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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的案例分析TOC\o"1-3"\h\u14391引言 199991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案情 26381.1案件背景和起因 2172701.2案件的受理和判決 3259041.2.1訴訟請求 3304151.2.2判決要點 3121582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之爭點與評析 4238912.1南極捕鯨案中的程序性問題 4244542.1.1新西蘭之參訴 4138822.1.2國際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549692.2實體性問題 5113722.2.1舉證責任問題 547032.2.2條約解釋問題 7177903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之啟發 8218663.1本案產生的影響 893793.1.1協助建立國際環境爭端解決機制 863423.1.2提供適用國際環保公約新思路 9267814本案對中國的影響 10194284.1參與國際訴訟方式多樣化 1048074.2明確舉證責任分配 10247895結語 10引言2010年,成為話題的美國紀錄片《海豚灣》,批判地描寫了在和歌山縣太地町進行的追逐海豚的捕魚。以這部電影為契機,日本的捕鯨問題再一次站在了風口浪尖上,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這部電影在日本國內引起了軒然大波,網上流傳著贊成或反對捕鯨的兩派言論。既有“捕鯨已經成為日本的文化特色之一,各國都應尊重”的言論,也有“保護鯨魚是世界潮流,日本應該遵循”的意見。不管怎樣,捕鯨爭議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人們遺忘,每當報紙或新聞報道捕鯨相關的事件時,人們又會熱烈討論。日本的捕鯨問題似乎不僅僅是捕不捕鯨的問題,仿佛彌漫著一種為了維護日本特有的認同感,與世界輿論斗爭的判官氛圍杜晉元.《日本捕鯨問題杜晉元.《日本捕鯨問題—圍繞鯨魚資源利用的沖突》.p1.的確,捕鯨和鯨魚在日本的社會、經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考察的過程中,我不得不對日本的主張產生疑問。那就是,日本為什么要捕鯨?有必要繼續下去嗎?現在,捕鯨國有日本、挪威、冰島等。與此相對,主導反捕鯨的國家是美國與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國際捕鯨委員會(IWC)是處理解決國際捕鯨問題的全球性機構,2011年已有累計88個國家加入。IWC的現狀是,支持捕鯨的國家和反對捕鯨的國家意見不一,無法發揮鯨魚資源的保存和利用以及鯨魚調查研究的協調和主辦功能。捕鯨問題被認為是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復雜交織的問題。在國際會議上,捕鯨推進派和反對派的爭論時而針鋒相對,時而陷入毫無意義的感情論,捕鯨問題陷入膠著狀態。在我看來,本案將對日本及相關國家的捕鯨行為進行進一步的規范與制約,同時為我國將來參與類似的訴訟之時提供經驗與輔助作用。1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案情1.1案件背景和起因首先,回顧世界捕鯨的歷史。據小松正之介紹,關于世界上第一批捕鯨魚的人的報道如下。“世界上有捕鯨歷史最悠久的民族之一,不是提倡捕鯨的日本、挪威或冰島,而是歐洲人。他們是住在法國北部和西班牙北部與皮雷斯山脈相連的巴斯克人小松正行(2003)《鯨魚,其文化與歷史》芝麻縣書房p.168。”。小松正行(2003)《鯨魚,其文化與歷史》芝麻縣書房p.168。目前捕鯨活動在全球還是一個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當今世界上最大的捕鯨國只有三個,分別為日本、挪威與冰島孫凱,馮定雄.論日本對商業捕鯨禁令的抵制[J].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08,(04):75-80.。捕鯨者們主要狩獵與殺死最小的一般普通小須鯨魚和南極小須鯨。二戰后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支持鼓勵以相對而言便宜的鯨魚肉作為日本平民百姓重要的肉源。加之日本當時的捕鯨船隊將兩艘大型油輪都改裝成了捕鯨船,并且在船上安裝有精密的加工器械對捕捉到的這些鯨魚直接精煉,這樣就使得當時日本已經能夠由自己組成龐大先進的捕鯨船隊前往各種海域去進行狩獵,其中捕鯨船隊的數量和規模遠遠超過了冰島與挪威兩國,久而久之,日本已經發展成為了世界上的規模最大的鯨魚捕撈國孫凱,馮定雄.論日本對商業捕鯨禁令的抵制[J].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08,(04):75-80.鄒克淵.捕鯨的國際管制[J].中外法學,1994,(06):50-54.IWC自1985/1986年捕鯨季節以來,對鯨魚發出了“零配額”的商業禁令。