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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度株洲市科技創新平臺申報指南

一、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

支持內容及條件:詳見《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

驗室)認定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申請表、

產學研合作、科研團隊、科研場地及設備、科研成果、轉化效益

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科研條件與科技合作科

二、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支持內容及條件:詳見《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

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表、株洲市工

程技術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近3年財務報告、科研團隊、

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自主知識產權、研發場地及科研設

備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科研條件與科技合作科

三、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支持內容及條件:詳見《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入駐企業

名單、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科技成果科

四、株洲市眾創空間

支持內容及條件:詳見《株洲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眾創空間認定申請表、株洲市眾創空間建

設運營方案、服務人員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科技成果科

五、株洲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支持內容及條件:詳見《株洲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管理

辦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申報書、上年度技術轉

移及服務業績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科技成果科

六、株洲市星創天地

支持內容及條件:參照《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

申報材料:株洲市星創天地建設申請表,近3年財務報告,

3名以上創業導師(可兼職)和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

人員的創業服務團隊,辦公場所、公共服務平臺、租賃場地(租

約5年以上),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資料。

主管科室: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技科

七、株洲市臨床醫療技術示范基地

支持內容及條件:參照《湖南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與臨床醫

療技術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株洲市臨床醫療技術示范基地建設申請表,產學

研合作、科研團隊、科研場地及設備、科研成果、承擔市級以上

科技計劃項目、自主知識產權、社會效益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共性

資料。

主管科室: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技科

附件1-1:

ZZCR-2023-04001

蒯市科學技耦文件

株科發(2023)1號

關于印發《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

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

已經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推進實施。

2023^2月]

-1-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三高四

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堅持“聚焦、裂變、創新、升級、品

牌”工作思路,強力推進株洲市企業與高校深入合作,建立產學

研合作的長效機制,加大基礎研究力度,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是指企業與境外知名高校、

國內“雙一流”高校開展產學研合作,瞄準前沿科技和關鍵領域,

實現創新鏈與產業鏈的融合,推進校企協同創新,發揮高校和企

業創新雙引擎作用的科研平臺。

第三條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是指企業與國內高校、本市

職校開展產學研合作,發揮“產、學、研、用”合作優勢,建設

校企合作的一流團隊,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科研平臺。

第二章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認定條件

第四條認定條件:

(一)在株依法注冊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S.二)企業與境外知名高校、國內“雙一流”高校建立穩定

的合%機制,合作期限3年以上;

(三)中心擁有1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員,專業、年齡結構

合理;

-2-

(四)中心負責人必須為在職在崗的固定人員,具有高級專

業技術職稱,在本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聲譽,有較強的創新精神

和管理協調能力,年齡不超過55歲;

(五)具有2個以上特色鮮明且在湖南省處于領先地位的研

究領域,每個研究領域內的學術帶頭人不少于1人;

(六)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

地等基礎設施;

(七)研究實力強,有能力承擔國家、部省級重大科研任務;

(八)具有穩定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近三年研發經費投

入強度不低于5%。

第三章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認定條件

第五條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組建遵循“誰強誰主建”的

原則進行認定,具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主建

1,在株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高

新技術企業;

2、企業與國內高校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合作期限3年以上;

3、實驗室擁有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員,專業、年齡結構合

理;

4、實驗室負責人必須為在職在崗的固定人員,具有副高級以

上技術職稱或獲得博士學位2年以上,年齡不超過45歲;

5、具有1-2個特色鮮明且在株洲市處于領先地位的研究領域;

-3-

6,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

基礎設施。

7、研究實力強,有能力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科研任務。

8、具有穩定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近三年企業研發經費投

入強度不低于3機

(二)高等院校主建

1,在株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

2,高校與株洲市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

3、實驗室擁有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員,專業、年齡結構合

理;

4、實驗室負責人必須為在職在崗的固定人員,具有副高級以

上技術職稱或獲得博士學位2年以上;

5、具有1個以上特色鮮明的研究領域;

6、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

基礎設施。

7、研究實力強,有能力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科研任務。

8、具有穩定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需求,定期發布申報通

知。

第七條依托單位根據相關條件自愿申請,在規定時間內按

要求完成申報,并提交至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縣市區科技

-4-

主管部門負責對材料的完整性與規范性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

并以書面形式報市科技局。

第八條市科技局組織業務科室和行業專家進行資格審查、

實地考察和會議評審。按照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進行打分

排序,參照分數高低予以認定,原則上分數不得低于80分。

第九條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擬定株洲市校企聯合

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驗室)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

