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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海仲裁案之研究摘要菲律賓于2013年1月22日悍然漠視中國的反對,一意孤行的向國際海洋法法庭就南海爭端提交強制仲裁程序。2016年7月12日,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國際海洋法法庭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對此,菲律賓聲稱其將爭端提交仲裁的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項下的強制仲裁程序,該程序讓人引發深思。對于解決國家間關于海洋劃界和島嶼主權的的爭端是否能夠適用呢?對此,國際海洋法法庭能不能夠進行管轄呢?我國立場與應對方式是否符合程序?面對白熱化的緊張的南海形勢,我國應該提出什么樣具體的應對策略,均是須要予以考量的。關鍵詞:南海爭端;海洋法公約;國際仲裁AStudyonArbitrationinSouthChinaSeaAbstractThePhilippines,on22January2013,disregardedChina'soppositionandofferedtosubmitto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acompulsoryarbitrationprocedureontheSouthChinaSeadispute.On12July2016,theCourtofArbi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intheSouthChinaSeaArbitrationcasemadeafinaldecision.Inthisregard,thePhilippinesclaimsthatitssubmissionofthedisputetoarbitrationisbasedonthecompulsoryarbitrationprocedureunderAnnexVIIto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whichisareflection.IsitpossibletoaddressthedisputebetweenStatesonmaritimedelimitationandislandsovereignty?Does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havejurisdictionoverit?Doesmypositionandcopingstyleconformtotheprocedure?FacingtheintensesituationoftheSouthChinaSea,Chinashouldputforwardwhatkindofspecificcopingstrategies,areneedtobeconsidered.Keywords:SouthChinaSeadispute;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InternationalArbitration誠信承諾書目錄TOC\o"1-3"\h\u一、中非南海爭端仲裁案始末 中非南海爭端仲裁案始末南海仲裁案過程2012年4月10日,菲律賓軍人對在我國黃巖島潟湖內日常活動的我國漁民實施拷打、暴曬等,導致兩國出現對峙局面。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把此問題上報進行國際仲裁。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宮舉辦首次仲裁法庭以后。2013年8月27日,仲裁法庭公司第一號程序令,明確仲裁大致時間表此外確定了流程要求。2014年3月30日菲律賓向仲裁法庭上報訴狀,包含四千頁資料,此處包含對我國指出的15項訴訟請求。2014年5月14到15日中,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宮舉辦第二次仲裁法庭會議以后,公開第二號程序令。2014年12月7日我國外交部公開立場性文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2015年7月7日,仲裁法院第一次開展聽證會,然而我國外交部也公開指出:“不認可常設仲裁法院對此仲裁案的司法管轄權,也不承認菲律賓以任何方式對此案的和解意見”。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指出管轄權以及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結果。2015年10月30日中國外交部提出回復:指出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基于相關問題的裁決沒有效力,對我國不具備拘束力。2016年7月12日,對于此次南海仲裁案,最終的裁決結果是菲律賓勝訴。菲律賓單方面對中國提出仲裁歷經2011年到2012年期間相關黃巖島矛盾沖,菲律賓在中國并不認可的狀況下,獨自對南海矛盾進行仲裁。菲律賓在仲裁的時候指出15項要求,具體內容為:中國在南海地區的追多權利,該和菲律賓相同,必須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面稱作“《公約》”)文件要求范疇中;我國倡導的對“九段線”范疇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以及管轄權和“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相符合,上述內容在超出《公約》清楚要求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以及實體制約的范疇內沒有現實效力;黃巖島無法出現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美濟礁、仁愛礁以及渚碧礁是低潮高地,無法出現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此外為無法利用先占或其余模式得到的島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的關鍵地區;南薰礁以及西門礁(包含東門礁)是低潮高地,無法出現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然而上述地區的低潮線可當做計算鴻庥島以及景宏島的領海寬度憑證;赤瓜礁、華陽礁以及永暑礁無法出現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中國非法地阻礙了菲律賓享有以及使用自身對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的各類資源的權利;中國非法地沒有阻止其公民以及船只使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眾多資源;利用妨