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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一)繼承權的放棄

1、放棄繼承權的性質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個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方式,是一種取決于個人意志的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前項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規定表明:第一,放棄繼承權的表示須于繼承開始后作出,因為惟有繼承既得權才得放棄;第二,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應于遺產處理前作出。遺產分割后再表示放棄的,已經不是遺產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了。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放棄繼承權是對既得財產權利的自愿拋棄,因此不能附加條件。一方面,不能附加指定性條件,如指定把自己的應繼份額給予特定的繼承人。因為進行這種指定實際上是對應繼份額的處分,并非是放棄,而是接受了繼承。另一方面,也不能附加限制性條件,如以限制他人放棄或者接受繼承為自己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因為這種條件有礙于他人對權利的自由行使。2、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放棄繼承權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并使其他繼承人和繼承參與人明確知悉。對不動產的繼承權的放棄,通常還須進行公證。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我國以往的審判實踐,對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承認其效力。

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應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無論在遺產處理前的什么時候宣布放棄繼承,都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的效力。換言之,只要繼承人自愿依法放棄繼承,都視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與遺產中的權利義務無關。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屬于法定繼承范圍的遺產,由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僅為一人且放棄繼承權,或第一順序的所有法定縫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屬于法定繼承范圍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遺囑中指定由其繼承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而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有關的遺產按無人繼承遺產處理,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繼承人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是否允許翻悔,重新主張同一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某村民解學東,中學畢業后一個人到新疆找工作,接著結婚成家,小日子過得不錯,就不愿意返回家鄉.盡管家里催他幾次.回家結婚及回家工作.但解學東都不答應,家里父母親很生氣、表示不認這個兒子,解學東也賭氣地說不認就不認,我也不認你們。后來父親死了,母親病危,解學東只住家里寄了1000元錢,他兄弟說,你如果還不回來就再也不要回來了,你也休想得到父母親的遺產。解學東賭氣地寫信答復,我在新疆正在農忙期間,實在抽不出空回家,但是,對父母親的遺產我是不會和你們爭的,我現在寫信正式告訴你們,我放棄對父母親的遺產的繼承權。解學東寫信后沒多久得了重病不治而亡,其妻子代兒子要求代位繼承解學東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但是,解學東的兄弟不答應,說解學東曾明確表示過放棄繼承,不和兄弟爭遺產。這是白紙黑字,不能賴賬的。但是,解學東的妻子說,當時是打算不和你們兄弟爭遺產的,但是現在他突然因病走了,留下孩子,你們作為孩子的叔伯,不為大人,也為小孩考慮。(1)解學東的行為是否能夠構成放棄遺產繼承權?(2)解學東的妻子能否否定解學東的處分行為?(3)解學東的兄弟的說法是否有道理?(二)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權喪失的概念: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剝奪繼承資格,亦稱繼承權的被剝奪或剝奪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與放棄的區別

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因罪行、過錯而導致的來自外界的懲罰,處于被動的受強制地位;而放棄繼承權是本人對繼承權的一種處分,處于主動的自主自愿的地位。 從法律的要求看,繼承權的放棄是無條件地賦予繼承人的一種權利,而剝奪繼承權則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嚴格依法進行。 從發生的時間看,放棄繼承權應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而剝奪繼承權既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前。

繼承權的喪失與繼承權的被取消的區別

取消被繼承人繼承權是或者人民法院改變繼承人的繼承地位,使其不能取得遺產的法律行為或司法行為,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贈人,可以使某些法定繼承人不能取得遺產。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如果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用遺囑方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是個人意志的體現,無需有任何法定理由,在性質上是被繼承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方式。

而剝奪繼承權屬于繼承權而非所有權的范疇,它非但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且不能由被繼承人為之。至于人民法院依法取消遺囑繼承人接受遺產的權利,并非因為繼承人的犯罪或違法行為,而僅僅因為他不履行相關義務;這些義務不是法定的,而是被繼承人依法自己設定的。它與剝奪繼承權的發生根據不同,雖然都帶有懲罰性質,但二者有質的區別。在適用范圍上,人民法院取消繼承人遺產取得權,僅以附義務的遺囑繼承為限,而不象剝奪繼承權那樣適用于所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2.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第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既遂未遂,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采用何種手段,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間接殺害,也不論是否因之受到刑事制裁,均將無可挽回地喪失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其繼承,該項遺囑也應被確認無效。如屬過失殺害和出于正當防衛而危及被繼承人生命的不在其列。

