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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安全生產法解讀安全生產法第一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總則一章共計16條,主要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方針和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的原則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的基本要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內容。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解讀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踞屃x】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立法目的表明的是為什么要立法,或者說制定這部法律所要實現的基本社會目標。立法目的貫穿整部法律制度設計的始終,所有法律條文都是圍繞立法目的來設計,并為立法目的服務的。《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睋?,本條明確了4個層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聯系,層層遞進,集中展現了《安全生產法》的價值和目標。(一)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這是制定《安全生產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項只能持續加強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極為重要的工作。特別是我國人口眾多,又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待進一步加強。其中具有基礎性、長遠性和根本性意義的措施,就是不斷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通過完善相關制度,確立基本的行為規范,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使安全生產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于規范和加強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確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規范,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安全生產工作。本條中“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的新表述,原來的表述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慮到《安全生產法》應當著眼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不能僅僅局限于加強監督管理。而且從這部法律本身的內容看,除規定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外,還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作為立法目的難以涵蓋和統率大多數條文。因此,這樣修改符合實際需要,與安全生產法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的定位相稱,也符合其自身內容的內在邏輯。(二)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目的。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成效是通過生產安全事故來衡量的,不發生或者少發生事故表明安全生產形勢穩定趨好,安全生產工作成效明顯,反之則表明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取得實效。制定《安全生產法》,就是要從制度、體制、機制方面設計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辦法,使事故發生率和造成的傷亡人數不斷下降。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事故多發的態勢尚未根本扭轉,將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作為《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由于生產經營活動固有的風險以及人類認知和控制風險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是不現實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本條規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設努力追求的目標,又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三)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說根本目的。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歸根到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以人為本理念的本質要求。從實際情況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必須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制定《安全生產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這部法律的制度設計始終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核心,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法制利器。(四)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立法目的中的“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甚至一個單位重特大事故頻發,不僅會嚴重影響經濟發展進程,也會嚴重干擾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嚴重損害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形象。因此,制定《安全生產法》不僅僅是要促進經濟發展,更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格局中,進一步表明了安全生產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位置。安全生產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這就要求我們把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實現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相統一,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解讀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本法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安全是個大概念,除生產安全外,還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等。這些方面的安全與生產安全性質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本法將適用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要是為了將生產安全與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等區別開來,也就是說,本法只調整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調整范圍內。所謂“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以及提供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應遵守本法的規定。(二)對特定領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適用做出靈活處理在明確本法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同時,本條還進一步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些領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共性,又有明顯的特點和差異性。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會各類單位和個人,不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火災預防和撲救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救援也有明顯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屬于流動過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又涉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適應這些行業和領域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同時,這些領域的安全管理都有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明確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符合實際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不是適用除外的規定,并沒有排除《安全生產法》在這些領域的適用,只是明確相關法律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做出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安全生產法》,特別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需要說明的是,“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是這次修改時增加的。增加“特種設備安全”,是考慮到特種設備安全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安全監督管理已經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增加“核與輻射安全”,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核與輻射安全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包括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以及放射性廢物管理、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在內的安全,都不同于常規的生產安全。二是核與輻射的安全監管也與一般安全生產監管存在較大差異,其安全監管實行獨立監管、直接監管、全方位監管、全過程監管和全天候監管。三是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核與輻射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解讀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方針和機制等內容的規定。本條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有重大變化的一個條文。本條原來的內容是“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重申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補充了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內容。這些修改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體現了全新的理念,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與時俱進的生動寫照。(一)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立場,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以人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眾,也就是中國最廣大人民;“本”,就是根本,就是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以人為本是針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見物不見人”等錯誤傾向提出來的。強調以人為本,就是要在推進發展的過程中,既要“見物”也要“見人”,既要重視經濟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加,又要關注社會公平正義,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只有自覺地堅持把以人為本的要求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體現到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中,實現科學發展才能具有最廣泛最深厚的群眾基礎。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一最根本利益,強調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理念。這一理念首先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始終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切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工作安排和實施等必須緊緊圍繞并服從服務于這一根本要求。同時,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充分調動包括從業人員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發展是科學發展的應有含義,也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沒有安全發展也就談不上科學發展。因此,安全發展在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地位。近年來,國務院有關文件中多次明確提出應當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生產是安全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發展。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從法律上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于在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中更好地落實和體現安全發展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三)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原來規定的“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基礎上,將“綜合治理”補充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使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更為完善,進一步增強了針對性以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義。