后,市科技局發布認定名單。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十條經上述申報程序認定合格的依托單位授予“株洲市

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驗室)”,并納入株洲市科技創

新平臺管理序列。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

驗室),同等條件下優先列入市級科技計劃予以資金支持,并優

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作為全國重

點實驗室重點培育對象,中心負責人優先推薦省級人才專項。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

驗室),引進高層次人才按照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辦法兌現激

勵政策。

第六章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驗室)有

-5-

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

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五條對被取消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

驗室)資格的依托單位,3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再次申報組建。

第十六條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校企聯合實驗室)依

托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

一經查實,撤銷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并按規定列入科研誠信異常

名錄。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2.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企業主建)

3.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高等院校主建)

4.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申請表

-6-

附件1: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評價標準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研發場地500平方米以上計5分。每增加100

科研場地

平方米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0分)

(軟件算法類計5分。)

擁有科研儀器單原價值500萬元計5分。每增加100萬元加1

科研設施

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0分)

(軟件算法類計5分。)

1.本領域研究帶頭人為院士、杰青、長江學者等頂尖高端人才1

名計2分。每增加1名加1分,累計不超過5分。

科研團隊2.擁有專職科研人員10以上計2分。每增加2人加1分,累計

(20分)不超過5分。

3.擁有45歲以下的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數占比50%計5分。每增

加10%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本領域團隊承擔省部重大項目2項以上計5分。每增加2項計

科研成果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20分)2.本領域擁有專利、獎勵、核心刊物等科技成果達到20項計5

分。每增加1項加0.5分,累計不超過10分。

科研經費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比5%計10分。每提高1%加2分,累計不

(20分)超過20分。

經濟效益企業近兩年營收增長率達到10%以上計5分。每提高10%加1分,

(10分)累計不超過10分。

轉化效益上年度本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投入達到1000萬元計5分。每增加

(10份)100萬元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7-

附件2:

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表

(企業主建)

評價指標評價標準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研發場地300平方米以上計5分。每增加100

科研場地

平方米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0分)

(軟件算法類計5分。)

擁有科研儀器單原價值200萬元計5分。每增加100萬元加1

科研設施

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0分)

(軟件算法類計5分。)

1.本領域研究帶頭人為省級以上人才1名計2分。每增加1名加

1分,累計不超過5分。

科研團隊2.擁有專職科研人員5人以上計2分。每增加2人加1分,累計

(20分)不超過5分。

3.擁有45歲以下的副高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人員數占比60%計5

分。每增加10%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本領域團隊承擔省級以上課題3項計5分。每增加1項加1

科研成果分,累計不超過10分。

(20分)2.擁有專利、獎勵、期刊論文、縱向課題等科技成果達到5項計

5分。每增加1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科研經費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比3%計10分。每提高1%加2分,累計不

(20分)超過20分。

經濟效益企業近兩年營收增長率達到10%以上計2分。每提高5%加1分,

(10分)累計不超過10分。

轉化效益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投入達到300萬元計5分。每增加50萬元

(10份)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8-

附件3:

株洲市校企聯合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表

(高等院校主建)

評價指標評價標準

合作雙方擁有可自主支配的研發場地200平方米以上計5分。每

科研場地

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0分)

(軟件算法類計5分。)

原價值210萬元以上科研設施,10臺套或原價值10萬元計2

科研設施

分。每增加10臺套或10萬元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軟

(10分)

件算法類計5分。)

L擁有5人以上研發團隊且中級職稱以上260%,計5分。

2.研發人員平均年齡處于25-35歲計5分、36-40歲計4分、41-45

科研團隊

計3分、46-50計2分、51歲以上計1分。

(30分)

3.本領域帶3名碩士或1名博士計3分。每增加2名碩士或1

名博士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科研成果專利、軟著、期刊論文、技術標準、獎勵等科技成果10項計10

(20分)分。每增加2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20分。

科研經費近兩年研發投入增長額達到3%計5分。每提高1%加1分,累計

(10分)不超過10分。

上年度對外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

經濟效益

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交易額10萬計5分。每增

(10分)

