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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賠償案例(法院判決)產前檢查不完善造成難產,造成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案例[案情回放]原告:毛毛,男,一周歲,住江西省法定代理人:夏某,女,毛毛之母委托代理人:唐澤光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R女子醫院,住所江西省5月26日,夏某因第二胎懷孕臨近預產期到R女子醫院住院待產,醫生檢查后說胎位較高,但未做其它特殊檢查和解決。5月29日17點破膜流出羊水,19點宮口開了二指,22點宮口開了五指,醫生安排孕婦進了產房。23點左右,胎兒尚未娩出,且在胎位較高基礎上又出現了胎音時強時弱的危象,醫生匆匆去叫來院長。夏某感覺疼痛難忍且沒力氣了規定剖宮產,院長說第二胎剖宮不合算。過了一會,夏某說實在沒力氣了,院長從外院請來麻醉師,又說生生看吧,做手術怕是來不及了。于是,四五個醫護人員就在孕婦腹部按的按,壓的壓,直到5月30日0點20分左右小孩(毛毛)才被拉出來。院長對毛毛做了人工呼吸,見毛毛不會哭又把他倒立打了兩下腳板,小孩才哭了一下,聲音很小,包裹好稱重9斤。小孩出生后,整個晚上始終打哆嗦。夏某起初覺得孩子是身上不暖和,但到了早上7點半左右才發現孩子只有右手在動,左臂軟軟的,且腋下青紫了一大塊,脖子上尚有三個大包。家眷請來院長,院長說:沒事。請來骨科醫生,骨科醫生說:韌帶傷了,沒事,過兩天就好了。第二天見孩子還是那樣,又去找醫生和院長,骨科主任沒做診療,只是建議家眷帶孩子到上級醫院做進一步檢查。6月2日,家眷帶毛毛到九江市婦幼保健院檢查,確診為:“新生兒窒息、左側臂叢神經損傷、頭皮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之后,家眷帶毛毛輾轉多家醫院治療,但左臂功效恢復差,基本無肌力。2月9日,夏某以R女子醫院存在產前檢查不全方面、對巨大兒預計局限性、生產方式的選擇錯誤、接產操作粗暴等過失,造成毛毛左臂叢神經損傷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規定R女子醫院賠償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費、殘疾生活補貼費、護理人員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27萬余元,并保存追償后續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請求。一審過程中,法院委托九江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分析意見:1、產程檢查不完善,未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宮高測量及B超檢測;2、對巨大兒預計局限性;3、產程觀察不認真,活躍期產程進展緩慢時,未能主動有效地解決,造成了難產的發生;總而言之,難產與患者臂叢神經損傷有直接因果關系。鑒定結論:構成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當重要責任。【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予以認定,認為:因被告R女子醫院的醫療過失,直接造成毛毛臂叢神經損傷,被告應對此承當賠償責任,結合被告在醫療事故中的過失程度,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當7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5萬余元。【律師評析】本案涉及一種專業法律問題,既:醫療行為參加度與否等同于過失賠償責任。醫學會的鑒定結論認定醫療機構承當重要責任,是從醫學專業技術角度對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成果之間的成因關系做出的主觀分析和判斷,實際擬定是醫療行為參加度問題。而法院判決被告承當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被告過失大小,損害嚴重程度等諸多因素擬定損失承當成果。事實上,醫療行為參加度與法院擬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有關但不是同一概念或同一層法律關系。醫療行為參加度體現在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中,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相稱于專家證言,解決的重要方面是從醫療角度擬定因果關系和醫療行為參加度問題,也就是解決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成果的關聯關系,以及該醫療過失行為對損害成果發生的可能概率問題;法院擬定的賠償責任是從法律層面解決醫療機構對于已經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按照如何的比例進行賠償。在本案中,我們主張被告就應當承當全部賠償責任。理由很簡樸:第一,醫療侵權普通是多因一果關系,現有病人原發病或身體素責問題,也有醫療不當行為參加,但是,本案產婦產前健康,如無醫療不當行為的參加,損害成果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被告應承當全部賠償責任;第二,要重視患者的實際損害,相較患者的損失和終身殘疾的后果,是無法用金錢來賠償的,而被告的過失非常明顯,也應承當全部賠償責任;第三,現在我國立法所支持的也只是患者的直接損失,屬于彌補性質的,金錢賠償也只是實際損失的一部分,法律保護非常有限,因此,對于有限的民事賠償責任,做為侵權人理應全部承當起來;第四,在醫療領域,醫療單位無論從專業技術角度,還是從成果預知角度、分析判斷角度、治療方案選擇角度、經濟承當角度等方面都遠遠強于患者一方,從損害平衡原則方面考慮,也應由被告承當起全部的經濟賠償。就本案而言,對產科醫生規范執業提出了警醒。現在產科屬于高風險科室,稍有不慎就可能做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并因此承當巨額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醫生未按照醫療操作規范完善產前檢查,涉及宮高、腹圍測量,B超檢查,以至于對胎兒大小沒有客觀的分析和評定,對巨大兒(等于或不不大于4kg)未行產前診療,造成生產方式選擇錯誤(巨大兒屬剖宮產指證)。盲目待產和試行陰道分娩造成新生兒窒息和難產,在沒有思想準備的狀況下,非常被動和倉促的緊急結束分娩,粗暴的連壓再拉拽出胎兒,造成臂叢神經損傷的成果。醫生的專業素質蕩然無存,過失非常明顯。產科普通時限比較短,對醫生的技術水平、經驗、及時診療能力規定非常高,并且要非常認真認真,嚴格按照產科規范操作。相較這些條件和原則,本案醫生的專業素質尚有待提高,也需要醫院加強醫生的培訓和管理,盡量減少這類病例發生,別讓孩子在我們醫務人員手里殘疾,杜絕遺憾和后悔。(二)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賠償案例(法院判決)患者:王某

