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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20
C82
備案號:58547-2018DB21
遼寧省地方標準
DB21/T2869—2017
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Criteriaforinspectionandassessmentoffirefacility
實施
DB21/T2869—2017
前言
本標準以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為編寫原則。
本標準由遼寧省消防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遼寧省消防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消防局,大連市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偉明,王余勝,宋一兵,馬瑛,劉慶恩,嚴曉光,馬燕,張樹學,桓曉東,
王粟,武偉,劉宏,李苗,李丹丹,方志勇,王仲鐮,曹東鳴,苗迦熙,李明罡,崔鴻翔。
II
DB21/T2869—2017
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檢測項目、要求、方法及檢測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已施工完畢經調試合格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已投入使用
的等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判定。已通過消防驗收且建筑消防設施未做實質性變動的消防設施的檢測,應
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可參考本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建議制定改造計劃,進行整改,按本規范實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判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107消防基本術語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設計規范
GB5016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JGJ/T16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1410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A類項(關鍵項)typeA(thekeylevel)
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內容;直接關系到消防系統運行功能存在的致命
缺陷和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項目。
3.2
B類項(主要項)typeB(themainlevel)
是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
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內容;對消防系統的工程質量有重要影響,可能間接影響消防系統運行功能的可靠性
的項目。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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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項(一般項)typeC(thegenerallevel)
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內容。
指對消防系統工程質量一般影響的項目。
3.4
消防設施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行動等設施的總稱。
3.5
單項individualsystemof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由若干使用性質或功能相近的子項組成的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等。
3.6
子項subassemblyof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組成防火設施、滅火系統或使用性能、功能單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火災探測器、防火門等。
3.7
檢測項oneofalltherequirementsof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
影響子項符合性判定的、屬于子項若干技術要求中的某一具體指標、要求。如火災探測器(子項)
的報警功能(檢測項)、保護面積(檢測項)、安裝質量(檢測項)等。
3.8
綜合判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據資料審查和各單項檢查結果做出的檢測結論。
4檢測流程
4.1受理委托
4.1.1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調試、自檢合格能夠正常運行后,方可向具有資質的消防
技術服務機構提出檢測申請。
4.1.2檢驗前,申請檢測單位必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a)檢測申請;
b)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
c)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以及相關隱蔽工程施工和驗收資料;
d)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年度檢測的建設單位需提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和上
一年度的檢測報告;
e)系統調試報告(含系統聯動控制邏輯程序及程序變更記錄);
f)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證明文件及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出廠產品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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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檢測準備
4.2.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前應確定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安
排不少于2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或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以
下簡稱“檢測人員”)實施檢測。
4.2.2檢測項目負責人應審查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確認資料齊全;組織編制檢測方案,明確記錄方
法,并報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檢測人員應檢查儀器設備狀態和建設工程現場環境條件,并做好記錄。
4.3檢測實施
4.3.1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4.3.2檢測人員進入建設工程現場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檢驗過程中,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消防技
術服務機構有權中止檢測:
a)系統尚未調試,不能聯動;
b)系統主要設備、零部件損壞,建設(施工)單位不能及時提供合格設備、零部件;
c)其他現場環境不適合檢測的情況。
4.3.3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時,應核對檢測合同和檢測對象的一致性、全面性。
4.3.4檢測人員應根據相關以及依照相關編制的檢測方案實施檢測,并如實填寫原始記錄。
4.4檢測原始記錄
檢測原始記錄應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追溯,做到數據準確、字跡清晰、信息
完整。
4.5檢測報告
4.5.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按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設有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并出具完整的檢測
報告,有明確的檢測結論。
4.5.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須加蓋檢
測單位公章或檢測專用章以及騎縫章。
4.6檢測檔案
4.6.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完畢后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查。應制定檢測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建設檢測
資料檔案室,做好檢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分類編目等工作。
4.6.2檢測檔案應有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包括申報資料、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檔案保管
期限為20年,保管期限到期的應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銷毀,并登記、造冊。
5判定規則
5.1一般原則
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應按照檢測項判定、子項判定、單項判定、綜合判定的順序進行。
5.2檢測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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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有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
的,判定為合格。
5.2.2消防產品檢測項按相關規定比例進行抽查,經現場判定不合格的,該檢測項判定為不合格。
5.3子項判定