加10萬元交易額加1分,累計不超過10分。

轉化效益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投入100萬元計5分。每增加50萬元加1

(10份)分,累計不超過10分。

-9-

附件4: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申請表

平臺名稱

組建類別□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株洲市聯合實驗室

口軌道交通口航空動力口先進硬質材料口電子信息口新能源口高分子新材料

產業體系口傳統產業(_________)

口新興和未來產業(_____)

組建單位

聯合單位

中心負責人年齡職務職稱學歷聯系電話

聯系人聯系電話

團隊人員共計_人,平均年齡為一歲。其中,高級職稱—人,中級職稱_人。

人員團隊情況

(詳細請填寫表1)

主要科研儀器科研儀器設備共i-_____臺套,原價值共計____萬元。(詳細請填寫表2)

科研條件科研場地面積場地性質口自有口租賃

科技成果□專利□獎勵口核心刊物口省級以上重大項目□其他(詳細請填寫表3)

科研經費上年度研發投入____萬元,研發占比_____%o

1.近兩年營業收入____萬元和_____萬元,增長率為____%O(高等院校不填寫)

經濟效益

2.申報領域上年度對外簽訂技術合同____項,成交額_____萬元。

轉化投入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投入____萬元。

科研平臺本次申報領域已擁有_____家科技創新平臺。(詳細請填寫表4)

帶頭人情況□院士□長江學者□杰青□優青□其他(請說明_______)

科教融合本領域科教____名碩士和_____名博士。(詳細請填寫表5)

申報單位意見

-10-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推薦單位意見負責人:

年月日

形審單位意見負責人:

年月日

主管部門意見負責人:

年月日

-11-

表1: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人員名單

序號姓名工作單位年齡學歷職稱是否為引進人才是否為帶頭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2-

表2: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科研儀器匯總表

序號設備名稱原價值采購年份所在單位用途

1

2

3

4

5

6

7

8

9

10

-13-

表3: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科技成果匯總表

序號成果名稱年份所在單位編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4-

表4: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科技創新平臺匯總表

序號平臺名稱所在單位蛆建年份主管部門

1

2

3

4

5

6

7*

O

8

9

10

~15_

表5:

株洲市校企聯合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科教情況

序號姓名學校名稱學歷學位所學專業

1

2

3

4

5

6

*

7

8

9

10

11

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2023年2月16日Ep

-16-

附件1-2

林林學校曲孀

株科發〔2016〕52號

關于印發《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充分發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方面的作

用,現將修訂后的《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V?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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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8月10日

-1-

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2016年8月10日印發

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我市企業自主組建研發機構,推進以

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區域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國家

和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

我市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

不斷提高創新能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能力、為行業科技進步

提供技術支撐服務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開展技術工程化研究,

進行中間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通

過對外開放服務和輻射示范,整合科技創新資源,提升行業整體

技術創新能力;聚集和培養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條株洲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歸口負責

制定和頒布實施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下達并組織實施

工程,中心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的受理、審查、

評審、檢查、監督、驗收和評估.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

區內市級工程中心的審核推薦、過程管理、建設指導及歸口統計

等工作。

第五條工程中心須依托有關企事業單位組建,或者由兩家

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聯合組建。單獨組建單位或者牽頭的聯合單

位即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負責提供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

要的資金、物資、人才和其他條件,組建管理委員會和專家指導

-3-

委員會等管理機構,保障工程中心的正常運營和發展。

第二章組建、運行與管理

第六條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市注冊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事業單

位,經營狀況良好,上兩個年度的銷售收入均不低于2000萬元,

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原則上不低于5%。

2.具有技術水平較高、工程化經驗豐富的專職研發人員15人

以上,其中高級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不少于3人;工程中心負

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以上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3.擁有與申報工程中心技術領域相關1項以上的發明專利或

5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近3年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或獲得市級

及以上科技獎勵等3項以上。

4.擁有相對獨立的300平方米以上的研發場所,原值300萬

元以上的研發儀器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研發試驗任務

的能力.

5.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組織體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

運行機制良好。

6.近2年來無經營違法或環保、生產安全等受到責任追究情

況發生.