礙其在黃巖島的眾多工作行為,中國非法地限制菲律賓漁民的日常工作;中國在黃巖島、仁愛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以及渚碧礁違背《公約》下維護以及確保海洋環境的義務;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1)違背《公約》有關人工島嶼,設備以及結構的要求;(2)違背中國在《公約》下維護以及保證海洋環境的義務;(3)出現違背《公約》要求的企圖據為己有的違法活動;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只給在黃巖島周邊航行的菲律賓船只產生明顯碰撞風險的活動違背其在《公約》下需要承擔的義務;自從2013年1月仲裁起,中國非法地增加且計劃了矛盾,包含:(1)阻礙捱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和其周邊海域的航行權利;(2)阻礙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職員的替換以及補給;(3)阻礙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職員的福利供應;(4)在美濟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以及渚碧礁開展挖沙填海以及人工島嶼發展以及創建行為;以及中國需要重視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諸多權利,遵照其在《公約》下需要承擔的義務,涵蓋維護以及保全南海海洋環境的義務;此外,在使用其在南海的權利以及自由的時候,需要對菲律賓在《公約》下權利以及自由進行思考。[[][]仲裁庭關于管轄權和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摘/p/2b4PRVy.html菲律賓在南海仲裁案指出的15項訴訟請求大部分可以被劃分成不同部分的內容:第一類就是海洋權利相關來源和“九段線”合法性問題(參考第1、2項訴求),第二類是牽連海洋地物法律位置和有關權利(參考第3、4、5、6、7項訴求),第三類為涉及中國是否侵犯菲律賓《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面稱作“《公約》”)中的權利,第四類牽連中國是否違背相關環境保護、避碰、減少激發矛盾的等義務,上述請求緊密聯系,企圖躲避島礁主權劃分問題,此外還要繞過中國依照《公約》第298條所指出的海域劃界等排除強制管轄的聲明。本質上菲律賓想把南海爭端上報《公約》框架中的爭端解決制度,并不是沖動。最初在2011年,菲律賓就向中國指出類似的決議,但是被中國否定。[[]SeeIanStorey,China’[]SeeIanStorey,China’sBilateralandMultilateralDiplomacyintheSouthChinaSea,inPatrickM.Cronin(ed.),Coopera-tionfromStrengththeUnitedStates,ChinaandtheSouthChinaSea,http://www.cnas.org/southchinasea.中國對菲方仲裁的“回應”中國明確反對仲裁,秉持“三個不”: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返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和所附仲裁告知。此外也清楚的指出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加對方指出的仲裁。2014年12月7曰,中方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下面稱作《立場文件》),清楚指出仲裁法庭對于菲律賓指出的仲裁并不具備管轄權,中國不會對此仲裁事項所牽連的實際問題指出看法,上述立場文件并不能代表我國在任何部分支持對方的理論以及觀點,也不能代表我國接受或參加對方指出的仲裁。《立場文件》中也清楚的指出,菲律賓申報仲裁的以上事件的本質就是南海部分島礁的主權問題,超過《公約》的調節范疇,因此不牽連上述文件的解釋或適用,指出我國全面依照《公約》的要求在2006年做出決定,將嫂及海域劃界等問題的爭端和仲裁等強制爭端處理流程分割開來。所以,仲裁法庭對菲律賓指出的仲裁問題都沒有對應的權利。中國也未向仲裁法庭提交辯訴狀。2016年7月12日,我國外交部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再一次指出我國在南海領土主權以及海洋權益在所有時候都不會受到南海仲裁案判定的作用。中國不認可任何根據此仲裁裁決的理念以及行為。中國始終保護國際法治和公平、正義,促進國家乃至全球的穩定發展,堅持利用談判協商完善處理南海問題。《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強制程序國際法分析《公約》第十五部分單獨要求海洋爭端的處理制度,上述方面總共劃分成三節:為普通要求,也就是要求締約國需要使用和平手段處理問題,此外假如締約國出現協議商討通過和平方式處理問題,只有在和平方法無法解決爭端且締約國之間的協議不存在排除其他程序的約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該部分規定的強制性栽判程序解決爭端。要求海洋爭端處理制度有限制力的強制程序要求,包含適用基礎、爭端處理組織、管轄權和限制力等。其中《公約》第十五部分就是《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處理制度的重點內容,清楚指出下面四種強制爭端處理程序:根據《公約》附件六設置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根據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以及根據附件八創建的特別仲裁庭。[[][]余民才:《海洋爭端強制仲裁程序及我國的應對策略——以中菲南海爭端強制仲裁事件為例》,《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第32頁。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海洋法法庭就是單獨的國際司法組織,最早創建在1982年《公約》附件六里面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ResolutionA/RES/51/204,ObserverStatusfor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intheGeneralAssembly,17December1996.],但是其順利組建時間是1996年8月1日,組建的時候得到聯合國大會觀察員位置[[]《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于1997年10月28日通過,2001年3月15日和9月21日,[]ResolutionA/RES/51/204,ObserverStatusfor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intheGeneralAssembly,17December1996.