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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表五:總得分匯總表總得分匯總表工程名稱:序號得分投標人名稱綜合得分權重企業綜合評價排名得分權重總得分總得分排名190%10%2345……注:1.本表適用于采用“百分制綜合評估評標法”評標的項目。投標人總得分=綜合得分×綜合得分權重+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排名得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排名得分權重;評委簽名:日期:

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穗開建管監[]號項目名稱:委托人: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監理人: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地點:廣州市黃埔區PAGE116第一章協議書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稱委托人)與(以下稱監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委托監理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監理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2)工程地點:。(3)工程規模:。(4)工程總投資:。(5)工程質量標準:。二、監理報酬本合同的監理報酬總額暫定為元,最終結算的監理費以廣州開發區財政局或其授權委托單位審定為準。如遇審計部門審計發現本合同結算價款存在超付的情形,委托人有權據實要求監理人返還該部分款項。三、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專用條款》、《標準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四、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各文件存在沖突之處,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優先適用:(1)本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2)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開發區、黃埔區關于工程的有關文件;(3)本協議書;(4)中標通知書;(5)本合同專用條款;(6)本合同附件;(7)本合同標準條款;(8)本合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屬本條第7項內容的除外);(9)本合同工程監理投標文件(含投標文件澄清等,屬本條第7項內容的除外);(10)委托人關于工程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11)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過上述順序解釋仍無法明確的事項,由委托人與監理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設的原則作出決定,監理人應無條件執行。五、本合同自委托人、監理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且本合同工程完工結算經政府主管部門審定滿60日并且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終止。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委托人、監理人各執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執五份,監理人執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當合同正本與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時,以合同正本為準。本合同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職稱):。委托人: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簽訂地點: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簽訂日期:

第二章標準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合同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與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時至第二日零時的時間段。(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日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日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人義務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義務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1)與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十管理費)。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委托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項目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完工期限的簽認權。(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項目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監理人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托人權利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本施工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施工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三十二條在本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報酬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第三十九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專用條款(本部分條款的編號與標準條款的編號相對應,是根據本合同工程的實際情況對標準條款中相對應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否定,其適用順序優先于標準條款。本部分條款未闡明的內容,則按標準條款的有關約定執行)第一條詞語定義(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2)“合法繼承人”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據規定,將工程移交給其承接使用的產權管理單位。在繼承生效后,合法繼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及承擔相應的義務。(1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指經監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13)“監理規劃”指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人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14)“監理實施細則”指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5)“工地例會”指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建設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16)“旁站”指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17)“節點工期”指在經委托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工程工期網絡計劃中載明的承包人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網絡計劃的一般線路和關鍵線路分為一般節點工期和關鍵節點工期。(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間傳達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報告、同意、答復、批準、指令、證書、決定,等等。除本合同專用條款有特別約定外,只有采用書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監理依據適用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的法規、條例、規章;3、廣東省及廣州市有關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辦法。(二)監理依據本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或備忘錄;經委托人審查認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紙、說明以及會審記錄、有關工程洽商的技術、施工洽商記錄、設計修改和變更文件;省、市現行的有關工程預結算定額和文件;國家和廣州地區現行的設計規范(規程)、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和驗收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經委托人審批認可,由監理人編制的監理規劃。