第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包括從主觀條件看,行為人須以爭奪遺產為目的而實施殺人行為,出于其他動機的不包括在內。從客觀條件看,其殺害對象須是其他繼承人,殺害繼承人以外的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其他繼承人是指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不問被害人處于什么繼承顧序。第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第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認定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標準,是該行為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雖非親自作為,但授意、指使他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繼承人,亦應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

我姐姐有個獨生兒子,結婚后很不孝敬老人,兩口子經常呵斥打罵我姐姐,有時還不給飯吃,往外攆我姐姐。我姐姐實在忍受不了兒子兒媳的虐待,只好到我家來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可好兒子卻以是法定繼承人為由,非要繼承我姐姐遺下的500元存款。請問,他們打罵虐待母親,還有權繼承遺產嗎?

3、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須由人民法院裁決確認。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確認公民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即其追溯力問題,應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如果在確認喪失繼承權之前,繼承人已經占有遺產.該項遺產及其收益應按不當得利返還。公民趙某有3個兒子,趙某有一家公司,大約有200萬元資產。趙某曾說過以后他的家產平均分給3個兒子。1990年春天趙某病重住院,醫生估計趙某生存的時間不多了,就通知其家屬,當時在場的是趙某的小兒子趙天。趙天得知父親將不久于人世后.沒有告訴兩個哥哥知道。趙天賭博欠了他人100萬元的債,披債主追得走投無路,就想用將要分得的遺產還債,但是,如果三兄弟平分200萬元資產,尚不夠還債.于是心生惡念.將一個兄弟謀害死了就可以少一個繼承人,就可以多分得遺產了。趙天的二哥是跑長途運煤的卡車司機、趙天偷偷地將二哥汽車的剎車泵弄壞,二哥在跑長途時果然因剎車不靈出了車禍負了重傷。后來保險公司協助公安局將此車禍事件調查清楚,趙天因此被判3年有期徒刑。但是趙某在醫院拖至1994年去世,趙天已經服刑期滿回家,要求三兄弟平分父親的遺產,但是趙天的二哥恨死了趙天,堅決不同意將父親的遺產分給趙天。

(1)趙天的二哥的主張是否有法律根據?(2)趙天如果不能分得遺產時,是否能夠請求法律保護?李鐵山早年喪偶,1996年退休后開了個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李立因吸毒經常到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并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立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二兒子李剛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李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1萬元應繼承份額。

1.大兒子李建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2.二兒子李剛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3.本案應如何處理?繼承權喪失的對人效力

第一,公民被確認喪失繼承權,只是因特定原因相對于特定的被繼承人而言,效力并不及于其他被繼承人,不妨礙他對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的繼承權。 第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在特定條件下,這些代位繼承人可以作為酌情分得遺產人適當分得遺產。所謂特定條件是指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 第三,確認喪失繼承權,原則上對于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后。即對該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即使該繼承人放剝奪繼承權也無返還義務。其他合法繼承人因此而蒙受的損失,應由喪失繼承權人負賠償責任。繼承權的訴訟時效

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概念與意義

1、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概念繼承權回復(或作恢復)請求權,指繼承人在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子以確認、保護并加以恢復的權利。享有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只能是在繼承開始以后,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指定具有繼承權,且其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繼承人,其相對義務人是侵權行為人。不管是權利人還是相對義務人.都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并非合法的遺產取得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遺產取得權的,不是遺產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權利人,只能稱作當事人。2、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意義

旨在保護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利,使其在遭到侵害時能夠及時恢復。在實際生活中,侵害公民合法繼承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不法侵害包括:

第一,非繼承人侵害繼承人的繼承權,非法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里所說的非繼承人,既包括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親屬、離異配偶、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或養子女、名義親屬(即“干親”),也包括被繼承人的鄰居、朋友、雇主或雇員、合伙人等其他公民。這里所說的非法占有,僅以無權占有為限。如系合法占有(加以租賃合同為根據對被繼承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或是職務占有(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占有管理)則不能認為是對繼承權的侵害。

第二.雖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但無權取得遺產的人,或者其他表見遺產承受人,侵害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非法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里所說的無權取得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已用遺囑處分了全部財產而無遺產可以承受的法定繼承人,以及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他們均不得排斥遺囑繼承人或者前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這里所說的其他表見遺產承受人,是指放棄或者喪失了繼承權的繼承人,無效遺囑或被撤銷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這些人已經不再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如果占有不屬于他們承受的遺產,即構成對他人合法繼承權的侵害。

