灘涂承包合同_第1頁
灘涂承包合同_第2頁
灘涂承包合同_第3頁
灘涂承包合同_第4頁
灘涂承包合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灘涂承包合同篇一:灘涂承包合同

灘涂承包合同

發包方:新風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現將我村六組屯東,趙永峰樹地南灘涂承包給乙方,特訂立本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灘涂位置:新風村六組省際通道東、趙永峰樹地南。

二灘涂四界:東:烏爾其根河防洪壩西:趙永峰耕地南:烏爾其根河北:趙永峰樹地

三灘涂面積:30畝(承包面積)

四承包價格:每畝每年30元

五支付方式:承包前五年為治理期,不向甲方繳納承包費。自20XX年起在每年年初以現金方式向甲方繳納當年承包費。

六用途:承包期限:15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七用途:承包給乙方用于帶動群眾發展漁業)

八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對乙方承包灘涂的使用有監督權

2甲方義務:負責確認灘涂位置、四界、保障灘涂權屬清楚。3乙方權利:本合同簽訂后,合同期內乙方對承包灘涂有使用權、治理權等利于發展漁業的所有權利。

4乙方義務:負責灘涂治理,河道的疏通,不得影響村民的

生產和生活。示范帶動群眾發展漁業。

九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按年限返還承包費外,負責償還乙方一切投入費用及造成的相應損失。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灘涂地。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方:(甲方)(簽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20XX年3月1日

篇二:河流承包合同的范本

河道承包協議

為提高的河流旅游開發、綜合利用、抗御自然災害等功能,通過達到河道得到綜合治理,利用資源得到合理開發,環境得到美化的目標。根據國家《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村

村民小組與

同志經過充分考慮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對河道達成如下承包協議條款:(下以甲、乙雙方為稱)

甲方:乙方:

一、承包界址及時限

1、甲方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將村的河流承包給乙方,河道界址為:東于界,西于界,含河面、防洪堤、壩、灘涂等,全長約米。

2、雙方議定:承包期限定為50年,自20XX年6月2日至2062年6月2日止。

二、雙方原則

雙方本著在優化環境,依法開發資源,進行旅游開發、綜合利用、利村利民造福一方的前提下,堅持以下原則:

1、在治理、優化環境中合法合理開發資源;

2、在各自的權利范圍內承擔相關責任;

3、在地位平等基礎上,協商解決未盡事宜。

三、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在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乙方付甲方每年河道承包費計人民幣元整(大寫),每十年度付款一次,十年承包費計人民幣元整(大寫),付款日期為20XX年6月2日、2022年6月2日、2032年6月2日、2042年6月2日、2052年6月2日。如乙方拖延付款日期30日,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責任由乙方自負。

2、幫助乙方做好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間與本村村民相關利益事務的協調工作。力盡所能為乙方實施旅游開發、綜合利用等項目工程營造一個寬松環境。

3、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間,乙方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積極協助甲方做好防洪抗旱工作。不以任何借口影響甲方村民正常的生產生活以及用水秩序,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害。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依法辦理旅游開發、綜合利用等項目界內資源開發相關手續和證件,積極做好小河流域治理等項目的申報相關事務,爭取項目資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挪用,乙方以治理河道為基礎,積極配合村集體做好村公益事業。

2、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協議規定范圍內的資源(石、沙)開發權,并可在規定范圍內進行旅游開發、綜合利用等,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不得再于任何單位與個人、集體簽訂協議,否者,一切事務責任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自負。

3、乙方依法可以融資、擴股,與其他人簽訂協議。

四、其他事項

1、違約責任:雙方議定在項目實施期內,如單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另一方可依法終止協議。

2、甲乙雙方應守信執行本協議,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村委會各執存檔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在協議執行中如有分歧或糾紛由公證依法處裁決。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20XX年6月2日

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核發問題解答

1、對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綠證)性質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钡囊幎?,由養殖生產者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審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確定了養殖生產者的水域灘涂使用權,該證是確定養殖使用權的證書,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法律授權,準許單位和個人使用經批準確定的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證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擁有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的唯一有效法律憑證。使用者在批準使用期限內使用該水域、灘涂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依法取得養殖證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權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其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并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使用集體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是否應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紅證)》?該證的性質是什么,應該由誰持有?

答:集體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是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集體或國有土地均“可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漁業生產”(第十四、十五條),以及20XX年8月29日全國人大第2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笔褂眉w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在承包雙方確認承包關系,依法簽訂有效合同后,承包方應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準,登記造冊,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紅證)確認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持證者的養殖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紅證)是人民政府對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的確認證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養殖水域灘涂這一特定農村土地的具體體現,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紅證)是國家為保護和確認通過承包取得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在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簽訂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紅證經申請,依據承包合同發給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后,依法進行養殖水域灘涂流轉時(即承包方與使用者不一致時),應在進行變更登記,在登記欄中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為什么要分為綠證和紅證?如何區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分為綠證和紅證是根據《漁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不同權屬情況的水域灘涂實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規定設立的。綠證和紅證的性質、作用是有一定區別的。為統一、規范管理養殖水域灘涂,使廣大漁民群眾易于理解接受,綠證和紅證統一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凡確認全民所有養殖使用權的,一律發給綠證;凡確認集體所有養殖使用權的,一律發給紅證。

4、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已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養殖證發給誰?

