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_第1頁
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_第2頁
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_第3頁
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_第4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

[關鍵詞]優先權優先受償權物權公示原則

一、優先權的概念及其立法現狀

優先權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是指在某個專門債權關系中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所享有的優先于一樣債權人受償的權益。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一樣優先權。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專門優先權。[1]

“優先權”這一名詞譯自外文,拉丁文為"priviledia",法文為“priviledes",日本譯為”先取特權“,臺灣學者認為譯為”優先受償權“較為適宜。羅馬法上就差不多設立了優先權,如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受監護人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等。法、日、意等國民法都確認了優先權制度。

目前我國民法尚未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對專門社會關系的愛護是通過專門法中的零散規定來規范的。如《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企業破產法》第34、37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只是規定了幾種權益受償的先后次序,而沒有從一項權益的角度進行界定,還沒有確實是完整意義上的優先權制度。《海商法》第21條是我國立法上有關優先權制度最明確、最系統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民事立法并沒有建立系統的優先權制度,但卻有優先受償權的概念。有學者認為兩者是同一概念,并無區不。然而通過分析兩者的內涵就能夠發覺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不。優先受償權在我國擔保法中是指擔保特權人基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清償效力而享有的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效力。而優先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對特定債權優先于一樣債權人受償的權益,優先受償權的內涵遠較優先權豐富。[2]

二、關于優先權制度是否應當規定在物權法中的相關爭議

我國民法學界對建立優先權制度并無異議,然而關于優先權制度是否應當集中規定于立即頒布的《物權法》中則有專門大的爭辯。從現在的幾部物權法草案來看,梁慧星稿以及正在審議的人大法工委稿都沒有規定優先權制度,只有王利明稿規定了比較詳細的優先權制度。這也反映了我國學者的主流意見。學者們反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的理由要緊有以下幾點:

1.我國民法受德國民法典的阻礙比較大,要緊以其篇章體例為基礎建立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嚴格區分是德國民法典財產法的要緊特色,因此假如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會模糊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嚴格區分。因為從其本質上來講優先權是作為債權平等的例外,對特定債權人承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的一種權益,其全然不具有自物權與他物權所具有的絕對排他性,因此即使在物權法規定優先權制度的國家的民法典中,也是將其規定在擔保物權中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存在。至于性質而言有人將其稱為為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以及法定留置權,然而反對意見認為各種優先權情形不同,專門難從屬于那一類擔保物權。因此其存在不利于物權法體系的邏輯性與完整性。同時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并不表示其不應存在,我們能夠通過相關的專門立法來解決其咨詢題,例如我國《海商法》上關于優先權的規定確實是一個專門成功的立法范例。

2.優先權制度的建立會有害于交易安全。優先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設立由法律直截了當規定,不以公示為要件,這就使得優先權制度欠缺公示方法,不易于讓它人知曉。盡管這種不公示的擔保物權是出于愛護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需要,但卻是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了專門大的威逼,不利于市場交易的進展。同時公示公信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差不多原則假如在物權法中得不到遵守,會損害其效力,也阻礙物權體系的邏輯性。

3.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于優先權制度相類似的制度,因而立法硬性規定后能否被人們所同意和認同是一個咨詢題。

4.從德國的立法實踐上來看,德國民法廢止了不動產上的優先權,只承認特定動產上的優先權,而且其半數以上以占有取得作為其要件,以此謀得與物權公示原則的調和。

歸納上面的提咨詢就能夠看出反對意見要緊是認為優先權的性質不宜規定在物權法中,同時其不利于交易安全。

物權法應規定優先權的理由

1社會緣故。眾所周知我國自建國以后實行的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打算經濟體制,經濟利益比較單一,沒有專門多利益沖突。同時國家對一些專門的社會關系給予專門的愛護,經濟糾紛較少,優先權也就沒有多大的存在的必要。改革開放初期,關于一些專門的社會關系國家政策仍舊留有凈化經濟時代的痕跡,對一些專門社會關系如勞動者的權益愛護等實行傾斜性的愛護,社會矛盾并不突出。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的貧富分化現象變得越來越嚴峻,社會階層分化嚴峻,原先本不緊張的勞資關系變得日益緊張。這些差不多上優先權存在的社會基礎。

2從法理上來講,優先權制度能夠加強對人權的愛護以及對弱勢群體利益的愛護。專門是在貧富分化越來越嚴峻的中國,它的設立有利于愛護社會低層的差不多利益。其次從公共利益角度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優先權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要。司法費用優先權、稅金優先權是為了保證國家司法活動和行政治理活動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共益費用優先權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設立的,它是全體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先決條件,自應優先受償。,可見留置權和質權亦欠缺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抵押權因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同一樣優先權一樣顯得支配性不強。此外,在約定擔保權領域,其從屬性日益被突破,不可分性也日漸弱化。但這些特點都不能否認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因為這些特件都只具有物權的外部特點。并非相應物權的本質。[3]

