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_第1頁
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_第2頁
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_第3頁
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_第4頁
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024年公務管理制度15篇

目錄

石油公司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hb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石油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洽談業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四條公務接待的基本原則

(一)勤儉節約:公務接待既要熱情周到、禮貌待客,又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二)限額接待:各級接待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接待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接待標準;

(三)夯實責任:公務接待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審批領導和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務接待的歸口管理部門。各項公務接待任務須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進行,并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室確因工作需要進行公務接待時,原則上由相關部室對口接待,綜合辦公室予以配合,綜合辦公室對執行公務接待規定的情況審計監督,對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財務部是公務接待費用的審核管理部門。公務接待費用必須納入全面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

第三章公務外出管理

第七條公務外出實行計劃管理,須填寫《公務外出審批單》(附表1),并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公務外出要科學安排,嚴格控制公務外出時間、內容、路線、人員規模。嚴禁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嚴禁以各種形式和名義,搞變相旅游,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活動。

第八條公務外出需對方單位接待的,應提前向對方單位發出公函(或電話通知),告知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行程、人員規模和聯系人。

因公出差人員,需要業務宴請他人時,必須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宴請,并按照規定嚴格控制用餐標準,超出費用不予報銷。用餐費用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九條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務出行應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數量和規模。公務外出原則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應乘坐費用較低的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如遇任務緊急或出差路途較遠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如:職工乘坐飛機),須報請公司總經理同意后方可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條食宿規定

接待對象用餐標準住宿標準煙酒標準

上級單位人均100元均不提供住宿,僅按照來訪者單位住宿標準代為預訂。酒水400元/瓶以內,煙30元/包以內。

業務合作

單位主要領導

業務單位部門負責人人均50元酒水200元/瓶以內,煙20元/包以內。

其他工作人員人均30元酒水150元/包以內,煙20元/包以內。

備注:中午接待客人一般不安排酒水,晚上接待根據情況安排。辦公室領用煙酒,特殊情況下需從酒店采購的,須經主陪領導同意。

所用煙酒按標準從綜合辦公室領取,酒一般不超過2瓶,煙一般不超過2盒。

hb公司除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以外的人員接待時,原則上只安排工作餐,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規范公務接待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公務接待前,接待單位要認真填寫《公務接待清單(定額、非定額均需審批)》(附表2);重大公務接待活動,要提前擬定方案,經公司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接待。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非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休假、探親、旅游等個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

節假日期間的用餐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確屬公務接待的需由其主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

小額餐費票據原則上不予報銷(單次餐費票據數額小于200元)。

第十二條簡化迎來送往禮節。不跨地區迎送,不得在機場、車站、單位門前組織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識橫幅(包括電子屏幕標語),不擺設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政府廳級領導、集團領導到公司的公務活動,一般由公司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陪同,陪同人員不得超過3人;政府處級領導或集團部室領導到公司的公務活動,一般由公司分管領導陪同,陪同人員不得超過3人;產品經銷公司領導到公司進行公務活動,由總經理陪同,如果總經理在外地責不必陪同;其他人員的公務活動由對口部室或綜合辦公室負責接待陪同;重大商務活動和特殊情況,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陪同人員。

第十四條公務活動場所和項目安排要緊扣公務內容,不得安排公務活動之外的內容。嚴禁借接待之名組織旅游或觀光活動,嚴禁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等。

第十五條外事活動,主辦部門提出活動方案,經主管領導、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方案辦理;報銷時須將活動方案作為財務憑證。

第十六條公務活動結束后,經辦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把帳單費用,如實填寫《公務接待清單》(附表2),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嚴格公務接待預算管理。所有接待費用必需納入全面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嚴格在其他項目中虛列接待費或以公務接待為名列支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公務接待要嚴格審批、從嚴控制。財務部要嚴格把關,對憑證不全的不予報銷,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九條公司將定期公布公務接待情況,自覺接受職工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公務外出審批單