第四條監理范圍、監理工作內容及監理機構(一)監理范圍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程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包括勘察設計報審、勘察、設計監理等)以及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準備、施工、完工結算、缺陷責任期、保修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造價咨詢(含進度款審核、變更簽證造價審核、結算審核等造價咨詢服務)等相關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圍外,監理人還須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開工前期的準備和籌劃工作,協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3、監理服務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結束且本合同工程結算金額經政府主管部門審定且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止(以后到日期為準)。(二)監理人監理工作內容1、建設工程監理一般規定:(1)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2)監理人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3)監理人除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履行監理職責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2、負責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協助進行勘察設計報審、設計監理相關工作;(2)參加設計交底,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委托人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做好圖紙會審記錄并提交給委托人。如需實施工程變更簽證,監理人需在實施相應變更簽證2個月前向委托人提出(確屬不可預見因素除外);否則工程實施過程中每實施一項變更簽證,監理人須按該變更簽證工程價款的1%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3)審查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并報委托人審定。(4)負責協調承包人進場前的現場準備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為承包人進場制定前期準備方案并組織實施。(5)審查由承包人編制,并經承包人的技術部門審批蓋章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并督促檢查實施;協助審批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6)審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3、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督促承包人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地方建筑安裝規程、設計圖紙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檢查其實施情況;核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及安全,發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立即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2)督促承包人嚴格按進度計劃實施,檢查承包人填報的旬、月、季等報表,提出監理意見,控制工程進度。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人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發現施工單位進度落后的,應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誤事件發生。(3)對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設備等進行檢查,檢驗,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4)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基礎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筑,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后澆帶及其他結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和主體結構工程中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等,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旁站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施工現場跟班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責令施工企業進行整改。(5)根據承包人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予以簽認。(6)對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相關規定保護好現場并及時處理,向委托人提交有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7)根據《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的規定,監理單位在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時候,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①審核施工單位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②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③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根據《廣州市建筑施工實名制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監理單位在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時候,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①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實名制及工人工資分賬管理制度,如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須立即向建設業主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②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工人考勤、工資結算和支付等管理臺賬。如工人工資支付賬戶內資金少于應付支付工人工資的,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補足,確保工人工資按時足額支付。③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信息與實名制登記的用工信息嚴重不符、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低于參照比例下限、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發生異常情況等,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并及時向建設業主報告;如發現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須立即上報建設業主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嚴肅處理。④審核確認工程完工及施工單位結清工人工資的情況,配合施工單位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撤銷手續。4、監理人應嚴格按廣州市、黃埔區有關施工現場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市容衛生、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檢查。監理人必須對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進行備案和跟蹤管理。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發出監理通知予以制止。監理人還必須審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資質,發現問題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時向發包人、建設主管部門、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門及城管部門一并報告。