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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消防工程項目檢查測試與驗收保障措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裝置基本功能應符合規范要求,檢驗時能自動報警及信號有反饋顯示,聯動功能符合要求,檢驗時能實施設計及相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系統聯動,并有信號反饋顯示。

具體檢測方案如下:

1、系統布線

1.1管路加固措施

1.1.1技術要求:

1)管路入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穿線之前,管口去毛刺。進入吊頂內敷設,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2)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1.1.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1.2管路連接處理

1.2.1技術要求:

1)導線穿管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2)敷設于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連接處,均應做密封處理。

1.2.2檢驗方法:目測。

1.3導線接頭

1.3.1技術要求: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1.3.2檢驗方法:目測。

1.4管路接線盒

1.4.1技術要求:當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兩個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4.2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

1.4.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管子長度,核定接線盒位置。

1.5管路材料

1.5.1技術要求: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采用穿金屬管、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方式

布線。

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報線路應采取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當必須明敷時,應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電纜時,可直接設在電纜豎井或吊井內有防火保護措施的封閉式線槽內。

1.5.2檢驗方法:目測。

1.6布線要求

1.6.1技術要求: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穿管絕緣導線或電纜的總截面積不應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1.6.2檢驗方法:目測。

1.7傳輸線路導線截面積

1.7.1技術要求:管敷絕緣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絕緣導線截面積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電纜截面積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線。1.7.2檢驗器具:0一25mm干分尺。

1.7.3檢驗方法:用干分尺測量單根導線直徑d(mm)。

1.8絕緣電阻

1.8.1技術要求:系統每個回路對地絕緣電阻和導線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

1.8.2檢驗器具:兆歐表。

1.8.3檢驗方法:斷開探測器與控制器的連接,使被測回路與控制器脫離,將探測器所有接點相互短接,在該短接處和穿線金屬管(或接地線)間,用500V兆歐表,持續60s測量絕緣電阻,記錄測量時電阻的最小值或檢查施工測試記錄。

1.9接地電阻

1.9.1技術要求:工作接地電阻,單獨接地時電阻值應小于4Ω;聯合接地時,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Ω。

1.9.2檢驗器具:接地電阻測試儀。

1.9.3檢驗方法:應按SDJ8—79規定執行或檢查施工測試記錄。

1.10線路電壓等級

1.10.1技術要求:系統布線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當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V時,選用導線電壓等級不應低于交流250Vl當額定工作電壓超過50V時,導線的電壓等級不應低于500V。

1.10.2檢驗方法:目測,檢查選用導線有關技術資料。

2、火災探測器

點型火災探測器

2.1外觀

2.1.1技術要求:

1)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2)表面涂覆層無腐蝕、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2.1.2檢驗方法:目測,檢查選用火災探測器型號、規格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2.2牢固程度

2.2.1技術要求:探測器底座安裝應牢固,檢驗時探測器不應發出故障和火災報警信號。

2.2.2檢驗方法:手感,用橡皮錘敲打探測器觀察。

2.3設置位置

2.3.1技術要求:

1)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2)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2.3.2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2.3.3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2.4安裝間距

2.4.1技術要求:

1)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l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距離的一半。

2)感煙、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不應超出表1所規定的范圍。

2.4.2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線墜、支撐桿等。2.4.3檢驗方法:用線墜測定安裝位置,用卷尺測量探測器之間及與端墻距離。見圖1:

2.5安裝傾斜角

2.5.1技術要求: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度。

2.5.2檢驗器具:萬能角度尺、線墜、支撐桿等。

2.5.3檢驗方法:用線墜過探測器中心作一垂線,用萬能角度尺測量。

2.6確認燈的安裝位置

2.6.1技術要求: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2.6.2檢驗方法:目測。

2.7確認燈的功能

2.7.1技術要求:探測器報警后,應啟動探測器確認燈。

2.7.2檢驗方法:目測。

2.8報警功能

2.8.1技術要求: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情,其響應閡值達到預定值時,探測器應輸出火警信號;當探測器連線短路或與底座脫離時,應輸出故障信號。

