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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議事為,保證股東會依法進行,根據《公司法》等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則的規定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公司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會及其成員、公司股東應當在股東會議事過程中遵守本規第二章(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股東會的職權第五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岀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岀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岀決議(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股東會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股東會職權,但可以在股東會通過相關決議后授權董事會辦理或實施決議中的具體事項。第三章股東會會議第一節年度股東會第七條年度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第八條年度股東會上,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董事會的工作情況向股東會作出報告并公告;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履行監事職權的情況向股東會作出報告。第九條年度股東會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項;(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四)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五)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六)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第二節臨時股東會第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開臨時股東會。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總股本的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第十二條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會的通知。(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
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第十三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第十四條臨時股東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四章股東會的通知第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第十六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的期限;(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四)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第十七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后,股東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會的,應在原定股東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布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說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開日期。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第五章股東會提案第十八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會審議的事項。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第十九條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會召開的前十五天通知。 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五天的間隔期。第二十一條年度股東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臨時提案如果屬于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公司《章程》第七十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會召開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會上提出。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除此之外,董事會還應當按照關聯性、程序性的原則對股東會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會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第二十四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第六章股東會參會資格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資格的人員可以參加公司股東會:(一)公司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二)公司監事會成員;(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四)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公司在冊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五)為公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股東會見證律師和公證人;(六)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七)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定的其他人員。本條款第(四)項股權登記日,由董事會決定。第二十六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第二十七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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