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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縣級政府機構設置(一文讀懂中國縣域政治生態)一般而言,縣級政府通常包括如下部門:政府辦、財政局、商務局、公安局、城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住建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訪局、醫保局(醫療保障局)、金融工作局、司法局、退役軍人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文廣旅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衛健委(衛生健康委員會)、交通局(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科工局(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教體局(教育體育局)、統計局、政數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發改委(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該等政府機構的職能往往如下:政府辦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主任(負責辦公室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成員、副主任二、單位職能(一)負責縣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組織和會后工作。(二)協助縣政府領導班子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三)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要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重要問題、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四)負責辦理縣政府工作范圍內的人大、政協的建議和提案工作。(五)負責縣政府文電收發、運轉、印制工作;指導全縣政府系統的文秘工作。(六)負責全縣政務信息的采編和分析。(七)負責市(縣)長專線的辦理工作。(八)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辦理僑務工作。(九)辦理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財政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非稅服務中心主任(負責非稅服務中心工作)。黨組成員(負責辦公室、采購辦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農財中心、行政政法股、國有資產管理股、各鄉鎮財稅所、產業集聚區財稅所和基層財政建設工作,招商工作)。國庫支付中心主任(負責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工作)。黨組成員(負責財稅監督股、經建股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教科文股、人事股、投資評審中心、黨建、工會、信訪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預算股、國庫股工作)。黨組成員(負責社保股、企業股、婦聯、計劃生育工作)。總會計師(負責行政審批股、綜合計劃股、會計局工作)。二、單位職能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于財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財稅改革和產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擬定和執行縣與鄉政府、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三)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報告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四)管理各項財政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五)管理行政政法和教科文等單位的財政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六)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管、收益、收繳、資產評估、統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轉讓和處置,負責產權糾紛調處與裁定。負責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情況報告。承擔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綜合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含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起草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等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七)管理財政經濟發展支出,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負責財政支農資金、農業財務管理。(八)管理社會保障收入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九)執行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擬定配套辦法;負責管理全縣政府債余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改革工作。(十一)承擔地方政府債務核查、監督,提出違規舉債問責建議。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二)擬訂和實施縣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工作。(十三)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財源建設有關政策措施。(十四)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十五)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十六)研究制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商務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主持商務局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電商、人事、財務、紀檢、人人持證、外貿總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商貿、安全生產、反恐、物資總公司)二、單位職能(一)擬訂規范全縣商務領域市場秩序的政策;負責全縣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督導全縣商務領域監管執法和舉報投訴服務體系建設及管理工作。(二)統籌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對外開放、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電子商務等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深化商務領域改革。(三)擬定全縣電子商務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大力拓展和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推動擬定全縣電子商務行業規范和標準,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電子商務統計和評價體系;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和流通秩序。(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公安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副縣長、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局黨委副書記、政委(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協助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宣傳股、派出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刑事偵查大隊、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交通警察大隊、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合成偵察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警務保障室、信息通訊股、保安監察大隊、控告申訴大隊、派出所)二、單位職能(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防范、打擊恐怖活動。(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四)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五)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六)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九)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和治安防范工作。(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城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黨務、局辦公室、財務、公用事業股、人事股、信訪辦、工會、行政審批,協調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市政管理股、監督考核股、政策法規股、執法協調股、協調熱力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路燈照明股;)二、單位職能(一)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工作,做好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二)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管護,保障安全高效運行;負責城市道路管理,控制道路開挖或占用道路行為;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信息通信、有線電視和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生態園林建設和管護工作;組織開展城管監察執法工作,運用行政監察手段,糾正各類有礙市容市貌的行為,治理臟、亂、差;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和環衛保潔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主要街道建筑垃圾的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三)行使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負責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的設置管理,強化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家具”設置。(四)負責查處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五)行使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六)負責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行使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負責提升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引導市民文明交通出行;負責收費停車場的審批;負責停車收費資金的收取、管理。(七)行使向縣城規劃區內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負責河流清潔、黑臭水體治理、河湖水系等管理工作。(八)行使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住建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副書記、副局長負責黨務、人事、婦聯、招投標管理、拆遷工作、平安建設。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城建所工作。黨組成員負責辦公室、財務、行政審批、紀檢、法制、工會、團委、百城辦工作。二、單位職能(一)負責全縣城鎮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規章草案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市、縣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各類棚戶區改造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二)負責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組織研究全縣住房建設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縣住房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三)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擬訂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指導實施。