4……我國專門法中有關具有優先權性質權益的立法的不完善。我國有關一樣優先權的立法已不算少,但大多是有關于專門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立法的體系化不夠,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甚至顯現沖突。要緊表現在程序法與實體法不配套,程序法上的有關規定沒有實體法作依據。如《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規定了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收享有優先清償的順位。然而,有關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稅收法并無相應規定。由于欠缺實體法依據,這就使得這些債權的優先受償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同時一樣優先權的效力不夠,無法對抗一樣擔保物權,以至于事實上某些專門債權得不到清償。以我國企業破產法為例,享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工資、社會保險費、稅款等債權的受償。專門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破產實踐中大量的零破產現象的存在,職工工資、稅收等往往得不到實現。這就會在事實上導致擔保物權對專門債權的排擠,企業《破產法》(試行)給予專門債權的優先受償意旨就會落空,這就迫切需要物權法對優先權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4]

5.從現代民事立法的價值趨一直看,實質正義差不多作為民法的差不多價值趨向。與以往時代相比,20世紀是一個極度動蕩、極度變化、各種矛盾空前激化、各種社會咨詢題層出不窮的極不穩固的世紀。在17、18世紀建立的近代民法在其面前捉襟見肘,疲于應付,最終迫使學者、法官與立法者改變法學思想,探究解決咨詢題的途徑,促成了民法制度和民法思想的變遷,由近代民法進展成為現代民法,實質正義取代形式正義成為民法的差不多理念。[5]優先權制度鮮亮的表達了這一變遷。優先權制度表達了特種債權與平等的關系。平等并不要求對所有人作同等對待。假如有充分理由對人們實行不同待遇,那么形式意義上的平等分配也違反了平等和公平。我們正在制定的物權法是面向21世紀的物權法,它同在19世紀20世紀制定的物權法所不同的是,21世紀可能是人類歷史上進展速度最快的一個世紀,但也專門可能是貧富分化,社會矛盾空前突出的一個世紀。這就迫使我們制定出一部現代物權法,給社會弱勢群體給予相應的愛護和關懷,更好地愛護他們的利益,使得社會更加和諧,更好地促進社會的進展。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毫無疑咨詢能夠表達這一趨勢,留下鮮亮的時代烙印。

7優先權中最有爭議也是最為學者們所廣泛提到的咨詢題確實是優先權的公示咨詢題。一樣認為,優先權為不須公示的法定擔保物權,由于其欠缺公示性,難免威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擔保物權人,因此各國民法對此項制度多采批判態度,這也正是導致優先權衰微的一個緣故。要想從全然上解決優先權與物權公示制度的沖突,有必要對物權公示原則本身進行重新摸索。所謂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在物權發生變動時,必須借助一定的公示方法來表現這種變動,如此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成效的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時物權法的差不多原則,對交易安全有著專門大的阻礙,是物權法的基石之一。物權之因此需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效力,它的變更必須有外部表征,讓交易以外的善意第三人能夠獲悉相應的變動,幸免遭受損害,愛護交易安全。由此可見,物權公示的作用有兩點:從消極意義上講是為了防止第三人遭受損害,愛護交易安全;從積極意義上講是為了確認物權變動之法律成效。而這兩點差不多上由物權變動引起的,因此物權公示原則從本質上講是對物權變動的法律操縱手段。而物權之變動,能夠是由法律行為引起的,也能夠是由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或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關于由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一樣以占有或登記為公示方法,然而占有或登記并非所有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關于基于法律的直截了當規定而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定物權,法律規定本身比登記、占有具有更強烈的公示效力。依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物權,不經占有或登記即直截了當發生效力,因為授予權益人該權益的是法律,而法律因此具有與登記等相同的公示效力。所謂公示無非是公布并讓他人知曉之意,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法律之規定本身就具有公布該物權并使他人知曉的作用,而且其作用明顯強于占有和登記。因此優先權井非不需公示之物權,而是不以占有或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其公示方法為法律的直截了當規定,法律規定工資、稅金等享有優先權,該規定本身已足以使其他債權人知曉并明確其法律關系,而且在交易過程中其他債權人就應將此規定考慮在內,從而免受不測之害。故而法律規定關于法定物權來講,既確認了物權變更的法律成效,又可防止第三人遭受損害,愛護了交易安全,委實為物權的一項公示方法。以法律規定作為優先權的公示方法,又應區不一樣優先權和專門優先權,二者盡管差不多上法定擔保物權,然而一樣優先權由于其法定性較強,而且其所擔保的債權額一樣較小,因此以法律規定作為一樣優先權的公示方法,既能夠起到確認物權的成效,又能夠愛護交易安全,而關于專門優先權,法律規定作為其公示方法,能夠起到確認其物權變動的成效,但關于第三人的愛護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以法律規定作為其公示方法的前提下,對其效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關于動產優先權,當權益人占有標的物時具有絕對效力,能夠對抗任何債權人;而當權益人不占有標的物時,其效力只能對抗一般債權人,不能對抗對該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關于不動產專門優先權一樣應進行登記,沒有登記的不動產優先權只能對抗一般債權,而不能對抗任何擔保物權。那個地點登記的目的在于宣示其權益之存在,非為設權之生效要件。[7]

綜上所述,優先權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定性的,盡管它在邏輯上有一定的缺陷,然而卻不能否認它存在的價值。它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能夠使我們的物權法充滿鮮亮的時代色彩,充滿人文關懷。

注釋:

[1]王利明

《物權法研究》第479頁

法律出版社2003版

[2]汪平義

《對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的法律摸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