不同于冰島與挪威兩國,日本簽署了中止令,原因是美國在國際上施加壓力,要求取消日本在阿拉斯加的捕鯨權SeeYuiNishi,Dolphins,WhalesandtheFutureoftheInternationalWhalingCommission,Vol.285,No.33,HastingsInt'l&Comp.L.Rev.,2010,p.289.。然而中止令沒有對日本人起阻止其進行海洋捕鯨活動的效果,日本仍然部署了一系列的捕鯨方案,例如南極JARPA項目和北太平洋JARPN項目。日本南極JARPAI項目將從1987/1988年開始進入捕鯨期。原來我們打算一季內要獵殺近300頭小須鯨,但自1995/96年進入捕鯨季節以來,已經增加了至400頭;2005年開展JARPAII項目,最初有人計劃要殺死850只須鯨,并且對10只大型長須鯨進行一項可行性的研究。之后,2007/08年度鯨魚季節的目標是850只須鯨、50只長須鯨和50只座頭鯨(后來宣布該目標不涉及座頭鯨)SeeJoannaMossop,AustraliaVJapan:WhalingIn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Vol.169,No.7,N.Z.Y.B.Int'lL,2009,pp.169-170.。但環境團體和學者批評“科學鯨魚”為“偽裝商業鯨魚”SeeYuiNishi,Dolphins,WhalesandtheFutureoftheInternationalWhalingCommission,Vol.285,No.33,HastingsInt'l&Comp.L.Rev.,2010,p.289.SeeJoannaMossop,AustraliaVJapan:WhalingIn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Vol.169,No.7,N.Z.Y.B.Int'lL,2009,pp.169-170.RobertLFriedheim,ModerationinthePursuitofJustice:ExplainingJapan'sFailureintheInternationalWhalingNegotiations,Vol.27,No.4,Ocean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Law,1996,p.357.1.2案件的受理和判決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亞向國際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訴的申請書,就一場鯨魚爭端對話對日本提出了民事訴訟,指稱"日本憑借南極特別許可證,以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JARPAII)的名義,持續開展大規模捕鯨行動","科學捕鯨"的鯨魚數量從273只迅速擴大增加至達到2006年1000多只日本鯨魚孫凱,馮定雄.論日本對商業捕鯨禁令的抵制p.75-80,違反了日方依照《國際捕鯨管制公約》(以下中文簡稱《公約》)所規定應當共同承擔的公約責任和法律義務吳兆豐,《從國際法院日本捕鯨案看對鯨的國際保護》,法制博覽,2016.05(中)p.18孫凱,馮定雄.論日本對商業捕鯨禁令的抵制p.75-80吳兆豐,《從國際法院日本捕鯨案看對鯨的國際保護》,法制博覽,2016.05(中)p.181.2.1訴訟請求澳大利亞在本案中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有以下幾點:①國際法院有權審理此案;②JARPAⅡ不屬于《公約》第八條一款規定的"科學研究目的"的方案,日本JARPA在南海的批準和實施違反了其國際義務;③日本的行為違反了《公約》附件第十條(d)項、第十條(e)項、第七條(b)項和第三十條規定的國際義務;④日本人不得批準或禁止適用第8條以外的任何特殊許可,并立即停止批準適用JARPAⅡ,撤銷允許批準適用JARPAⅡ的任何特殊許可;
相對,日本則是提出了完全相反的看法,日本認為國際法院沒有對本案提起任何管轄權,因此新西蘭對參與該案訴訟的聲明也是無效的;最后,即便是國際法院對此案件享有其管轄權,澳大利亞所向法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要求也都應當被予以撤銷或者否決何田田,《國際法院何田田,《國際法院“南大洋捕鯨”案評析》,國際法研究,2015.01.p.95-1091.2.2判決要點①一致認定法院具有管轄權,可受理澳大利亞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的起訴請求書;②以十二票對四票,認定日本發放的與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JARPAII)有關的特別許可證不符合《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③以十二票對四票,認定日本根據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發放特別許可證,允許捕殺、捕獲和加工處理長須鯨、座頭鯨和南極小須鯨,這一行為不符合日本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則》第10條(e)款承擔的義務;④以十二票對四票,認定日本根據第二階段對日本鯨魚進行的研究方案,捕殺、捕獲和加工處理長須鯨,