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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定義: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范圍:
1、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屬于財產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維護道德原則合同的特征合同主體平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分類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我國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5-7條: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反映的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全過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合同成立(一)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條件:1、由特定的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3、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4、必須傳達到受要約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一種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廣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問題1、廣告是要約嗎?2、拍賣過程中競買人的出價的性質是()A承諾B要約C要約邀請3、超級市場貨架上的商品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否則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失應當賠償;如果受要約人依法做出承諾,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合同即成立。要約的生效發信主義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案例1902年德國一家彩票公司寫信給一位過去經常購買其彩票的工人,提出要賣給他一張編號彩票。某天早上,當這位工人離家上班后,這封信隨同編號彩票一同寄到其寓所。中午時分,這家彩票公司獲悉他們寄給這位工人的編號彩票中了獎,于是在這位工人下班回家之前,彩票公司的人用花言巧語勸說房東將那封信退還給他們。請問,彩票公司應受其要約的約束嗎?(該要約生效了嗎?)參考答案帝國法院認為,彩票公司的要約進入那位工人的控制區而被“送達”,盡管該工人對此一無所知,彩票公司應受其要約的約束。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撤回:在要約發出后,但在發生法律效力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條件: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而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要使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條件: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不得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要約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問題履行地點的變更:將3個月改成4個月是實質性變更嗎?價格的變更:將1000元變成999元,是實質性變更嗎?何謂實質性變更我國合同法第30條: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對這些條款的變更,無論幅度大小,均構成實質性變更。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問題甲通過電話向乙訂購了一臺機器,乙進行了承諾。第二天甲收到乙的一份傳真,確認他們的口頭協議,但同時提出希望在甲的工地上進行調試機器。請問:該合同成立嗎?(承諾與要約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看待承諾的效力?)參考法條合同法第30條、31條: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否則視為拒絕要約并構成新要約。對要約表示同意但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外或者要約明確規定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任何變更外,承諾依然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問題甲致函乙:有一臺紡織機械設備,價格20萬元,1977年出廠,如果需要,請在1997年6月30日前以該有貴廠公章的信函給予答復。乙沒有按照甲要求的方式進行承諾,而是直接將20萬元的銀行匯票轉交給甲。請問此種行為是否構成承諾?非要約人的發貨行為構成承諾嗎?1991年7月,太和公司向東風公司發來一封訂貨函,列明了所需燈具的種類價格等,要求在8月10日前交貨。東風公司因業務繁忙,不能按時供貨。東光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要求東風公司將訂單轉給自己,東風公司的經理表示同意。東光公司按照訂貨函的要求,在8月2日向太和公司發去了價值12.3萬元的貨物。太和公司接到火車站的提貨通知后發現發貨人是東光公司,感到意外。太和公司對東光公司的產品質量表示懷疑,且當時市場燈具的價格有回落趨勢,即以與東光公司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提貨。雙方發生糾紛,訴于法院。請問太和公司拒絕提貨的行為有法律依據嗎?關于承諾的其他問題承諾的作出方式:通知、積極行為承諾的生效:承諾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開始生效承諾的撤回: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對要約內容的變更及其法律后果:
1、實質性變更:新要約
2、非實質性變更:(二)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內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二)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口頭形式其他形式(三)合同的成立1、有明確的合同主體2、訂約雙方對合同的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3、合同成立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練習題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后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續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的行為的法律性質。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四)締約過失責任定義:締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應負的賠償責任。構成:1、締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締約中的義務;(法定性、沒有給付內容、附隨義務、非自始確定的義務)2、締約當事人違反締約義務上有過失3、締約相對人有損失4、損失與締約人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金龍膠囊失密案)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客觀上隱瞞了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主觀故意;相對人因行為的欺詐而陷入錯誤的認識。(技術轉讓合同,謊稱是專利技術)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時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其他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性質不同不存在合同關系,違反合同法上的義務以有效合同為前提,違反合同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生效后歸責原則不同過錯責任嚴格責任承擔責任形式不同賠償損失形式多樣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而單方面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免責條款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合同中以下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條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概念當事人達成合議,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產生法律拘束力性質當事人的意志國家意志要件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后果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國家干預程度意思自治主動干預合同效力的表現:1、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請求并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抗辯權。