醫方:北京某醫院

盛某因懷孕于3月開始就診于北京某醫院,建立了門診病例,遵醫囑進行了各項檢查,并堅持隨診,北京某醫院始終告知母子正常。9月18日,盛某妊娠期滿于北京某醫院產房待產,入院診療為“妊娠高血壓綜合征(中度)、發熱待查、胎兒窘迫”,北京某醫院決定行陰道試產。當晚7時出現胎兒呼吸窘迫,醫生決定使用產鉗助產,頭部拉出后又出現肩難產,重復牽拉才將孩子取出,成果造成王某頭頸部多處皮膚牽拉傷、右肩關節脫位、右臂叢神經損傷、缺血缺氧性腦病、頭和臉部變形。經醫患雙方共同申請,6月12日北京某醫學會做出鑒定,結論為:“1、本病案診療對的,采用陰道分娩的方式無不當。2、選擇產鉗助產的指征是對的的。3、產鉗操作符合規范。4、肩難產是巨大兒陰道分娩中難以預測的并發癥,臂叢神經損傷則是肩難產時常見的并發癥之一。5、本病例中醫方應在患方初診時建立產前檢查病例,方便及早發現異常及時解決。但本案中發生的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與醫療不當之處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病案應不構成醫療事故。”后到鑒定結論后,醫方回絕賠償。

【訴訟通過】

12月22日王某監護人以北京某醫院產后不顧母嬰安全,不主動急救患兒卻急于擺脫責任,強迫家眷轉院,以及嚴重違反醫療規范,致使王某生下來就右臂殘廢,還要經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療,給其身心和此后生活造成嚴重損害為由起訴至法院,規定醫院賠償醫療費12492元、住院伙食補貼費360元、營養費11140元、護理費24000元、交通費1373元、繼續治療費350000元、住宿費12800元、復印費230元、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害安慰金100000元,以上累計515395元。

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鑒定研究所進行過失和因果關系鑒定。4月8日,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其分析意見為:1、有關分娩方式的問題:盛某,孕41周臨產入院,宮高42cm,腹圍117cm,有糖代謝異常,預計胎兒體重4kg,提示胎兒大,胎頭可塑性差;孕婦妊娠高血壓綜合癥診療明確,且發熱,不除外有宮內感染;經產婦產程進展緩慢;入院時現有“胎兒窘迫?”的診療,且在產程進展過程中胎心逐步減慢,因而在8時30分左右,有終止妊娠、行剖宮產手術的指征,應當主動準備手術。19時發現羊水糞染Ⅲ°即使應當立刻終止妊娠,但沒有陰道助產的條件。2、醫院的問題及其與原告傷殘后果的關系:王某現在頭、面部不對稱,斜頸,右上肢功效障礙與產傷有關,對其容貌、生活和勞動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參考有關原則,屬七級殘疾。被告醫院在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診過程中,對產婦及胎兒的狀況預計局限性,對產程進展狀況觀察判斷不到位,在有剖宮產指征的狀況下解決不主動,行產鉗助產術的適應癥掌握欠妥當。我們認為,醫院存在的問題與胎兒產傷的形成有關,在王某現在的傷殘后果中的參加度在E級(責任程度為大部分,75%)。鑒定結論作出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增加了殘疾賠償金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以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案由提起訴訟,本案屬于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應合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北京某鑒定研究所的鑒定結論作為證據采納。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精神安慰金的各項損失累計40余萬元。

【案例評析】

一、法醫鑒定和醫學會鑒定為什么會得出完全相反的鑒定成果?