這一行為不符合日本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則》第10條(d)款承擔的義務;⑤以十二對四票,認定日本根據第二個階段鯨魚研究計劃,在"南大洋保護區"內進行捕殺、捕獲和生產加工未經處理過的長須鯨,這一捕殺行為不屬于符合日本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則》第7條(b)款承擔的義務;⑥以十三票對三票,認定日本的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符合日本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則》第30條承擔的義務;⑦以十二票對四票,裁定日本應撤銷與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有關的任何現有授權、許可或特許,而且今后不再根據該項方案發放任何許可證WhalingintheAntarctic(Australiav.Japan:WhalingintheAntarctic(Australiav.Japan:NewZealandintervening)IV.OPERATIVECLAUSE(para.247).p11-12.2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之爭點與評析在本案中,國際法院有幾個需要重點處理的問題,也就是本案中存在的爭議焦點。在程序性問題上,國際法院需要根據澳大利亞與日本雙方的聲明處理國際法院法院對本案是否享有管轄權以及新西蘭到底是否有資格作為非當事國家的第三方參與訴訟并對最終判決負責:在實體上存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國際法院需要解決本案的對日本捕鯨行為的定性,這就涉及到當事國家對于JARPAII計劃的定性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以及對于該計劃所參引的ICRW第八條的解釋。2.1南極捕鯨案中的程序性問題2.1.1新西蘭之參訴在本案中,澳大利亞和日本是直接當事方。但是2012年11月20日,新西蘭法院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三條,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門書記官處申請提交《參加訴訟聲明》李怡萱,《澳大利亞訴日本南大洋捕鯨案述評》,法制博覽,2018.01(下).p.124。在這項《聲明》中,新西蘭稱,“利用本國根據《規約》享有的權利在本案中作為非當事方,參加澳大利亞對日本提出的起訴”。加之當事國雙方沒有正式提出反對新西蘭參加的意見,所以國際法院認為其參加訴訟聲明符合《國際法院規約》第63條的規定,且不會對澳大利亞和日本雙方的訴訟造成影響,所以國際法院的全體法官一致同意新西蘭參加訴訟。2013年2月6日,法院發布命令,裁定可以受理新西蘭提出的《參加訴訟聲明》李怡萱,《澳大利亞訴日本南大洋捕鯨案述評》,法制博覽,2018.01(下).p.124至于新西蘭的參與,這在我看來其實是無關本案的核心左右,只是既然新西蘭根據《國際法院公約》已經提出了想要參與本案的民事訴訟,國際法院就需要處理。在新西蘭的訴訟過程中,新西蘭提起參訴的理由與其所參引法條正確,澳大利亞以及日本雙方都沒有對此問題提出異議,所以新西蘭仍然能夠作為非當事國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筆者認為新西蘭加入訴訟只是行使其正當權利,這是合法的,其次新西蘭作為ICRW的締約國之一,有責任對正確解釋條約提出自己的意見,這樣才能促使涉案條約得到合理正確的解釋以及條約在未來得到更好的適用。2.1.2國際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澳大利亞援引了雙方根據《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作的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法院回顧,而日本對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提出質疑,并認為它屬于澳大利亞聲明的保留范圍(b),日本曾在對等基礎上援引過。這項保留排除了法庭的管轄權,“在劃定任何區域之前,就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海洋區域的劃界,或就任何有爭議區域或毗鄰區域的發展,存在任何相關或相關的爭端”。法院認為,澳大利亞保留(b)項所述的訴訟必須涉及有重疊主張的區域的海洋劃界或該區域或相鄰區域的發展。因此,根據保留雙方的意見,雙方之間必須存在海洋劃界沖突。法院審議了JARPAII計劃是否涉及受劃界沖突影響的地區或其鄰近地區的開發。在這方面,法院認為JARPAII計劃所設想的一些捕鯨活動是在澳大利亞聲稱與所謂澳大利亞南極領土有關的水域進行的;或即使是作為科學研究計劃的一部分進行的。但是,盡管日本反對澳大利亞聲稱的南極領土所產生的海洋權利主張,不主張這些海域的任何主權權利。日本對這些海域的主權權利提出挑戰并不意味著雙方在這些海域的劃界問題上存在沖突。在這一進程中,雙方對(b)項保留可能涉及的海域沒有重疊主張,日本對法庭管轄權的反對是站不住腳的。