5.3.1子項內容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5.3.2有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
的,判定為合格。
5.3.3子項名稱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的,判定為合格。
5.3.4消防產品經現場判定不合格的,該子項判定為不合格。
5.3.5未按照消防設計文件施工建設,造成子項內容缺少或與設計文件嚴重不符的,判定為不合格。
5.3.6子項中所適用A類項目每一個項目完好率100%合格,才可判定子項合格。
5.3.7子項中所適用B類項目每一個項目完好率90%合格,才可判定子項合格,但項目存在的問題作
為B類存在。
5.3.8子項中所適用C類項目每一個項目完好率70%合格,才可判定子項合格,但項目存在的問題作
為C類存在。
5.4單項判定
5.4.1消防供配電設施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4,且C≤8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3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4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5消防炮
單項檢測啟動功能與噴射功能全部內容檢測合格,判定為系統檢測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7細水霧滅火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8泡沫滅火系統
單項檢測全部內容檢測合格,判定為系統檢測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9氣體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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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全部檢測子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0干粉滅火系統
單項檢測全部內容檢測合格,判定為系統檢測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1滅火器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1,且B+C≤4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2防排煙系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3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4防火分隔設施(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4,且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5消防電梯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4.16消防專用電話
單項檢測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5綜合判定
5.5.1消防檢測的綜合判定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5.5.2當所有單項合格才可綜合判定為合格。
5.5.3有任一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的應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6檢測項目、要求及方法
6.1消防供配電設施
6.1.1供電設施
a)技術要求:按照GB50016的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相關要求,查驗消防負荷等級、供電形式,應
為正式供電,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閱供電合同及設計文件,現場核查供電負荷及消防設備配電設置,進行主備電切
換試驗,確認供電負荷等級符合設計要求。
6.1.2消防專用供電回路
a)技術要求: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b)重要程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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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檢測方法:對照設計,直觀檢查。
6.1.3消防配電設備
6.1.3.1消防配電設備標志
a)技術要求:消防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志,其配電線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現場檢查消防配電設備的配電箱(柜),是否設有明顯標志,觀察本防火分區消防
用電設備是否斷電,是否切斷其他防火分區及其他無關設備電源。
6.1.3.2消防配電線路防護
a)技術要求: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暗敷時應穿阻燃硬質塑料
管或金屬管并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明敷時應穿有防火保護的
金屬管或有防火保護的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層厚度應符合防火涂料標準要求,線路保護應完
整密實;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金屬槽盒保
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b)重要程度:A
c)檢驗方法:查看消防設備供、配電的線路保護的管、槽材料,檢查其防火檢測報告;礦物絕緣
類不燃性電纜檢查產品檢測報告;用超聲波檢測儀測試暗敷配電線路的結構保護層厚度,直觀
檢查線路保護完整性。
6.1.4消防用電設備
a)技術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與排煙風機房及消防電梯等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
在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且能正常切換。設有主、備電自動切換裝
置的消防設備配電箱,當主電源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應能自動投入,且設備運行正常。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各消防用電設備最末級配電箱內是否設置主備電自動切換裝置。模擬主電源斷
電,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防煙與排煙風機房等消防用電設備的最末一
級配電箱處查看備用消防電源的自動投入及指示燈的顯示情況;恢復主電,查看自投自復式裝
置的備電是否斷開正常,各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對自投非自復式裝置,切斷備電,查
看是否恢復主電工作。
6.1.5消防備用電源
6.1.5.1柴油發電機
6.1.5.1.1外觀
a)技術要求: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等應完好,顯示應正常。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觀察發電設備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是否完好,顯示是否正常。
6.1.5.1.2功能試驗
a)技術要求:發電設備的規格、型號、功率應符合設計要求;自動啟動并達到額定轉速并發電的
時間不應大于30s,發電機運行及輸出功率、電壓、頻率的顯示均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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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備用發電機或其他備用電源的銘牌,核對設計文件。現場手動啟動發電機;自
動方式啟動發電機并用秒表計時至正常供電輸出;核對儀表的顯示及數據、并觀察機組的運行
狀況,并與發電機銘牌參數進行核對。
6.1.5.2其他備用電源
a)技術要求:應急電源裝置(EPS)其供電時間和容量符合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檢測報告,核對與設計要求是否一致。
6.1.6產品檢驗
a)技術要求:消防產品符合市場準入要求,現場消防產品與市場準入資料相符。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消防產品檢測報告,核對現場產品的一致性,并進行關鍵性能測試。
6.1.7抽樣規則
6.1.7.1抽樣比例、數量
a)供電負荷等級、供電電源、配電箱(柜)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儲油箱等應按全部進行檢驗。
b)配電線路敷設應每個防火分區抽查1處,但不少于10處,少于10處全數檢查。
c)主、備電源自動切換試驗應進行1-2次。
d)應急電源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檢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50%的比例抽檢、但抽檢總數不應少于5
臺。
e)其他項目按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
6.1.7.2抽樣方法
按上述規定抽樣時,應在系統中分區、分樓層隨機抽樣。
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2.1供電
a)技術要求: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對照設計,直觀檢查。
6.2.2系統布線
6.2.2.1導線選擇
a)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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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50V以下供電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300V/50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電
壓等級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
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的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3)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宜選擇不同顏色的絕緣導線或電纜。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導線的
