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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企業勞動管理制度規定(13篇)

目錄

第1篇企業勞動紀律管理制度-3

第2篇企業勞動用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第3篇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4篇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第5篇建筑勞務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6篇建筑勞務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7篇公司企業勞動競賽管理制度

第8篇(公司)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9篇企業勞動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10篇鎳業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11篇企業勞動合同監督管理制度

第12篇q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13篇q企業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紀律管理制度-3

企業(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3

(1)凡拒絕執行公司決策及部門主管指揮、調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內的處罰決定。

(2)公司外派執行任務,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達指定地點,否則按違紀處理并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在公司工作期間,拉幫結伙,搞小團活動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時消極怠工,擅離職守,私自外出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停職檢查,無悔改表現者,將予以解聘。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承擔經濟責任。

(5)在工作場所吵架,無論何由,一律停職檢查并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50%,態度惡劣,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將予以解聘,損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者,需照價賠償。

(6)遲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兩次扣除月工資30%,三次則視為不可原諒過失予以辭退。

(7)凡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日工資的200%,并在本部門做公開的書面檢查,曠工兩天以上者,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自退,一切責任自負。

(8)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假公濟私,做私下生意,貪污受賄,偷盜或詐騙公司財務者,均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辭退,凡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9)對于缺乏職業道德,工作不負責任者,發現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會議場合要求討論分析問題之外,無論是在公司內部還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傳企業,信口開河,貶低企業形象者,一經發現,無論何人,降一級工資,罰款500元,如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思悔改者,將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1)無論任何場合,不得超越公司公開刊登的內容議論公司領導,凡造謠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幫結派,影響團結的行為,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給予辭退。

(13)對公司文件精神,要求,傳達不實者,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傳達不及時或未傳達,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將依據經濟損失情況,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并就地免職或解聘。

(14)對意志不堅定者,發現其行為后立即解聘。

以上處罰決定,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報公司人事部門批準執行,被處罰員工,如有理由認為處罰不當,可以向主管部門,人事部直至總經理提出申訴,最后裁定。對敢于舉報違反紀律和自由主義錯誤行為的干部經核查情況屬實者,將予以獎勵并加以保護。

辦公秩序

(1)工作場合必須保持肅靜、整潔、文明辦公。

(2)員工上班期間必須穿正裝,要衣著大方,不準穿背心、拖鞋、不準留長胡須、怪發型。

(3)每日提前至少十分鐘上崗。

(4)處理事物要準確、及時、合理、果斷、不推諉、不妥協、不拖沓、當天的工作當天完成。

(5)工作時間內不吃零食,不大聲喧嘩,不準竄崗聊天,不準喝酒。

(6)妥善保管辦公用品,下班前必須將所有文件放置妥當,防止遺失。

(7)每天打掃整理一次辦公桌面,地面,每周大掃除一次。

會議制度

(1)會場秩序

a:會前要有準備,盡量節省時間,講究實效。

b:應提前進入會場,禁止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來回走動。

c:會議時間不接電話,不接待客人,有要事可與會議組織者聯系。

(2)例會

a:晨會:每天召開,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上班后進行,一般不超過

15分鐘,主要是貫徹上級部署,安排當天工作。

b:周會:由部門負責人主持,小結一周工作情況。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c:部門經理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公司經理負責通報全月銷售情況,部署下月營銷企劃方案和銷售任務等。

d:民主會:各部門負責人主持,全體員工參加,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溝通思想,鼓勵大家發表意見,共同改進工作作風。

業務人員遠控制度:

1、公司各級員工每天必須記工作日志。

2、工作日志內容包括當天的工作內容,工作總結,當日工作心得,存在的問題和教訓,第二天工作計劃,合理化建議。

3、級對下級工作日志要定期檢查、點評。

4、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做好工作日志。

a)業務經理將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市場調查,如發現有欺騙公司的

b)情況,將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停發工資,就地解聘。

5、工資管理制度

采用多勞多得,獎優罰劣的原則。

6、區域主管考核制度。主要進行素質考核及業務考核。

a)定期檢查其工作進展情況。

b)每月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7、財務管理制度

a)因私人問題需預支工資的,必須書面申請,由綜合部部長簽字,報總經理簽字后生效,否則無效,不予批準。

b)因公事需資金進行口頭或書面申請,事情緊急,可直接找總經理審批。

c)業務員所簽業務訂單,自送貨之日起,三日內回全款,按正常業務提成提取,超過七日到十五日扣除全部提成20%作為處罰,十五日到三十日內回全款,扣除提成50%作為處罰,三十日之后回款扣除提成50%,業務員此訂單剩余提成到年終結算時一并結清。

d)因款未及時收回而影響公司正常業務的,由公司酌情給予業務員一定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及經濟處罰)

e)由業務員簽定的訂單收款由本業務員負責,出現經濟糾紛,如因公司服務及產品不到位而產生由公司負責,否則由業務員個人承擔,從業務員月工資的(包括獎金、提成、保底)50%扣除相抵,直到全部還清欠款。

