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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講知識產權法導論一、目的和要求:

情感、態度目標:對于知識產權的對象有一定的感性認知,增強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能力目標:初步學會運用知識產權對象的法律規則,分清知識與載體,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培養學生維護知識產權的能力。知識目標:掌握知識產權對象的涵義與特征,明確知識產權對象的種類,正確分析知識產權對象的法律構成。

二、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知識產品的形成過程和知識產品的特征難點:知識產權對象與知識產權客體的區別三、教學方法與手段:講授法、案例法、討論法輔之以多媒體四、教學時間:4學時五、教學內容與過程:可口可樂前總裁曾說過,可口可樂公司即使在一夜之間倒閉,只要有可口可樂這個品牌存在,他也能讓可口可樂公司在一夜之間再建立起來。目前可口可樂品牌價值估計為696億美元居全球首位,其可產生的商業價值可想而知。案例1: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侵權案2008年8月,阿迪達斯公司將阿迪王公司、華珠公司、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百特體育商城個體業主郭某訴至營口市法院,理由是1974年阿迪達斯公司的“ADIDAS”商標在中國內地獲得注冊,此后又先后在相關商品上注冊了多個類似商標。然而郭某未經其許可即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標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圖文組合標識,其店內銷售的鞋和運動服也使用了與原告多個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志,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阿迪王”侵權案終結】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侵權案歷時五年最終取得了和解,“阿迪王”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且將不能再繼續使用并出現在終端店面中案例2:美國專利案:美法院判決三星未侵犯蘋果專利北京時間2月27日早間消息,美國一家上訴法院周五推翻了蘋果和三星專利侵權訴訟中對三星的不利判決。此前陪審團判決稱,三星應當賠償蘋果1.2億美元。

美國專利案:美法院判決三星未侵犯蘋果專利

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表示,三星并未侵犯蘋果的“快速鏈接”專利,而覆蓋iPhone滑動解鎖和輸入自動更正功能的專利無效。法庭還表示,蘋果侵犯了三星的一項專利“快速鏈接”功能使設備識別觸摸屏上的數據,例如手機號碼,并將其鏈接至撥號等功能。最初的判決認為,三星應向蘋果支付的損失賠償為9900萬美元。

[問題]:從以上材料分析知識產權的意蘊?第一節知識產權的概念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概括式、列舉式)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把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之于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后為比利時學者皮卡第所發展。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權。有的國家叫精神產權或無形財產。我國曾采用智力成果權。1.含義: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方法,主要有“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兩種。“列舉主義”的方法,通過系統地列舉所保護的權項,即劃定權利體系范圍來明確知識產權的概念。“概括主義”的方法,通過對保護對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簡要說明這一權利的“屬加種差”來給出知識產權的定義。知識產權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舉式可能難以包容其全部范圍,而采取簡要的概括方法較為適宜。。《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劉春田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

——吳漢東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張玉敏

知識產權定義代表性觀點知識產權工業產權文學藝術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著作權(版權)鄰接權傳統定義: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或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P4(1)知識產權是區別于傳統所有權的另類權利;(2)知識產權不等于智力創造成果權;(3)知識產權是法定之權。三、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別聯系:

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無不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規范,如民事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權利救濟等等,它是民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不可分割。如果抽掉民事規范和制度,脫離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必將沒有適用的余地。反之,如果民法的內容不包括知識產權,民法也必將是不完整和不科學的。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別區別在于對象不同

知識產權:非物質性信息;物權:物;債權:行為(一)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按照傳統物權理論,物權產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間,能為人力所支配并能夠滿足人們一定物質或精神需要,表現為動產和不動產、有體有形的“物”。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物的范圍也擴大。一些無體無形卻實實在在存在的東西,比如電,也成為物權的對象。物權和知識產權分別表現為對“物”和“知識”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權利,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其權利具有絕對權的性質。

1、權利的對象不同2、知識產權的絕對性相對較弱3、實現的方式不同4、二者存在沖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讓位于物權5、存在的期限不同6、價值的體現不同(二)知識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的產生前提,是以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形式出現的有形無體的“知識”。債權產生的前提是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存在的無形無體的“行為”由于債權的對象是“行為”,故決定了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其權利具有相對權的特征。四、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性)——理解的難點(具體如雕刻作品---知識產權的客體與載體具有可分離性)是知識產權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與作為有形財產對象的動產、不動產不同,它不占據空間、而且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其本身都是無形的。(如300頁的小說——是由兩個客體構成)