顏色應一致,接線端子應有標號。
b)重要程度:1)-2)B,3)C
c)檢測方法:查看電線電纜標識及電線電纜產品檢驗報告,檢查探測器傳輸線路導線的顏色及接
線端子是否有標號,核對現場檢查。
6.2.2.2銅芯絕緣導線和線銅芯電纜線芯最小截面積
a)技術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其中傳輸線路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1.00mm2;
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0.75mm2,多芯電纜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0.50mm2。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查看電線電纜標識及產品檢驗報告,用卡尺測量。
6.2.2.3導線保護
a)技術要求: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盒、控制器設備盒、揚聲器箱的線路均應加金
屬軟管保護,其長度不應大于2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用鋼卷尺測量接線盒到各消防設備導線金屬軟管保護時的長度。
6.2.2.4不同類別的線纜的布線要求
a)技術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纜不
應穿在同一根保護管中,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
6.2.2.5布線防火保護
a)技術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線路暗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B1級
以上(含本數)的剛性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
不應小于30mm;當明敷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式線槽保護(礦
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看消防設備供、配電的線路保護的管、槽材料,檢查其防火檢測報告;礦物絕緣
類不燃性電纜檢查產品檢測報告;尺量線路暗敷保護層厚度。
6.2.2.6導線顏色
a)技術要求: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擇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
應一致。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接線端口應有標號。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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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套管、線槽加固
6.2.2.7.1鎖母、護口
a)技術要求:導線套管裝入接線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
側均應套鎖母。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
6.2.2.7.2卡具、支撐物
a)技術要求:明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
6.2.2.7.3吊點、支點
d)技術要求:線槽縛設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設置吊點或支點,一般應在下列部位設置:
1)線槽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距接線盒0.2m處;
3)線槽轉角或分支處;
4)直線段不大于3m處。
a)重要程度:C
b)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用鋼卷尺測量。
6.2.2.8防塵防潮措施
a)技術要求: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
6.2.2.9接線盒設置
a)技術要求:管子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管子長度每超過30m,無彎曲時;
2)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1個彎曲時;
3)管子長度每超過10m,有2個彎曲時;
4)管子長度每超過8m,有3個彎曲時。
b)重要程度:C
c)檢驗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用鋼卷尺測量。
6.2.2.10電纜豎井
a)技術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的電纜豎井,宜與電力、照明用的低壓配電線路電纜豎井分別
設置。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合用時,兩種電纜應分別布置在豎井的兩側。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
6.2.2.11電纜井、管道井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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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技術要求: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看施工記錄,直觀檢查。
6.2.2.12系統接地
a)技術要求: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且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4平方毫米,接地應牢固
并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系統每回路導線的對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兆歐。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現場測試接地電阻。
6.2.3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
6.2.3.1系統設置要求
6.2.3.1.1系統形式選擇
a)技術要求:系統形式選擇符合設計要求,系統組成部件齊全,報警區域劃分合理,探測區域劃
分合理。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現場選型與設計要求核對,確認系統形式選擇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區域報警系統、
集中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6.2.3.1.2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
a)技術要求: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
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
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
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
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
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不應跨越避難層。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看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的設備總數及回路數,現場核對。
6.2.3.1.3短路隔離器
a)技術要求: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
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
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對照編碼圖、CRP、圖紙現場核對。
6.2.4火災報警控制器
6.2.4.1設置及選型
a)技術要求
1)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
心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設置在無人員值班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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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域內無需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
3)本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災
報警控制器的聯動控制信號,并自啟動相應的消防設備。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看報警控制器設置位置并進行測試是否滿足以上要求。
6.2.4.2外觀及標志
a)技術要求: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外觀應整潔完好,產品認證標志清晰。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看報警控制器外觀及標志。
6.2.4.3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6.2.4.3.1安裝質量
a)技術要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火
災報警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看報警控制器的安裝牢固度。
6.2.4.3.2設備面盤布置
a)技術要求: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設備
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
的通道;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測量安裝距離。
6.2.4.3.3主顯示屏安裝高度、正面操作距離及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距離