監理人對每臺出泥運輸車應當現場做好出泥登記和雙方簽名確認,以供城市管理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隨時抽查。5、工程造價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監理人應每日統計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并記錄于監理日志中。(2)復核當期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報委托人。(3)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對工程項目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并應制定防范性對策。6、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及建設業主關于工程變更、簽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對工程變更、簽證進行審核,并督促相關單位按經審定的變更、簽證實施。7、按監理規范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程實施概況,工程計量及支付情況,工程變更、簽證及索賠情況,監理工作小結等。8、工程收尾階段,包括完工掃尾、驗收、整改、移交、結算、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承包人報送的完工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工程質量進行完工預驗收。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2)參加由委托人組織的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會同參加驗收的各方簽署驗收報告。(3)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督促檢查承包人完成各階段及全套竣工圖的工作和整理各種必須歸檔的資料,辦理工程完工檔案備案手續。(4)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聲像材料按廣州市黃埔區檔案局《關于加強聲像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蘿檔【2010】7號)有關規定進行歸檔整理后,移交委托人。(5)組織或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和產權管理單位對項目進行移交。(6)按《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施工類(含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結算編審指引(試行)》及區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及辦理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45天內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結算文件,并在收到承包人結算資料后十日內,根據相關合同約定完成審核并提交委托人。9、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內對工程進行保修,對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10、在整個監理服務期內,定期組織、主持現場工程協調會議,負責協調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11、其他為完成本工程建設所需要的監理工作。(三)項目監理機構1、本項目監理機構配備情況見附件2附表,監理人必須按該附表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可撤離施工現場。2、監理人必須在委托人發出進場通知后,按委托人具體的要求進場,并立即開始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監理人必須按照其投標文件和監理規劃的承諾,足額、按時派駐監理人員和投入設備(見合同附件),并且本合同履行期間,監理人不得派駐本項目的監理人員參與委托人作為業主的其他建設項目。3、監理人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4、監理人應對其駐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承擔責任。5、監理人在施工監理全過程中必須派駐至少1名注冊造價工程師提供駐場服務,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階段工程預算臺賬。第五條監理人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必須接受委托人有關項目管理機構職權規定的約束,監理人應對提供給本項目服務的人員經常進行檢查、指導、管理及后方支持,對他們完成的服務承擔責任。(二)監理人必須在收到圖紙、勘察資料等技術文件后14個日內向委托人提供針對本合同工程特點、重點、難點的《監理規劃》、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經委托人審核批準后執行。如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對《監理規劃》等進行調整,監理人必須在3個日內完成調整并報委托人審批。(三)委托人委托監理人承擔本合同工程范圍內的協調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進場、設計、退場、質量、進度及其他相關工作。(四)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工程中,對工程質量、投資與進度進行控制,辦理合同約定的各項手續。監理工程師在辦理各種手續時,不得扣壓和延誤。(五)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凡涉及工程變更、工程量增減、議價、索賠、處理事故、改變工期、改變技術標準、改變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關費用的問題,均需與委托人共同商定,報委托人批準。(六)監理人必須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職責,不得推托或耽誤,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務的行為,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七)對于委托人及承包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監理人應在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影響施工現場進度的事項應在24小時內作出具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書面答復。(八)監理人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如果監理人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第九條委托人根據需要有權指令監理人協調部分外部關系,委托人對此無需支付任何報酬。第十五條雙方同意不執行標準條款第十五條,委托人可協調施工承包單位為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第十六條在監理服務期間,委托人不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第二十六條監理人的違約責任:(一)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按約定向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書面警告。監理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義務或不執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員)的指令時,委托人有權向監理人發出書面警告,每一次書面警告,監理人必須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監理人必須在書面警告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2、一般違約責任。監理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時,每一次必須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1萬元。3、嚴重違約責任。監理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嚴重違約責任時,每一次必須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2萬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監理人發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監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監理費20%的違約金,并必須在3日內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內配合委托人完成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的移交,所交接資料必須完整。監理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資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他物件,處理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委托人有權視情況全部解除合同。