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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第二條本責任制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涵蓋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測試和運行等各個環節。第三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管理。第四條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時,各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過程的單位和人員都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全員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涉及的人員都應參與到安全生產管理中來;(二)誰責任、誰管理:各個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分工的責任來管理和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三)防范為主:預防水利工程的各種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發生,注重安全風險的預防與控制;(四)合力治理:各責任單位要形成合力,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治理和防范水利工程的安全風險;(五)公開透明:及時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第二章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第六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擁有權益或承擔保管責任的各個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責任主體:(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二)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單位、檢測單位、運營單位等各種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單位;(四)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及其他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人員。第七條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一)負責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劃,組織監督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二)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三)及時發布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四)組織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和問題;(五)對于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第八條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的責任:(一)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二)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三)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各責任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和問題;(五)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并實施水利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六)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九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一)按照法律法規,編制水利工程安全設計文件;(二)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施工技術、施工措施和安全設施的監督,確保施工過程安全可靠;(三)組織進行設計技術交流和經驗分享,提高安全設計水平;(四)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十條施工單位的責任:(一)按照法律法規和設計文件要求,有組織進行施工,建立健全施工組織管理體系;(二)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工藝操作和安全設施的監督,確保施工過程安全可靠;(三)組織施工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安全施工水平;(四)合理管理施工人員,保障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和生活條件;(五)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十一條監理單位的責任:(一)按照法律法規和設計文件要求,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確保施工過程符合安全要求;(二)加強對施工質量、工藝和安全設施的監督,及時發現并處理存在的問題;(三)組織監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安全監理水平;(四)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十二條試驗單位、檢測單位的責任:(一)按照法律法規和設計文件要求,對水利工程進行試驗和檢測,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二)建立健全試驗和檢測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試驗和檢測結果真實可靠;(三)加強對試驗和檢測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四)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十三條運營單位的責任:(一)按照相關要求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制度,確保運行過程安全可靠;(二)加強對水利工程運行過程中的設備狀態、安全設施的監督和管理;(三)定期組織運營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運營管理水平;(四)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及其他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的人員的責任:(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履行職責,提高安全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二)加強安全培訓和技術交流,提高職業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三)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第三章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第十五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全員參與、綜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制定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三)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定級、評估和驗收工作,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各責任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和問題;(六)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七)及時發布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八)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九)開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和義務;(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和問題;(四)組織制定水利工程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六)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七)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設備、材料、施工工藝和組織措施等方面的質量監督;(八)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安全工作指導和技術交流。第四章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處罰第十八條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第十九條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應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二)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情況;(三)水利工程的安全設施和防護措施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四)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技術交流情況;(五)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指導和技術交流工作情況。第二十條對于存在安全隱患、違章操作、不合格產品使用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監督檢查措施:(一)責令停工整頓;(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三)處以罰款;(四)取消工程承包資質;(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對于造成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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