1安全第一。安全是人類生存發展最基本的需求和價值目標,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談起。安全第一,就是要堅持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處理保證安全與發展生產關系的問題上,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堅決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把安全生產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決不要“帶血的GDP”。2預防為主。安全生產任何時候都不允許“試錯”,必須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可能引發事故的各類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這一方針事關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和重心,要求各個方面時刻居安思危,關口前移,從平時、從細微處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3綜合治理。將“綜合治理”補充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之一,是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安全生產工作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管理等手段,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群防群治,才能達到預期目標。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等文件中也進一步做了強調和重申。實踐中,安全生產工作也是按照這一方針執行的,并取得明顯成效。(四)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這已經被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實踐所證明。《安全生產法》對此進一步明確重申和強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五)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機制,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因此,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規定“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這是對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反映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和規律。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如前所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機制,也要首先強調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這是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根本和核心。2職工參與。一方面,職工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操作者,安全生產首先涉及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障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是保障職工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揮其主人翁作用。另一方面,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職工積極配合,承擔遵章守紀、按章操作等義務。沒有職工的參與和配合,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生產工作。3政府監管。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保障職工參與的同時,還必須充分發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作用,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得到切實遵守,及時查處、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除患。這是保障安全生產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4行業自律。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強化行業自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重要社會自治力量。對安全生產工作來說,行業自律更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5社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須充分發揮包括工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行群防群治,將安全生產工作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上述五個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進,共同構成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解讀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踞屃x】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安全生產的原則性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進一步健全、完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關鍵是堅決貫徹實施,解決有法不依的問題。因此,本條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確保安全生產,最根本的就是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這既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條著重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明確本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監督落實的制度體系,是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核心制度。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才能做到明確責任、各負其責;才能更好地互相監督、層層落實責任,真正使安全生產有人管、有人負責。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最為重要的途徑和抓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和制度,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最直接的依據。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就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上述規定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的內容,主要是考慮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強調。2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是指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所需要的各種必要條件,包括設施、設備、場所、環境、技術等方面。沒有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可能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不僅要持續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且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能力,加大投入,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保障水平。3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這是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個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利于實施分類指導、分級監管,有利于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通過作業標準化,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有利于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系統的識別、評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使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可以有效預防控制風險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首次提出制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在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單位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提出“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程作為“十二五”時期的重點工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11年制定了《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實踐證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地位,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再上新臺階,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增加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原則性內容。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解讀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踞屃x】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者和指揮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最高領導者和管理者。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等。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投資人或者負責執行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人就是主要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決策人相分離的情況,如跨國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住在國外,且并不具體負責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生病或學習等原因長期缺位,由其他負責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負責人就是本條所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于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處于決策者、指揮者、領導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能否做好,關鍵在于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重視、不親自抓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須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其真正高度重視并全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人統一部署、指揮、推動、督促。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使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成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抓住了問題的核心和關鍵。如何理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含義?實踐中應主要把握幾個要素:1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節。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到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都要負起責任,不能“選擇性負責”。2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程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始終負有責任,不能間斷,時而負責時而不負責。要確保本單位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最終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狀況、水平高低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最終由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規避、逃避。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新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解讀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踞屃x】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操作者,既是安全生產保護的對象,又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核心和關鍵的地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廣大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這是以人為本原則的基本要求。同時,從業人員能否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能否安全、熟練地操作各種設施設備,能否認識到生產作業活動中的危險源和安全隱患等,往往決定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水平。