請求救濟權;2、對第三人的效力:排斥第三人干涉;代位權、撤銷權合同生效的條件:1、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訂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4、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生效應采用書面形式或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的締約能力—保護善意第三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除外。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合同雖以成立,但因主體有瑕疵,是否能發生效力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其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合同已經成立,但本身有事后可以補正的瑕疵;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未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取決于第三人的追認;與可撤銷合同的不同可撤銷合同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賦予當事人以撤銷權??沙蜂N合同在成立后、撤銷前已經確定地發生了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后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與他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以及自己純獲利益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從事超越其能力的行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追認應以明示通知的方式做出;問題甲將價值10000元的電腦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未成年人乙,該合同是否有效?參考法條:合同法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關鍵點純獲利益不是指計算上的利益,而是指法律上的利益:即不是指該項行為是否給未成年人帶來了利潤,而是指此項法律行為是否給未成年人產生法律上的負擔,這種負擔可以是一項義務,也可以是喪失一項權利。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相應的合同責任由無權代理行為人承擔。例外:表見代理,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由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由此受到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請求代理人賠償。問題甲是乙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乙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隨時對外簽約。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收回。甲以此合同書與丙簽訂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認定為()。A、有效B、無效C、效力待定D、可撤銷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簽訂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例題甲是乙的朋友,將屬于自己的電腦寄存在乙處,后甲擅自將電腦賣給丙。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為()。A、有效B、無效C、效力待定D、可撤銷善意取得制度在實施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時,即使讓與人無處分權,善意第三人仍然自取得標的物的占用之時起,依法取得受讓之權利。要件1、即使取得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實行登記的,可自由流通的動產2、出讓人無處分權3、受讓人善意無過失4、即使取得的標的物是依據所有人的意思脫離所有人占用的物案例某縣弋江鎮居民吳某在縣城擁有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1994年7月,吳某之子與李某成婚,吳某就將該房給兒子居住。2003年8月,吳某之子因車禍死亡。同年10月,李某偽造了吳某的贈與文書,將該房歸到自己名下,并辦理了相關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年11月10日,李某找到張某,提出愿以5萬元出售該房屋,并向張某出示了產權證。同年11月底,李某收到了張某交付的房款后,將房屋交給了張某,并到房管局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吳某知道此事后,認為李某根本無權處分該房產,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李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請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李某是無權處分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應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在本案中,張某屬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張某辦理了房產過戶過戶手續,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是張某;吳某只能要求李某賠償因無權處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要求張某歸還房屋。如果登記機關有過失,還可以追究登記機關的責任。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相對人在得知其與對方所簽合同存在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得催促追認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一個月)作出是否追認表示的權利。撤銷權:善意相對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地消滅的權利。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的行為意思表示瑕疵:1、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詐、脅迫2、意思表示不一致:重大誤解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定義:指合同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將合同予以撤銷。種類: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1、甲根據有關市場行情分析,確認某種貨物市場價格將迅速上揚,即與乙簽訂合同,大批購進該種貨物。不料貨物尚未交付,其價格竟大幅下跌。如履行合同,甲將遭受重大損失。甲遂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被乙拒絕。重大誤解?2、某企業采購員甲因不熟悉業務,草率購進一批建筑材料,結果不符合工程需要,不能用于該種工程。甲遂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退貨,被對方拒絕。3、某運輸企業過高估計自己的承運能力,盲目與客戶簽訂了運輸合同,后發現自己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義務,遂以對自己的運輸能力發生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被客戶拒絕,發生糾紛。他們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嗎?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因自己的誤解而做出了意思表示對方當事人無誤導他人的主觀上的故意在重要內容上有重大誤解以下情形一般不構成誤解:1、意思表示動機上的錯誤;2、對履約能力的估計錯誤。討論甲誤將乙出售的一副名畫的復制品當作真品,遂以高價買下。乙明知該畫為贗品,卻不向甲說明。甲送該畫參展后,被發現是贗品而退回。甲即以受欺詐為由,要求乙退貨并賠償損失。乙認為誤解系甲自己造成,愿返還部分貨款,但不接受退貨。雙方發生糾紛。結論本案系重大誤解,因對合同標的發生誤解;甲要求撤銷合同,乙要求變更合同,由于乙對誤解有主觀故意,有過失,所以應側重保護誤解方的利益,對甲的主張予以支持;乙因惡意,應對甲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甲因對標的物品質判斷失誤,存在過失,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判斷是否構成欺詐的要件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作為?不作為?)被欺詐方因欺詐而陷入了認識上的錯誤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案例賣瓜人王婆說:我的瓜很甜!如果買瓜的人認為其瓜不甜,是否可以認定王婆的說法屬于欺詐?王婆說:我的瓜很甜,含糖量35%,如果經檢測,其含糖量只有20%,是否構成欺詐?關鍵點:事實的陳述商業吹噓與欺詐甲欲出售組合音響,在當地小報刊登一則廣告,內容如下:出售組合音響一臺,其外觀造型屬世界一流,雖為舊貨,但僅使用過一年,具有極高的價值(原價5000元,現至少值3000元,優惠價僅2000元)。僅此一臺,預購從速!乙信而購之,后經內行鑒定和調查,乙才發現購得的音響與廣告嚴重不符。乙即以受欺詐為由要求退貨。理由是:1、該音響外觀造型早已過時;2、該音響實際價值不超過1000元;3、該音響實際已被使用2年;4、出賣人實際上有5臺同類音響待售。甲認為商業吹噓為正當行為,合同是自愿訂立,應有效。脅迫的構成要件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
