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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TOC\o"1-3"\h\u摘要 摘要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也是決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關系的關鍵,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2021年《民法典》與《婚姻法》相比,較之進步,也在夫妻財產制方面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增設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及完善了約定財產制等。但是,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立法體制不夠合理、立法內容有欠缺的現象。本文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概念特征等進行分析,進而研究當下《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其次,對當下《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定進行梳理,最后,從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提出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建議。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民法典》引言由于社會經濟的深入推進,人們在財產安全方面的意識進一步增長,因此,婚姻家庭財產也有了很大的改變。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開始向多樣化層面邁進,不單與不動產相關,同時還與動產,如理財產品等密切相關。因此,夫妻離婚時,財產歸屬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快速和諧地解決雙方對財產認定的爭議就顯得尤為重要。2021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施行,其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進行了完善,進而對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背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當時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家族制度,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較低,財產也往往是由男性掌控。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的地位逐漸提高,夫妻財產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在現代社會中,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應該是平等的,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應運而生。這種制度的出現,旨在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權益,使夫妻雙方在財產分配上更加公平。此外,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也有助于促進家庭和睦,避免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共同承擔家庭責任,有助于增強夫妻之間的感情和互信。總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出現,是社會進步和夫妻財產制度變革的產物,旨在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促進家庭和睦。(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概念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指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所擁有的財產,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制度通常適用于婚姻法律體系中,旨在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避免因財產問題引起的婚姻糾紛。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可以共同管理和支配財產,也可以分別管理各自的財產,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雙方協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核心概念是“共同”,即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共同管理、共同享有財產。這種制度下,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再是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實施需要建立在夫妻平等的基礎上,夫妻雙方應該在財產管理上保持溝通和協商,共同制定財產管理計劃,避免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旨在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促進家庭和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維護和落實。(三)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特征1.主體特定,只能是夫妻雙方才能成為其共同財產的主體。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屢見不鮮,男女雙方長期生活在一起必然會產生共有財產,但他們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主體,因其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2.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來說,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過程中獲取的財產。也就是說,這一所有權的主要條件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所以,認定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與終止時間是十分關鍵的。3.夫妻中的一方或是雙方獲取的財產,均是夫妻雙方共有的范疇,但是,對于特殊財產來說,或是雙方協議的其它財產不包括在內。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一)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知識產權使用費等收入;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房屋、車輛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經營的企業的收益;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除非另有證據證明是該方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民法典》對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購買的財產、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夫妻共同繼承的財產、夫妻共同贈與的財產、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識產權以及夫妻共同取得的其他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夫妻之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取得的,而非單方面取得的。最后,如果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歸屬有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民法典》對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和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認定條件都比較明確,有利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共同享有所得的財產。同時,如果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歸屬存在爭議,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睦。(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幾條特殊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婚姻關系成立前,夫妻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應當依法判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財產應當由各自所有,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財產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對在特殊條件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進行明確要求,具體有四個方面:第一,夫妻中的一方憑借個人財產來投資,從而獲取相應的收益。比如,夫妻結婚前期,男方有1億元的財產,結婚時在基金中進行投資,三年過去后,得到更多的收益,這一收益就是夫妻共同擁有財產的范疇。第二,事實上,夫妻兩人獲取的公積金,或是獲取的住房津貼。第三,本質來看,夫妻兩人獲取的破產安置費,同時養老金也包括在內。第四,下放到個體的擇業費,或是1次性下發給個體的復員費,結合婚姻存續時間,將其與均值相乘,獲取的金額,即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協議分割。協議分割不成的,適用下列規定:(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歸該方所有;(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但該方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按照增值部分的價值歸夫妻共同所有;(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但該方的財產增值部分已經分割的,不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但該方的財產增值部分已經分割,但分割不當的,應當重新分割。此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貢獻、年齡、健康狀況、撫養子女情況、財產來源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了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協議分割;協議不能達成的,適用下列規定:(1)夫妻一方因婚姻關系取得的財產,應當歸該方所有;(2)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能達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變賣后分割;(3)夫妻共同財產中,非前款規定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能達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簡而言之,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能達成,則夫妻一方因婚姻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方所有,共同居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或變賣后分割,其他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三)離婚時的共有財產分割與債務的處理民法典中關于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的法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條:第一千零六十六條:離婚時,夫妻可以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夫妻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判決或者裁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一千零六十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后增值的財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1)尊重婚姻生活期間各自的貢獻;(2)尊重婚姻生活期間各自的勞動、技能、知識、能力等財產來源;(3)尊重婚姻生活期間各自的家庭責任和家庭貢獻;(4)尊重婚姻生活期間各自的財產狀況和財產來源;(5)尊重婚姻生活期間各自的生活需要。由此可見,離婚時的共有財產分割與債務的處理原則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原則:(1)共有財產分割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財產增值部分,如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但是,個人財產和婚前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不需要分割。