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充分發揮從業人員的主觀能動性,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無論從安全生產工作的目的還是客觀需要出發,都必須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明確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基于上述考慮,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也是對我國憲法關于“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的具體化。(一)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概括起來,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在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內容。2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因素如實、全面地告知從業人員。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應急措施告知從業人員,并認真聽取從業人員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4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避險的權利,即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相應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嚴格遵守。2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3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4自覺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5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新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解讀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原來這一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范圍比較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除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外,其他各級工會,包括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都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就其中涉及安全生產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工會有權參與并發表意見;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等。這是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面上”的、總體性的監督。本次修改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與《工會法》的規定做了更好的銜接,使《安全生產法》關于工會監督的規定更為全面,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法以及《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途徑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做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做出處理。2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3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4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5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6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通過密切聯系從業人員,聽取和反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集中體現,是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與《工會法》關于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在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通過有效的途徑,聽取工會的意見。新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解讀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將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法定化,有利于明確責任、強化監督,促使各級人民政府認真履行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本條對此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對未來一段時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主要任務、工作布局以及實現目標和任務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預先安排和總體設計,對于指導、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義。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幾乎所有行業、領域,以及政府、企業、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等眾多社會主體,涉及管理制度、資金技術、設施裝備、機構隊伍等多種要素,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必須統籌規劃、通盤考慮,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強協同性,順利有序地推進。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需要。從實際情況看,2006年國務院制定了《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這是全國第一個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劃。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規劃。這些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明確安全生產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安全生產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專門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卑凑者@一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必須切實履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指導思想、基本方針、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大項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證安全生產規劃既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與此同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要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適時對各地區和各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加強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規劃涉及一些項目的空間布局和安排,需要與城鄉規劃所確定的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相銜接,加強統籌協調、優化空間布局,確保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協調一致,防止出現規劃之間打架的現象,保證安全生產規劃順利實施。(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強領導的具體職責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部署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本條著重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兩方面的職責:1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依法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為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排除各種障礙。同時,要建立相應的機制,及時有效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止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到位。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目前,我國實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部門行使。同時,安全生產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加強協調指導。為此,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這樣規定適應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符合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現狀。2003年,國務院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人民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方面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目前絕大多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三)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實踐中,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慶在內的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中都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等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的要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在總結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這里強調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是考慮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可以進行監督檢查,但原則上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因為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解讀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踞屃x】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茖W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必須有科學的監督管理體制加以保證,必須有高效的監督管理機構付諸實施。否則,再好的制度也難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這一體制的主要內容是:(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又涉及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從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原則考慮,需要有一個綜合部門對各個領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負責,行使必要的協調、指導、督促、服務等職能。因此,本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當前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為表述更為明確,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目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建立健全,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絕大多數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這樣修改更為明確。(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由于安全生產涉及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領域十分廣泛,各行業、領域的情況和特點有很大差別,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外,還必須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優勢和作用。否則,很難體現專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標也很難實現。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行業、領域”這四個字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這樣表述指向更為明確,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區分有關部門的專業監管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分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煙花爆竹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各部門,分別負責對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等。此外,按照目前的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既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也具體負責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在特定場合下也屬于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看出,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兩個結合”,即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的關系是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能各行其是。