第三,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排斥其他合法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搶占或侵吞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比如,男性繼承人排斥女性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成年繼承人排斥末成年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生子女排斥養子女的合法繼承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排斥分別生活的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等等。

第四,在遺產分割前擅自處分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以及其他侵害繼承權的行為。當上述行為發生時,合法權利遭受侵害的繼承人都可以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自己的權利得以恢復

商人許某生有3個兒子.小兒子許放4歲時送給許某的大哥撫養,7年后許某因病去世,留有40余萬家產。許某的大兒子許華與二兒子許嵐相商.說父親死了,我們兩兄弟繼承父親留下來的財產,如果讓許放也參與分遺產,我們兩兄弟就會少分許多,不如我們先不忙將父親死的消息告訴許放,先要許放辦理正式過繼給大伯的手續,成為大伯的養子,今后許放就只能繼承其養父的遺產,不能與我們均分遺產了。許嵐同意大哥的意見,遂去大伯家要求大伯正式將許效收為養子。

大伯不知許某已死.以為是許某的意思,就去縣公證處辦理了收養許放為養子的公證。7年后許放知道父親死時留有40余萬家產,就去找其大哥、二哥要求將他應得的遺產還給他。但大哥、二哥都說許放是大伯的養子,只能繼承其養父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的遺產,不能繼承2份遺產。 問:(1)許華和許嵐的說法是否有道理? (2)許放能否向許華和許嵐提出退還遺產的請求? (3)許放應當如何請求法律保護?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訴訟時效概述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訴訟時效,就是通常所說的繼承的訴訟時效,指在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保護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訴訟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內,權利受到侵害的繼承人有提起訴訟之權,在法定期限屆滿之后.訴訟權利即告喪失。就國家而言,它是對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保護期限,而就繼承人而言,它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二、繼承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可以內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逾期則無權起訴。

1、短期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2、一般時效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計算。但不管繼承人何時知悉其權利受到侵害,20年是最長的期限。高人院的“意見”作了解釋:“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1988年1月父親病故,我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喪事,寄回100元錢,直到1996年8月回家才知道兩個哥哥已背著我把父親遺留下的房屋、家具和存款平分了。我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但哥哥說,當時分家我沒回來,超過兩年不能再分了。請問,我還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嗎?

評析:我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你兩個哥哥背著你將你父親的遺產共同占有,這是侵犯你的繼承權的行為,盡管已至今過了八年,但你當時尚不知道這一事實,根據法律規定,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某市居民千某,60年代離家出走去新疆打工,剛去頭幾年曾往家里匯了幾次款.之后一直通和家里聯系,家里人也不知道其下落。1996年千某因身體不好返回故鄉,這時才知道父母親都在1975年去世了,父母親留有的家產包括一座大宅院,8間大瓦房,1套祖傳的明代硬木家具,現在價值約20萬元,此外還有院子里的30棵棗樹,遺產總計大約40萬元,全部被在家的4個兄弟分了。千某回家后知道這個情況大為生氣,說父母親死了這么大的事情都不寫信告訴他知道,在家的兄弟真不像話。在生氣之余還提出父母親留下的40萬元遺產也有他的一份,要其他的4個兄弟把多分的那部分遺產退出來還給他。但是,四兄弟都不干,說父母親在1975年就死了.遺產都被幾個弟兄分完了.當時你又不在家,又不知道你的地址,怎么告訴你呀?眾口同聲不同意千某要求重新分配遺產的意見。千某不服,聘請某律師為其提起訴訟。提問:(1)干某要求重新分配遺產的請求是否合理? (2)千某的律師能否為干某在法院討一個說法?繼承權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以及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斷: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訴訟時效即為中斷。從中斷時起,以前經過的期間不再計算;如有必要,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一、無人繼承遺產的概念與形成(一)無人繼承遺產的概念應稱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指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無人繼承遺產不同于物權領域中的無主財產。一方面,無主財產發生在一般的民事活動中,而無人繼承遺產只發生在特定的繼承關系中,另一方面,無主財產的基本特征在于不知其所有人,而無人繼承遺產的原所有人是明確的,只是所有人死后沒有能夠承受它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而已。因此,對二者處理的法律原則也是不一致。(二)無人繼承遺產的形成

第一,公民死亡時,既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由于遺囑繼承人須在法定繼承人中指定,當然也就不可能有遺囑繼承人:同時死者也末用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包括生前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已經解除)。 第二,公民死亡時,雖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但是他們全部放棄繼承或是拒絕接受遺贈,即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兩個月內表示放棄或是沒表示接受遺贈。