第七條市科技局根據工程中心的行業技術領域總體規劃,

結合我市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定期發布工程中心的組建申報通

知和指南。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可以獨立或者聯合有關機構,按

照要求編制《株洲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表》和《可行性

-4-

研究報告》等申請材料;經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市科

技局受理、審查、組織專家開展建設方案評審和實地考察、黨組

會議審定后,最終確定下達工程中心建設計劃及任務書。

第八條依托單位依據工程中心建設任務書,采取邊組建、

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工程中心在組建過程中,如對建設計劃進行

調整,需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九條組建的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鼓勵

有條件的工程中心實行獨立核算,或者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工程中心,發揮自身專業和技術優勢,對外開展技術開發、技術

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逐步成為研發服務型的專業科技服

務機構。

第十條工程中心必須設立“管理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決策

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托單位確定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一般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應當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作為技術顧

問咨詢機構,由省內外的行業技術、工程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專家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的驗收:工程中心的組建期限原則上為

兩年。

(一)工程中心組建運行兩年期滿,或者提前完成工程中心

建設任務且依托單位主動申請后,市科技局將根據建設任務書要

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者,獲得市級工程中心資格并授牌。

(二)不能如期驗收者,須在原規定完成期限前兩月內向市

科技局申請延期一年驗收。對驗收未通過的工程中心,責成依托

單位限期整改;再次驗收仍未通過者則終止組建,追繳資助經費。

-5-

第三章扶持、監督與考評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的建設所需經費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

市科技局對于當年度批準建設的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安排不超過

20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采取事前或事后兩種方式進行補助。專

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購置必需的儀器設備和人才、技術的引進,

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和與工程中心建設無關的開支。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可優先申報、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及時上報工程中心

的基本條件、科研活動、開放共享和人才培養等情況。工程中心

的大型儀器設備應進入“株洲市大型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庫”;工程

中心的科研項目應列入“株洲市科技項目庫”;鼓勵工程中心依托

自身技術及產業特點,建設專業化的眾創空間,帶動全員創新。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施行“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考評機制。

市科技局根據工程中心的年度報告情況結合現場考察,每三年

對已授牌工程中心的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一次考核評估。

對評估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將安排一定額度的后補

助經費予以重點支持.對評估不合格者,責成其限期整改;一年

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工程中心的資格并摘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發布的《株洲

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6-

附件1-3

ZZCR-2020-04004

蒯樣學好局攵件

株科發〔2020〕6號

關于印發《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各科室、各有關單位:

為了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

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

創新上水平,現將《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

們,請貫徹執行.

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提升管理

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優化科技型創業企業的成長環境,

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

科發〔2018〕30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

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

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

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

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

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

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

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組織國家級、省級

孵化器的推薦、上報工作,負責市級孵化器年度績效評價工作,

并對市級孵化器建設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孵化器的跟蹤

服務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五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孵化器,可申請市級孵化器的

認定.

-2-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

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運營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

際注冊并運營1年以上;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

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60%以

上;申報時對孵化場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

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

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

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

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

以上學歷在占比90%以上專業;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

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

企業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

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

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

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被認定為專業孵化器。

(八)專業孵化器產業聚集度達75%,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其他條件可適當放寬。

-3-

第六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

化企業: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

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二)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

藥、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的企業,孵化時限不

超過60個月;

第七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上一年度實現贏利,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連

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株洲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運營機構有關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等相關材料;

3.管理人員情況表(包括人員學歷、職稱、職務等)、接受

孵化器專業培訓人員情況表及證明材料;

4.孵化場地產權證明材料及孵化場地平面圖(包括面積、功

能分區等)。孵化場地屬租用、合作及無償使用的,還需提供孵

化機構與產權方相關協議或文件證明,且申報時保有2年以上使

-4-

用權限;

5.科技資源共享、培訓輔導、技術交易、投融資、市場推廣

等方面的服務案例及證明材料;

6.擁有孵化資金的證明材料和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7.開展孵化服務項目明細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有關材料:

1.在孵企業名單、法人資格證明、入孵協議及知識產權證明

材料;

2.畢業企業名單、畢業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入孵協議及符合

畢業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申報認定程序:

(-)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

請,提交《株洲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

(二)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

認定條件的,書面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

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市科技局確認評審意見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市科

技局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

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或出現其他影響孵化器

正常運營情況的,需在三個月內向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h(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對符合本

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5-

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孵化器存在

以上情況但未主動報告的,應及時按照上述流程組織實施相關工

作。

第十一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

省級或國家級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列入科

研誠信異常名錄,納入聯合懲戒范圍。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

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兩

年對已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運營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內容分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服務能

力、孵化服務績效和社會效益三個方面,詳見附件《株洲市科技

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及計分標準》。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工作由市科技局下發通知,各孵化器根

據評價內容進行自評,并提交孵化器評價材料和附件證明材料。

評價材料經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材料進行形式審

查并組織專家評價,形成專家績效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市科技局確認績效評價意見并公示結果,評價結

果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確認。

第十七條市科技局對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評價指標

體系進行評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

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評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評

一6一

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

第五章第二十一條進行支持獎勵。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孵化器限

期整改。連續兩次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摘牌.