無論是國務院部門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門,無論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還是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站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工作中既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好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此外,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了第3款,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是一種技術性處理,目的是為了本法后續條文表述更方便。新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解讀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踞屃x】本條是關于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與執行的規定。(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修訂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技術規范,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在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保障安全生產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滿足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必須認真履行。所謂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應當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但是,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審批;其編號、發布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里規定的制定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既包括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也包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所謂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行業標準的前提是沒有國家標準。在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又沒有制定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關的行業標準。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包括礦山安全、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多個領域,基本涵蓋了生產作業、作業場所、施工工藝方法、安全設施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技術規范。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障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技術要求會不斷提高。為了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使安全技術標準始終處于先進狀態,為安全生產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不僅要及時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還應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有關標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后,關鍵在于認真執行,否則只能是一紙空文。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可以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根據這一規定,《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不得置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于不顧,我行我素,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變更、降低這種標準。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防患于未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解讀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踞屃x】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宣傳義務的規定。安全生產意識,是人們關于安全生產的知識、觀念和認識以及心理的總和,包括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了解和對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掌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依靠和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積極主動、自覺自愿地參與,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社會氛圍,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落實群防群治的要求。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是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途徑。在這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得比較全面、透徹,依托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宣傳,相對于其他主體來說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本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這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宣傳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組織上切實保證,財力上大力支持。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電視、互聯網、報紙、廣播等多種手段,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結合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使安全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環境和氛圍。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中的“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的新提法,原來的提法是“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之所以這樣修改,是考慮到安全生產不僅僅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職工的事情,而是關系全社會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僅僅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遠遠不夠,必須增強包括職工在內的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同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其進行安全生產宣傳的對象也不應局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解讀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踞屃x】本條是關于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的規定。本條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規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以外,也必須充分發揮有關協會組織的作用,這是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質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從實際情況看,有關行業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也對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據此,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專門增加了一條,對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做了明確規定。本條主要規定了有關協會組織兩方面的作用:1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為成員單位提供服務,是有關協會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其生存的根本。從目前情況看,生產經營單位比較急需的是信息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信息包括法規政策信息、經營信息、社會環境信息等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種信息,協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收集、匯總、分析相關方面的信息,并通過便利的方式及時向會員企業提供。在培訓方面,協會組織既可以提供平臺,也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協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培訓。2發揮自律作用。發揮自律作用是協會組織擔負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自律有很多方式,包括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自律公約;建立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制定行業內部的獎懲制度;建立誠信體系,曝光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會員單位實行評級制度,等等。發揮自律作用,關鍵是建立起切實有效、使生產經營單位自我約束的內部機制。本條將落腳點放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上,也就是說,有關協會組織所有職責和作用的發揮,最終是為了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這樣規定很有針對性,抓住了當前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本條規定還強調,有關協會組織無論是提供服務,還是發揮自律作用,都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進行。有關協會組織的業務范圍、服務對象、自律內容等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章程是協會組織內部關于協會組織的宗旨、職能、組織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協會組織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同時,還必須遵守章程,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解讀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踞屃x】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服務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無論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還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保障,都離不開相關的技術、管理服務工作,如對安全條件的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性能的檢驗、檢測以及安全生產培訓、咨詢等。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提供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等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專業服務機構)。強調專業服務機構必須依法設立,是由于專業服務機構負有重要的責任,其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直接關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必須對這類機構依法進行規范,以保證其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所謂“依法設立”,是指專業服務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經批準。這些機構依法獨立執業,并對其提供服務的結果負責,承擔法律責任。非依法設立的機構,不得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專業服務機構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范圍、對象、內容、出具的有關報告和證明以及有關程序等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還必須依法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皥虡I準則”,是指專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當遵守的具體規范和要求。執業準則一般由有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制定,對保證服務機構規范、公正地開展業務具有重要意義。專業服務機構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同時,還必須遵守執業準則,自覺約束自己的執業行為。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合同,明確提供服務的范圍、方式、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未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專業服務機構不得強行為其提供服務。同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也就是說并不因此改變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這樣規定是為了進一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主體責任,防止規避和推脫責任。因此,不是將安全生產事宜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就萬事大吉,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積極協助并及時督促、檢查接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的工作,促使其認真履行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發現專業服務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建議。