注:因不按公司制度行事造成一定的比較壞的影響的,公司有權處以50元以下不等罰款,而不需向業務員解釋。(本制度是勞動合同的配套制度)

(注:以上制度是根據本公司性質以及管理現況而制定,僅供參考!)

企業勞動用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準,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每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建筑勞務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干事負責;工段(班組)、項目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項目經理負責。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工作時間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并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可喂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工作時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并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脫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設備和工具,做到增產節約。

第九條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墻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并作為發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后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準,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項目經理批準,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實習生和學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病假:

(一)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后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規定的醫療期執行。

三、工傷假:

(一)因工負傷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并根據縣級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傷,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序后,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三)休息傷假時間,嚴格執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05〕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定探親的對象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對象及假期,憑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準后使用,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特種作業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發布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并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設備交接應講清設備運轉的基本情況,并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管理制度等商業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項目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干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范圍內的工段(班組)、項目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項目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項目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三)上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

(四)上班時上網聊天或玩電腦游戲的;

(五)上班時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六)帶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時串崗、脫崗的;

(八)不按規定做好交接班記錄和工序交接記錄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一)操作人員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時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時干私活的;

(四)年度連續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五)不服從工作安排,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一)請假在外從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時打架斗毆負主要責任的;

(三)年度連續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第五章附則

建筑勞務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應當共同遵守,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主管部門,實行公司和各二級單位兩級管理。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寫印制勞動合同文本,建立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組織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鑒證、變更、終止與解除,將資料及時進入個人檔案;

四、監督檢查各二級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工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在公司的執行情況和本企業勞動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建立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并合法實施調解。

第七條二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處理本單位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突出矛盾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匯報;

三、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報表、臺帳統計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與勞動報酬;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勞動報酬;

八、社會保險與福利;

九、勞動紀律;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一、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公司規定和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種。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以下原則協商確定:

一、連續工齡未滿一年的,可訂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學本科生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三、首簽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可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本企業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一)、(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訂立:

一、雙方依據合同文本進行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訂后,加蓋本公司勞動合同專用章,并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按規定繳納鑒證費;

四、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進人事檔案,乙方一份由個人保存。

第十六條新招用人員憑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令到所在單位報到后,由所在單位在三十日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一、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章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的權利:

一、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制度,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工資兌現。當乙方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甲方有權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根據生產(工作)或勞動組織機構調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術業務水平、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等可以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四、當與乙方發生爭議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的義務:

一、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規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三、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勞動者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員工(生產者)等權利;

二、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五、當與甲方發生勞動爭議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的義務:

一、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和工作(崗位)調整,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三、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時利用率;

四、認真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工藝規程、設備維護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講究職業道德;

五、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業務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必須接受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解除、續訂、終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

(一)年齡不滿十六周歲者;

(二)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通過招聘(錄)考試考核者;

(三)身體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四)試用期內完不成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者;

(五)正處在管制執行期、假釋期或緩刑期內者。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的,具體包括:

(一)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二)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在外從事其它有收入活動造成傷殘的;

(四)違章違紀釀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指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六)盜竊、詐騙本企業財物或職務侵占,有兩次情節輕微行為或一次嚴重行為的;

(七)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打牌、賭博的;

(八)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用工作電腦玩游戲、上網聊天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行為經教育無效的。

三、勞動者在經營活動中損害企業利益的,具體包括:

(一)嚴重失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違反企業有關規章制度,致使企業經濟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

(二)采取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手段,損害企業利益的;

(三)利用職務、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業務往來單位的財物,損害企業利益或有損企業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賣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勞動教養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育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或勞動合同期未滿的;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的。

第三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經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然后以書面形式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三、經批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企業發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續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依據《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填寫《續訂、終止勞動合同考核表》,經用人單位研究后,確定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

二、單位經過考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訂的,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接通知后七日內未做出答復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三、單位經過考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研究決定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審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關系終止。