第十九條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科技企業孵化

器,經核實,市科技局按相關規定收回支持資金,將該單位信息

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支持

第二十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分別給予每個

孵化器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補助。

第二十一條對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

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鼓勵大中型龍頭企業創建專業孵化器,獎勵政

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鼓勵孵化器組織創新創業大賽,縣(市)區科

技主管部門應給予相應活動組織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1.株洲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

2.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估指標及計分標準

-7-

附件1

株洲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申請表

孵化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填報日期:年月日

株洲市科學技術局

-8-

一'孵化器基本情況

孵化器名稱

孵化器地址

申報單位

投資主體1性質

投資主體2性質

投資主體3性質

投資主體性質:1.政府2.大學3.科研機構4.企業5.民間機構6.其他

負責人固定電話

孵化器負責人

手機

聯系人固定電話

聯系人

手機

傳真E-mail

在孵企業和畢業

孵化器管理

人企業提供就業崗個

人員數

位數

孵化器管理人

員中具有大專接受孵化器專業

%%

以上學歷人員培訓的人員比例

的比例

孵化器類型□綜合□專業注冊資金萬元

在孵企業使用的

孵化器可自主

平方米場地面積(含公共平方米

支配場地面積

服務面積)

在孵企業數家畢業企業數家

在孵企業擁有在蜉企業中具有

自主知識產權%大專以上學歷人%

情況員的比例

種子資金萬元創業導師人

公共服務平臺個孵化器組建時間

-9-

孵化器上年綜孵化器上年上繳

萬元萬元

合服務收入稅金

在孵企業上年在孵企業上年總額:萬元

萬元

技工貿總收入利稅總額其中稅收:萬元

獲得場地使用

權價格

出租給人孵企

(元/平方米/月)至(元/平方米/月)

業場地價格

可參照以下提綱編寫。

1.發展方向情況,符合《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

2.內部組織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管理人員情況。

3.孵化服務功能情況.

孵化器

4.高新技術培育情況。

基本

.與投資和擔保機構合作情況及案例。

情況5

6.入孵企業選擇和在孵企業畢業及淘汰機制。

7.專業孵化器公共研發平臺情況。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不夠可加頁)

二、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意見

經辦人簽字:

主管領導簽字:(單位蓋章)

年月日

-10-

附件2

株洲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估指標及計分標準

g一

號二級指標指標說明計分標準

接受專業培訓的<50%,0分;50%(含)-60%,2分;

考核期內接受過創業孵化服務相關專業培訓

1孵化器從業人員60%(含)-70%,3分;70%(含)-80%,

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

比例(5分)4分;>80%,計5分。最高5分。

簽約創業導師數與在孵企業總數比值

創業導師數量占簽約創業導師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值;達到10%(含)以上,2分:V10%,

2在孵企業總數比評價期內在孵化器內企業接受創業導師指導0分;

例(5分)活動記錄。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動,計0.3分,

最高3分。

服務評價期內孵化器為入駐企業組織開展的比賽、

舉辦創新創業活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動,計0.5分。

能力3路演、沙龍、講座、培訓等創新創業服務活動

動數量(10分)最高10分。

數量。

統計、總結報告、

典型案例等相關評價期內孵化器統計數據、總結報告、典型案

非常好,10分;較好,8分;一般,5

4材料報送的完整例等相關材料報送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

分;

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性(10分)

在孵企業數量(5在孵企業數量之20,計5分,在孵企業

5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

分)數量<20,0分

-11-

-

號二級指標指標說明計分標準

新增科技型中小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中新增科技型中小

6每備案1家企業,計1分。

企業數量企業的數量。

7新增畢業企業數量評價期內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數量。每畢業1家企業,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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