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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分析當前社會認同的困境與管理摘要:我國經濟建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在社會領域也出現了多方面的認同困境。社會認同的流失會導致社會管理難度加大、社會運轉成本增加。只有及時介入管理,才能提升和促進社會認同。
關鍵詞:社會認同;意識形態;論文代寫
作為描述自身群體特性和群體意識的社會概念,社會認同通過社會地位、成員資格、階層意識、個人交往等向度來描述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如果個人的行為思想與社會規范或社會期待趨于一致、個人對周圍社會具有信任和歸屬感、承認有關權威和權力的合法性,對上述自我特性具備一致性認可,那么,這個社會就具備了基本的社會認同,反之,則認為是社會認同的流失。作為一個總體性的指標,社會認同是社會安全和穩定及有效運轉的潤滑劑。我國3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傳統的社會認同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單位人向社會人迅速轉變,生活方式、就業方式、分配方式、思想方式的多樣化在促進社會進步的同時,也開始滋生出諸如偏見、歧視、社會排斥、群體沖突等社會問題,進而演變成多方面的認同困境。
一、社會認同困境的表現
當前,我國社會認同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社會整合復雜化
改革開放前,我國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政黨的意識形態是高度重合的,政黨的思想理論基本就是社會的意識形態,其他思想意識很難有成長的空間,因此執政黨不需要刻意進行社會整合,群眾就已經自覺地和黨中央保持一致了。其實這并不難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上追求“一大二公”、純而又純,不允許其它任何經濟形式存在,思想上任何有關“私”的理念一萌芽就會受到打擊,自然也就無法產生其它意識形態,依靠黨的權威和社會影響就能夠較快地實現社會整合。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們對社會主義本質認識的深化以及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加上外來文化的強勢介入,非主流意識形態迅速成長。經濟結構的改變催生了利益的多樣化,利益多樣化又導致階層分化,而階層分化必然產生多樣化的階層意識,體現在意識形態上就是意識形態多樣化。現在,執政黨的意識形態是社會意識的主要方面,但無法對社會領域實現全覆蓋,這就使得部分社會成員尤其是新社會階層成員無法在現有主流意識形態中找到歸屬感,對執政黨履行改革和治理形成功能障礙。這就要求突破、發展并創新經典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實現意識形態的轉型。
“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使我國出現了大量的新興階層。這些新出現的社會階層都在尋找著屬于自己的位置,階層結構之間的矛盾已經開始出現。階層的分化打破了傳統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格局還處在形成的過程中,有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利益沖突,這使得執政黨整合社會的難度加大了。”[1]這就要求必須把握好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純潔性和包容性問題。如果我們的意識形態不純潔,就會使核心成員對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喪失忠誠;如果我們的意識形態包容性不足,新社會階層成員對意識形態的支持率就必然下降。只有靈活地調整意識形態的表達方式,才能爭取更多的受眾。
新社會階層對主流意識形態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它們非常在意主流意識形態對自己是否認同,這是觀察一個階層政治上是否有地位的標志。社會整合是否順利,主要看執政黨所提出的意識形態是否能得到全體社會階層的廣泛認同。我們所進行的社會整合,當然不是把全體社會群體整合進同一所有制以及同一分配方式當中,而是在保持各利益群體的相對獨立性、承認差異的前提下,實現多元化的社會整合,創造出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和普適性的社會利益關系,再通過意識形態來引領和反映這種關系。經厲這個過程,不可能向改革開放前那樣通過強制手段和行政力量來實現,只能通過規制的辦法依賴制度建設來塑造權威,這個要求使執政黨的社會整合變得異常復雜。
(二)司法權威虛弱化
雖然我們已經建成了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司法實踐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司法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號召式立法、應付式普法、運動式執法、選擇式司法”現象,立法為部門爭利,普法走過場,執法有彈性、司法看對象,這種狀況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權威,違背了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