(四)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和建筑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出縣、出市、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五)負責全縣合法的房屋建筑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六)負責規范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工作;擬訂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技術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和全縣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設計規范;擬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査驗收有關制度、標準和程序并組織實施。指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指導建筑設計創作。指導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七)負責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全縣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擬訂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參與制定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八)指導全縣城市建設工作;編制全縣城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指導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九)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縣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和監督工作。(十)負責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擬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十一)負責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城市平戰綜合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城市地下空間暨人民防空工程綜合利用規劃并協同實施。(十二)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相關審核審批。負責制定戰時城市人口、戰備物資疏散和掩蔽計劃,負責疏散基地、琉散地域建設。監督管理全縣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維護和使用。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執法監管工作。(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工作;組織擬訂修訂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指導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訓。(十四)指導開展人民防空群眾組織建設。開展人民防空日常戰備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進人民防空科技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廣。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信息化體系能力建設。推進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十五)負責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服務民生、改善民生,為應急救援提供支持;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動。(十六)負責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信訪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黨務紀檢、平安建設、組織人事、目標管理、婦聯、綜合信息等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財務、機關管理工作)。二、單位職能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縣信訪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醫保局(醫療保障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副書記、副局長(負責分管醫保中心、局辦公室、黨建、財務、組織人事、紀檢、安全生產、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分管待遇保障、扶貧、工會、綜治維穩信訪、平安建設等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分管醫藥服務管理、法制辦、行政執法等工作)。二、單位職能(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四)組織擬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五)組織擬訂全縣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六)擬訂全縣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七)擬訂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八)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金融工作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鄉村振興工作、優化營商環境、協助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科級干部(負責普惠金融工作、處非工作、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二、單位職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決議、指示;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式和全縣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擬定全縣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配合市金融監管部門對全縣各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司法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分管社區矯正辦公室、計財裝備股,負責黨務、財務、黨建(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計財裝備、掃黑除惡、信息化建設等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負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行政審批、信訪穩定、網絡信息安全、宣傳報道,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選任,疫情防控、“萬人助萬企”、衛生大清潔等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基層股,負責基層基礎建設、警務督察、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市域社會治理、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工作。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深化改革、節能減排等工作。黨組成員分管人事股,具體負責人事、工會、計劃生育、群團組織、婦聯等工作。主任科員分管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管理股,負責律師、公證、安全生產等工作。主任科員分管普法和依法治理辦公室、法治辦公室,負責法治政府建設、普法、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二、單位職能(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擔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擔縣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推進全縣法律顧問工作。(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責任;負責推進全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工作,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縣權責清單編制和規范工作。(四)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執法工作;研究完善規范行政執法有關制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指導行政裁決工作。(五)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責任;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六)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全縣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七)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八)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建設等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九)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退役軍人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黨建、局綜合辦公室、優撫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軍休、軍轉、烈士陵園工作)。班子成員、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負責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工作)。二、單位職能(一)貫徹落實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縣退役軍人事務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二)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三)組織指導全縣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四)貫徹落實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五)協調落實全縣移交地方的離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六)組織指導全縣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貫徹落實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并指導實施。承擔全縣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軍供服務保障工作。(七)組織開展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八)負責全縣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全縣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筑物名錄,承辦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總結表彰和宣揚優秀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先進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九)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十)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文廣旅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分管辦公室,文化藝術股、文化館、鄉鎮文化站、非遺、黨的建設)。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人事財務、圖書館、送戲下鄉藝術團、信訪、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副局長(行政管理股、文管所、文化行政審批)。