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公司統一使用人力資源部編寫印制的《勞動合同書》文本。

公司企業勞動競賽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勞動競賽管理制度

第一條勞動競賽作為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實現人的生產能力最大化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充分動員廣大職工為公司拼搏奉獻,建功立業,把勞動競賽活動落實到實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對本年度勞動競賽進行定位。

(一)要做到三個“有利于”。是否有利于調動職工的勞動熱情;是否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是否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

(二)勞動競賽應定位在隊伍素質的提高上。讓職工體現自身價值,提高自身素質,尋求自身發展,一方面增強“靠本事上崗,憑貢獻取酬”的競爭意識;另一方面要廣泛發動職工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招標等競賽活動,讓職工在生產實踐中實現自身價值,從而增強企業的后勁和競爭力。

(三)勞動競賽應定位在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服務上。要把競賽滲透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安全生產、市場開拓、新品開發、實現效益等多個領域和環節,讓競賽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條根據勞動競賽定位,制定勞動競賽計劃書,并上報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進行審批。

(一)勞動競賽計劃書要須跟進市場,瞄準市場變化來開展,為市場競爭服務。

(二)必須從戰略的高度,把競賽的重點放在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品牌上。

(三)必須使勞動競賽活動成為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使勞動競賽向高層次發展,做到長賽不斷線,短賽攻關鍵,年年有新招。

第四條勞動競賽的實施管理。

(一)成立勞動競賽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宣傳勞動競賽的內容、目的、意義,將職工吸引到競賽活動中來。

(三)調查、分析、推動競賽活動。及時與公司有關方面取得聯系,積極爭取支持和幫助,推動競賽活動順利開展。

第五條對勞動競賽活動進行深層次的拓展。使競賽更具有效益性。

(一)由單純完成產值競賽向提高經濟效益和實現綜合目標轉變,采取以產值、安全、效益、服務等綜合目標進行評價。

(二)競賽向科技創新、提高勞動者素質轉變。廣泛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由苦干變巧干,讓先進的管理手段變為先進的生產力。

(三)由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精神物質獎勵并重轉變。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社會主義“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第六條組織開展勞動競賽總結、評比、獎勵工作。做好先進經驗推廣的工作。

第七條要做好競賽的宣傳報道和推薦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競賽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確保競賽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公司)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企業(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一.各種假期的處理辦法

(一)事假

1.職工的父母、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生病,家中確實無人照顧,需職工本人護理,只許一方請事假。夫婦一方在本市的其它單位工作,應由兩人輪流請假。

2.職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單位工作因工傷住院,請求中心職工護理時,須對方組織出面聯系,方可請假護理,在護理期間按事假處理,職務工資、津貼和福利由對方發給。反之,中心職工因工傷住院,需在外單位工作的親屬護理時,經主管領導同意,有組織派人聯系,其親屬在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由中心發放。

3.職工家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因病住院,家中確實無人照顧,需職工本人護理的,必須有當地醫院證明(當時沒有者事后補上),職工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4.其他原因需請事假者。

5.每年請事假者一般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探親假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所屬路程假。

1.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如果職工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大中專畢業生在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凡是在上半年實習期滿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假:下半年實習期滿,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2.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3.獨身職工(包括離異、配偶死亡未再婚者)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4.凡職工家住農村,親屬來局探親居住滿三十天的,職工本人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可報銷往返路費。

5.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6.到配偶所在地脫產學習三個月以上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三)公休假

1.根據有關規定,中心職工在確保完成工作前提下,可享受公休假。休假天數按如下標準執行:

工齡不滿十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天。

工齡滿十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四天。

2.公休假原則上當年享用,逾期作廢;如有特殊情況,經中心領導批準方可分期進行,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3.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當年的公休假:

①已享受寒、暑的脫產學習職工;

②已安排療養、休假者;

③全年累計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并取消次年的公休假);

④當年休產假三個月及其以上者;

⑤見習期內;

⑥參加業余學習的個人要求脫產學習,其時間超過本人應享受的公休假時間者(脫產時間跨年度時,分年度計算);

⑦停聘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

(四)婚假

1.職工在法定婚齡內結婚,在本市的給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2.男方年滿25周歲以上,女方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在6個月內有效。婚假期間視為出勤。

(五)產假

1.實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的女職工合理生育一胎后,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護理假必須在女職工產假期間連續使用。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2.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辦法處理(需有醫院證明)。

3.生育過一胎的女職工放置宮內節育器,憑醫院證明(病歷記錄、處方、收據,下同)可休息2天;取出節育器的可休息1天;上環失敗懷孕流產者,憑醫院證明可休假14天;男女職工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休息15天。

(六)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在本市的給喪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七)病假