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
2、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脅迫行為須違法被脅迫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并訂立了合同: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感到恐懼為標準。討論1、債權人用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債務人償還債務,是否構成脅迫?2、債權人用起訴的方式威脅債務人償還債務,是否構成脅迫?3、B是A的債權人,以檢舉揭發A的犯罪行為要挾與A達成了償還債務的協議,是否構成脅迫?4、A受到B的欺詐,A威脅B說如果B不對其進行賠償,將去舉報B,B于是進行了賠償,A是否構成脅迫?案例1甲嗜好集郵,偶見乙處有乙珍貴郵票,欲購之,多次相求,乙堅持不賣。甲知乙生性怯懦,謊稱“如不能如愿立即自殺”,乙驚恐之極,只好從命。事后,乙知道中了圈套,即以受欺詐為由,起訴要求責令甲退還郵票。分析上述案例中,當事人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不構成民法的欺詐。欺詐必須由一方由于他方的欺騙行為,對于民事行為的有關重要事實發生認識錯誤,并基于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案例中,表意人對有關合同(郵票買賣、贈與、)的要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并未發生錯誤認識,故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欺詐。答案案1構成脅迫;案例2甲看中乙的房屋,愿以高價購買。乙正欲出售房屋,但討厭甲的為人,故堅決拒絕。甲惱羞成怒,雇流氓對乙進行騷擾,乙無奈只好從命。后乙以受脅迫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庭審中,甲的律師辯稱,該房屋系甲高價買下,客觀上并未損害乙的經濟利益,故甲的行為雖違法,但不構成脅迫,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律師的說法成立嗎?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對方陷入危難,有所急需,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要件: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乘人之危者主觀上是故意的;對方迫于自己的危難或急迫境地訂立了合同;行為人牟取了不正當利益并嚴重損害了對方的利益。案例3甲因其子病危需要一大筆錢,不得以將其房屋出售。在于乙協商房價時,乙察覺到甲急于賣房,即大幅壓低房價,危急之中甲別無選擇,只好違心地接受了乙的苛刻條件。后來甲以乙乘人之危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討論案3,乘人之危的故意,需建立在其“明知相對方陷入危難”的基礎之上。乙客觀上不知道甲陷入危難,客觀上不具備實施乘人之危的條件,其行為不構成乘人之危。甲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或變更合同案例4甲因其母親病重須做手術,急需用錢,欲將其電視機(價值4000元)出賣給乙,報價2800元,乙表示不想買。后甲降價為1500元,乙仍表示不想買。甲一咬牙,報價800元,乙表示接受,買賣成交。后甲以乙乘人之危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你認為甲的理由成立嗎?不作為構成乘人之危嗎?討論不構成。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予以變更。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屬于雙務合同合同內容在訂立時明顯背離公平原則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討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案例5某大學班主任甲得知其學生家長乙欲出售住房一套,即提出以20萬元購買。學生價值乙明知其房屋市場價值至少為40萬元,但唯恐得罪對方而影響女兒即將開始的畢業分配,只好同意按20萬元的價格訂立買賣合同。后乙以受脅迫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甲的行為構成脅迫嗎?乙應該怎么辦?變更或撤銷權的行使對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受害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經濟利益。無效合同特征: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種類: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例6重慶市某女與某男戀愛后同居,女方要求男方寫下協議,內容為:如將來不結婚即把房屋(屬于男方)分一半給女方。男方同意。后兩人分手,女方于是要求男方履行協議,男方不同意,兩人產生糾紛。該合同有效嗎?案例7某男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遺留給自己的情婦而不是妻子,其妻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無效,理由是該遺囑違背了善良風俗。你的看法和理由?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無效合同的確認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視為自始無效;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法律后果: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收歸國有(二)合同生效的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附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合同開始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后生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除外)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定義和原則定義: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只有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實現,其利益才能得到滿足。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正確履行履行主體正確履行標的正確履行時間正確履行地點正確履行方式正確(二)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動時的履行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如果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案例8某大隊與某罐頭廠簽訂柑橘買賣合同,約定某日在江邊交貨。屆時,大隊組織農民將柑橘運至江北岸,等待罐頭廠收貨。罐頭廠則派出汽車在江南岸等待收貨。天黑后,大隊不見有人收貨,認為工廠違約,便將柑橘堆放在江邊不加管理,全部人員撤回。工廠不見有人交貨,不設法聯系而返回。當天夜里下大雨,柑橘受到嚴重損失,雙方為損失分擔發生糾紛。此案該如何處理?答案該合同對履行地點未明確約定,按照合同法規定,交付動產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故應在江北岸履行;罐頭廠違約,應負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還未交付時,所有權尚未轉移,故柑橘屬于大隊,因此柑橘的損失由大隊負責。(三)合同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不適當履行1、履行遲延:債務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債務。2、受領遲延:債權人未及時接受債務人的適當給付。法律后果: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解除合同;承擔風險3、加害履行: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而致債權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的情形。