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有其先天的缺點,首先:醫學會的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醫療專家進行,專家來源于各級醫院臨床醫生,由臨床醫生鑒定醫療單位存在過失,鑒定人必然存在一定主觀傾向性,容易造成結論的偏差;另首先:醫療專家非法律人士,對當事人雙方的陳說和鑒定材料缺少法律方面的判斷力,對證據材料的認知能力較差,單從醫學技術角度出發進行理解分析,難免出現偏差;再者:醫療專家的水平參差不齊,而決定鑒定結論的往往只是其中一、兩名人員,受鑒定人員的知識構造與技術水平的限制,鑒定結論也難免存在偏差;再有:醫療事故鑒定只認定該醫療行為與否構成事故,如果夠不上醫療事故,那么,對于醫療機構其它過失行為的認定就比較牽強;最后: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鑒定專家是隨機產生的,臨床醫生工作繁忙,普通在鑒定前沒時間審視鑒定材料,開聽證會前匆匆看材料,很難做到認真細致。且鑒定書專家不簽名,無人承當責任,難以確保其客觀公正性和嚴謹性。法醫鑒定是由獨立于醫患雙方的法醫來主持,鑒定人地位中立,更能夠從客觀角度進行分析和鑒定。另首先,法醫對法律有一定的基礎和掌握,對事實的分析判斷,以及對證據的認知能力更強,更能得出客觀判斷。再有,法醫又屬于醫療業內人士,理解醫學各學科前沿發展狀況,對于臨床醫學深層次問題,能夠廣泛咨詢有關專家,避免受個別人、個別學科觀點的左右,容易形成一種綜合的、公正的判斷。最后,法醫鑒定結論由鑒定人員簽名,必要時還要接受法庭質詢,鑒定人作偽證要承當法律責任,因此,法醫鑒定的效力更加讓人信服。

醫療事故鑒定是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以及追究醫療機構和個人責任的根據。訴訟中,醫療事故鑒定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其不能除外不構成事故而存在醫療過失與過失的狀況,還需要再次進行法醫鑒定,其作用也固然減少。法醫鑒定不考慮醫院與否構成醫療事故,只考慮醫療單位與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失,以及與損害成果與否存在關系,從而判斷醫療機構與否承當責任。因此,法醫鑒定評價的范疇更加廣泛,涉及整個醫療過程和全部醫療行為,更能清晰完整的擬定各方責任。法醫鑒定產生于司法審判的實際需要,為解決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專業問題而產生的,就是為訴訟準備的,其效力、作用更強。

綜上分析,針對同一醫療行為醫學會和法醫做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甚至出現完全相反的成果,就能夠理解了。

二、同時存在醫學會鑒定和法醫鑒定,法院應采納哪個鑒定結論?

從法律角度來講,兩個鑒定在訴訟中都屬于證據,無孰高孰低之分。醫學會鑒定重要為解決醫療事故賠償而產生,是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的核心證據。法醫鑒定重要是為解決醫療損害賠償而產生,做為擬定和分辨醫療機構與否存在過失、與否承當責任的核心證據。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狀況下,經法醫鑒定擬定醫院存在醫療過失,法院完全能夠采納法學鑒定結論,作為判決根據。在法醫鑒定和醫學會鑒定結論存在沖突的狀況下,法院能夠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決定采納哪個鑒定結論,做為判決的證據,有時也可能同時采納兩個鑒定中的意見。普通狀況下,法院會采納法醫鑒定意見。