因監理人拒交或延誤交接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誤及其他方面的損失,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賠償有關損失。委托人在發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監理人承接該部分工程,監理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監理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監理人支付本合同監理費20%的違約金,并必須在3日內停止全部工作,5日內配合委托人完成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當日內離場。監理人應保證所移交的資料齊全完整,監理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和離場或所移交的資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他物件,處理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誤和其他方面的損失,委托人將要求監理人賠償有關損失。委托人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監理人承接該工程,監理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監理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6、賠償損失。因監理人違約或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向委托人賠償與違約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的所有損失,損失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但如果損失是由于監理人故意或嚴重瀆職造成的,監理人應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7、每三次書面警告則另行追加一次一般違約責任,每三次一般違約責任則另行追加一次嚴重違約責任。8、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沒有充分履行其相關承諾及監理義務時,除應承擔前述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委托人還可給予其通報批評、作不良記錄及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等處罰措施。9、當監理人出現嚴重違約時,委托人可給予其通報批評;當累計出現三次嚴重違約或者關鍵節點工期滯后20天以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駐場辦公,直至其監理工作達到委托人滿意時方可離場;累計出現四次嚴重違約時,委托人可給予其不良記錄并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等處罰措施;累計出現五次嚴重違約時,委托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二)監理組織管理方面的違約責任:1、監理人承諾主動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對委托人的指令和書面通知,若無正當理由又未提前報告、得到認可,而公開或變相拒不執行的,第一次按一般違約處理;第二次以后,每違反一次按一次嚴重違約處理;同時,監理人還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2、監理人不遵守建設業主所制訂的各項制度、規定的,由監理人按所觸犯制度、規定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所觸犯制度、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委托人參照前款的約定處理。(三)監理人未按投標書及承諾建立組織架構、派駐監理人員和投入設備,監理人必須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派駐監理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以及其屬監理人單位員工的社保證明原件,報委托人審核、備案。具體約定為:1、在委托人書面通知監理人進場后3日內,監理人的主要監理人員(指投標書承諾的監理機構所配備的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同等級別以上的監理人員)未能足額到位,或到位后又離開,造成該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發現,將要求監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并保證人員限期到位,同時監理人每崗位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如果監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的,監理人應每崗位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損失。2、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投標書與承諾投入監理人員,調換監理人員必須提出書面報告并附上替代人員的所有證明資料,經委托人審核書面同意后才能調換,但監理人仍需按下表承擔對應減半違約責任(被調換監理人員因重大疾病不能勝任工作除外)。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更換個別監理人員時,監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內安排更換到位,否則,監理人應按下表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序號違約項目違約金(元/人·次)1監理人自行調換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時更換項目總監。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的2%2監理人自行調換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時更換項目總工或總監代表。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的1%3監理人自行調換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時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的0.5%4監理人自行調換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時更換造價工程師。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的0.5%5經委托人審核書面同意后調換監理人員。監理人按1至4項對應調換人員承擔減半違約金。3、項目總監若需離開施工現場需報委托人批準,在其請假離開的時間段內應書面委托其他駐場監理工程師(需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全權代表其行使職權;否則每違約一次,委托人將要求監理人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4、其他監理人員需離開施工現場1日以上需報委托人批準,在其請假離開的時間段內應書面委托其他駐場監理代表全權代表其行使相應職權;否則,每違約一次,委托人將要求監理人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5、委托人可以對駐場監理人員進行考勤,如項目總監每月請假日數累計超過4日,監理人必須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如其他監理人員每月請假日數累計超過6日,且請假總人數全月累計超過監理人數的10%,監理人必須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6、委托人要求項目總監、項目總監代表等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參加的會議,項目總監、項目總監代表等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到會。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到會或不按期到會的,應向委托人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的,監理人應當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7、在委托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現場檢查中,總監理工程師累計不在現場應每年應不超過兩次,專業監理工程師累計不在現場每年應少于2次。否則,每發生一次,監理人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每發生二次,監理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8、檢測儀器及設備等在監理責任期間,不能保持良好運作性能的,監理人應及時更換,否則,每件每日支付1000元監理費。(四)履行監理職責方面的違約責任:1、監理人在自己職責范圍內應當作出決定的事項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委托人發出書面警告后,監理人在整改期限內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承包人未按承諾投入機械、設備、材料等,監理人對此不進行有效檢查、督促、處理,不向委托人報告,被委托人發現后,委托人有權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監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3、對于承包人每次進場材料,監理人不進行檢查和登記;對已進場的材料,監理人不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抽查、送檢的,每發生一次,監理人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如由此出現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質量缺陷,監理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4、監理人在編制項目實施細則中,應按監理規范列明需監理人旁站的工序,并應得到委托人的批準。