1.職工去門診部看病,一般病癥給假二小時,重病或難癥者,可根據醫生證明給假。

2.職工因病請假,需醫生證明,中心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若遇急病,來不及請假,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

(八)曠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①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②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被批準又不上班者;

③沒有醫院證明,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推病不上班者;

④分配工作不服從,經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⑤以因公外出為名,而實際辦私事者;

⑥停聘期間不到單位上班,不參加集體學習生活者。

注:各種假期及曠工計算方法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二.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一)職工請假要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處級干部請假應經主管局長批準;科級干部請假應經中心領導批準。

(三)科長批準權限為一天;對于半天的假期,可累加計算。凡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對待。

(四)請假一天以上的,需到辦公室填寫請假單,交中心領導批準,辦公室蓋章留存,請假單交本科室考勤員簽字登記方可生效。假期期滿后,持假條到辦公室銷假,不銷假者,按超假處理。沒有假條者,各科室按曠工處理。

(五)職工假滿,應按時回單位上班,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單位時,必須提前向單位續假。科長接到續假電報、電話當天,必須做出同意與不同意的決定,并用電話或電報通知本人和辦公室。若科長接到職工續假電話、電報當天內,沒有迅速做出決定或做出決定沒有及時通知職工,續假職工按同意續假處理,科長應承擔續假期職工未按時上班的責任。

三.上班勞動紀律

(一)全體職工應忠于職守,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當天遲到、早退、脫崗超過5小時,以全天曠工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二)在哺乳期(嬰兒在一周歲以下)的女職工,每天上、下午各給半小時哺乳時間。

(三)幼兒送園期,全天給20分鐘進行接、送園。

(四)上班時間應做好本職工作,不準在上班時間干私活,不準上班時間下棋、打牌,不準在電腦上玩游戲、聊天。

四.考勤辦法

(一)各科室嚴格按照考勤制度進行記錄,

考勤結果作為獎懲、評聘、晉級、工資、獎金、福利發放的依據之一。凡無考勤記錄者,均不得評先、續聘、晉級和發給工資、獎金、福利。

(二)以科室為單位,各科室確定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工作,考勤員要嚴格履行職責。

(三)考勤員應在當日記錄當天出勤情況,不得隔日或數日后憑回憶補作記錄。考勤資料(各種假條等)由考勤員保管,以便備查。

(四)中心辦公室負責對出勤情況和考勤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職工按規定做出處理。

(五)各科室每個月的考勤表在次月的3日前,經科長簽字后由考勤員送中心辦公室,辦公室于4日前統計匯總后對違規違紀情況按相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送中心領導處理。

五.考勤處理

(一)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下者,扣發一個季度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曠工累計11天至15天者,扣發全年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連續曠工16天或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予以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職務津貼。凡有曠工行為者,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二)當年請事假10天以上者,按實際天數扣發相應的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事假累計超過20天者,扣發一個季度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累計一個月者,扣發全年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外,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三)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按我局有關規定執行。兩年累計病假半年以上者,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四)休相應工齡段的公休假,按休假天數扣發考勤獎、防汛補貼。

(五)上班遲到、早退、脫崗當月10次以上者,扣除半月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15次以上者扣除全月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

(六)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多次教育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六.其它

(一)職工由單位選派參加各類脫產業務培訓學習的視為出勤。其報銷及請假辦法參照《職工教育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

(二)在崗人員參加各種取得職稱、學歷、學業證書的短期學習(一周以內)須經批準,可請事假或公休假。

企業勞動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勞動保護用品發放

1.1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1.2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資產運營部批準。

1.3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1.4為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安全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違章作業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1.5培訓人員、代培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負責單位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解決,不屬公司發放范圍。各分公司經資產運營部審批可領、買一部份需備借用的防護用品并自行管理。

二、防護用品使用標準及其它規定

2.1領用防護用品按不同工種、不同工作環境、不同勞動條件及不同勞動強度,規定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詳見各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使用規定)

2.2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區別,不能強求統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況按“1.2”執行。

2.3因病、事、工傷、產假、專職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一般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崗生產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2.4新調入本公司員工依據調令,由本單位安全員帶領至資產運營部,由資產運營部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環保教育后,方可納入本單位管理,辦理個人領用防護用品。第一次按標準規定發放,下次發放超過半年的隨本單位統一發放,不超過半年的隨下一次統一發放。

三、賠償辦法

3.1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包括借用的);

3.2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賠償價格按公式計價:提前領用月數/規定使用月數×現行價格=賠償費

