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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反家庭暴力

婦女維權法律知識講座主講人: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

盧肖艷律師案例一: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兒童虐待(一)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余某某與被告羅某離婚,婚生女孩羅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羅某撫養。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訴稱,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女兒羅某某與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間,羅某某經常遭受毆打和辱罵,且羅某某與離異的大伯同住一室,隨時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兒的傷情鑒定書及其要求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書信等證據,并請求法院判令變更女兒羅某某由原告撫養。訴訟過程中,羅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二)裁判結果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余某金、羅某衡毆打、威脅、辱罵、騷擾、跟蹤申請人羅某某,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之后,經法院調解,雙方變更了撫養權,此案在一周內結案,未成年人羅某某在最短的時間擺脫了家庭暴力。案例二:威脅作為一種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認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記結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兒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擊打一個用白布包裹的籃球,上面寫著“我要打死、打死鄭某麗”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后被告將原告毆打致輕微傷。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00元。裁判結果: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精神暴力,依法判決:一、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離婚;二、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鄭某麗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三、被告倪某斌賠償原告鄭某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案例三:濫施“家規”構成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原告陳某轉、被告張某強于1988年8月16日登記結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兒張某某(已成年)。因經常被張某強打罵,陳某轉曾于1989年起訴離婚,張某強當庭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施暴后,陳某轉撤訴。此后,張某強未有改變,依然要求陳某轉事事服從。稍不順從,輕則辱罵威脅,重則拳腳相加。2012年5月14日,張某強認為陳某轉未將其衣服洗凈,辱罵陳某轉并命令其重洗。陳某轉不肯,張某強即毆打陳某轉。女兒張某某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打傷。2012年5月17日,陳某轉起訴離婚。被告張某強答辯稱雙方只是一般夫妻糾紛,保證以后不再毆打陳某轉。庭審中,張某強仍態度粗暴,辱罵陳某轉,又堅決不同意離婚。裁判結果判決準許陳某轉與張某強離婚。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宣判前,法院依陳某轉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強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轉及女兒張某某。裁定有效期六個月,經跟蹤回訪確認,張某強未違反。案例四:優先考慮兒童最佳利益(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娥、被告羅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記結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兒羅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兒子羅某海。雙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開始因羅某超經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羅某超酗酒嚴重,經常酒后施暴。女兒羅某蔚在日記中記錄了羅某超多次酒后打罵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經過。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訴離婚。因羅某超提出雙方登記離婚,李某娥申請撤訴。但之后羅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頻繁。2012年7月30日,羅某超酒后揚言要殺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鎖房門在臥室躲避,羅某超踢爛房門后毆打李某娥,子女在勸阻中也被毆打,李某娥當晚兩次報警。2012年8月底,為躲避毆打,李某娥帶子女在外租房居住,與羅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訴離婚并請求由自己撫養一雙子女。羅某超答辯稱雙方感情好,不承認自己酗酒及實施家庭暴力,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撫養子女。裁判

為避免羅某蔚、羅某海繼續生活在暴力環境中,應由李某娥撫養兩個子女,羅某超依法支付撫養費:1、判決準許李某娥與羅某超離婚,子女羅某蔚、羅某海由李某娥撫養,羅某超每月支付撫養費共計900元。2、羅某超可于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探視子女,探視前12小時內及探視期間不得飲酒,否則視為放棄該次探視權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絕探視。案例五:訴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分手暴力”(一)基本案情申請人鐘某芳與被申請人陳某于2010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子女由鐘某芳撫養。判決生效后,陳某拒不搬出鐘某芳房屋,還要求與鐘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鐘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會交往。鐘某芳稍有不從,就遭其辱罵和毆打,并多次寫字條威脅鐘某芳。法院強制其搬離后,他仍然借探視子女為由,多次進入鐘某芳家中對其實施威脅,還經常尾隨、監視鐘某芳的行蹤,不僅使鐘某芳的身體受到傷害,還使其處于極度恐懼之中。鐘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并提交了報警證明、婦聯的來訪記錄、被申請人威脅申請人的字條、被撕爛的衣物、照片等證明材料。裁判為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從民事轉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跟蹤、威脅、毆打申請人鐘某芳,或與申請人鐘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陳某某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2、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在距離申請人鐘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場所200米內活動;3、被申請人陳某探視子女時應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請人的家中進行探視。該保護令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案例六:長期對養女實施家暴獲刑

(一)基本案情被害人范某某(女,時年7歲)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鄧榮萍收養。在收養期間,鄧榮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燒、拿鉗子夾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頭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達百余處皮膚裂傷,數枚牙齒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鄧榮萍便用木棒毆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構成輕傷。案發后,鄧榮萍向公安機關投案。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榮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鄧榮萍為人之母,長期對養女范某某進行虐待,又因瑣事持木棒將范某某直接打致輕傷,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鄧榮萍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鄧榮萍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案例七:經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獲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湯翠連與被害人楊玉合(歿年39歲)系夫妻。楊玉合經常酗酒且酒后無故打罵湯翠連。2002年4月15日17時許,楊玉合醉酒后吵罵著進家,把幾塊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楊某洪、楊某春父子家的墻腳處。為此,楊某春和楊玉合發生爭執、拉扯。湯翠連見狀上前勸阻,楊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湯翠連。湯翠連隨手從柴堆上拿起一塊柴,擊打楊玉合頭部左側,致楊玉合倒地。楊玉洪勸阻湯翠連不要再打楊玉合。湯翠連因懼怕楊玉合站起來后毆打自己,仍繼續用柴塊擊打楊玉合頭部數下,致楊玉合因鈍器打擊頭部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村民由于同情湯翠連,勸其不要投案,并幫助掩埋了楊玉合的尸體。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翠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楊玉合經常酒后實施家庭暴力,無故毆打湯翠連,具有重大過錯;湯翠連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當地群眾請求對湯翠連從輕處罰。綜上,對湯翠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湯翠連有期徒刑十年。律師建議1、對家庭暴力零容忍;2、提高維權意識;3、如遇家庭暴力,應及時請鄰居、居(村)委會或所在單位人員進行勸阻、調解,以保留相關人證;情節嚴重的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留存報案記錄或者詢問筆錄等有效證據;如身體受傷,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就診,并保存好就醫的診斷書、驗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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