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監理人進行旁站監督的,監理人沒有到場,或者到場后沒有進行監督,或發現質量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沒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人有權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監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5、監理人對承包人的施工質量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大檢查并作出報告給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質量經監理人檢驗為合格,但經委托人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抽查,發現質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施工的,監理人應承擔一般違約1次,情節嚴重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同時,承包人和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的經濟損失。6、監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質量控制監理工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每發生一次,監理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工程出現其他質量問題或缺陷,監理人負有責任的,每發生一次,監理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監理人負有責任的,委托人有權視情況的嚴重程度要求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7、由于監理人應當預見而未能及時預見,或已經預見但未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或未及時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并積極督促承包人實施整改而對整個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監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關鍵工期比計劃滯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監理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出現關鍵工期滯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監理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出現關鍵線路工期滯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對于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資料,監理人未有準確、真實的現場原始記錄或不進行現場復核就給予簽認,經委托人檢查,發現簽認的文件有誤的,除立即改正外,監理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對簽證錯誤有可能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按嚴重違約1次處理;如因監理人故意造成的,則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一)款6項執行;對于現場簽證(含工程數量、單價等)未經過監理人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或經過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委托人,除必須立即改正外,每累計出現2次,監理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9、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以及施工圖、深化設計圖等技術文件,監理人對其中明顯不符合現場實際的部分,或者與招投標文件不符、會引起委托人投資增加、工期延誤的部分,不進行認真審核、不進行優化就給予同意的,除必須限期改正外,每發生一次,監理人必須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委托人可視情況要求監理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監理人應當在3日內予以批復,監理人未及時批復的,視延誤程度,監理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或嚴重違約程度1次;須轉報委托人審批的,監理人應在3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委托人,監理人未在3日內報委托人或未出具審核意見的,監理人除必須限期改正外,監理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承包人提交給監理人審核的資料或文件存在錯誤須承包人改正的,監理人應將所有錯誤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復修改拖延時間的,委托人有權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監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10、監理單位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委托人可發出書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委托人發出書面警告后,監理人在整改期限內仍不加以改正的,每發生一次,監理單位承擔一次一般違約責任。11、監理人應當按時對承包人的申請計量事項予以審批,并對申請計量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監理人派駐的專業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表認真審核并予以確認,監理人對不合格工程同意計量,以及計量數量嚴重不實、資料不齊全同意計量的,除必須立即改正外,監理人應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12、對于承包人提交的請款報告,監理人不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審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簽署撥款意見,被審查發現后,必須限期改正,如監理人審核的當期支付金額超過經過委托人復核的實際應付金額5%以上的,監理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超過10%的,應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若由此給委托人造成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損失的,監理人除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外,委托人將視情況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3、監理人同時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四)款8、9、11、12項約定的違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視同監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有權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一)款6項的約定要求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14、監理人應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并要求各施工標段設立專職安全員,將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到人。監理人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委托人報告。承包人沒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沒有按有關規定做到安全生產,或存在安全隱患,監理人未及時發現、不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不作及時處理,不及時向委托人報告,被委托人發現后,委托人有權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監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由此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被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監理人應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情節嚴重的,委托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本項目實施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經核實監理單人負有管理責任的,監理人按每發生一次計人民幣十萬元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發生計算,沒有上限。