3.4需補領的防護用品經本人申請,本單位領導審批,交賠償費后,由本單位安全員或專職人員向供應分公司領買補發。

鎳業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鎳業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權限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勞動合同監督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對勞動合同實行監督管理的內容,目的是使勞動合同中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及勞動保護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勞動合同中有關安全、職業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的領導工作。

2.2管理部負責制訂用工勞動合同,合同中必須有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及職業病危害與防治等安全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內容。

2.3公司工會和管理部負責對勞動合同中有關安全和職業健康內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管理內容

3.1在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內容。

3.2合同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3.3合同中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4若勞動者從事的工種為有害作業,應在合同中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規定。

3.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在合同中明確其它安全事項,勞動合同中也應予以明確。

3.6對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內容的,公司工會和管理部有權要求合同制訂部門按本制度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合同制訂部門應無條件予以執行。

4相關文件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中國電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q企業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為加強企業管理,嚴肅企業勞動紀律,規范職工自律習慣,保障企業正常工作環境,樹立企業內外形象,建立企業理念文化,根據企業未來發展的思路建設要求,特制定企業勞動紀律,行為指導規定的管理大綱,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層次,為今后的內部管理打下有利的良性基礎。

說明:本企業實行夏時、冬時兩種作息時間

夏時制:7:30-11:3013:30-17:30

冬時制:8:00-12:0013:00-17:00

1、嚴格遵守企業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服從企業管理,作息時間、嚴格職工遵紀守法,維護企業個人合法利益,嚴格倡導職工講文明、愛企業、重自律。

2、企業內各辦公室是生產行政管理的重要場地,非管理者,無論是誰,無事者,嚴禁入內,職工反映,解決問題,要逐級上報,任何越級上報者,其被訪部門有權拒絕,以保證辦公室正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環境,確保職責功能的權力責任。

3、工作期間嚴禁從事非工作范圍外的各種事情,各本職崗位,應盡職盡責,嚴禁脫崗、串崗、睡崗,無理由離崗10分鐘以上者,均按曠工處理。

4、員工因病、事假不能正常上班,必須按“病、事假管理規定”,提前申請報告,并履行病、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5、嚴禁喝酒上崗(工作接待除外)如發現必須勸其離崗,并按曠工處理,酗酒鬧事給企業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肇事人賠償外,還要給予不定額的經濟處罰。

6、維護企業、個人的形象,行為禮貌、語言文明、工作場地嚴禁大聲喧嘩、吵鬧、爭執、有事說理、協助協商,以企業為大局,提高個人行為素質,加強個人文化修養。

7、企業員工應相互尊重、友善團結、嚴禁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聚眾斗毆、偷雞摸狗、目無法紀,凡上述不服管理者,無論何人,堅決除名。

8、保持、維護廠區、工作場地的環境衛生,各生產區域必須按公司統一部署規定,按其分工,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整頓,各車間班前、班后必須按要求進行現場打掃和清理,并且沒有任何理由保質、保量的予以完成,由總經辦檢查、考核和處罰。

9、愛惜公司財產,維護企業內的一切設施,物品的運行安全,各生產車間班組內的機械、設備、電器、工具、生產輔助器械、模具、容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須有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分工明確、發現損壞、故障及時上報,如有人故意破壞,嚴懲不怠。

10、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線,各車間主管、班組長均是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職責義務,任何達不到質量、技術、尺寸、性能的產品,各制作工序責任者,必須照價賠償,能再生利用的可按比例賠償,屬違規操作引起質量事故,責任人必須全額賠償一切損失,質量第一責任人也要接受相關經濟處罰。

11、工作時間內嚴禁會客(工作需要除外)如迫不得已,必須經本部主管同意,會客時間,應按事假時間來計算,并及時上報辦公室,履行事假手續。

12、安全生產、安全操作、安全使用機械設備是職工人身安全、設備安全的基本保障,任何違規違章操作造成人身、設備、產品的傷害,責任自負,造成設備、產品、物料損害的,原則上企業還要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賠償。

13、員工有義務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呈報合理化建議,有責任對企業工作和業務發展提出個人的看法、見解,有權對企業生產管理、行政管理提出建設性的思路,更有權力和義務來維護企業的聲譽和利益。

14、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技術、工藝、圖紙、產權的保密制度,如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的利益損害,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公司的保密制度另行文執行)

15、搞好企業的“防火、防盜”工作,是企業各部門、員工必須常備不懈的預防大事,任何有損企業里通外聯、串通勾結的破壞行為,并給企業造成損害者,按其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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