2.公務接待清單

d單位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單位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單位公務接待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確保公務活動取得實效,根據市政府和省水利廳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則

(一)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本著“統一管理、熱情周到、不失禮節、從簡節約”的原則,結合實際,認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會見、陪同、住宿、宴請等各項活動,要體現禮儀、對等、對口的原則,并注意來客的民族風俗和習慣,做到科學安排、文明接待、簡樸大方、不鋪張浪費。

二、接待范圍

(一)上級水利系統的領導和檢查指導工作的人員;

(二)兄弟省、市水利系統到我站進行公務活動的人員;

(三)系統外有關檢查指導工作的領導及工作人員;

(四)省水利廳委托我站接待的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

(五)市局組織的各類會議的接待;(六)其他公務活動需要接待的人員。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屬接待范圍內的來客,機關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確來客單位、人數、姓名、職務、民族、到達具體時間、來站目的及活動內容,及時通知辦公室。

(二)對來賓進行公務活動客人的接待,原則上是對口接待、對口陪同、分級接待,陪同人員輕車簡從。

四、接待標準

(一)上級領導檢查指導工作,接待費用按實際列支。

(二)來站進行政務活動的兄弟省、市水利系統領導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就餐視情按每人每餐50~100元標準。

(三)來站進行公務活動的縣局工作人員以及參加市局組織的各類會議的人員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標準。

(四)省水利廳、市委、市政府委托我局接待的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接待標準原則上按每人每餐100元標準。

(五)需要住宿的客人,由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安排房間。

五、接待要求

(一)公務接待要嚴格執行接待標準,按財務制度辦理報銷手續,不搞超標準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員根據辦公室簽發的派餐單(或代金券)到指定的賓館、飯店安排食宿。

(三)接待過程中需要贈送禮品、紀念品的,一律提前報經領導同意,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四)在公務接待中自覺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做到熱情周到、耐心細致、彬彬有禮、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務。

公務固定電話管理制度(范例)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應屆畢業生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第一條公司的固定電話主要是作為與外界溝通,方便開展業務之用,不提倡員工在公司內掛私人電話。

第二條員工掛電話、用語要禮貌,同時應盡量簡潔、明確,以節省通話時間。

第三條不允許員工在公司掛私人長途電話,各部、室因工作需要掛長途電話的,應事先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掛拔。

第四條各辦公司應備置電話記錄表,并記錄使用人、受話人、起止聯絡事項等。

第五條員工未經同意掛拔國內長途電話或以公事為由騙掛國內長途電話的,每次罰款50元;私掛香港或澳門的,每次罰款100元;私掛國際長途電話的,每次罰款500元。屢教不改的,視情節給予扣發獎金。

第六條利用固定電話上網的部門,絕不允許以工作為由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宜,如上網聊天、打游戲等。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七條電話的管理由綜合部總籌負責,使用則由各部、辦主任負責督導與控制。

企業公司公務車輛管理制度怎么寫

公司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了進一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加強公司公務車管理,確保公務車輛的安全性及使用合理性,并節約能源,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常維護與保養的責任。嚴禁司機將車輛和鑰匙交給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下班或車輛使用完畢后,公司車輛只能停放在公司停車場。如因出車任務太晚,可在綜合管理部部長同意后由司機決定停放地點,但司機必須承擔相應的保管責任。

1.日常清潔車輛的清潔等一般性保養工作由司機完成,公司負責提供清潔工具。司機每天應利用不出車的空余時間清潔自己所開車輛(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以保持車輛整潔。

2.功能檢修及維修司機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車內各配套設備,保證車輛清潔、機件性能良好。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如司機本人不會檢修,應立即報告行政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需遵循公司采購制度,申請外出維修或申請購買零部件自行維修。如外出維修之申請經核準,司機可在指定維修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未經允許在其他地點維修和保養,其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七、費用報銷

1.過路費: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均辦理“閩通卡”,在福建境內,均不予以另行報銷。福建境外按《用車申請單》指定的出車路線實報實銷。司機負責將過路費發票根據行車路線整理,便于核實。