第三.公民死亡時,雖有法定繼承人或有遺囑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同時又沒有受遺贈人或是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第四,公民死亡時.無法定繼承人,一部分遺產也沒有受遺贈人。即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公民,生前雖在遺囑中指定了受遺贈人,但并末處分其全部遺產,在其死后,未處分的部分便成為無人繼承遺產。老馬有3個兒子。大兒子已經結婚生有一子,老二與老三未婚。1997年2月20日,大兒子在與老馬的爭吵中,怒極殺傷父親。大兒子殺傷父親后,老二憤而當場殺死老大。老馬27日因傷勢過重死亡,遺留個人遺產人民幣3萬元,以及平房2間。1997年4月4日,重病在身的老三去世。1998年10月4日老二病死獄中。問:(1)老大的兒子是否可以代位繼承老馬遺產? (2)老二是否應繼承老馬、老三的遺產? (3)老二去世后遺產應如何處理?二、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一)一般原則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根據死者生前身份確定其歸屬,即: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死者生前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國家所有。(二)其他適用

1、稅款與債務清償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無人繼承遺產。無人繼承遺產無論是收歸國家還是歸于集體所有制組織,均應在遺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生前未繳的稅款和欠負的債務。

2、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馬津是H市J集體所有制廠退休老工人。其丈夫與兒女早年去世。丈夫姨母之重孫胡樹軍自1983年10月來H市工作,因無住房便與馬津共同生活。1985年10月胡樹軍與魯影格成家后也末搬出,雖然魯影格與馬津偶口角.但是無依無靠的馬津還是在胡材軍一家的照料下衣食無憂,特別是1987年12月胡樹軍的兒子出生后,給馬津晚年生活帶來了許多快樂。1996年9月,79歲的馬津不幸中風癱瘓在床,胡樹軍一家盡心盡力照顧.直到1997年5月12日老人去世。

經查,馬津老人遺留私房產4間、存款2萬元、金銀首飾若干。J廠認為馬津的遺產為無人繼承遺產理應歸工廠所有,鑒于胡樹軍一家對老人生活上的扶助可以分得一部分遺產;而胡樹軍認為J廠根本對老人不聞不問,1995年8月起,以工廠虧損為由陸續停發了老人15個月的退休金,至今未補發,老人的遺產不能給J廠。提問;(1)J廠是否應該得到全部遺產?并說明理由。

(2)J廠與胡樹軍一家各得一部分?并說明理由。

(3)胡樹軍一家可以得到全部遺產?并說明理由。涉外繼承

一、涉外繼承概述

(一)涉外繼承的概念涉外繼承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到國外的繼承。其中包括:民事主體涉外,即被繼承人、繼承人中有外國人的繼承;繼承客體涉外,即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在國外的繼承;某些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的繼承,如被繼承人雖是中國公民,但在國外居住并死亡,涉外繼承涉及的法律問題:第一個是在發生涉外繼承時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它并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僅僅是解決“法律的選擇”問題,屬于國際私法中的沖突法規范,第二個是處理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即按照沖突法規范的指引,用以使繼承權得以實現的實體法。比如按照沖突法所指明的“不動產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原則,不動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處理涉外繼承關系的準據法,第三個是當發生繼承權糾紛時案件的管轄問題,即由哪一國法院按照什么原則行使管轄權.作出有效判決。當然,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是密切聯系的,其中,法律適用是關健。二、我國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第一,中國公民繼承在中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二.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三,中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這里的被繼承人住所地,指“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中國公民白澤國1949年留居法國,并與美國公民馬莉結婚,生有一子白亨利。60年代二人雙雙加入法國國籍。l978年7月19日,白澤國在法國去世,在法國留有個人遺產:房屋1棟、存款1.2萬法郎;在國內有母親去世時遺留給他的翡翠戒指1個。白澤國在國內尚有末離婚的妻子吳青娛、兒子白蘇生、父親自福農。問:(1)繼承白澤國在法國的遺產適用哪國的法律? (2)繼承白澤國在國內的遺產適用哪國的法律?涉及港澳臺及華僑繼承一、涉及港、澳地區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涉港澳繼承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及某些重要法律事實)奪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到香港或者澳門地區的繼承。涉及港、澳同胞的遺產繼承.可以參照涉外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何其茂是香港人,有2個兒子:何德納、何德素,妻子于1989年去世。1992年8月,何其茂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深圳喪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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