二、單位職能(一)貫徹落實黨關于文化工作和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國家關于宣傳工作和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旅游和文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物事業、文化產業、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和文物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游和文物體制機制改革。(三)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文物和旅游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旅游和文物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文化、旅游和文物整體形象宣傳推廣,負責全縣文化、文物事業統計工作;編制全縣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并監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擬訂旅游市場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文物事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旅游產業和文物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旅游和文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推進旅游惠民,推動文化惠民、文物惠民工程實施。(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業信息化、標準化、融合化建設。(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八)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游產業和文物事業,組織實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發展。(九)指導全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十)負責動漫和網絡游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十一)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游和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旅游和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推廣活動。(十二)負責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審核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和規劃、管理、保護、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項目,負責全縣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工作。(十三)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工作;指導社會文物管理、搶救、征集等工作,協調博物館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其他工作。衛健委(衛生健康委員會)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主任(負責委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主任(負責人事、黨務、信訪、綜合治理等工作)。黨組成員、副主任(基層衛生指導工作)。黨組成員、副主任(疾病控制、婦幼技術等工作)。二、單位職能(一)負責起草全縣衛生健康、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全縣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擬訂推進全縣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三)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四)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基本藥物政策和國家、省和市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相關工作。(七)擬訂全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采供血機構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配套完善縣級計劃生育政策。(九)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十)負責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十一)負責中醫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十二)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縣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縣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十三)負責城鄉社會公共衛生管理、衛生監督及檢查評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對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組織開展全縣愛國衛生活動和有關部門和團體的愛國衛生工作,對全縣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衛生效果評價;應急對策,組織實施全縣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十四)承擔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縣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縣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交通局(交通運輸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執法所黨支部書記(負責執法所全面工作。分管局法制股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運管所黨支部書記(負責運管所全面工作,分管局行政審批工作和局交通安全管理股、海事股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農管所所長(負責農管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包括局機關政務、黨務、財務、宣傳、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穩定、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工會、武裝交通戰備工作)。二、單位職能(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涉及全縣綜合交通運輸的規劃協調工作,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指導全縣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二)承擔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全縣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指導全縣道路、水路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鄉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三)承擔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與港口設施安全保障、危險品運輸監督、航道管理、漁船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四)承擔全縣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全縣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維護相關政策、制度及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全縣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五)指導全縣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縣重點干線路網運行監測、聯網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地方交通備戰工作,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六)負責擬訂全縣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省、市和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和省、市、縣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審核報批。負責本行業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七)指導全縣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做好網絡安全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全縣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八)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九)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十)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利用外資、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自然資源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系統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機關黨委、督導辦、婦聯、計生辦、工會、鄉村振興辦、人事教育股、建設用地審批股、產權產籍股、測繪管理辦公室、檔案室、信息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隊、自然資源所)。(分管營商環境、不動產登記局、紀檢監察室、土地規劃股、城鄉規劃股、法制監察股、土地利用股、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土地估價所、產業集聚區自然資源所)。(分管財務股、耕地保護股、三塊地辦公室、信訪辦公室、土地監察大隊、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礦產資源辦公室、衛片辦、四所樓自然資源所)。二、單位職能(一)履行縣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擬訂土地儲備政策并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小城鎮與鄉村空間規劃研究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和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規劃、重點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指導鄉鎮(街道)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參與區域性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規劃、工程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的規范、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建重點項目的規劃技術服務和督導工作。(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十二)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貫徹執行省市礦產資源保護政策,擬訂全縣礦產資源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執行全省統一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合作。(十六)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或國家、省和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安排,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和縣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十七)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動態監測和評價。