2.加油費: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均辦理加油卡,司機駕駛車輛要注意節約用油,福建省內只能持卡加油。綜合管理部門需保證卡中金額充足。福建省外或有特殊情況加油,必須開據稅務專用發票并向綜合管理部部長說明情況,否則不予報銷。綜合管理部門在每月底對加油費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3.車輛證照費用公司所有車輛的證照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各車輛年審等費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報銷。

4.維修費綜合管理部負責確定定點維修廠商,車輛的維修、檢修等由車隊長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并報綜合管理部部長同意后送修,費用結算依照定點維修合同相關條款。但是,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產生故障,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由綜合管理部部長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分攤費用。如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急需修復或更換零配件時,可視情況進行修理,但必須得到派車人員同意。

5.罰款公務車司機有義務遵守國家交通法規和地方道路交通規定等,非司機故意違章操作的特殊情況包含下列情形:緊急工傷;其他不可抗因素等。但無論出于何種情形,綜合管理部門都應該將司機的罰款記錄作為年終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

八、公務車駕駛員管理

1.公司公務車駕駛員由綜合管理部行政科統一管理。對公務車司機的工作進行監督與協助,執行派車任務,負責車輛及司機的調配。每月底,對當月車輛維護狀況、車輛加油狀況及司機工作狀況作總結。

2.公務車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個人身份證和駕駛執照。對駕駛不同類型的車輛,公司依據駕照等級和駕駛經驗進行考核、確認并分配適當崗位。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必須的各種證件應經常檢查,保證出車時證照齊全、有效。

3.公司司機必須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4.公司司機必須嚴格遵章守紀,文明駕駛,規范作業;不帶情緒出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晚間出車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

5.公司司機在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外觀等),如發現故障或不安全隱患、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司機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6.公司司機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并及時加油,需盡量避免出車時臨時加油。

7.出車在外停放車輛,務必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須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及其他財物被盜。車輛任意放置導致違犯交規、財務損毀、失竊等,由司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執行出車任務時,車內不準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由其婉轉勸阻。

9.司機對乘車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體現公司良好的禮儀風尚。公司客人在車內交談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原則上司機不準隨便插嘴。

10.上班時間內未出車的司機,應在指定休息區內等候出車,不允許在辦公區域和其他生產區域隨便亂竄,更不允許隨意離開公司。如有要事確需離開公司時,需以請假方式告知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

11.司機對派車人員的合理安排,應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不允許借故拖延、帶情緒出車,甚至拒不出車。如對工作安排有意見,可于事后向當事人員的主管反映,或者提出申訴。

12.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返回,應及時報告派車人員,并說明原因。

13.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并保持通訊暢通。如當時無法接聽或復電,事后要及時回復,并向綜合管理部部長說明原因。

14.所有出車任務必須由專職司機完成,如無司機在公司但可以由非專職司機出車時,需經綜合管理部部長批準后方可派車。

九、津貼及獎懲規定

1.公務車司機實行夜間值班制度,每日保證有一位司機當班,負責上班時間之外的派車任務。值班一個晚上以3小時加班計算薪資。

2.考慮公務車司機不定時的工作狀況,并結合公司的考勤和餐費補貼等相關規定,公務車司機不另行報銷誤餐費,以每月發放100元餐費補貼作為補償,餐費補貼在當月薪資中發放。

3.安全獎:公司設立公務車月安全獎,獎金300元。獲得獎金的條件:當月沒有任何故意違章違紀記錄、車輛使用正常、保養良好、當月無任何安全交通事故發生等。

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罰款50元/次:1)有違禮貌、禮儀之行為:對乘車人員舉止失當,或言辭過激;司機在車內抽煙;隨便搭話;野蠻開車、停車等;2)消極怠工之行為:故意拖延出車時間;行車途中耽誤辦事人員行程;3)違反工作紀律之行為:上班時間在辦公區域或生產生活區躥崗、聊天、打牌等;4)其他綜合管理部門主管認為屬于口頭警告的行為。