運動式執法已是多年難治的頑疾,老百姓對“集中整治、趕鴨子”等運動式執法反映強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說,運動過后就反彈,法律法規就像一塊橡皮,剛性不足,彈性有余。城管執法即是各方反映最集中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拆除違法建筑、非法營運、亂擺賣等領域,在某個特定的敏感時期,經常要“加大執法力度”。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干擾,一些執法部門卻一直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經常性管理,凡不投訴的即不處理,或僅僅在“整治周”、“整頓月”開展突擊執法。由于缺乏日常的監管,所以影響了執法的效果和權威性,使違法者產生了不應有的僥幸心理、學會了打游擊。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隱性執法指標而選擇了執法難度低、不易引發矛盾的案子進行辦理或處罰。
對于各種禁令,民眾有選擇地失明或者失聰,這和選擇性執法有關。法律既然頒布,任何人都應該嚴格遵守,法不在嚴而在必行。當法律白紙黑字必然發生實際效力時,人們才會尊重法律,并且養成守法習慣,法治的社會基礎才能因此形成。以打運動戰的方式來實施法律,意味著法律不能常態地發揮作用,這種偶爾發作一下的法律,會導致法律逐漸失去社會規范的作用。當法律經常被閑置,違法行為不能及時被制止或者處罰,人們就不會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盡管國家下大力氣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但是仍然有許多人不愿與侵權人對簿公堂,懼怕與司法機構發生聯系。他們所顧慮的是訴訟成本高、效率低、舉證難的問題,因為當事人往往被這種事情弄得精疲力盡、勞民傷財。實踐中,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并不少見,合法權利的真正實現往往遙遙無期,以至于“官了民未了、案結事不結”成了常態。這種消極放任行為也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逐漸流失。
(三)社會關系緊張化
社會誠信資源匱乏,人與人之間“信任感”缺失,以鄰為壑,這是當前社會關系緊張的突出表現。互不信任是最具傳染性的社會心態,患者置疑醫生的仁心,消費者懷疑經營者的商德,群眾不把干部的承諾當真,官員往往疑慮百姓的理智,窮人只信為富不仁,富人擔憂窮必生亂,施援者時刻提防訛詐,受助者也怕誤入陷阱。互不信任,使得社會可以共同分享的價值屈指可數。互信不存,必生冷漠。如果說工業化過程破壞了自然的植被,那么,市場化的過程則破壞了社會的植被。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程度可謂觸目驚心。其實,這種代價不一定是市場化過程必然要經歷的,倘若我們在市場化過程中能夠完善制度,建立規則,則情況不會象現在這么糟糕。由于罔顧規則、藐視制度,不僅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而且損害社會公正,妨礙社會進步。社會領域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等現象屢禁不止,人們對“假鞋”、“假藥”、“假唱”、“假文物”等現象深惡痛絕。這些現象進一步加劇了社會關系緊張化,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劣幣驅逐良幣,使誠實的人放棄誠實;今天是受害者,明天是加害者;為了少承受風險,自己就要成為第一個出手的人;道德逸出到社會現實之外,社會關系淪為叢林法則弱肉強食。
在各種社會關系中,尤以干群關系、警民關系、醫患關系的互信破裂為甚。三公(公權力、公益性、公眾關注度高)領域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如果不能公正的履行職責,就是對社會信任的摧殘。以干群關系為例,基層群眾對干部的形式主義作風深惡痛絕,群眾對干部的認同度越來越低,干群關系出現裂痕,干部不是真心維護群眾利益,群眾不認可干部的工作作風。“農民對基層干部特別是組織的不信任,直接的后果就是國家的社會控制和動員能力下降。”[2]長此下去,會傷及社會認同的基礎,進一步損害干群關系,危及執政黨的執政安全。今天的群眾工作,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群眾權利意識逐漸增強、權利訴求不斷增加。能否維護好群眾的利益,取決于干部是否能調整自己的立場,真心實意地“對人民負責”。