(十八)組織全縣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十九)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按權限審批臨時占用林地;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審核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基層林業發展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的調查;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二十一)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林業植物檢疫證的核發;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二十二)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負責審核、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調整,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二十三)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二十四)擬訂全縣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二十五)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花卉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林木種子采種林確定。(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二十七)監督管理林業中央、省、市撥付我縣的資金、縣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二十八)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建設;承辦在林業相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三十)有關職責分工。1、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于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3、與縣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縣行政區劃圖。4、水果、花卉檢疫的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加強水果、花卉等檢疫工作的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檢疫工作,雙方檢疫結果互相認可,避免重復檢驗。民政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負責局黨務、人事工作、計財股、三留守管理中心、民政股、老齡辦、福利中心、福利院、社團股、審批大廳、殯儀館、殯館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城保中心、農保中心、五保中心、政權股、救助站、地名辦、信息中心、綜合辦公室、綜治辦、群工站、安全生產、聯系紀委。(副主任科員)協助工作,主管老年公寓,負責籌辦縣養老服務協會。(副主任科員)協助工作,主管工會、慈善社會福利股,負責籌辦縣慈善總會。二、單位職能(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搞好上通下達;負責人事、文秘、信息、值班、保衛、宣傳、信訪、車輛、統計、檔案、保密、機關行政后勤工作,協調、研究、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全縣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和綜合治理及兩個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各股室和局直屬單位的協調工作。主管民政局財務的預、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財務審計工作,主管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直屬單位的建設計劃投資工作,指導各鄉鎮民政財務制度的執行、監督和檢查,審計鄉級民政財務使用執行情況。(二)城鄉低保股。做好城鄉低保工作、鄉、村社會救濟工作,貫徹執行和實施農村五保條例;負責農村五保、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主管城鄉社會福利工作,管理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負責城市社會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負責60年代精減老職工和退職武警的補助,做好老年人和社區服務及老年人優待證的發放工作,主管全縣收容遣送和移民工作;負責本行業扶貧工作。(三)政權社團股。主管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村委會組織法和實施辦法;負責鄉、鎮、村居委會干部的培訓,主抓鄉、村居委會的班子整頓和建設;負責先進鄉、鎮、村委會、居委會的評比表彰活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貫徹實施社團管理法規,負責全縣社團登記、審批和管理工作,承辦社團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審查,備案工作,指導各業務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復議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協調,負責地名政策、規定的具體實施,做好地名的收集和整理;貫徹實施《婚姻法》,搞好婚姻登記和管理,指導各鄉、鎮辦理結婚、離婚、復婚和檔案管理;搞好殯葬管理和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抓好殯葬服務和移風易俗;貫徹實施《收養法》,負責社會收養,審批、呈報。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主任(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人事、行政審批、消費者權益保護、信用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監管、計量標準。協助局長做好黨務(非公黨建)、脫貧攻堅、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單位:人事股、行政審批股、消費者權益保護股、信用監督管理股(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股、非公經濟促進股)、質量監管股(認證監督管理股)、計量標準化股;專業監督管理所、四所樓市場監督管理所、豎崗市場監督管理所、大崗李市場監督管理所、練城市場監督管理所。聯系縣公共檢測中心、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藥化監管、市場規范管理、食品生產監管、食品流通監管、反壟斷、食品安全協調和抽檢監測。分管單位:藥化監管股、市場規范管理股、反壟斷股、食品安全協調和抽檢監測股、食品生產監管股、食品流通監管股;城關市場監督管理一所、長智市場監督管理所、孫營市場監督管理所朱砂市場監督管理所、馮莊市場監督管理所。聯系縣食品藥品檢驗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餐飲監管、價格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知識產權保護。分管單位:餐飲監管股、價格監督檢查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股;城關市場監督管理二所、邸閣市場監督管理所、玉皇廟市場監督管理所、高新市場監督管理所、厲莊市場監督管理所。黨組成員、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綜合執法大隊全面工作。分管單位:法規股(執法稽查股)。副主任科員負責財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紀檢監察、創文工作。協助局長分管黨組辦公室、辦公室、科技和財務股、12315、紀檢監察、創文等工作;協助副局長開展抽檢工作。分管單位:黨組辦公室、辦公室、科技和財務股、12315、紀檢監察室、創文辦。二、單位職能(一)負責全縣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負責全縣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組織指導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查處重大復雜案件,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規范全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竟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指導全縣價格監督檢査工作。指導全縣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査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擬訂全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五)負責全縣質量管理。擬訂并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査,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六)負責全縣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全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七)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八)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全縣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九)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全縣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城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全縣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査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十)負責統一管理全縣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管理全縣商品條碼工作。(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檢驗檢測工作。擬訂全縣檢驗檢測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十三)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縣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十四)負責全縣知識產權監督管理和保護運用。擬訂實施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交易運營的規劃。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商標專利執法,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負責促進全縣非公經濟發展,指導、協調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十七)負責全縣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十八)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地方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配合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十九)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和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二十)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環節,以及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的違法行為。組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二十一)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和應急管理工作。(二十二)負責擬訂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二十三)負責開展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水利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站。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水利工程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水政水資源、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分管工程規劃股、四水同治辦公室(計劃建設監督管理股)、水政水資源股、工程管理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水利工程規劃建設等方面工作。協助于宏分管工程規劃股、四水同治辦公室(計劃建設監督管理股)、水政水資源股、工程管理所。主任科員負責水資源保護、質量監督等方面工作。分管水資源保護中心、質量監督管理站。副主任科員負責黨建、紀檢、人事、財務、扶貧、宣傳、信訪、后勤、武裝、婦聯等方面工作。分管辦公室。副主任科員負責工會等方面工作。協助張路分管水資源保護中心、質量監督管理站。二、單位職能(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水利工作的決策部署,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落實有關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縣和跨鄉鎮(街道)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街道)供水工作。