2.8.2檢驗器具: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

2.8.3檢驗方法:用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作用探測器,手動造成探測器連線短路、斷路。

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3.1外觀

3.1.1技術要求:

1)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2)組件應完整,有明顯標志。

3.1.2檢驗方法:目測。

3.2牢固程度

3.2.1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傾斜。

3.2.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3.3確認功能

3.3.1技術要求:啟動按鈕,按鈕處應有可見光指示。

3.3.2檢驗方法:啟動按鈕,觀察是否有可血光指示。

3.4安裝高度

3.4.1技術要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安裝在距地面高度1.3—1.5m處。

3.4.2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3.4.3檢驗方法:目測,用卷尺測量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距地面高度。

3.5距防火分區最遠點距離

3.5.1技術要求: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手動按鈕宜設置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

3.5.2檢驗器具:O一50m卷尺。

3.5.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手動報警按鈕到防火分區最遠點的步行距離。

3.6報警功能

3.6.1技術要求:操作報警按鈕啟動部位,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直到啟動部位復原,報警按鈕方可恢復原狀態。

3.6.2檢驗方法:手動操作報警按鈕,使其處于報警狀態,觀察報警情況。

4、火災報警控制器

4.1集中報警控制器銘牌4.1.1技術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檢驗報告,控制器的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4.1.2檢驗方法:目測。

4.2集中報警控制器安裝尺寸

4.2.1技術要求:

1)正面操作距離:當設備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當其中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離不應小于1m。

3)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4)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5)在墻體上安裝時,要求同4.4.4。

4.2.2檢驗器具:O一5m鋼卷尺。

4.2.3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3樓層顯示器、復示器等銘牌

4.3.1技術要求:提供火災報警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檢驗報告,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4.3.2檢驗方法:目測。

4.4樓層顯示器、復示器安裝尺寸。

4.4.1技術要求:

1)樓層顯示器、復示器安裝在墻上時,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2)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4.4.2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4.4.3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5牢固程度

4.5.1技術要求:安裝牢固、平穩、無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應采取加固措施。

4.5.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6柜內配線

4.6.1技術要求:配線清晰、整齊、美觀、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固。

4.6.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7導線編號

4.7.1技術要求:電纜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編號應與圖紙符合,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4.7.2檢驗方法:目測。

4.8接線端子的接線根數

4.8.1技術要求: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子,其接線不應超過兩根。

4.8.2檢驗方法:目測。

4.9電纜芯和導線的余量

4.9.1技術要求:電纜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4.9.2檢驗方法:目測。

4.10導線的綁扎

4.10.1技術要求:導線應綁扎成束。

4.10.2檢驗方法:目測。

4.11控制器接地

4.11.1技術要求:控制器應有保護接地,接地線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4.11.2檢驗方法:目測。

4.12控制器接地標志

4.12.1技術要求:控制器接地應有標志,應明顯、持久。

4.12.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13電源

4.13.1技術要求:

1)主電源應采用消防專用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或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采用消防系統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插頭。

3)主電源的保護開關不應采用漏電保護開關。

4.13.2檢驗方法:目測。

4.14電源線標志

4.14.1技術要求:控制器主電源線應有明顯標志。

4.14.2檢驗方法:目測。

4.15助焊劑類型

4.15.1技術要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4.15.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16報警音響

4.16.1技術要求: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lm處,音M向器件的聲壓級應在65—115dB。

4.16.2檢驗器具:聲級計。

4.16.3檢驗方法:用聲級計測量報警音響聲壓級。

4.17控制器基本功能

4.17.1技術要求:

1)報警功能: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信號,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二次報警:控制器第一次報警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此時如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時,應能重新啟動。

3)故障報警:當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控制器與傳輸火災報警信號作用的部件發生故障時,應能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4))自檢功能:控制器應有本機自檢功能。

5)火災優先功能:當火災和故障同時發生時,火災應優先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6)記憶功能:具有顯示或打印火災報警時間的功能。