城市化的窄空間、信息化的快節奏為社會關系的緊張化提供了外部環境。當今,世界所有地區都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城市化,中國不也例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列茨認為,新世紀對中國來講有三大挑戰,居于首位的是中國的城市化。21世紀,中國城市化不僅僅決定著6.6億城市居民的安居樂業,更是一個決定著中國幾億農民最終命運的重大問題。因為城市化是減少農民的過程,也是縮小城鄉差別、實現共同富裕的過程。據預測,到2050年,中國城市人口總量將達到10-11億,也就是說,從現在起,中國每年將有1200萬農民轉化為城市人口。城市化的過程就是新移入城市居民和原城市居民共享城市資源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社會關系緊張的問題。工作壓力加大致使家庭關系緊張,融入過程的生存競爭致使就業關系緊張,強資本弱勞動致使勞資關系緊張,富裕階層的社會責任感缺失致使貧富關系緊張,市場規則不彰、特權階層囂張則共同促成人際關系的全面緊張化,當前的“仇富”、“仇官”、“仇壟斷”現象即是社會關系緊張化的直接反映。社會關系緊張,就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使簡單社會問題復雜化,會提高社會交易成本,最終將人人受損。
(四)社會焦慮普遍化
我國社會正在步入焦慮狀態:富人焦慮,窮人也焦慮;城鎮居民焦慮,農民工也焦慮;失業的焦慮,已經就業的也焦慮;民眾焦慮,大學生焦慮,官員更焦慮。焦慮迅速蔓延到各個社會階層,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每個人的抗壓能力和情緒自我控制能力不同,任何社會都會有焦慮的個體。焦慮作為一個個體狀態,本來并不值得恐慌,但是如果作為一個社會整體的焦慮,則不可忽視。因為,焦慮的背后,其實是不安。社會的不安全感和生存壓力持續地考驗著公眾的心理承受能力,焦慮情緒不斷積累加深,最終釀成為全社會性的問題,導致社會冷漠無情,抑郁癥頻發。
國人的經濟生活在得到改善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端。例如,人們工作和生存壓力加大,生活消費水平無止境上升,許多家庭的最基本需求都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幸福感并沒有隨著腰包的鼓起而相應地提升。引發全民焦慮的,不僅僅在于收入趕不上GDP,更在于收入不均、分配不公、腐敗盛行、道德滑坡、社會無序。按規矩出牌的人趕不上不按規矩出牌的人,好人趕不上壞人,循規蹈矩的人趕不上投機倒把的人,遵紀守法的人趕不上違法犯罪的人。于是,一些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顧進行投機倒把、坑蒙拐騙的違法行為。社會進入了一種可怕的怪圈:即大家都在埋怨社會無規則,而一有機會自己則又去破壞規則;大家都在埋怨道德滑坡,而一有機會自己則成為道德滑坡的推手;這些人既是焦慮的受害者,又是焦慮的制造者。
叔本華曾經說過:生命是一團欲望,欲望不滿足便痛苦,滿足便無聊。傳統社會是自然經濟、自我調節,社會個體的欲望在各種道德、宗教與制度的調節下,人們只能壓抑。進入工業化過程后,經濟迅速增長,物質極大豐富,人們的各種欲望也比較容易滿足。殊不知,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欲望最容易膨脹,而經濟發展則不可能永遠是直線上升的,當經濟進入下降趨勢或者遇到金融危機、經濟蕭條時,原本很容易滿足的欲望就可能無法滿足了。這時候,人的心理就會產生巨大的挫折感,出現焦慮情緒。焦慮與內心欲望得不到滿足和心理挫折是密切相關的。馬爾庫塞所描述的工業文明社會“單向度的人”在中國主要表現為焦慮的個體,焦慮伴隨著不安,成為工業化過程中的主色調。在急功近利的社會心態下,多少人夢想著一夜成名或者一夜暴富,希望用極少的付出換取最大的回報,這種急功近利的社會心態下面,其實掩藏了人們對自身處境的不安以及對現實的不滿。
以四個城市數千戶居民為樣本,有學者對我國社會轉型期城市人群心理壓力情況進行了心理測試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社會轉型的變化與競爭、不確定性等壓力源是形成焦慮的主要原因。[3]此外,民生保障不健全及社會不公現象,加劇了中低層民眾的焦慮感。“入園難”、“看病難”、“就業難”、“買房難”等問題,大多數人必須面對。人們面臨著太多的不確定性。例如,是持有股票、還是持有現金、抑或持有黃金,哪個更能保值,誰也說不清楚。這種不確定性尤其體現在國家經濟政策上的變化。宏觀調控政策多變,預期方向不明確,造成人們對未來經濟走勢的預期難以研判,這無謂地增加了很多社會焦慮情緒。
我國需要建立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體系,依法進行宏觀調控。如果我們都能按照法律法規來做,知道政府會如何出牌,那么政府就是可預期的政府。由于未來的高度不確定性,人們在心理上最容易產生緊張和不適。現在很多富人移民國外,不是對自己沒有把握,而是對社會走勢沒有把握,不知道哪一天政府會出什么對他們不利的政策,焦慮由此產生。一些年紀大的人為社會保障和養老問題而焦慮,身體有病的人為看病焦慮,物價上漲讓所有老百姓焦慮。就是做了大官,也有焦慮。官員怕說錯了話,或者得罪了哪個領導,為個人前途而焦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通過明確的制度來調整,而是通過政策進行調整。由于政策缺乏連貫性,今天制定一個政策,明天再制定另一個政策,這樣就增加了社會運轉的不確定性,人們就容易對未來形成焦慮。
(五)社會沖突群體化
伴隨著社會生活的細微變化,極易促使敏感的人們產生相應的社會態度和信念,這些態度支撐著一些約定俗成的行為。例如,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就符合這樣的邏輯模式:即想要解決什么問題,先把問題搞大;一個人的問題沒人管,一千個人的問題就有人管;把問題擺到大街上去,威脅到社會“穩定”了,問題就會得到更好的解決。社會沖突的群體化發展,加劇了社會矛盾的內在張力。