在筆者看來,國際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大快人心的、符合當今國際社會潮流的、能讓絕大部分人滿意的結果,國際法院對于自身是否具有本案的管轄權以及新西蘭是否能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認定是非常正確的。這兩個問題是無需多談的,國際法院必然會享有對本案的行政管轄權,日本在其提起訴訟申請的后半部分也表示”即便國際法院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也應當駁回澳大利亞全部的訴訟請求。”2.2實體性問題在本案中,一致認為存在的最主要的爭議聚焦點之一就是:日本對于南極地區的捕鯨活動在性質上是屬于商業或者說屬于技術和科研的性質,而這也涉及了國際法庭如何正確解釋和適用ICRW第八條。國際法院已經指出,在此種情況下,法庭的唯一職責就是調查和確定是否將日本的JARPAII特殊許可證的批準納入ICRW第8條第1款(例外的科學捕鯨)范圍之內。2.2.1舉證責任問題在本案中,澳大利亞起訴日本其JARPAⅡ計劃不是《公約》第八條所指的“科學研究目的”方案,日本JARPAII計劃在南太平洋的批準和實施違反了其國際義務,那么雙方都應該圍繞此提出證據進行事實認定。日本需要提出證據其制定的JARPAII計劃的設計與執行都符合《公約》的規定,而相對而言,由澳大利亞方提起的訴訟,澳方應當提交更加充分的證據證明日本的JARPAII計劃在南太平洋的批準和實施都違反了ICRW等管制捕鯨公約的規定與義務。但是國際法院貌似在澳方沒有提供足夠的法律證據不能予以充分確認和無法證明的這種情況下采信了了澳方的結論,日本在本案中雖然已經展現了大量的客觀事實,但稍稍地忽視了這些客觀事實的法律影響和舉證效果,這樣就會顯得十分欠缺了法律說服力。國際法院在其判決書中以及許多法官在他們的單獨意見中都提及"日本的證據無法令法院信服"也就這樣暴露了其在日本處理訴訟時所需要準備的一些重要的主客觀性證據方面的不足。作為訴訟一方應該注意到,只有以確實充分的證據作依托,才能引導法官支持己方的訴請。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締約國在根據一項研究計劃而做出的擊殺、捕獲和處理行為,是否屬于‘為科學研究的目的’不簡單地取決于該締約國”。法院的此判決極大地推翻了其以往在審理同樣案件過程中所始終堅持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是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該點在本案主審法官之間亦是引起極大爭議。根據ICRW第8條的要求,締約國應當依照該國政府確認的適度數量限額發給授權。因此,有法官主張,締約國對捕鯨項目作出特許后,應首先推定這一特許項目是“為科學研究的目的”,之后,應由其他締約國提出相反證據證明該項目不是“為科學研究的目的”。筆者認為,不論是英美法系或者大陸的法系,舉證在民事訴訟環節中都會是一個非常嚴肅以及至關重要的程序,類似于民事訴訟中,訴訟環節中不僅包含有民事舉證這一環節,更包括了質證、審查確認、交換證據等各個環節,可見證據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的非凡意義與重要性。同樣,舉證責任的意義也不言而喻。一般來說,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該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例如在一樁被告借款糾紛中,張三起訴李四向其借款10000元不及時歸還,訴請法院判決李四歸還。那么張三需要拿出借條等能證明李四確實向其借款10000元的證據;相反,如李四聲稱其已歸還借款,那么李四需要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歸還10000元如轉賬記錄等。但是在法律上還存在這么一種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指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本來應當配置給一方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等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的百科條。現實的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具體情形千變萬化,嚴格按照一套事先確定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風險和負擔,有時候不免會帶來適用規則過于機械或僵硬的副作用,可能引起裁判結果與實質正義相抵觸等不公平的問題。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進行靈活適用,在本案中,筆者認為國際法院適用此種情形是合乎情理的,國際法院采信澳方的看法,卻對日方的證據要求更加嚴格,由于日本無法證明自己的JARPAⅡ捕鯨計劃的合理性,如存在著設計時制定的樣本量制定不夠透明以及樣本量設計不合理的問題,所以法院判決日本的JARPAⅡ捕鯨計劃不符合ICRW第八條的規定。