7)消音、復位功能: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復位。

8)電源轉換功能:主電切斷時,備電應自動投入運行。

9)電源指示燈功能: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時,主備電源指示燈功能應正常。

4.17.2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

4.17.3檢驗方法:

1)報警和記憶功能: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情況。2)二次報警: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3)故障報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電源或內部線路先處于故障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信號情況及故障部位、故障類型指示情況。

4)自檢功能:操作控制器檢查機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5)火災優先功能:在控制器處于故障報警狀態時,使任一非故障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6)消音、復位功能: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首先手動消音撤銷火災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然后復位,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

況。

7)電源轉換及指示燈功能:先將主電源切斷,備電自動投入,然后恢復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除并觀察電源切換指示燈變化情況。

4.18備用電源自動充電

4.18.1技術要求:主電源恢復后,備用電源自動切除,并自動浮充,充電達到額定值以后,自動斷開,處于備用狀態。

4.18.2檢驗方法:將主電斷開,使控制器處于備電工作狀態,監視30min,記錄此時備電電壓值,然后恢復主電,10min后記錄備電電壓值,通過比較,確認備電是否具有自動充電功能。

4.19備用電源容量

4.19.1技術要求:控制器用備用電源供電,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當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個回路時,所有回路處于報警狀態;容量超過4個回路時,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個回路,但不超過30個回路)處于報警狀態,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30min。

4.19.2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計時鐘表。

4.19.3檢驗方法:將控制器主電源斷開,使控制器在備用供電的條件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工作8h,然后按技術要求,用試驗器使一定數量的回路處于報警狀態,用計時鐘表記錄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時間,觀察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當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時,切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原處監視狀態的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的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5、消防聯動控制裝置(切電、聲光等)

5.1外觀

5.1.1技術要求:

1)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2)組件應完整,有明顯標志。

3)檢驗方法:目測。

5.2牢固程度

5.2.1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傾斜。

5.2.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5.3確認功能

5.3.1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聲光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

注:如試驗切非消防電源裝置、請貴單位領導提前發出停電通知,以免造成重要數據丟失。

5.3.2在確認火災后,應能遠程聯動關閉消防樓梯間的防火門裝置。

6、火災應急廣播、消防通訊6.1火災應急廣播

6.1.1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

1)技術要求:

①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于25m,走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5m。

②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能正常工作。

③)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④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2)檢驗器具:50m卷尺,數字聲級計。

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任一部位至揚聲器間的步行距離,查看并記錄單個揚聲器的功率。用聲級計在揚聲器范圍內最遠點,先測背景噪聲聲壓級,再測火災應急廣播時的聲壓級,兩者之差即為試驗結果。

6.1.2強行切換功能

1)技術要求:發生火災,當火災應急廣播與廣播音響系統合用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著火層及相鄰上、下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2)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人為地模擬火警狀態,觀察是否可將正在進行的一般廣播強行切換為火災應急廣播。

6.1.3選層廣播功能

1)技術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災事故廣播控制在選定的樓層(區域)內。

2)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任選三位相鄰的樓層或區域進行火災應急廣播。

6.2消防通訊

6.2.1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的通話

1)技術要求:對講電話功能應正常,語音清楚。

2)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6.2.2消防控制室電話插孔試驗

1)技術要求:手動報警按鈕處宜設對講電話插孔,通話功能應正常、語音清晰。

2)檢驗方法:在設置對講電話插孔的場所,與消防控制室進行通話試驗。

6.2.3消防控制室與“119”臺通話

1)技術要求: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向當地消防部門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或無線報警子站。

2)檢驗方法:進行通話試驗。

6.3火災警報裝置

6.3.1牢固程度

1)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平穩、無傾斜。

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6.3.2音響

1)技術要求: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區,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2)檢驗器具:聲級計。

3)檢驗方法:實測音響減除背景噪聲差應大于15dB。

6.3.3功能

技術要求:當發生火災時,應能報警。2)檢驗方法:人為設置一個火警訊號,檢查是否報警。

7、消防控制柜

7.1消防控制柜銘牌

7.1.1技術要求:

1)提供消防控制柜型號、規格及合格證,其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2)控制柜的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7.1.2檢驗方法:目測。

7.2安裝尺寸

7.2.1技術要求:

1)盤前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盤后維修距離不應小于1m。

3)落地安裝時,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7.2.2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7.2.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其安裝尺寸。

7.3牢固程度

7.3.1技術要求:控制盤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7.3.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7.4控制柜內布線

7.4.1技術要求:不同電壓、不同電流類別導線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標志,且布線整齊、清晰、牢固。

7.4.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7.5外接線標志

7.5.1技術要求:控制盤外部接線應整齊,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7.5.2檢驗方法:目測。

7.6外接導線保護

7.6.1技術要求:應采用鍍鋅管保護,當外接導線采用金屬軟管時,長度應小于2m。

7.6.2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7.6.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軟管的長度。

7.7盤面信號顯示

7.7.1技術要求:控制盤面應能顯示消防設備動作和部位的信號指示。

7.7.2檢驗方法:任意啟動兩種消防設備,觀察控制盤信號顯示情況。

7.8電源

7.8.1技術要求:消防控制柜應采用專用消防電源,且應有備用電源。

7.8.2檢驗方法:目測。

7.9保護接地

7.9.1技術要求:消防控制柜應有保護接地。

7.9.2檢驗方法:目測。

7.10功能

7.10.1技術要求:

1)對聯動對象應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

2)對非自動控制設備應有手動控制功能。

3)火災發生時,能聯動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

7.10.2檢驗方法:用自動、手動兩種方式對系統進行啟、停功能試驗,觀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擬火災,觀察其聯動功能是否正常。8、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8.1火災應急照明燈

8.1.1外觀

1)技術要求:外表涂覆層無腐蝕、剝落、起泡現象,無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外殼、燈罩應選用非燃燒材料制造。

2)檢驗方法:目測。

8.1.2牢固程度

1)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

2)檢驗方法:手感或用橡皮錘敲打,觀察牢固情況。

8.1.3短路保護和試驗無鎖按鈕

1)技術要求:應設有短路保護和模擬交流電源供電故障的試驗無鎖按鈕,但不應設其它開關。

2)檢驗方法:目測、手動試驗。

8.1.4應急轉換功能

1)技術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后,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并能連續轉換10次。

2)檢驗器具:秒表。

3)檢驗方法:模擬交流電源供電故障,觀察能否順利連續轉換照明狀態,且用秒表記錄其轉換時間。

8.1.5設置狀態指示燈

1)技術要求:自帶電源型應設等待(紅)、充電(綠)、故障(黃)狀態指示燈。

2)檢驗方法:目測。

8.1.6應急工作時間及充、放電功能

1)技術要求: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30min,燈具電池放電終止電壓應不低于額定電壓的85%,并應有過充電、過放電保護。

2)檢驗器具:秒表、數字萬用表。

3)檢驗方法:轉入應急狀態后用秒表記錄應急工作時間,用數字萬用表測量工作電壓,檢查產品技術鑒定書。

8.1.7應急照明燈照度

1)技術要求:應急疏散照明燈照度不應低于o.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2)檢驗器具:照度計、秒表。

3)檢驗方法:在應急狀態下,使應急照明燈打開20min時。用照度計在通道的中心線任一點及消防控制室等發生火災后仍需工作的房間的工作面測其照度,以最小值為試驗結果。

8.2疏散指示燈

8.2.1外觀

1)技術要求:

①外觀涂覆層無腐蝕、脫落、起泡現象,無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外殼、燈罩應選用不燃燒透明材料。

②產品應有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2)檢驗方法:目測。

8.2.2牢固程度

1)技術要求:安裝牢固。

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8.2.3安裝位置及疏散指示

1)技術要求:

①宜設在通道兩側及拐彎處的距地面1.0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

②疏散指示燈應正確指向奔跑方向,圖形、標識應符合規范。

2)檢驗器具:0一50m皮尺。

3)檢驗方法:目測并用皮尺測量安裝間距及位置。

8.2.4應急轉換功能

1)技術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后,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并能連續轉換照明狀態10次。

2)檢驗器具:秒表。

3)檢驗方法:模擬交流電供電故障,觀察能否順利連續轉換照明狀態,且用秒表記錄其轉換時間。

8.2.5疏散指示照度

1)技術要求:不應小于1.0Lx

2)檢驗器具:照度計。

3)檢驗方法:用照度計在燈前lm通道中心點上測其照度。

9、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柜

9.1

配電柜外觀

9.1.1技術要求:

1)銘牌、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

2)外觀應完整無損、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9.1.2檢驗方法:查看配電柜銘牌、型號、規格、外觀、組件等情況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9.2安裝尺寸

9.2.1技術要求:

1)盤前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盤后維修距離不應小于1m。

3)落地安裝時,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9.2.2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9.2.3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其安裝尺寸。

9.3配電柜內安裝車固程度

9.3.1技術要求:控制盤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9.3.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9.4配電柜內布線同

9.4.1技術要求:不同電壓、不同電流類別導線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標志,且布線整齊、清晰、牢固。

9.4.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9.5供電等級

9.5.1技術要求:符合GBJ52—83和設計要求。

9.5.2檢驗方法:查看并記錄供電電源回路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9.6配電支路

9.6.1技術要求:1)配電支路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2))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3)消防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

9.6.2檢驗方法:查看消防用電設備供電回路數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9.7末級配電箱功能

9.7.1技術要求:最末級配電箱應設置手動、自動切換功能。

9.7.2檢驗方法:對末級配電箱主備電源進行手動切換、自動切換試驗每箱試驗1—3次,觀察并記錄其切換情況。

9.8配電線路敷設要求

9.8.1技術要求:

1)當采用暗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

2)當采用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涂防火涂料保護。

9.8.2檢驗器具:0一300mm鋼卷尺。

9.8.3檢驗方法:查看配電線路敷設方式,暗敷時用鋼卷尺測量保護層厚度,明敷時檢查其是否涂有防火涂料保護等。

9.9配電柜接地

9.9.1技術要求:配電柜應有保護接地,接地應有標識,且接地標識應清晰。

9.9.2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10、鋼制防火門

10.1合格證

10.1.1技術要求:防火門應有生產合格證和國家質量監督檢測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10.1.2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10.2外觀

10.2.1技術要求:

1)焊接應牢固,焊點均勻,不得出現假焊和燒穿現象,外表面堆焊處應打磨平整。

2)表面應噴防銹漆,漆層應均勻,平整光滑,不得有堆漆、麻點、氣泡、漏涂以及流淌等現象。

3)門框、門扇表面無明顯凹凸、擦痕等現象。

10.2.2檢驗方法:目測。

10.3材料與配件

10.3.1材料厚度

1)技術要求:

①門框、門扇面板及其加固件應采用冷軋薄鋼板,門框宜采用1.2—1.5mm厚度鋼板。

②門扇面板宜采用0.8—1.2mm厚度鋼板。

③門框及門框結構中所需用的加固件,宜采用1.2—1.5mm厚度鋼板。

④加固件上如果設有螺孔,其鋼板厚度應不小于3mm。

2)檢驗方法:查驗產品合格證。

3.2

采用合頁

3)技術要求:安裝在防火門上的合頁,不得采用雙向彈簧作用的合頁。

檢驗方法:目測。

10.3.3雙扇門1)技術要求:雙扇門的中縫必須有蓋縫板,并裝有閉門器和順序器(常閉防火門除外)。

2)檢驗方法:日測。

10.3.4密封槽與密封條

1)技術要求:門框宜設密封槽,槽內應嵌裝由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條。

檢驗方法:目測。

10.3.5防火玻璃

1)技術要求:應采用與鋼質防火門耐火等級相同的防火玻璃。

2)檢驗方法:查閱有關合格證書,及檢驗報告。

10.4尺寸與形位公差

10.4.1在閉門狀態下,門扇應與門框貼合,其搭接量不得小于10mm。門扇與門框之間的兩側縫隙不得大于4mm。門頂框內面與門頂面縫隙不得大于3mm。雙扇門中縫不得大于4mm。門扇底面與地面縫隙不得大于20mm。