法律后果: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債務人負不履行的責任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三)合同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不履行全部不履行:1、拒不履行/毀約:債務人到了合同的履行期限能夠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后果: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2、不能履行:實現債的內容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法律后果: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違約責任部分不履行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規則合同法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四)合同履行中的特別權利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順序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未依約定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應當先行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在締約后出現足以影響其對待給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債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1、同一合同雙方互負債務,且履行沒有先后順序2、合同債務已屆履行期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不適當履行,一方要求對方履行時,必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4、對方履行債務可能不安抗辯權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情形: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先履行一方負舉證責任,及時通知義務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案例2006年3月1日,甲方和乙方訂立了購買機器的合同,甲方向乙方購買機器100臺,甲方應當于4月1日前在約定地點支付50%的款項50萬,乙方應當在收款同時將100臺機器交給甲方,甲方于收貨后3日內付清余款50萬。雙方約定,如果不按照約定時間付款或者交貨,需要每日支付遲延款項或者遲延貨物價值千分之一的違約金。2006年3月20日,甲方和乙方商量,因資金緊張,首付款需4月10日左右方可支付,并提出可以將手頭的其他貨物先質押,要求能先交付部分機器;乙方拒絕,要求甲方盡快交付首付款。甲方無奈,于4月10日支付了50萬元,乙方隨即將機器交付了甲方,但甲方驗收時發現有2臺是壞的,于是拒絕支付剩余款項,也拒絕退貨。案例乙方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甲方支付98臺機器的剩余款項,并支付違約金;甲方則認為由于乙方的貨物不符合約定,自己有權行使抗辯權拒絕支付貨款,不構成違約。乙行使的是什么抗辯權,其行使抗辯權是合法的嗎?討論甲方在未付首付款的情況下要求乙方交付機器,雖然愿意提供擔保,但乙方有權拒絕,其拒絕的依據是他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抗辯權只是可以暫時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能免除合同義務。甲方在收貨后應當付清余款,甲方僅以2臺機器是壞的為由拒絕支付全部剩余款項,表面上看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屬于濫用抗辯權。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合同義務,只是部分履行不符合要求,那么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也就是說,后履行一方不能因為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有個別不符合約定的地方,就完全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合同義務。所以甲方最多只能拒絕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即2臺機器的款項,拒絕支付全部剩余款項是不當的,已經明顯是違約行為,不僅得不到支持,而且可能承擔責任。
判決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甲方應付48萬元款項,同時應付該部分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總結三項抗辯權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給了一方當事人暫時不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只要抗辯權行使正當,暫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構成違約。但是,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的,如果行使不當或濫用抗辯權,就仍然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債的保全定義:為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法律允許合同債權人行使某些權利的法律制度代位權撤銷權代位權的定義和條件代位權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權利。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財產權、訴訟上的權利,該債權屬專屬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4、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有無資力代位權行使的要求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須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位權行使須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行使以保全債權為必要限度。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對第三人: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并未喪失,但處分權受到相應限制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并不能獲得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而應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可請求債務人償還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爭議。撤銷權撤銷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人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陀^要件: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有主觀惡意1、低價轉讓行為須以債務人和受讓人的主觀惡意為要件;2、無償行為推定債務人和第三人為惡意。撤銷權的期限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行使。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的,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項撤銷權消失。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一)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內容所作的修改。1、當事人協商一致2、合同法第54條:可變更合同(二)合同的轉讓1、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的法律規定債權人的通知義務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轉讓的法律規定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83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二)合同的轉讓2、合同義務的轉讓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第85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86條:債務人轉讓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3、權利義務的全部轉讓88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適用第79條、第81—83條、第85—87條9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義務。