16、監理人因在施工過程中發出錯誤指令、越權審批設計變更及其他因監理人自身失誤或失職原因導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資、工期、質量等方面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將要求監理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具體約定為:(1)因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資增加的,委托人將根據工程投資的增加額與原計劃投資額的比例,按相應比例雙倍扣減監理報酬;若增加工程投資比例超過原計劃投資額的20%時,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監理人賠償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實際損失中的50%。(2)因監理人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其中分段工期延誤日數占該段總工期的30%時,則委托人有權扣除該分段工程監理報酬的60%;分段工期延誤日數達到該段總工期的50%時,則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因監理人責任導致工程驗收拖延的,依據拖延的日數,監理人應每日按監理報酬總額的0.05%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由于監理人責任導致工期延誤,致使委托人要承擔賠償第三方責任的,監理人必須承擔賠償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實際損失。(3)因監理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監理人應承擔1次嚴重違約責任并雙倍扣減該部分的監理報酬,同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的實際損失;情節嚴重的,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監理人賠償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17、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變更,如當月由委托人確定的工程變更的單價或總價較監理人審定的單價或總價存在正負10%以上的情況累計出現2宗以上(含2宗),監理人應當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18、對于承包人不按時提交工程結算文件,監理人不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監理人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監理人應在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結算書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10日內完成結算書初審工作,并上報委托人及財政局審核。否則,每拖延一天,支付2000元違約金,以此累計。19、監理人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書(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如最終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的結算金額較由監理人審定的結算金額的差值大于正負5%,則由監理人按下列計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最多不超過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的10%:違約金=[ㄧ(A-B)/Bㄧ-5%]×C其中:A-監理人審定的工程結算金額;B-政府主管部門審定的工程結算金額;C-監理合同報酬總額。(五)其他方面的違約責任:1、監理人必須加強對監理人員職業操守、廉政建設的培訓和教育,本項目監理人員利用職業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違反職業操守及廉政建設相關規定的,一經查實,監理人應立即清退該監理人員,并承擔1次嚴重違約,情節嚴重的,委托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同時將上述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通過新聞媒體公諸于眾,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2、工程監理資料收集不齊、管理混亂的,監理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缺損原始記錄的,每件文件扣減1000元監理費。3、監理單位不執行《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施工類合同結算編審指引(試行)》有關規定的,須按該指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4、除上述約定之外,監理人有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均構成違約,委托人有權視具體情況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監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承擔1次嚴重違約責任。5、監理人應嚴格遵守中心制定的建設工程第三方質量安全評估服務相關管理辦法,配合完成第三方質量安全評估工作。根據每次評估結果,經評估確定為一般違約情況的,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一次一般違約責任;經評估確定為嚴重違約情況的,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一次嚴重違約責任。(六)委托人以書面形式作出的違約處理決定一經送達監理人立即生效。監理人如有足夠證據證明不應由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應在收到違約處理決定后3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異議并附上有關證據;委托人在收到監理人的異議后15天內審核完畢且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監理人。第二十七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27條的約定,承包人對質量和工期的違約,如監理人存在過錯的,應按本合同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1條的約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監理人的報酬不變。第三十二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2條的約定,在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人的報酬不變。第三十三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3條的約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間屆滿且完工結算完成并同時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才終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間,監理人仍須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四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4條的約定,本合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單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書面通知監理人時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務范圍的修改),只能以雙方書面同意的方式進行。第三十五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5條的約定。第三十六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6條的約定。第三十七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7條的約定,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的約定處理。第三十九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39條的約定,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按本條以下約定執行:(一)監理報酬的計取1、根據廣州開發區財政局穗開財字【2014】53號文的有關規定,本工程監理費以區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投資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暫定萬元為計費基數,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7]670號文)規定計算的施工監理收費基價萬元并結合各調整系數,下浮%計取。