這是因為JARPAⅡ捕鯨計劃是由日本根據規定制定,其中涉及的許多科學性無法由其他國家證明,只能要求日本自證其說,這種做法能降低訴訟的難度、加快效率,同時有利于國際法院主審法官們對案件進行審理。舉證責任倒置的百科條2.2.2條約解釋問題在解決與國際條約有關的國際爭端時,需要對該條約進行解釋。但是,在解決爭端的過程中,由于對條約的解釋不同而引發的爭端并不少見。因此,關于條約解釋的討論,一直是國際法中既重大又困難的問題。按照麥克內亞的說法,“條約法中最讓學者們頭疼的部分”就是條約解釋問題。2010年5月,澳大利亞以日本持續開展大規模的捕鯨活動,違反了國際捕鯨公約(簡稱ICRW)義務為由,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雖然在管轄權問題等幾個方面存在國際法上的重要論點,但在本文中,將重點放在法院對ICRW的目的以及第8條解釋的判斷上。成為爭論焦點的是ICRW第8條,ICRW允許各締約國政府發行“為了科學研究”捕鯨的“特別許可證”。日本在此基礎上,從1987年、1988年到2004年、2005年共18年實施了捕獲黑須鯨的JARPA和JARPAⅡ工程。奧地利是日本的這種捕鯨調查ICRW第8條的條件不滿足一起,主張禁止商業捕鯨ICRW附票10項(e)和小須鯨以外的禁止捕鯨的附票7項(b)也主張違反了。關于這些附表,ICRW第一條規定:“該條約包括構成其不可分割一部分的附表。”另外,附表可由國際捕鯨委員會(以下簡稱IWC)根據ICRW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項進行修改。ICJ以附表可由IWC隨時修改為根據,將ICRW定位為“發展性文件”。雖然國際刑事法院本身沒有明確表示這一點,但這與ILC結論草案的結論11中所述的“在締約國會議的框架內通過的決定”的“后續協議及后續慣例”有相通之處。實際上,可以確認在關于結論11的評論中,到處都以本案為例。附表與ICRW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這一定位也對第8條的解釋產生了影響。日本在第8條規定ICRW不受影響的其他條文適用除外規定主張,ICJ第8條駁回該主張ICRW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了ICRW的宗旨、目的,以及附票在內的其他規定,應該考慮到解釋。這是承認奧地利主張第8條是在符合ICRW目的的前提下的限制性例外規定的結果。在這里法院,IWC決議說:“所有的締約國的支持”,特別是本案當事國被日本的支持,通過的文件,所以第8條的解釋關于條約法公約第31條中的“后達成的協議及后的慣例”和不讓通過。實際上法院ICRW的宗旨、目的的鯨類保護的持續的開發是否ICRW第8條和ICRW的宗旨、目的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結果“附票的修正及勸告……條約的宗旨、目的不能改變”。對此,有人認為ICJ在解釋論的界限上做出了明確的判斷,但也有人認為,實際上,通過將第8條定位為例外規定,ICRW的宗旨和目的在于保護。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國際刑事法庭在回避對這一部分做出明確的法律判斷。筆者認為本案中沒有從條約解釋的角度對“為科學研究的目的”作出明確的解釋,而是以“項目的設計和實施與該項目的研究目標之間的內在合理性”為標準,將JARPAⅡ與其前身JARPA進行對比后,認為JARPAⅡ本身屬于廣義上的科學研究行為,但是相關證據未能表明該項目的設計與實施情況與該項目的目標之間存在內在的合理性。據此,筆者不認可法院認定JARPAⅡ不屬于ICRW第8條第1款所指的“為科學研究的目的”的捕鯨行為的推理。3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之啟發縱觀整案,筆者對于本案的觀感較為復雜,日本如此脫離其制定的JARPAII計劃進行捕鯨,對于鯨類資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并且很明顯并不在乎其所參加的國際捕鯨公約帶來的義務與責任;但是筆者也不認可國際法院在對本案進行審判時對于公約第八條的解釋方法,在國際法院判決后,多名法官對于判決的執行部分有不同的意見,除全體一致同意對于本案有相關管轄權以外,其他執行條款都有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接下來細談筆者對于本案的影響的一些看法:3.1本案產生的影響筆者認為,本案作為國際捕鯨訴訟的第一案以及涉及海洋生物資源開發的第一案,得到了許多國家、國際組織與環境保護人士的關注,在最終判決作出后,在國際上將會產生了如下影響:3.1.1協助建立國際環境爭端解決機制澳大利亞訴日本南極捕鯨案歷經四年多才最終得到解決,其中不止是國際多邊糾紛需謹慎處理,當事國家每一輪辯論都需要較長的時間準備相關材料,而且筆者從眾多相關文獻中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對于日本捕鯨計劃的審查耗費了大量時間與論證,加上之前并沒有可參考的判例與經驗,所以導致本案的訴訟進程比較緩慢。