(2)共同債務處理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進行分擔。共同債務包括婚姻期間共同借款、共同擔保的債務等。但是,個人債務和婚前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不需要分擔。(3)公平原則:在共有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處理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具體來說,應當考慮夫妻雙方的財產貢獻、家庭角色分工、婚姻期間的生活費用支出等因素,進行合理的分割和分擔。(4)協議原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達成共有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處理的協議。協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雙方自愿簽署,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四)離婚后的再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規定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在轉移、變賣兩人的共同財產,或是虛擬共同債務,導致嚴重影響到夫妻兩人中另一方的財產,那么在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的過程中,那么這一方分割的財產要少一些,或是使其不獲得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方了解出現這一問題,那么可以將訴訟請求發起,通過法院來第二次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第一,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出現變賣兩人的共同財產,或是出現轉移雙方共同財產的現象,或是虛擬共同債務來嚴重影響到夫妻兩人中另一方,或是查覺出這些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未對其分割,可以將相應的訴訟請求提交給法院,通過法院來再次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第二,對于這些情況進行訴訟,對于訴訟時間為三年的情況是十分適宜的,在當事人查覺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四、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缺陷(一)缺乏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是指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所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以及增值部分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或者財產分割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然而,目前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制度確實缺乏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本是指個人的知識、技能、經驗、能力等非物質財產,是一種重要的財產形式。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人力資本也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由于人力資本的價值難以量化,因此在夫妻離婚或者財產分割時,如何認定和分割夫妻雙方的人力資本是一個難題。如果不對人力資本進行認定和分割,可能會導致夫妻雙方在離婚后的生活中出現不公平的情況。(二)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舉證困難的情況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是指在夫妻離婚或者死亡后,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者繼承時,需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舉證困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財產來源不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來源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共同勞動所得、贈與、繼承等多種途徑,但是在具體的分割或繼承過程中,可能無法確定某些財產的具體來源,從而難以確定其歸屬。(2)財產混淆:夫妻在婚姻期間可能會將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淆在一起,例如將個人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開支或者投資,這樣就難以確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證據不足: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財產的歸屬,但是有些證據可能已經丟失或者無法取得,從而導致舉證困難。(三)審判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在審判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財產來源難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可能是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共同投資所得、共同繼承所得等,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財產來源可能比較復雜,難以確定。2.財產歸屬難以確定: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可能存在一方單獨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同取得的情況,這些情況下,財產歸屬難以確定。3.財產證明難度大:在審判中,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證明,但是財產證明難度較大,需要提供財產來源證明、財產登記證明等,這些證明可能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和精力。4.法律規定不明確:在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定較為簡單,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范圍和認定標準,這給審判帶來了一定的困難。5.夫妻雙方意見不一致: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中,夫妻雙方可能存在意見不一致的情況,這時需要法院進行綜合考慮,但是這也可能導致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在審判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公正、合理地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五、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建議(一)完善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人力資本是一個重要的財產形式,但目前法律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還不夠完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1)明確人力資本的定義和范圍。人力資本是指個人的知識、技能、經驗、能力和職業資格等非物質財產,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法律應該明確人力資本的定義和范圍,以便夫妻在離婚時能夠公平地分配人力資本。(2)建立人力資本評估機制。為了公平地評估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人力資本,應該建立一套評估機制。這個機制應該考慮到個人的職業發展、工作經驗、教育背景、職業資格等因素,以便更準確地評估人力資本的價值。(3)制定人力資本分配原則。在夫妻離婚時,應該根據人力資本的價值和夫妻雙方的貢獻,制定人力資本分配原則。這個原則應該考慮到夫妻雙方的職業發展、工作經驗、教育背景、職業資格等因素,以便更公平地分配人力資本。(4)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為了讓夫妻更好地了解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相關規定,應該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這樣可以提高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認識和理解,從而更好地保護夫妻的合法權益。總之,完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缺乏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需要從定義、評估、分配和宣傳等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護夫妻的合法權益。(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舉證制度為了解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舉證困難的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強財產登記管理:夫妻在婚姻期間應當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進行登記管理,明確財產來源和歸屬,以便在離婚或者死亡后進行分割或繼承。(2)建立證據保全制度: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過程中需要的證據,可以建立證據保全制度,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證據丟失或者篡改。(3)加強司法鑒定:對于財產來源不明確或者財產混淆的情況,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財產的歸屬,提高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4)完善法律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面,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財產的歸屬和分割原則,避免出現舉證困難的情況。(三)完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審判制度在夫妻離婚或者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了完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的審判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法規:制定更加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認定標準、分割原則等,以便于法官在審判中有明確的依據。(2)加強司法人員的培訓:加強對法官、律師等司法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專業水平和判斷能力,確保審判結果公正、合理。(3)建立專門的審判機構:建立專門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審判機構,由專業的法官組成,負責審理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4)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提供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為法官作出判決提供參考。(5)加強信息公開:加強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案件的信息公開,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審判過程和結果,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可以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的審判制度,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論本文通過對我國共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探究,可以從中了解新中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發展歷程,以及我國是如何持續不停地對《民法典》中有關夫妻財產內容的完善與修改,使得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越來越有保障,婚姻生活更加幸福美滿。而民法典司法解釋的不斷推出這一行為讓人們越來越信任法律,以及讓人們更愿意通過法律途來徑解決矛盾。通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的發展,該制度必將日趨完善,必將發揮其應有的法律作用。參考文獻[1]賈鎵慈.我國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及完善[D].甘肅政法大學,2022.[2]孫哲.關于涉及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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