a)技術要求: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m-1.8m,其靠近門軸的側
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測量操作距離及高度。
6.2.4.4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
a)技術要求:配線應整齊,固定牢靠;導線編號文字應清晰﹑不褪色;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
2根;導線應扎成束。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4.5接地線
a)技術要求: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且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4mm2,接地電阻值共用時不
應大于1歐,專用時不應大于4歐。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卡尺、儀器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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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自檢功能
a)技術要求:自檢功能應正常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觸發自檢鍵,觀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件是否正常,同時
查看其受控設備是否動作。
6.2.4.7火災報警及顯示功能
a)技術要求: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
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火災報
警聲信號手動消除后,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報警控制器顯示的報警部位、類型是否與現場一致
情況,然后手動消音后,再次模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查看報警主機顯示情況。報警及顯示功
能。
6.2.4.8故障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
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并應能顯示故障部位和類型。聲故障信號能手動消除。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現場模擬一個故障報警信號(如拆除一只火災探測器),用秒表測量報警控制器收
到故障報警信號的時間,控制器應能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核實
故障部位、類型是否與現場一致。
6.2.4.9火災優先功能
a)技術要求:當火災和故障同時發生時,火災報警信號應優先輸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聲、光
報警信號。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使火災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同時發生,觀察并記錄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聲、光報警情
況。
6.2.4.10消音、復位、屏蔽功能
a)技術要求:控制器處于報警狀態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復位。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當報警控制器處于報警狀態時,啟動消音鍵,應能消除聲報警信號;啟動復位鍵,
系統應能恢復正常狀態。對照設計圖紙查看屏蔽點,查明屏蔽原因。
6.2.4.11主電源
a)技術要求: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4.12主電源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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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技術要求:主電源嚴禁使用電源插頭連接。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4.13主、備電源自動轉換
a)技術要求: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切斷主電源,查看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恢復主電源,查看主、備電源工作狀態。
6.2.4.14最大負載穩定性
a)技術要求:當任一總線回路上有不小于10只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災報警
控制器仍能正常工作。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
的負載功能;在備電工作狀態下,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
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6.2.4.15控制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
a)技術要求: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火災報警控制器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
應大于65dB,小于115dB。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模擬火災報警信號,距離音響器件中心的1m處,使用聲級計A計權測量控制器的
報警音響值。
6.2.4.16監管、顯示、打印功能
a)技術要求:控制器應具有監管、信息顯示、打印功能。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觀察,檢查打印。
6.2.5火災探測器
6.2.5.1一般規定
6.2.5.1.1外觀及標志
a)技術要求:火災探測器外觀應整潔完好,產品標志、質量檢驗標志、認證標志清晰齊全,規格
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對照設計,觀察探測器外觀、檢查各標志。
6.2.5.1.2安裝質量
a)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有明顯松動、晃動、位移。探測器的底座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
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探測器底座的連接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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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
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刻度尺測量、橡膠錘錘動測試。
6.2.5.2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6.2.5.2.1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6.2.5.2.1.1周圍環境
a)技術要求:探測器選型符合環境要求。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看環境,對照設計文件。
6.2.5.2.1.2至墻壁、梁邊距離
a)技術要求: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等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
6.2.5.2.1.3至空調送風口距離
a)技術要求: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
6.2.5.2.1.4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距離
a)技術要求: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
6.2.5.2.1.5格柵吊頂場所
a)探測器的設置位置與格柵吊頂的鏤空率相一致。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檢查設計資料、直觀檢查。
6.2.5.2.1.6有梁頂棚上的設置
a)技術要求:有梁的頂棚上設置感煙(感溫)探測器時,應符合規定,滿足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尺量檢查
6.2.5.2.1.7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
a)技術要求: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必要時用水平度測量儀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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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1.8內走道設置
a)技術要求: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
不應超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
間距的1/2。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激光測距儀、尺量檢查。
6.2.5.2.1.9火災探測器保護面積及保護半徑
a)技術要求: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要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
6.2.5.2.1.10確認燈位置
a)技術要求:確認燈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核對圖紙,觀察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朝向,觀察探測器確認燈監視和報警
狀態是否有明顯區別。
6.2.5.2.2報警、故障功能
a)技術要求:探測器應具有火災報警及故障報警功能。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查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探測器