(四)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省、市下達的和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省、市和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縣政府規定權限,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工作。(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有關用水、節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七)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河湖及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調度工作,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八)負責全縣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全縣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實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驗收、監督評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負責監督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并處理跨區域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河、湖、渠等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督和稽察工作。(十三)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合作交流。(十四)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十五)承擔河道運行監管職責,指導鄉鎮相關工作。(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十七)有關職責分工。1、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2、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生態環境局縣分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生態環境局縣分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3、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農業農村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紀檢、辦公室、財務股、良種繁育服務中心、農廣校、農村能源辦公室(秸稈禁燒、沼氣建設)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黨辦、人事、工會、農監辦、植保技術服務中心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畜牧方面工作)。二、單位職能(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草案,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相關政策制定。(二)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相關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承擔農業投資項目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三)貫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四)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五)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六)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七)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農業產業化等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八)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九)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十)擬定全縣漁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工作。負責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全縣漁業監督管理工作。(十一)統籌推動全縣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十二)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并監督實施。制定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標準并按規定發布。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十三)推動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四)負責編制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和保護發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劃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承擔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評定等工作。(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十六)有關職責分工。1、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于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2、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居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3、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縣農業農村局在其職責范圍內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側重于技術推廣和具體項目落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以及指導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側重于宏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十七)職能轉變。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扎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安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復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范圍,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升國家支農政策效果,持續深化“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鄉村振興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黨務、項目組、辦公室、人事)。黨組成員、副局長(金融組、雨露計劃組、督察巡查組、財務、工會、信訪)。二、單位職能(一)貫徹執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期內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負責全縣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工作。(二)完善監測幫扶機制,加強精準監測,開展精準幫扶確保精準退出,防止返貧,負責統計全縣防返貧監測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三)參與制定全縣銜接資金的分配方案,謀劃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健全項目推進機制,調整優化項目資金支持方向,完善項目評價方法,推進項目建設做好項目的實施與監督。(四)促進脫貧群眾和監測對象增收,推動特色產品發展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確保穩崗就業。(五)負責組織實施“雨露計劃”、金融貸款貼息、鄉村振興干部的教育培訓,充分宣傳全面鄉村振興,妥善處理鄉村振興領域信訪問題。(六)統籌協調各行業部門鞏固脫貧鞏固成果,動員組織推動社會幫扶工作。(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科工局(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一、主要領導及分工(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科工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財務管理、組織人事、目標管理、黨政務公開、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宣傳、統戰、武裝、紀檢等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科技局辦公室、人事科、對外引進國外智力與科技人才管理科和市工信局辦公室、人事科。(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局工業和信息化股。具體負責科工行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降耗、環境治理、產業政策法規和行業管理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工信局規劃發展科、行業管理科。(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局工業和信息化股。具體負責科工系統防汛抗旱、信息化、軍民融合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工信局信息化科、軍民融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局科技股。具體負責科技方面相關工作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科技局。(黨組成員、副主任科員)協助副局長分管局工業和信息化股。具體負責信訪穩定、綜合治理、企業改革、科技信息等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工信局企業改革科、科技信息科。(主任科員)具體負責局重大項目建設、重要物資采購,紀檢監察、營商環境、宏達化工退城進園、經濟運行協調與監測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對接市工信局運行監測協調科。(主任科員)協助副局長分管局辦公室。負責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計劃生育、組織人事。對接市科技局人事科、市工信局人事科。二、單位職能職能轉變。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縣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部門逐步退出具體科研項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驗收等具體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項目立項評審、過程管理、評價驗收等職責清晰的管理機制。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推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建立健全與新型工業化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高工業和信息化運行監測分析水平,加強行業發展趨勢研究,創新行業管理模式,實現政府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切實轉變職能,充分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落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工作、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和市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的規范性文件、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二)統籌推進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三)建立統一的縣級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促進科技金融緊密結合。(四)擬訂全縣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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