六、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一)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原因:1、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7、其他(二)合同的解除定義: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提前消滅的法律行為。1、協議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使不能是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受的損失各自承擔;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一方遲延履行后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本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解除權依照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屬于形成權行使程序:1、必須通知另一當事人,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遵循特別程序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持續性合同,不一定朔及既往。(三)合同債務的相互抵消法定抵消: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債權債務關系合法2、債務已屆清償期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消:1、當事人互負債務,且債權債務關系合法2、債務屬于按照合同性質或者法律規定可以抵消的范圍不得抵消的債務1、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民事訴訟法第222、223條:被執行人及其所負擔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不得強制執行。2、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甲欠乙1萬元,乙為逼甲還債打傷甲,為此乙應支付醫藥費5000元。乙不得以此向甲主張抵消所欠借款。3、約定應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行使抵銷權的程序法定抵消:由合同當事人通知對方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約定抵消: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四)合同標的物的提存定義: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提存的條件1.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
提存費用一般由債權人承擔提存的結果標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提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七、違約責任定義: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特點: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特征違約責任須以有效合同為前提;違約責任以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損失補償責任,一般不具有懲罰性。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過錯責任: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要體現在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中,見合同法第189條、191條,374條、406條。2、因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運輸合同:303.320條免責事由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遭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提供有關機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如果當事人怠于實施這些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債務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免責事由2、免責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事由或條件,當違約符合約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免責事由3、法律的特別規定合同法311條: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的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范圍:包括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損害賠償合理預見規則:賠償損失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減輕損害規則: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后,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損益同銷規則:受害人基于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某種利益時,在其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中,應扣除其所獲得的利益部分。如:因違約而避免的費用(因違約停工不支付工資);因違約而避免的損失。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做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的命令,強迫債務人在制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條件:1、須有合同債權人的請求2、債務履行仍有可能3、有繼續履行的必要4、法院認為適用繼續履行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性: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時,不得同時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第114條: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履行債務。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雙方約定由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在訂立后、履行前于應行給付數額內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與預付款和違約金的區別定金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第91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八、合同的擔保(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擔保,是指為保證債權的履行而設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財產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債的擔保的特征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擔保之債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主債不成立或無效,擔保之債也就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債的擔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為標的債的擔保是對債的效力的補充和加強(二)債的擔保的形式人的擔保:以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其財產清償債務。保證物的擔保: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債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直接以擔保物作價、變價,并從其價值中優先受償。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三)擔保法的含義及適用范圍狹義擔保法:《擔保法》廣義擔保法:《擔保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海商法》《物權法》等有關條款適用范圍:借款、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因侵權、國家和國家機關管理行為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擔保法》和《物權法》《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二、保證(一)定義: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二)保證的特征1、人身性:以保證人的自身信譽和不特定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2、債權性:發生糾紛時,債權人不能直接處分保證人的財產,請求權。