答:對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已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用于養殖生產的,發給該農業集

體經濟組織養殖證(綠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取得養殖使用權(綠證)后再將水域灘涂承包給單位或個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在承包雙方簽訂有效的承包合同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核發養殖證(紅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應具體發到誰手中為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應盡可能發給養殖生產者,但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發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養殖證(綠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將該水域灘涂發包的,再向承包方發放養殖證(紅證)。單位或個人流轉該水域灘涂的,不再發證,但要在養殖證變更欄中注明。

單位或個人承包集體所有水域灘涂的,向承包方發放養殖證(紅證),承包方將該水域流轉的,不再發證,但要在養殖證變更欄中注明。

6、承包方將其承包的養殖水域、灘涂轉包、出租給他人的,對轉包人、承租人發不發養殖證?

答:承包方將水域、灘涂依法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給他人的,對受讓方不再發養殖證,但按規定應先報發包方備案,并在養殖證變更欄中注明。

7、單位和個人的具體指什么?

答: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指除個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灘涂的民事主體,個人指申請使用水域灘涂的自然人;使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的單位或個人指承包方。

8、對拒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答:在全民所有水域無證從事養殖生產的,依據《漁業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理。即“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②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③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由于歷史原因,當地政府向養殖水域灘涂開發者(生產者)發放了長期有效的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證書,是否要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如何換發?

答:首先要保持政府相關政策的延續性和權威性,認定該證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誰投資、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保障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證持有者的合法權益。為更好貫徹執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可提請當地政府(發放權屬證書的相應政府)明確處理意見,通告權屬證書持有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并確保權屬證書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持續保障。

10、在農用地上開挖池塘,養殖戶已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又要求核發養殖證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已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農用土地上,開挖池塘從事養殖生產的,原則上不再發放養殖證(紅證)。如養殖生產者要求核發養殖證的,應先由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辦理相關手續,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核發養殖證(紅證),同時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11、由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效益農業等原因,在農業種植用地上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是否發給養殖證?

答:由于此部分農用地使用用途經常發生變化,養殖生產活動不穩定,地主隨時可能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作業結構,雖然農用土地性質沒有發生改變,但原則上不發給養殖證。如養殖生產者提出申請,對已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按上述第10個問題,可發給臨時養殖證。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依照承包合同,核發臨時養殖證

(紅證。)

12、開發利用荒灘、鹽堿地等從事養殖生產的,是否核發養殖證,發哪種證?

答:根據我國對“四荒”開發的政策,本著“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在區分養殖水域灘涂權屬情況和使用情況后,分別發給綠證或紅證。

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從事養殖生產的,可發給開發者養殖證(綠證),確認養殖使用權;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后發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發養殖證(紅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承包經營權。

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集體所有的“四荒”從事養殖生產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發養殖證(紅證);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發、使用集體所有“四荒”從事生產的,不予發證。

13、農民利用自留地進行水產養殖的,是否需要辦證?

答:自留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使用者與所有者之間沒有承包合同關系,不需要辦證。

14、對改造的低洼易澇、退田還湖還水后的養殖水域內從事養殖生產的,養殖證該如何發?答:改造低洼易澇為養殖水域或退田還湖還水的,應區分原有農用地和改造后的使用者,以及是否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參照第12個問題,核發(或不發)養殖證。

15、在水庫的壩(堤)內外建設的苗種繁育池、養殖場,如何發養殖證?

答:在水庫壩(堤)內規劃用于水產養殖的,根據水庫的權屬性質核發養殖證(綠證或紅證),集體所有水庫管理單位自行生產的不發證按水面性質發證。使用水庫壩(堤)外的規劃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或土地從事養殖生產的,按水域灘涂或土地的權屬性質核發養殖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利用本經濟組織所有水域灘涂或土地,自行組織養殖生產的不發證。

16、甲、乙、丙或更多人聯合承包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養殖證發給誰?

答:一本養殖證(紅證)確認一個養殖承包經營權。甲、乙、丙或更多主體聯合承包的,均只發一本養殖證(紅證),并在“養殖證使用人”欄內同時填定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數較多的可在備注欄中填寫。

17、如果一個承包人有多個承包地點,如何發證?

答:一本養殖證(紅證)確認一個承包關系,因此,應按承包合同數分別核發。

18、養殖證能否由發包方統一代為辦理?

答:根據自愿的原則可以由承包方委托,發包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但養殖證應發至承包方。

19、用于增殖的水域灘涂是否發養殖證?