特別注意:獲得了物質載體并不等于享有物質載體所承載的客體的知識產權;轉讓了一種權利并不等于同時轉讓了另一種權利;侵犯了一邊的權利并不等于同時侵犯了另一種權利。2、法律確認性有形財產依據法律事實而發生,無需國家的認定、核準。而知識產權的發生需要經過國家法律直接地、具體地規定.一旦國家確認就沒有秘密性。3、專有性指知識產權專屬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權利的客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占有,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得到嚴格的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竊)。對同一項知識產權,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案例3: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1999年發生的美國微軟公司利用WINDOS操作系統搭售視窗的行為,歐盟根據其有關反壟斷法對微軟罰款20億美元便是歐盟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所做出的回擊。德先與索尼、思科與華為、DVD專利權人聯盟與中國DVD生產企業、英特爾與東進公司、通用汽車公司與奇瑞汽車公司之間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其實質是跨國公司憑借其技術壟斷地位,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并濫用其市場地位實施不正當競爭。問:知識產權是壟斷性權利嗎?1、壟斷的字面含義及由來2、壟斷的經濟學含義3、壟斷的法學含義4、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對權利的一種空間限制。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的范圍內受到保護,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識產權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也享有獨占權,則應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請。早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雛形時期,地域性的特點就同知識產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在歐洲封建制國家,原始的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是君主恩賜并作為特許權出現的,這種權利只能在君主管轄地域內行使,到資本主義時期,依照主權的原則只對本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因此這一制度被保留下來。到20世紀下半葉,由于地區經濟一體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立法呈現出現代化、一體化的趨勢,由此,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戰。5、時間性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這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主要區別之一。商業秘密權不受時間性的限制。第二節知識產權的對象知識產權的對象與知識產權的客體1、對象客體不同說。2、對象客體相同說。分離說:“權利對象”和“權利客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該加以區分。其中,前者是一個比較具體的范疇,它往往表現為物、信息等;而“權利客體”則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是一種利益。一體說:一般認為,權利客體是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即民事權利利益的載體。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按照一般對“載體”和“利益”的理解,前者是一個具體的范疇,后者應該是一個抽象的范疇。

1、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非物質性信息與相關概念的理解知識產權與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與信息產權知識產權對象是內容和形式(組織結構和表現方式)的統一或者說是思想與表達的統一知識產權的對象通過某種物質載體加以體現2、知識產品的基本特點(1)創造性

知識產權與物質產品的不同,是不能簡單的重復,而必須要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創造性是知識產品取得法律保護的條件。其中專利權要求發明具有“技術先進性”;著作權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商標權則要求具有“可識別性”2)

非物質性就是指知識產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固體、液體、氣體),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他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表現為認識和利用。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不同,它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雖有內在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態。知識產品雖然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但總要通過一定得外觀形式表現出來,使知識產品創造者以外的人能夠了解,這種客觀的表現形式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之一。例如,作品表現為文字著述、舞臺表演、繪畫、雕刻、音像制品等;發明創造表現為文字敘述、設計圖表、形狀構造等;商標表現為圖案、色彩、符號、文字等。這些客觀形式的載體是知識產品的物化。必須明確,作為知識產品表現形式的載體,絕不是知識產品本身。知識產品是精神產品,它的效能和價值是其載體所難以包括和體現的。(3)

公開性:它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是公眾知悉。但任何人無權加以使用,否則構成侵權。(4)

社會性:知識產品的社會屬性表現在它的產生、使用和歸屬等各個方面。法律總是在一定的時期內賦予創造者個人以壟斷權利,而一旦保護條件或期限失效,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類共同所有。一、對知識產權對象的理解非物質性信息二、相關概念的理解知識產權與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與信息產權知識產權對象是內容和形式(組織結構和表現方式)的統一或者說是思想與表達的統一知識產權的對象通過某種物質載體加以體現鄭板橋曾自述畫竹的情景:“江館清秋,晨起看竹,煙光、日影、露氣,皆浮動于疏枝密葉之間。胸中勃勃,遂有畫意。其實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而磨墨、展紙、落筆,倏作變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案例4:于正與瓊瑤版權糾紛討論:山寨現象是否會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第三節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歷史與現狀

一、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并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沒有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可以起到激勵創新,保護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促進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作用。它是一種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一種激勵和保護機制。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一、是刺激創新、鼓勵投資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利益平衡機制三、是一個國家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工具二、知識產權的制度的歷史與現狀知識產權制度是人類的一大發明,經過數百年的發展演變和不斷完善,已經成為國際上通行的法律制度。自17、18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一個保障智力成果私有的法律制度。資產階級尋求法律確認對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權。使智力成果與其他客體物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是威尼斯于1474年頒布的。當時的威尼斯是近代科學技術的搖籃和歐洲文藝復興的中心,又是中西文化的交匯地,羅馬文化的歷史背景,促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誕生。較為系統的現代意義的專利法,則是1624年英國的壟斷法,對后來各國專利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法國1803年頒布了《關于工廠制造物和作坊的法律》的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709年英國的《安娜法》,1886年出現了國際間保護著作權的基本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1952年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兩個公約的簽約國家有100多個。中國知識產權法發展的四個歷史階段

1,被動性接受階段(19世紀下半葉)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它是伴隨著列強的經濟文化侵略被帶進中國的。

2,選擇性安排階段(20世紀70-90年代)

新中國成立以后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

改革開放后加強立法工作,基于國民經濟、技術發展的現狀做出了選擇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專利權的范圍有所限制。

3,調整適用階段(90年代到本世紀)

完成了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轉變

完成了本土化向國際化的轉變

是尋求自身發展的需要文學產權工業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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