5.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警告罰款100元/次處分:1)擅離職守:除進行公告處分外,擅離職守以曠工計,扣發相應薪資;2)私自用車:私自將公務車借予他人;未經批準公車私用;出車途中辦私事以致延誤公事;用公務車輛載人營利。3)其他綜合管理部門主管認為屬于嚴重警告的行為。

6.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罰款200~500元/次、通報批評處分:違章、交通事故、車輛無故損壞:由于司機之失職而造成的上述情形。如造成損失,司機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附則《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制定、解釋和實施。

f防空辦公室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防空辦公室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為規范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辦公用車成本,確保車輛出行安全,結合我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保養和保險業務辦理統一由綜合科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后緩,先重要后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于車輛使用管理

(一)本辦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綜合科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并做好用車登記工作。公務活動結束后,車輛放回本辦停車場。

(二)因工作需要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未經批準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處理,并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和綜合科報告。

四、關于車輛油卡管理

(一)單位所有車輛統一使用中石化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每張加油卡限定車輛車號。

(二)單位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加油卡,不得因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并報財務、車輛管理員備案。

(三)車輛加油卡辦理后,車輛管理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員及時修理。

(四)一車一卡,一車一表,車輛管理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加油分配表)上報財務審核。內容包括:車輛加油卡余額、充值金額、上月行駛里程數、車輛總里程數及車輛油耗。

(五)單位車輛加油卡由綜合科統一管理,車輛管理員負責給單位車輛加油并按規定分配加油費。

五、關于車輛維修管理

(一)單位車輛由綜合科統一維修,發現車況有問題的及時向車輛管理員反映。

(二)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由車輛管理員提出申請,小故障由車輛管理員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維修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盡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綜合科審核并呈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維修。

(三)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綜合科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后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于車輛管護工作

(一)下班后車輛停放在辦停車場,因特殊情況異地停放需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二)上班時間綜合科調度車輛,要保證公務活動用車。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致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車輛保險由綜合科車輛保管人員具體辦理,并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

公務員出差管理制度范例

在職公務員崗位的每一個人,在出差時,單位會規定怎樣的費用報銷制度,出差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務員出差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差旅費報銷規定

1、公出人員返校后一周內必須報銷還款;

2、報銷時間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費用包括往返車費(不包含出租汽車),宿費(住宿費限額40元/每天,低于限額,據實報銷。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

不予報銷),購票費;

4、交通費開支

(1)乘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夜間

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3元,包干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如開會則只負責往返交通費6元;

(3)如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干的范圍之外憑據報銷

5、出差伙食補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省內直轄市出差一律15元;

省內縣(含縣級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2元;

6、關于差旅費、會議費的幾項特別規定

(1)自帶交通工具出差,不再報銷任何車船費及外市交通補貼,司機的住宿費按一般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

(2)在交通工具(飛機、軟臥除外)上連續乘座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人員,每超過12小時增加20元的伙食補助;

(3)參加會議的出差人員在報銷時必須提供會議通知原件或復印件;

7、下列人員不予報銷伙食補助

會議通知上明確注明收取會議費且宿費另收的;

被外單位聘請提供有償勞務的;

帶工資外出進修或學習的(一個月以內的業務培訓除外);

在出差的同時發生業務招待費的;

出差期間所發生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直接差旅費之外的其他費用,需單獨辦理報銷手續,不可與差旅費票據混在一起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及差旅費報銷規定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批準:

1、一般工作人員在本省境內出差,須經系、部(辦)領導批準。赴省外出差,須經主管副院長批準。

2、中層干部省內外出差,須經主管副院長批準。

3、副院長、顧問省內外出差,須經院長批準。

4、院長出差須經西工大主管副校長批準并報董事長。

5、工作人員出差,凡乘坐飛機公務倉或輪船二等艙,必須事先申請院長批準后,方可乘坐。

6、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填制出差申請單,寫明出差事由、出差地點、預計天數,經批準后,方可出發。