同時,對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的本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專業服務機構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其也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委托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種責任不同于生產經營單位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需要說明的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對本條做了三點改動:一是將“技術服務”,修改為“技術、管理服務”,主要是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僅需要技術方面的支持,而且需要管理方面的服務,以幫助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二是刪去原來“中介機構”中的“中介”二字,主要是因為,目前實踐中已經設立的專業服務機構,除了中介機構外,還有一些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設立的專業服務機構以及部分科研單位等,這些機構性質上不屬于中介機構。三是將《安全生產法》原第19條第3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的內容移至本條作為第2款,并對文字表述做了相應調整。這是一個技術性處理,目的是將本法有關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的內容集中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解讀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踞屃x】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于懲罰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在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施罰的思想,無論什么人,只要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了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堅決予以追究,決不姑息遷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人員,特殊情況下還可能包括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正確貫徹這一制度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客觀上必須有責任事故的發生。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責任事故兩大類。自然災害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也就是單純的“天災”。責任事故則是由于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導致的事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人禍”。實踐中生產安全事故絕大多數都是責任事故,常常與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從業人員違章操作、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有關。本法要追究責任的是責任事故。因此,有無責任事故的發生是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前提,離開了這一前提,責任追究將無從談起。2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這就要求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加以認真分析判斷,尋找出真正的事故責任人。凡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必須承擔責任;反之,就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責任自負的法制原則在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3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在于責任的落實和追究,但強調追究責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任意追究責任,想追究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想追究什么責任就追究什么責任。特別是要明確責任追究的邊界,做到“盡職免責”,防止責任追究泛化,甚至出現先追究責任、后調查事故以及簡單根據事故等級確定問責級別等情況,使責任追究演化為“崗位追究”,嚴重挫傷基層和地方安全生產工作者的積極性,造成生產經營單位中沒人愿意干安全生產工作、執法人員不愿意搞安全生產監管、政府和部門領導不愿意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責任的種類和幅度執行,做到罰當其責、罪罰相稱。追究責任的種類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解讀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踞屃x】本條是關于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的規定??茖W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劇的今天,科學技術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突出。安全生產同樣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說,安全生產就是人與自然做斗爭的過程,也是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保障安全生產,不僅要靠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提高人們的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做好“人防”,也要靠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把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在先進的科學技術基礎上,通過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全力做好“技防”和“物防”。這對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是一項基礎性、長遠性工作,僅靠市場機制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家給予鼓勵和支持。國家的鼓勵和支持,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宣傳輿論上的鼓勵和支持;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包括財政、稅收、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的鼓勵和支持;直接給予物質扶持、獎勵等。在《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有利于發揮法律的政策導向功能,為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從制度和政策層面看,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公布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明確了設立基金、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鼓勵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這些鼓勵措施和政策,同樣適用于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此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安全生產科技“十二五”規劃》等文件進一步明確提出,加快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進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科技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整合安全科技優勢資源,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安全技術創新體系。這些規定對于促進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解讀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充分發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積極性,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這一規定為獎勵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條規定是一條原則性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把這一規定落到實處。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1關于獎勵條件和對象。根據本條規定,獲得獎勵的條件是“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這里所講的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通過對現有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工藝等的革新,使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安全生產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是否改善要有較為科學的客觀標準。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通過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其他安全生產問題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參加搶險救護,是指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參與搶險救護,防止事故損失和影響進一步擴大。需要說明的是,本條在列舉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和參加搶險救護后,又用了一個“等”字,這就是說,應當獎勵的不僅限于以上三種情況,還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情況。關于“取得顯著成績”,本條沒有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掌握。如:使安全生產條件大幅度改善;有效地防止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者防止多起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搶險救災中表現積極,減少了人員傷亡,或者為國家和企業挽回較大的經濟損失等,都可以考慮認定為“取得顯著成績”。獎勵對象,是指有上述三種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也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2關于獎勵程序。為了保證獎勵工作有序進行,做到客觀公正,使獎勵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防止出現偏差,尤其是出現不正之風,在實施獎勵政策時必須有明確的程序做保證。這種程序主要是指評審的程序,包括候選人或者單位的產生辦法、推薦條件等。程序必須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以保證公平、公正。3關于獎勵措施。落實獎勵政策的關鍵在于落實獎勵措施。一般來說,獎勵措施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是指對受獎者給予一定的名譽、榮譽獎勵,使社會對其貢獻和成績予以充分肯定。物質獎勵,是指對受獎者予以物質方面的獎勵,包括獎金、實物等。無論是精神獎勵還是物質獎勵,其目的都是使受獎者得到一種激勵和鼓舞,使其更加積極地為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實踐中,要注意處理好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的關系,不能只講精神獎勵,不講物質獎勵;也不能只講物質獎勵,不講精神獎勵。應當提倡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克服唯錢是圖、物質至上的思想。新安全生產法第二節解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章共計32條,主要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基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與監督考核機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要求;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地位和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要求;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以及接收的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義務;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要求以及對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工藝的安全要求;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以及危險性作業的特殊要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負有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以及對安全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報告的義務;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共同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別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特別規定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對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及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解讀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原則性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石。生產經營單位要想安全生產,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和基礎。從實際情況看,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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