周邊亞洲其他國家的古代立法

產生了直接影響耶陵(林)謂羅馬曾三次征服世界。中國于東方古代之亞洲亦曾一度以武力支配之,一度以儒教支配之,一度以法律支配之。——[日]仁井田陞(唐律)成為2000年東亞刑律之準則——陳寅恪(1890-1969)(三)對周邊亞洲其他國家的古代立法

產生了直接影響

1.唐律對日本的影響日本的“遣唐使”、留學生和學問僧來到中國學習唐律視頻:晁衡(三)對周邊亞洲其他國家的古代立法

產生了直接影響

1.唐律對日本的影響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01年)頒布的《大寶律令》元正天皇養老二年(718年)頒布了《養老律》嵯峨王朝的明法博士額田今足來中國求教日本刑律問題“自奈良至平安時期,吾國王朝時代之法律,無論形式上與精神上皆依據唐律。”

——[日]桑原騭藏博士(三)對周邊亞洲其他國家的古代立法產生了直接影響

2.唐律對朝鮮的影響高麗法律共71條,其中69條取自唐律500條,另兩條亦摘錄于唐朝《獄官令》

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

——《高麗史·刑法志一》(三)對周邊亞洲其他國家的古代立法產生了直接影響

3.唐律對越南的影響林邑國典章制度大都仿唐制“遵用唐、宋之制”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頒布的《刑書》三卷陳太尊建中六年(1230年)制定的《國朝刑律》“參用隋、唐”,“歷代遵行,用為成憲”黎氏王朝《洪德律》中的《刑法名例之律》結論: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羅馬法、拿破侖民法典、《唐律疏議》堪稱世界法律史上三塊引人注目的豐碑。如果說羅馬法是奴隸制法律的典型,拿破侖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法律的楷模,那么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唐律疏議是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高紹先(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第五節唐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一)中央司法機關體系名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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