二、差旅費用報銷有關規定:

1、出差人員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費標準:

2、凡夜間乘火車超過6小時,白天連續乘火車超過12小時以上,可購同席臥鋪票(定票費限額30元)。凡符合購臥鋪條件而末購者:

乘慢車或直快列車的按硬席座位票價的60%;乘特快列車的按硬席座位票價的50%;乘特快空調列車的按硬座票價的30%計算發給補貼。

3、住宿費包干使用,提交住宿-費-發-票,按標準計發。未提交住宿發票者,按住宿費標準的一半發給。

4、伙食補貼

1)按實際出差天數(含途中)一般地區每人每天補助20元;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地區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脫產到外地(西安市區以外)學習、進修人員,時間在30日內按出差伙食補貼標準。31天以上至60天以內,每人每天補助5元。61天以上不計算補貼。

3)赴外地招生,在原補貼標準上增加10元計算。

4)會議伙食補貼:

西安市內無伙食補貼;外埠會議,凡交納會議費或資料費者,無伙食補貼,只計算往返途中伙食補貼。凡未交納會議費、資料費的按出差伙食補貼標準計算。

5、市內交通費

1)工作人員外埠出差,每日發市內交通費5元。參加會議期間無市內交通費。

2)副院長以上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應事先征得院長同意,可報銷相關出租車費。

3)本省境內凡乘坐學院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不發市內交通費。隨同出差的專職駕駛員,日行車100公里以上者,發給10元行車補貼。

6、出差期間的個例

1)出差人員因病在外埠住院30日內按標準計算伙食補貼,但不計算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住院超30天以上停發伙食補貼。

2)學生赴外埠實習或畢業設計,只報銷出發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費。凡實習單位免費提供住宿的,不計發住宿費。住宿收費的,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控制,據實報銷。

3)出差人員丟失原始票據的,原則上不予報銷。經同行人證明確屬交通工具票據丟失。經領導批準,只報銷出發地至目的地的直通火車硬座票價。

4)工作人員出差,原則上在外埠不得發生招待費用。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確屬工作需要,應事先請示院長同意,本著勤儉的原則,在院長批準的限額內報銷。

5)出差人員不得繞道或借出差游山玩水。

三、差旅費報銷程序

1、出差人員返回后,必須在7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及時沖還借款。

2、按照誰批出差,誰批準報銷的原則,報銷人應附出差申請單,原始單據,并填明報銷人,經批準人簽字后,由財會人員辦理報銷并付款。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中辦發〔〕2號)和《省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蘇辦發〔〕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干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現職縣處級干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準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兼職干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車輛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干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標準另行規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所有類型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后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運行費用進行核定,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市政府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第三章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準

第八條車輛配置標準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配備各種類型進口汽車。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

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余轎車排氣量

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

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

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部門(單位)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車輛更新標準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車輛報廢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202號)的規定執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第四章車輛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管理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調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質、優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交流干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到市(區)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管理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干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公務用車采購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意見,審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審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審核資金來源后,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舊車處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車輛報廢管理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準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后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車輛牌照管理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車輛送修管理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余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余的應按規定解除合同。

(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人員借用手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三)不準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準向下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捐贈車輛;

(四)不準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六)不準處級干部配備專車,不準將執法執勤用車等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七)執法執勤用車應標志著色,特殊需要不標志著色的須報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八)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準并按實際里程數計費;

(九)不準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關于印發的通知》(泰辦發〔〕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各市(區)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準,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管理制度

公務員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學習國家公務員條例(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職位分類

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入職級別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錄用

第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公務員招錄第十五條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務員招錄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條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后,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國家公務員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紀律

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公務員紀律(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培訓

第五十一條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并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后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后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后,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后,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條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第六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準,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后,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七十四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于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管理制度(二)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公務員管理制度(三)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牽頭擬訂區級榮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