其實我們當今世界上關于環境的問題層出不群,這點上從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近年來的變化與增長速度上進行觀察就已經能夠找到端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進步,人們逐漸意識到良好的環境對于人們日常生活與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習近平總書記曾說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而且伴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化技術的迅猛進步以及逐漸成熟,我們能對大自然環境造成的傷害與威脅也越來越大,這也是工業革命以來的幾百年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超過了過去幾千年的程度的原因。就拿捕鯨來說,以前的大型鯨類,人類并沒有相關技術對其進行捕捉,是隨著技術的發展與對其認識的增多,才有越來越多的鯨類進入了“獵物”名單,到現在來說,應該沒有日本捕捉不了的鯨類。所以現如今,建立一個國際環境爭端解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對造成國際性環境問題的國家也應當采取法律制裁的手段,使其中止該種行為,并對其他國家起到告示作用。就拿本案來說,本案的終端判決將中止日本的JARPAII捕鯨計劃,并對其今后的捕鯨活動進行制約。這樣能起到一個對于其他的國際環境爭端作用巨大的借鑒作用,樹立了國際法院的權威,間接協助建立了以國際法院為中心的國際環境爭端解決機制。3.1.2提供適用國際環保公約新思路在今后的涉及國際環境訴訟案件中,本案將有助于協助該類相似案件的當事國更好地參與國際環境訴訟,尤其是在涉及受害方對國際環境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時,一旦國際環境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到位,將會直接導致原本就處于受害方的當事國難以進行舉證,而本案的最后加害方卻會處于相對而言舉證輕松的狀態,這與其國際法院的判決則闡述了"合理"一個詞,這也就意味著法庭舉證責任的承擔有一定發展趨勢:如今在很多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爭端中都會涉及到比較多的科學技術問題,如本案中,日本以促進科學研究的目標而制定了捕鯨計劃,對其考慮達到公平的原則,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制定和實施捕鯨計劃的國家,在這個國際環境糾紛中,則轉移給造成國際環境污染破壞的實施方。涉及到科學性問題,有時被受害者難以作出舉證。所以我們很有必要將舉證責任進行轉移。同時也提出了今后國際環保法應當更加注意對舉證責任的劃定與分配。另一方面"國際環境爭端的主題不僅僅局限于主權國家,往往涉及較大的利益,比其他沖突更復雜、也很難解決."一旦發生國際環境糾紛,主要機構所牽涉的范圍廣,影響重大,因而必須嚴格遵守"尊重國家主權,不損害外國環境"的原則。在研究和解釋國際環境公約時,應適用這一規則。在今后的國際環境訴訟案件中,本案將協助該類相似案件的當事國家更好的參與訴訟,尤其是涉及到國際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時,一旦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到位,將導致原本就處于受害方的當事國難以舉證,而原本加害方國際法院的最后判決闡述了“合理”一詞,這意味著法庭舉證責任的分擔有一種趨勢:如今很多環境污染與破壞糾紛中都會涉及到較多的科學技術問題,如本案中,日本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制定捕鯨計劃,對其考慮到公平原則,舉證責任轉移給制定和執行捕鯨計劃的國家,在國際環境糾紛中,則轉移給造成國際環境污染破壞的實施方。涉及科學問題,有時受害方難以舉證。因此有必要轉移舉證責任。同時建議今后的國際環境法更加重視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國際環境爭端的主題不限于主權國家,往往涉及較大的利益,比其他沖突更復雜、更難解決."一旦發生國際環境爭端,主要機構涉及范圍廣泛,影響重大,因此必須遵守“尊重國家主權,不損害外國環境”的原則。在解釋國際環境公約的過程中,應適用這一規則。4本案對中國的影響本案是一個值得所有國家與相關國際環境組織重視的案例,其中不僅僅是國際法院審理范圍的突破,也代表著國際法院對于今后國際環境爭端問題與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一定程度這能促進國際法的發展與走向,同時筆者認為本案對我國將會產生如下影響:4.1參與國際訴訟方式多樣化今后某些涉及我國國家利益的國際案件中,我國無法作為當事國家加入時,我國可以申請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在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的歷史中,涉及第三方參加的程序并不多見。本案中新西蘭的參加是國際法院歷史上第10個涉及第三方參加程序以及第4個基于《規約》第63條規定提出參加的案件,也是國家運用《規約》第63條獲得成功的第2個案件。筆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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