答:由于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為,增殖后的海域將用于開放捕撈。為保障捕撈漁民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發放程序及填寫規范》第二條16項注意事項中第4項規定增殖的水域暫不發證,這部分水域是指作為漁業資源增殖區的水域。但對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屬非公益性行為,因此,應向從事生產的養殖者核發養殖證,但持證者不得阻撓對其生產無影響的和無害通過等行為。

20、受污染的水域灘涂如何規劃、如何發證?

答:對因受到污染,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難以恢復的水域灘涂,不應納入養殖規劃;受到污染且較易恢復的水域灘涂可納入規劃,但需要在受污染水域灘涂環境質量恢復后再核發養殖證,允許從事養殖生產活動。

對符合規劃,已用于養殖的水域灘涂受到污染時,應暫緩核發養殖證,并提請當地政府通告關閉此水域,禁止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對已發放養殖證的應暫時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21、具備什么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水域灘涂界至圖的測繪工作?

答:根據《測繪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從事測繪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的規定,對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界

至圖的測量,測量單位或個人應具有國家測繪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測繪資質或資格。

22、在養殖規劃尚未制訂或經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養殖證核發與規劃的關系?

答:在不違反已經當地政府批準實施的相關規劃的基礎上,抓緊編制規劃的同時,可對傳統養殖區以及其他尚未確定功能的養殖水域灘涂優先發放養殖證。

23、有些連片池塘,多戶承包,距可參照物距離較遠,測量誤差較大,在填寫時,能否填寫左鄰右舍的名字?如:東至張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連片池塘或難以找到可參照物的養殖水域灘涂,可人為設置相對固定參照點,并測定該參照點的坐標,同時將連片池塘進行整體定位后編號,標明該水域灘涂的具體方位及其周邊水域灘涂編號。

24、對申請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所提供的界至圖有何要求?

答:申請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所提供的水域灘涂界至圖應由具有測繪資格從業資格的繪圖員繪制,繪圖員、審核員簽名,或加蓋具有測繪資質單位公章;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坐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坐標。

使用集體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面積較大的參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測繪要求執行;面積較小的水域灘涂界至圖可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人員勘測繪制,經承包雙方簽章確認。

25、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灘涂界至圖有何用途?

答:一份粘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上,一份粘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審批表上,在粘貼接縫處加蓋騎縫章,另一份存檔。審批表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逐級上報,呈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審批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由哪一部門填寫?

答:審批表由負責調查踏勘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加具審查意見后,按審批權限報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加蓋本級人民政府公章或養殖證專用章。

27、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期限應如何確定?

答:養殖證期限核定原則是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養殖方式、投資風險等綜合因素,養殖證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別為:淺海、灘涂養殖15年,深海養殖30年,池塘養殖30年,湖泊、水庫、河溝養殖10年,臨時養殖區2年。確定養殖承包經營關系的養殖證(紅證)的養殖期限,當承包合同期限不超過上述最長核定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寫;當承包合同期限超過養殖期限核定最高年限的,按最高年限填寫,在養殖證期滿后,憑承包合同換證。

28、非折線(直線)圍成的不規則形狀的養殖水域灘涂的“地理坐?曇八鬧練段А比綰翁钚矗?

答:養殖水域灘涂的“地理坐標及四至范圍”填使用養殖水域灘涂最東、最西、最南、最北點的坐標,形狀不規則難以表述,可填寫“詳見水域灘涂界至圖”。非規則形狀的水域灘涂,“地理坐標及四至范圍”最后一小欄填寫“其他各折點坐標見水域灘涂界至圖”。

29、水域灘涂的總面積、養殖面積應分別如何界定?

答:水域灘涂總面積申請使用面積及承包合同確定的面積,養殖面積為指用于養殖生產的水域、灘涂面積的總和。

30、工廠化養殖是否發證?其面積應如何計算?

答:工廠化養殖場所已領取土地使用證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不再核發養殖證,若沒有上述證件,養殖生產者要求核發的,可發養殖證(紅證),面積按土地面積核定。

31、網箱養殖發證的,其養殖面積如何計算?

答:從事網箱養殖的按所占用的水域面積計算,包括網箱周圍水域及通道。

32、池塘養殖面積如何確定?承包養殖水域灘涂旁新開發的養殖水域如何發證?

答:池塘養殖屬承包取得的,按承包合同面積計算,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含該養殖池塘塘堤)。在承包養殖水域灘涂旁新開發的養殖水域,屬全民所有的,按實際占用面積核發養殖證(綠證);屬集體所有的,在確認承包關系后,按承包合同核發養殖證(紅證),未確認承包關系的不發證。

33、水庫養殖的養殖證如何發?對利用水庫養殖的面積如何計算?

答:使用規劃用于水產養殖生產的全民所有水庫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規定處理。使用規劃用于水產養殖生產的集體所有水庫的,按照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