監理收費=監理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浮動幅度值為-%;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專業調整系數為、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暫定為、高程調整系數為。2、本合同的監理報酬總額暫定為元。監理費結算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關于施工監理收費的規定及廣州開發區財政局穗開財字【2014】53號文執行,最終以廣州開發區財政局或其授權委托單位審定結算價為準。若審計部門對本項目實施審計的,按審計確定金額支付監理費。3、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監理報酬。4、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當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或設計規模變化時,監理人工作的變化均應視為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5、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間,各種費率和費用不因物價變動而給予彌補或調整。6、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非因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監理服務期出現延長,監理人的責任期也應相應延長,本合同監理報酬總額不作調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7、如在工程實施期間,因國家政策變化、政府對本合同工程的計劃調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則監理人必須接受終止服務并積極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實際完成的監理服務內容和本合同的相關約定結清監理報酬。8、如在工程實施期間,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間停工而導致監理人必須二次或多次進出場,監理報酬總額將不會因此而有所調整,相關費用亦已經包含在本合同監理報酬中。本合同監理報酬含項目全部監理咨詢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監理成本、稅金和利潤(包括辦公及檢測儀器費、工資、加班費、食宿、通訊、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二)監理報酬的支付雙方約定的監理報酬支付采取如下的方式一方式進行:方式一(按進度支付):1、監理合同簽訂,監理人提供經委托人審批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人員組織機構經委托人審核備案,在施工單位進場后且財政撥款到位后10日內,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監理人首期監理費(監理合同價的10%);2、在監理項目完成50%時,委托人支付該項目監理合同價的40%(累計支付至監理合同價的50%);3、監理項目完工后,委托人支付該項目監理合同價的25%(累計支付至監理合同價的75%);4、監理項目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委托人支付該項目監理合同價的10%(累計支付至監理合同價的85%);5、工程施工結算經廣州開發區財政局審定和監理費結算經區財政局或其授權委托單位審定后,委托人支付該項目監理費至監理費結算價的95%。6、待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監理人協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檔案備案后,且財政撥款到位后15天內支付該項目監理費結算價的余款(不計利息)。7、所有監理費支付均需廣州開發區財政局撥款到位后支付。支付進度監理費時,需附監理人蓋章確認的違約臺賬,如有違約罰金,需繳清當期監理費對應的違約金后方可支付該次進度監理費。因受政府財政投資控制,所有款項均須遵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委托人在收到監理人的請款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辦理集中支付手續,而非款項劃入監理人賬戶。在委托人完成各項支付手續報財政審批時,審批導致支付時間延長時,不屬委托人違約。方式二(按季度支付):1、監理合同簽訂,監理人提供經委托人審批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人員組織機構經委托人審核備案,在施工單位進場后且財政撥款到位后10日內,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監理人首期監理費(監理合同價的10%)。

2、支付首期監理費后,在監理期限內按季度支付監理酬費:每期支付的監理費=本季度完成的施工工程量/批復的項目概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監理合同價×65%,工程完工初步驗收后,累計至監理合同價的75%(施工工程量、概算建筑安裝工程費均為監理范圍內的施工工程量、概算建筑安裝工程費)。3、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委托人累計支付至監理合同價的85%。4、施工結算經廣州開發區財政局審定且監理費結算辦理完畢后,累計支付監理費至監理費結算價的95%。5、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監理人協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檔案備案后,委托人支付監理費結算價余款(不計利息)。6、所有監理費支付均需廣州開發區財政局撥款到位后支付。支付進度監理費時,需附監理人蓋章確認的違約臺賬,如有違約罰金,需繳清當期監理費對應的違約金后方可支付該次進度監理費。因受政府財政投資控制,所有款項均須遵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委托人在收到監理人的請款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辦理集中支付手續,而非款項劃入監理人賬戶。在委托人完成各項支付手續報財政審批時,審批導致支付時間延長時,不屬委托人違約。第四十一條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關款項。第四十二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42條的約定,監理人申請委托人付款的,應按委托人及廣州開發區、黃埔區規定辦理請款手續。第四十三條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款第43條的約定,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監造,其費用支出由監理人負責解決。第四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但訴訟不影響委托人同其他監理單位另行簽訂監理合同。第五十條補充條款(一)施工階段的造價投資控制:監理人進場時必須派駐至少1名注冊造價工程師提供駐場服務,并接受建設單位統一工作安排,并要求建立施工階段工程預算臺賬,具體要求和模式另定。(二)在施工招標階段或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測量專業的監理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單位的地形測量資料進行審查,使用自備儀器按一定比例隨機抽點復核地形圖的準確性,并就地形圖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存在的問題等向委托人提交書面意見和建議。(三)在保修期內,監理人應每三個月對工程進行一次巡視、檢查(要到委托人處簽到),并向委托人提交書面檢查報告,發現有質量缺陷的,要及時通知委托人,會同委托人組織承包人維修,按施工保修書的條款界定責任歸屬。在保修期內,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到達現場的,監理人必須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內到達現場,履行監理職責。如監理人在保修期內不履行監理職責的,委托人有權不支付余款。(四)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指定的《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施工階段工程監理管理細則》及《綠化景觀工程計量管理辦法》(綠化工程適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各方均應執行。(五)由于監理人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致使工程施工的關鍵工期比計劃提前5日以上(含5日)的,可抵扣監理人一般違約責任1次;關鍵工期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1次;關鍵線路工期提前20天以上(含20天)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2次。(六)由于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優化技術方案,被委托人采納并實施,節約投資10萬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監理人一般違約責任1次;節約投資30萬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監理人一般違約責任2次;節約投資50萬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1次;節約投資100萬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2次。