3、相對獨立性:保證涉及三個法律關系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債權債務關系,是保證存在的前提和保證對象;2、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債務人的委托保證關系;3、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二、保證人(一)保證人資格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三)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可以在主債務合同之前訂立,也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訂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期間。保證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保證的種類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檢索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糾紛未經裁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主張檢索抗辯權的情形1)、債務人住所變更或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檢索抗辯權的。保證的種類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檢索抗辯權。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的種類3、共同保證:數個保證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的履行的保證。1)、按份保證: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了保證份額的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保證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得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權利的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存續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保證期間從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即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起算保證期間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若是一般保證,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擔保的效力保證擔保的效力分為三方面:1、保證擔保效力所及的范圍/保證責任的范圍2、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3、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1、保證責任的范圍部分保證須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保證人僅在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僅就本金債權為保證,不保證利息;也可以僅就債權的一部分設定保證;全部保證是指保證人就其責任范圍未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從而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包括:訂立保證合同時已成立的主債務之全部、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2、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債權人的權利:對保證人的請求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一旦債務到期未償,債權人可同時先后向保證人和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債權人無須將債務人的違約通知保證人;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對債務人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獲得清償,才能請求保證人清償,且必須向保證人發出債務人違約的通知。2、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保證人的權利: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主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可行使該抗辯權。如:債權不成立的抗辯權、權利已消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檢索抗辯權。3、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保證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條件:1、須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責任2、須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主債權的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的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變更主合同。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效力如下:
1)如果主合同的變更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2)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3)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5、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或者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消滅1、債務消滅或者保證合同終止;2、保證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提出請求;3、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4、變更主合同;5、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合同的無效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資格以禁止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財產做擔保未經擔保人同意,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案例1華藝農場于2005年5月與新源果品公司簽訂一份蘋果收購協議,雙方約定,當年蘋果收獲時,果品公司向華藝農場收購蘋果5000公斤;要求蘋果大小均勻、色澤鮮艷、無腐爛、無蟲斑。新源公司提供了樣品,雙方認可,并共同封存了樣品。后雙方又補充約定,如果農場蘋果長勢良好,市場銷路可觀,可適當增加收購數量,收購價格待收購時根據收購的數量、質量及市場銷路等確定。為了保證該收購協議的順利履行,華藝農場要求新源果品公司提供擔保。新源果品公司找永康公司做保證人,華藝農場與永康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案例12005年8月,新源果品公司在征得華藝農場同意后,又與通達公司達成協議,將其與華藝農場的收購協議轉讓給通達公司,隨后新源公司又將轉讓事實電話通知了保證人永康公司,希望永康公司繼續為通達公司擔保,永康公司立即表示同意。至蘋果收購季節,通達公司按約收購了5000公斤蘋果,但遲遲未支付貨款。華藝農場多次向通達公司索要,通達公司以價格條款不明確,質量不合格,公司未與華藝農場簽訂合同為由拒絕支付。于是華藝農場要求保證人永康公司承擔付款義務。永康公司稱其不知道新源公司已將蘋果收購協議轉讓給通達公司的事實,所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案例1華藝農場追款未果,遂將新源果品公司、通達公司、永康公司一同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買賣雙方仍然對蘋果的收購價格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新源公司和通達公司均證明永康公司同意為轉讓后的收購協議擔保。法院審理查明:該批蘋果的質量大部分符合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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