本案屬于典型的醫療事故鑒定與法醫鑒定結論不同的案件,法院最后采納了法醫鑒定結論,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法律和賠償原則做出了判決。法院采納法醫鑒定結論做出判決是對的的,但本案鑒定結論的截然相反還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三)醫院過失致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賠償案例(調解結案)11月27日晚,小婷婷的母親足月妊娠在某衛生院住院待產。次日11點左右小婷婷出生,被護士抱到了母親的病房。當天晚上,家長發現孩子的左手活動不正常,醫務人員看過后說是神經麻痹,一周后就能恢復。出院后,小婷婷的左上肢始終不能正常活動,父母多次找醫院規定予以闡明,醫院多次聲稱神經麻痹的恢復需要時間。兩個月后,醫院的接生大夫帶小婷婷到淄博市三院就診,診療是懷疑臂叢神經損傷。此后,家長始終到處給孩子求醫,但效果不明顯。隨著孩子一每天長大,家長發現孩子的智力、語言和下肢活動也不正常。6月2日,上海市小朋友醫院診療小婷婷系臂叢神經損傷、大腦發育不良,并且告訴家長孩子的狀況與當年生產過程中操作不當和腦缺氧有關。回來后家長規定醫院提供當年的住院病歷,醫院予以復印后,家眷發現病歷不真實,對于產前用藥、產程和產后孩子不正常的狀況都沒有統計。小婷婷的父母帶她來律師事務所謀求法律協助的時候,她剛過四周歲生日。律師聽取了婷婷父母的狀況闡明,查閱了全部的書面材料,提供律師意見:醫院在為婷婷母親接生的過程中采用了不當的催產方法,觀察產程不嚴密,操作解決不當;醫院還故意隱瞞了實際病情,沒有對產程和出生后的狀況做真實統計;醫院沒有對新生兒進行查體和觀察,沒有予以任何防止性、針對性和恢復性的治療方法。因此婷婷的臂叢神經損傷和腦缺血缺氧引發的腦神經發育障礙與院方的過失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院需要承當責任。至于婷婷父母緊張的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小婷婷始終在治療,但不懂得具體的病情狀況和發病因素,且損害后果沒有最后擬定,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小婷婷有三條途徑能夠維權:一是與醫院協商,二是到衛生局規定行政解決,三是到本地人民法院起訴。小婷婷的父母選擇了直接起訴。提起訴訟后,在被告的申請下人民法院委托淄博市醫學會對此爭議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雙方都派三名代表參加了鑒定會,與會專家認真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和講話,并對有關狀況進行了提問,隨即對小婷婷進行了體格檢查。通過專家們的討論,認為本例有關臂叢神經損害的損害后果部分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院負重要責任,有關腦發育不良部分現在不能擬定與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鑒定成果送達后,主審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協商,半途還解決了小婷婷治療費用的問題。12月,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合同,醫院一次性賠償小婷婷臂叢神經損傷的各項費用15萬元。本著對孩子負責的精神,法庭及醫院方均承認給小婷婷保存了腦發育不良部分的訴權,待其有證據證明與醫院診療行為的因果關系后能夠另行主張。(四)臂叢神經損傷訴訟賠償案例(法院判決)菲菲(化名)是一種2歲多的小女孩。這個年紀的孩子本該沉醉在受寵的喜悅當中,然而菲菲卻因出生時右臂神經受傷,整日受到傷痛的困擾,菲菲的父母也因此倍受痛苦。菲菲的父母認為這是醫院操作不當造成的,便以小菲菲的名義將該醫院告上法院。昨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定醫院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一審判決其賠償菲菲的各項損失累計250073.75元。11月30日,菲菲的媽媽住院待產。12月10日晚上10點多,菲菲的媽媽開始生產。由于胎兒的體重較大,醫院對此預計局限性,沒有采用剖腹產的方式,仍舊采用正常分娩的方式接生,造成菲菲的媽媽難產,胎兒窒息20分鐘,右臂叢神經損傷。菲菲出生后1小時被診療為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腦出血。之后,菲菲的父母趕快帶孩子到小朋友醫院治療,一種月后菲菲出院,但右臂仍未愈,至今仍在治療。菲菲父母認為是醫院的因素造成菲菲出生時健康受損,便起訴規定其賠償各項損失41萬余元。醫院認為,他們對菲菲出生后發生的癥狀予以了主動的治療,孩子當時重度窒息等癥狀有改善,后轉小朋友醫院,為此其墊付治療費用45000元。孩子現在狀況與醫院所實施的診療行為無關,在沒有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不同意菲菲父母的賠償請求。本案通過兩次鑒定,最后醫學會的結論是醫院應當對菲菲母親采用剖腹產的方式,而不應采用正常分娩,醫院對于分娩方式選擇不當的醫療過失與菲菲的臂叢神經損傷有因果關系,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院的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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