每個國家處于不同的階段都將面臨不同的社會沖突并呈現出不同的時代特點,當前我國群體性沖突事件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以下幾點:
1.矛盾主體的兩端是私對公。在社會全面轉型的背景下,公眾與地方政府、村民與村基層組織、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群體性矛盾明顯增多,矛盾基本表現為公權與私權的對抗。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公民與公民之間變為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
2.民意訴求表達方式呈現多元化。除了直接對抗的傳統方式之外,目前出現了多種表達利益訴求的方式。因為,面對沖突,民眾和政府都在極力避免直接對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更有效的表達方式,如“集體散步”、“集體喝茶”、“集體旅游”等。
3.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燃點降低。有些群體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或者小糾紛引起的,這些微小摩擦在執政當局眼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要有一個導火索,就能釀成大火,誰也不知道它的邊界在哪里、發展到什么程度是終點。客觀上看,人們對改革發展的預期普遍提高,但由于種種原因,部分公眾的訴求長期得不到有效地處理,以致心態失衡,加上潛在的社會矛盾的影響,一起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導致社會成員借機宣泄不滿情緒,成為社會矛盾沖突的“導火索”。
4.非直接利益相關者因宣泄不滿而參與到群體性事件中來。群體性事件的反抗對象可能不僅僅是施加生存壓力的強勢者,他們的生存壓力和無法釋放的不滿可能會將整個社會作為宣泄對象,甚至指向無辜的普通民眾。特別是非直接利益相關者參與的群體性事件,由于事發突然、動機多樣、升級較快,所以導致難預防、難排查、難處置、難善后。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公眾認為改革發展成果沒有得到共享,不認同現有的分配格局,一旦遇到事端,他們便借機表達不滿,使事態不斷擴大。
“2009年中國公共安全方面的財政支出增加了16%,總金額高達514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醫療衛生財政支出的2.6倍,與社會保障和就業的財政支出相接近。”[4]政府花這么多錢,不是解決影響穩定的社會問題,而是用來阻止老百姓到北京上訪。控制上訪是中央對地方官員政績考核的一項指標,“截訪”居然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一些基層政府每年因“截訪”發生的開支驚人。公權濫用,維權制度不完善,溝通渠道不暢達,公民維權無門,前景迷失,信仰淪喪,在此背景下,群體性事件難以避免的升級與高發。
(六)精英流失加速化
2010年6月,中國頒布了《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中國人才發展要進入世界人才強國行列。而另一方面,卻是以新富階層、知識精英為代表的群體正在集中移民出走他國。2007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顯示,我國海僑胞的數量超過4500萬,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輸出國。
縱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三輪移民潮,上世紀80年代的移民帶有一定的盲目性,90年代的移民帶有一定的理性,本世紀初開始的移民帶有綜合性特點。考慮到國外的環境、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等綜合因素,相比較于國內大城市戶籍制度藩籬、高房價、競爭激烈的就業等因素,移民自然就成為不少人的選擇。近年來,我國的移民潮不僅數量大幅上升,還呈現出高學歷、高技術、高成本等特點。加拿大移民局的數據稱:2009年,加拿大投資移民全球目標人數為2055人,中國大陸的名額就占了一半。以投資起步價40萬加元(約235萬人民幣)計算,僅2009年從中國流向加拿大的財富至少是23.5億元人民幣。盡管對我國的知識精英和財富精英是否集體“外流”這個問題仍存在爭議,但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中國能否留住人才,已經成為目前國內自上而下共同關注的問題。
中國社會正面臨著中堅階層的流失以及由此引發的對中國巨額資金逃離的擔憂。不少國人意識到投資移民引起財富外流的嚴重后果,有網友發表評論認為,這些通過投資移民手段出國的人是“沒有責任感”,“一富就溜”。客觀地說,富人移民是社會彌漫的非理性仇富情緒、體制性的歧視、缺少對個人私權尤其是財產權明確的法律保障以及社會交易成本過高等因素共同造成的,這折射出國內體制改革滯后、社會監督乏力和法治進程的受阻。國內的企業家感覺沒有安全感,總是提心吊膽,不知道什么時候,自己的企業會被監管部門以什么理由把企業給毀了。
