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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共同經營在備考的過程中,大家知道共同經營有哪一些考點嗎?我們需要掌握哪一些知識,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共同經營。

1、共同經營的判斷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教材例5-23】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建立了一項共同制造汽車的安排。協議約定: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甲公司負責生產并安裝汽車發動機,乙公司負責生產汽車車身和底蓋,丙公司負責生產其他部件并進行組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負責各自部分的成本費用,如人工成本、生產成本等;汽車實現對外銪售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各自獲得銷售收入的1/3。

本例中,由于關于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所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控制該安排,該安排為合營安排。由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只是各自負責汽車制造的相應部分,并未成立一個單獨主體,因此該合營安排不可能是合營企業,只可能是共同經營。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

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一)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果合營安排同時具有以下特征,則表明該安排是共同經營:①各參與方實質上有權享有,并有義務接受由該安排資產產生的幾乎所有經濟利益(從而承擔了該經濟利益的相關風險,如價格風險、存貨風險、需求風險等),如該安排所從事的活動主要是向合營方提供產出等;②持續依賴于合營方清償該安排活動產生的負債,并維持該安排的運營。

【教材例5-24】甲公司、乙公司均從事汽車裝配和銷售業務,為了保障正常裝配過程中對于汽車座椅配件的供應并節約成本,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丙公司專門生產汽車座椅配件,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占丙公司50%的股權,對丙公司實施共同控制。協議約定:①甲公司、乙公司均需按其持股比例購買丙公司生產的所有產品,采購價格以原材料成本、加工毛利及利息支出之和為基礎定價,以恰好彌補丙公司的運營、籌資等成本費用;②除曱公司、乙公司外,丙公司不得將其產品出售給其他方;③甲公司、乙公司按出資比例享有丙公司的凈利潤以及凈資產;④甲公司和乙公司將從丙公司購買的產品用于生產。

本例中,成立丙公司是為了向股東提供其所有產出。甲公司、乙公司有權利并且有義務購買丙公司的全部產出,實質上獲得了所有來自丙公司資產的所有經濟利益,同時丙公司完全依賴來源于甲公司、乙公司的采購款以確保其運作的持續性,甲公司、乙公司承擔了丙公司的負債。因此,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應當注意的是,不能僅憑合營方對合營安排提供債務擔保即將其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合營方承擔向合營安排支付認繳出資義務的,不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

2、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96編輯器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和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二是共同經營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按比例確定。

【例題】A公司、B公司通過單獨主體的形式共同達成了一項合營安排C公司,A公司和B公司享有C公司中資產的權利并承擔其負債的義務,C公司屬于共同經營。因此,A公司和B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對與C公司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合營安排C公司的合同條款規定,A公司享有C公司資產中廠房相關的所有權利,并承擔向第三方償還與廠房相關負債的義務;A公司和B公司根據各自所占權益的比例(各50%)對C公司的所有其他資產享有權利,并對所有其他負債承擔義務。

以下是C公司的簡化資產負債表:

單位:萬元

A公司應當在其財務報表中記錄下列與C公司中資產和負債相關的信息:

2.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例題】A公司和B公司共同設立一項安排C,假定該安排劃分為共同經營,A公司和B公司對于安排C的資產、負債及損益分別享有50%的份額。2015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采購價款(不含增值稅)200萬元,購入安排C的一批產品,A公司將該批產品作為存貨入賬,尚未對外出售。該項產品在安排C中的賬面價值為140萬元。

本例中,安排C因上述交易確認了收益60萬元。A公司對該收益按份額應享有30萬元(60×50%)。但由于在資產負債表日,該項存貨仍未出售給第三方,因此該未實現內部損益30萬元應當被抵銷,相應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但B公司對該收益應享有30萬元,應當予以確認(60×50%),B公司享有的30萬元收益反映在A公司存貨的期末賬面價值中。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于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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