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且其編碼及中文注釋正確。拆除探頭或導線,測試報故障功能。
6.2.5.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6.2.5.3.1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6.2.5.3.1.1光束軸線至頂棚、地面距離
a)技術要求: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m~1.0m;距地面高度
不宜超過20m。
b)重要程度:C
6.2.5.3.1.2相鄰兩組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水平距離
a)技術要求:相鄰兩組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
b)重要程度:C
6.2.5.3.1.3探測器至側墻距離
a)技術要求: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
b)重要程度:C
6.2.5.3.1.4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距離
a)技術要求: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發射器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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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程度:C
6.2.5.3.1.5發射器和接收器的安裝
a)技術要求: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應安裝牢固,防止位移;發射器和接收器之
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或干擾源。
b)重要程度:C
c)檢驗方法(6.2.5.3.1.1-6.2.5.3.1.5):直觀檢查,用鋼卷尺測量。
6.2.5.3.1.6確認燈位置
a)技術要求:確認燈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核對圖紙,觀察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朝向,觀察探測器確認燈監視和報警
狀態是否有明顯區別。
6.2.5.3.2報警及故障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1.0dB~10dB時,應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
信號。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并盡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探測器不應發出
火災報警信號;用減光值10dB減光片遮擋光路,應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
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
災報警信號。
6.2.5.4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6.2.5.4.1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的安裝
a)技術要求: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在電纜橋架、支架或變壓器等設備上設置時,宜采用接觸式設
置。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設置在
頂棚下方的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0.1m。相鄰兩個空氣管線型差溫探
測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空氣管線型差溫探測器至墻壁的距離宜為1m~1.5m。
b)重要程度:C
c)檢驗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卷尺測量。
6.2.5.4.2火警功能、故障功能
a)技術要求:應具有火災報警及故障報警功能。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查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探測
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且其編碼及中文注釋正確。故障測試。
6.2.5.5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6.2.5.5.1安裝位置
a)技術要求:應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與保護目標之間不應有遮擋物,避免光源直接照射
在探測器的探測窗口。探測器安裝在室外時應有防塵、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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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程度:C
c)檢驗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
6.2.5.5.2設置
a)技術要求:單波段的火焰探測器不應設置在平時有陽光、白熾燈等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的場所。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5.5.3保護范圍
a)技術要求:應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B
c)檢驗方法:查閱設計資料。
6.2.5.5.4探測器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能發出報警信號。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使用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或模擬火災進行測試。觀察探測器響應時間在30s內是
否發出火警信號,其確認燈是否啟動,火災報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號顯示。
6.2.5.5.5探測器復位功能
a)技術要求:撤消光源后,查看探測器的復位功能應具有復位功能。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模擬測試。
6.2.5.6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6.2.5.6.1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6.2.5.6.1.1非高靈敏度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
a)技術要求:不應超過16m。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2.5.6.1.2探測區域
a)技術要求:同一根采樣管探測區域不應垮越防火分區。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2.5.6.1.3保護半徑
a)技術要求: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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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1.4采樣管(含支管)的長度
a)技術要求:一個探測單元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200m,單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當采樣管道
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4m。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按規范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尺量檢查。
6.2.5.6.1.5吸氣管路和采樣孔應有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a)技術要求:應有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5.6.2管路采樣吸氣式感煙探測器報警及故障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火災探測器報警及故障報警功能應正常。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使用感煙探測器試驗器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
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
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6.2.5.6.3火災報警響應時間
a)技術要求:火災報警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20s。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秒表測量。
6.2.6手動報警按鈕
6.2.6.1設置部位及數量
a)技術要求: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處。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2.6.2外觀及標志
a)技術要求:應整潔完好,應有明顯產品認證標志。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6.3安裝
a)技術要求:應安裝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松動;當安裝在墻上
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m~1.5m,并有明顯標志。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連接導
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手試,并用鋼卷尺測量。