(七)監理人認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得到委托人及建設主管部門書面表彰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1次;取得市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的,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2次(如本工程有工地創優市優指標硬性要求的除外)。(八)監理人在委托人組織的項目檢查評分取得90分(含)以上的,可抵扣監理人一般違約責任1次。項目監理人員就本項目受到委托人及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的,每人次可抵扣監理人嚴重違約責任1次;(九)監理人抵扣的違約處罰,可按照合同相應條款,在實際已發生的違約處罰金內返還。如項目完工后,實際可抵扣的監理人違約責任多于實際處罰的違約責任,原則上不予經濟獎勵,委托方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十)如本合同委托人為項目代建單位的,則本合同約定涉及的所有需委托人審批及確認事項,均應以建設業主審批和確認為準(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確認的按要求執行)。建設業主發出的指令,監理人應遵照執行,否則,視同未按委托人指令執行。(十一)如本合同需繳納合同印花稅,監理人需在有關稅務部門規定期限及結清本合同費用前,代繳按規定屬委托人繳納的部分,代繳后委托人按代繳金額實報實銷。監理人未按規定期限代繳印花稅的,因此產生的滯納金由監理人承擔。(十二)如監理人為聯合體的,本合同由聯合體的主辦方負責簽訂。并由聯合體主辦方負責開具合同價款全額發票、收取合同款項,聯合體主辦方收取合同款項后由聯合體各方自行分配相應款項,或由聯合體各方負責開具其對應價款的全額發票,具體分配事宜與委托人無關。(十三)如監理人及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存在因與工程項目施工相關的車輛運輸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交通”網站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被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務、規自等部門列入黑名單、不良行為記錄(處罰有效期內)的,經委托人核實,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十四)如監理人將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的運輸委托給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交通”網站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被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務、規自等部門列入黑名單、不良行為記錄(處罰有效期內)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運輸的,經委托人核實,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十五)監理人應切實落實《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粵辦函〔2017〕708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圍蔽指導圖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質〔2020〕1號)、《關于在全區建設項目推廣使用封閉式外腳手架金屬防護網的通知》(穗埔建﹝2019﹞66號)、《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建設工程施工圍蔽標準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號)和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綠色施工、新型防護、施工圍蔽的文件規定,按招標文件和合同要求對施工范圍內綠色施工、新型防護、施工圍蔽工作負責,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綠色施工圍蔽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接受招標人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未履行承諾,經建設單位催告后逾期不履行承諾或經教育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自愿接受被招標人拒絕規定時期參與后續工程投標的后果(時限按招標文件規定或由招標人確定,自招標人發出通知之日起計)。

附件1: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地址:甲方:乙方:為加強工程建設中的廉政建設,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特訂立本廉政責任書。第一條甲、乙雙方的責任(一)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和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三)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過程管理的規章制度。(四)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第二條甲方的責任甲方的領導和從事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二)不準在乙方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三)不準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乙方及相關單位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五)不準向乙方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甲方項目工程合同有關的設備、材料、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關單位推薦分包單位。第三條乙方的責任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過程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二)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三)不準接受或暗示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第四條違約責任(一)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廉政責任書第一、第二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二)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廉政責任書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第五條本廉政責任書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條本廉政責任書的有效期與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條本廉政責任書一式十份,甲方執六份,乙方執四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地點: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附件2: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表職務姓名職稱執業或職業資格證明已承擔完工工程情況目前參與工程數量(含本工程)證書名稱級別證號專業原服務單位項目數主要項目名稱項目總監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師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第二卷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一、監理要求1.項目概況:1.1項目名稱:新建南崗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工程監理1.2建設規模:本項目按IV級,泵站規模為小(1)型,主要建筑物級別為4級,次要建筑物級別為5級,防洪排澇標準按20年一遇設計、50年一遇校核標準新建一座污水提升泵站(土建規模10萬立方米/天,裝機規模4萬立方米/天);新建DN1200泵站出水管2080米、d1500污水管236米。1.3建設地點:項目位于廣州市黃埔區南崗。1.4工程投資:項目估算總投資為10237萬元,其中建安工程費8740萬元。1.5本次招標監理服務期:施工準備階段、工程施工階段、工程保修階段和竣工結算期的監理服務期:(1)施工準備階段:從中標通知書發出到工程開工之日;(2)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從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至施工項目全部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為止;(3)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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