社會學家總結出來的一個趨勢是:人才、技術、資金都是從發達地區逐漸轉移到欠發達地區的。然而,我們的情況卻恰恰相反,這背后反映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移民的吸引力主要來自于國外制度的開放性、公平性和社會的可預期性。對于知識精英來說,國外社會所能提供的公平機會更多;對于財富精英來說,吸引他們的是相對穩定的期許。人才之所以出走,最主要的問題是他們對自己未來的預期出現了問題。與以往移民的目的是追求財富相比,現在移民的人群不是為了簡單的生存需求而離開,他們要追求的是安全感。這個安全感可以是為他們自己,也可以是為他們孩子今后的生活考慮。而這一點正是我們當下社會所欠缺的。大批人才外流,不僅帶走了一個國家在其成長過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技術、能量、財富,也帶走了社會成長的信心以及對未來社會認同的期望。
二、社會認同困境的管理
社會認同的困境加劇了國人的精神危機和信仰危機。由于沒有社會認同,失望和不滿成了社會的主色調,這種情緒對青少年一代尤其具有嚴重的后果。由于未來高度的不確定性,他們的內心也同樣承受著對理想與現實的迷茫,這會影響著他們對人性的最基本的理解。現在中國的一些年輕人中,他們的生活沒有準則,只圖滿足物欲和感官享受,蝸居一族、月光一族、啃老一族占據不在少數。由于就業形勢嚴峻,一些年輕人看到自我價值無法實現,便開始嘗試搖頭丸等新鮮毒品。“跟隨著全社會的物質主義的是普遍的不幸福感,是形式多樣的反社會行為,如不信任任何人,毫無理由的仇殺,甚至是自殺。”[5]信仰危機已經成為困擾我國社會的頑疾,如果再不介入干預,就會錯失良機,加劇社會認同的瓦解。
(一)重建社會信任
市場經濟本身不是產生利他占主導地位的運轉機制。等價交換和平等互利原則是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和利益爭奪的較量中得到貫徹的。雖然市場契約能夠抑制過度的利己行為,但不可能杜絕產生這種行為的可能性。何況,人類的許多活動不是靠市場契約,而是靠信任去連接運轉的。社會信任是社會安全感的主要來源,你愛,就不冷漠;你信任,才能收獲信任。安全感有賴于穩定的基礎秩序,這種社會秩序通過人與人、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分工合作和彼此信任而存在。每一個人都是社會分工體系中的一員,各司其職,各安其位,通過交換,分享由分工所帶來的福利。一旦職守錯位,秩序就會受到傷害,每個人都能切實感受到這種無秩序所帶來的不良后果。從蘇丹紅到三聚氰胺,從硫磺到敵敵畏,我們的化學知識都普及了一遍,但我們的飲食卻變得更加不安全。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與合作,社會大廈頃刻之間就會倒塌。
重建社會信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是“信任”。以誠感人者,人亦誠應之。一句信任的話語,可以成為化干戈為玉帛的信使,一個信任的眼神,可以激發無窮的潛力。與欺騙一樣,不信任其實也是一種無言的傷害,尤其一個原本應該給予信任的事物遭到懷疑時,這樣的傷害對于雙方都具有破壞力。平等是信任的沃土,平等的社會才能產生普遍的信任。如果貧富差距過大,富人警惕窮人,那么,窮人也不會相信富人。只有當人們相互能夠平視時,人們才易于相處,也便于形成共同的價值準則。政府的誠信是社會誠信之本,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視自身的誠信建設問題,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努力建設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使誠實守信者得到保護,欺騙失信者受到懲戒。只有通過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透明度,才能不斷提升公信力,使政府部門在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二)維護司法權威
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法律作為社會最基本的制度,是保障社會公正的基本武器。司法權威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不能為社會兜底,規則不存,社會大廈的基礎就會動搖。近年來,在涉訴信訪問題方面,出現了一股信訪司法化、司法信訪化的傾向。即當事人因訴求未滿足就懷疑司法公正,乃至以身抗法,這是“”行為模式在司法領域的體現。這種舍棄司法途徑、尋求權力干預的行為,正是“人治”方式的怪胎。例如,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做出的不利裁決,不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訴求,而是在心理上渴望見到“大官”,所以出現了越級訪、進京訪等“告御狀”的現象。這種“人比法大”的意識,日積月累成了信訪人“告御狀”的原動力。當他們的告狀意識形成一種情結時,也就愈加堅定了不放棄的決心。有的甚至拿著法院的終審判決去上訪,把上訪理解為法律終審裁決之后的一個程序,使得社會問題的裁決變得沒完沒了。當事人對司法裁決固然有要求改變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與其他權利一樣,也應該依法行使,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違背公眾利益的方式實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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