6.2.6.4安裝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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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技術要求: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并用鋼卷尺測量。
6.2.6.5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報警按鈕的確認燈應有可見
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應能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并顯示其報警按鈕部位。直到啟動部件被手
動復位,報警按鈕方可恢復原狀態。
b)重要程度:A
c)檢驗方法: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
火災報警信號,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接收及顯示火災報警信息情況;對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
警按鈕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法使報警按鈕動作(當有備用啟動零件時,可抽樣進行動作試驗),
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接收及顯示火災報警信息情況。
6.2.6.6報警部位
a)技術要求:報警部位應正確。
b)重要程度:A
c)檢驗方法:查看竣工圖及消防控制設備顯示的地址編碼是否一致。
6.2.7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6.2.7.1設置
a)技術要求:火災顯示盤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
6.2.7.2外觀及標志
a)技術要求:火災顯示盤外觀應無缺陷。在顯示盤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銘牌標志,其內容清晰,
設置牢固。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手試。
6.2.7.3安裝
a)技術要求:壁掛安裝時,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靠近門
軸的側面距墻距離應≥0.5m。
b)檢測方法:用鋼卷尺測量。
6.2.7.4基本功能
6.2.7.4.1火災報警顯示功能
a)技術要求:應在接收與其連接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
光信號,顯示火災發生部位。
b)重要程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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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檢測方法:觸發火警信號,使用秒表測量火災顯示盤能否在3s內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
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及其部位。
6.2.7.4.2消音復位功能
a)技術要求:火災顯示盤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光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之前不能手動
消除,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并有消音指示。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在火災顯示盤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首先撤銷輸入的火災報警信號,然后手動復位
火災顯示盤,觀察并記錄火災顯示盤動作情況。
6.2.7.4.3故障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在發生相關的故障時火災顯示盤應在100s
內發出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使其處于故障狀態,然后依次操作手動消
音和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火災顯示盤聲、光情況及故障類型指示情況。
6.2.7.4.4電源轉換功能
a)技術要求: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應具有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能
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
示,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火災顯示盤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將主電源斷電,然后恢復正常,觀察并記
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情況及電源指示燈變化情況。
6.2.8消防聯動控制器
6.2.8.1設置
a)技術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查閱資料,直觀檢查觀察。
6.2.8.2外觀標識
a)技術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外觀應無缺陷。在設備的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銘牌標識,其內
容清晰,設置牢固。
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8.3安裝
a)技術要求: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主顯示屏安裝高度安裝在墻上時,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
1.8m,正面操作距離應≥1.2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距離應≥0.5m;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設
備單列布置)應≥1.5m;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設備雙列布置)應≥2.0m;設備面盤后的維
修距離宜≥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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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程度:C
c)檢測方法:查閱設計資料,直觀檢查。
6.2.8.4基本功能
6.2.8.4.1火災報警及顯示功能
a)技術要求: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
控制器應在3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火災報
警聲信號手動消除后,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報警控制器顯示的報警部位、類型是否與現場一致
情況,然后手動消音后,再次模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查看報警主機顯示情況。報警及顯示功
能。
6.2.8.4.2故障報警功能
a)技術要求: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
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并應能顯示故障部位和類型。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現場模擬一個故障報警信號(如拆除一只火災探測器),用秒表測量報警控制器收
到故障報警信號的時間,控制器應能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核實
故障部位、類型是否與現場一致。
6.2.8.4.3火警優先功能
a)技術要求:當火災和故障同時發生時,火災報警信號應優先輸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聲、光
報警信號。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使火災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同時發生,觀察并記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聲、光報警情
況。
6.2.8.4.4消音、復位、屏蔽功能
a)技術要求: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復位。
b)重要程度:A
c)檢測方法:當報警控制器處于報警狀態時,啟動消音鍵,應能消除聲報警信號;啟動復位鍵,
系統應能恢復正常狀態。
6.2.8.4.5主電源
a)技術要求: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
b)重要程度:B
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測試主備電切換。
6.2.8.4.6主電源連接
a)技術要求:主電源嚴禁使用電源插頭連接。
b)重要程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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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6.2.8.5顯示及控制功能
6.2.8.5.1顯示設備故障部位
技術要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顯示消防設備動作、故障部位和工作狀態。
6.2.8.5.2顯示電源工作狀態
技術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應能顯示系統供電電源的工作狀態。
6.2.8.5.3控制電源
技術要求:輸出切斷火災發生區域的正常供電電源、接通消防電源的控制信號。
6.2.8.5.4控制室內消火栓系統
技術要求:輸出能控制室內消火栓系統消防水泵的啟動和停止的控制信號,接收反饋信號并顯示其
狀態。
6.2.8.5.5控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技術要求:輸出能控制自動噴水和水噴霧系統的啟動和停止的控制信號,接收反饋信號并顯示其狀
態。應能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以及其他有關信號閥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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