10.4.2檢驗器具:塞尺、游標卡尺、鋼卷尺、水平儀。

10.4.3檢驗方法:

1)門框高度和寬度在一個面上測量,測量門扇兩橫邊和兩豎邊,厚度在高度上、中、下三個點測量、讀數取最大值,準確到1mm;

2)門框槽口尺寸用鋼卷尺在門框高度兩側、寬度上下四點測量,門框槽口高度和寬度,用卡尺在兩側門中間和門框寬度測量,門框側壁寬度準確至1mm;

3)門框和門扇組合(前表面)高低差用水平儀測量,用塞尺使水平儀水平,測量的讀數準確至1mm;

4)用塞尺在門扇上側、兩側和雙扇門的中點處測量縫隙,讀數準確至1mm。

10.5啟閉性能

10.5.1技術要求:

1)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2)雙扇門關閉應為帶蓋縫板的一側門后關,關閉應嚴密。

3)吸附式常開門,啟動釋放開關后,應能自動關閉嚴密。

10.5.2檢驗方法:目測,啟動釋放開關,查看門關閉后的情況。

10.6機械排煙風機

10.6.1技術要求:

1)風機型號、規格、技術性能、安裝位置及防震、防腐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應具備合格證、檢驗報告。

2)排煙風機采用專用排煙軸流風機。

3)排煙風機應有主備電源,且切換正常。

4)風機現場、遠程啟停正常。

5)風機啟動后運轉正常。

6)控制室應有風機工作狀態顯示。

10.6.2檢驗方法:現場查看并試驗。

10.6控制柜

10.6.1外觀檢驗(目視檢查)

1)柜體的焊接應牢固,焊縫應光滑均勻,并不應有焊穿、裂紋、咬邊、氣孔等現象,必須清除藥皮、焊渣及濺渣。2)控制柜的門應有足夠的剛度,在全開及轉動時,無變形或下垂。門板的厚度應于

技術設計圖紙一致。門應開關靈活,開啟角應大于90°門與框之間不能有磨擦及損壞涂層的現象。門與門框之間應裝有減震及防塵材料。

3)對于同一套控制柜門鎖的鑰匙應能同一把鑰匙開啟,門上鎖后不應有晃動。

4)控制柜和零部件的安裝要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現象。

5)控制柜設備應裝有銘牌標記,標牌應完整、清晰、牢固,安裝位置應明確、醒目,符合設計要求。

6)控制柜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應符合

GB/T2682的規定或工程圖的要求及設計認可的圖紙要求。

7)柜內元件按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表格核對,與設計圖紙保持一致。

10.6.2電器件安裝

1)檢查電器元件型號、規格、數量等與圖紙是否相符,附件及備件是否齊全。

2)檢查電器元件有無損壞,外觀應完好,密封良好。

3)所有元器件應按制造廠規定的安裝條件進行安裝。

4)元器件組裝應排列整齊,安裝牢固,符合設計要求。

5)同一合同、型號的產品應保證組裝一致性。

6)所有標記牌的字跡應完整、清晰,且不易脫色,粘貼牢固,符合設計要求。

7)所有電器元件、端子排等應標明編號、名稱、用途及操作位置。

8)電器元件應能單獨拆裝更換,而不影響其它電器及導線束的固定。

9)所有電器元件及附件,均應固定安裝在支架或底板上,不得懸吊在電器及連線上。

10)對于發熱元件的安裝應考慮其散熱情況,發熱元件宜安裝在散熱良好的地方(如柜頂),安裝距離應符合元件規定。

接線端子應無損壞,絕緣良好,固定牢靠,端子應便于接線及更換。

11)不同電壓等級的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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