[]《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于1997年10月28日通過,2001年3月15日和9月21日,2009年3月17日修改。[]高健軍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頁。(二)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1.訴訟管轄,“第287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轄權在《公約》第288條中有所規定,因為國際海洋法法庭屬于“第287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因此第288條的規定適用于法庭。由此訴訟管轄權主要為:①依據《公約》所提交的任何爭端或申請,《法庭規約》第21條對此作了規定。[[]《法庭規約》第21條:“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按照本公約向其提交的一切爭端和申請,和將管轄權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國際協定中具體規定的一切申請。”]這類管轄權的標準是“按照本公約”提交的,主要包括公約第288條規定的“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和本公約目標相關的國際協商的解釋或適用的所有糾紛”,與“依照該節向其指出的所有問題”,和根據公約第290條指出的“關于要求臨時方式的申請”以及依照[]《法庭規約》第21條:“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按照本公約向其提交的一切爭端和申請,和將管轄權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國際協定中具體規定的一切申請。”②如果在其他協定中規定了給予法庭以管轄權,那么法庭對其一切申請均具有管轄權。首先,這里的協定不包括1982年公約。另外,因為說的是“其他國際協定”,所以也不包括公約第288條第2款規定的“與本公約的目的有關的國際協定”。其次,此種協定明確將管轄權授予法庭。其通常表示糾紛當事國在糾紛出現之后締結特別合約,認可把糾紛申報國際海洋法法庭處理的事件,所以可以被叫做“自愿管轄”。上述要求讓國際海洋法法庭對全部相關海洋法的糾紛具備一般管轄權:不只包含條約解釋或適用糾紛[[]例如,1993年《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第九條第3款規定,爭端當事方可以通過協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或仲裁。][]例如,1993年《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第九條第3款規定,爭端當事方可以通過協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或仲裁。[]AlanE.Boyle,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Convention: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p.48.③其他協定范圍內的爭端。《法庭規約》第22條23的規定和《公約》第288條第2款24十分相似。前者規定的是和公約涵蓋的事項相關的目前有效的公約或者條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而后者規定的同公約要實現的目的相關的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除此之外,任何時候,締約國都可以以書面聲明的形式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以訴訟管轄權解決其爭端,此類管轄權具有任擇性和強制性并存的特點,同時這也表明只有在爭端各方都同意選擇的情況之下,法庭才能夠行使管轄權。2.其次,咨詢管轄權。《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1997年規定了咨詢管轄權,主要規定在其第138條第1款[[]《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第[]《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第138條第1款:“如果與公約目的有關的國際協定專門規定了向法庭提交發表咨詢意見的請求,那么法庭可以就某一個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三)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按照《公約》附件七的規定,每一締約國有權提名四名仲裁員,如果少于四名,有權按需提名增補。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公約》對于仲裁員在法律方面不作要求,但是他們應當對海洋事務有充足的了解,且經驗豐富,并且在公平、才干、正直這些品德方面享有最高的聲譽[[]參見《法庭規約》第[]參見《法庭規約》第26條在爭端當事方只有兩國的情況下,那么由5名仲裁員組成仲裁法庭。如果爭端當事國大于兩國時,則需要相應的增加仲裁員的數量。每一當事國應指派一人,在名單選派一名最好,可以選派自己國家的國民。收到仲裁通知的30天內,爭端的另一方應該進行指派,收到仲裁通知的60天內,各方應當協議指派其他三名仲裁員,該三名仲裁員須是第三國國民,無其他協議時,仲裁法庭的庭長也須在該三名仲裁員中產生。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沒有作出上述指派,在期限屆滿兩周后,一方可以請求法庭庭長進行指派。如若庭長辦理不了,那么,海洋法法庭的年齡次深一級的法官,且該法官為第三國國民時可以代替庭長進行指派,此種指派要與爭端當事國進行討論,并在收到請求后的30天內從名單中選擇,指派的仲裁員應為第三國國民。(3)如果爭端當事國各方尋求的利益一致,則須進行協商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員;如果尋求的利益不一致,則各方都須自行指派一名仲裁員。各自指派的仲裁員人數要比共同指派的人數少一人。綜合來看,《公約》附件七項下仲裁法庭的程序和仲裁協定的傳統習慣是相一致的[[]趙理海著:《海洋法的新發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頁。],只有在向他方發出書面通知后,爭端一方才可以將爭端訴諸于仲裁程序,發出書面通知后仲裁程序則開始了,組建成立五人仲裁法庭也將緊隨其后。[[]趙理海著:《海洋法的新發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頁。[]尹枝茂:《論海洋爭端解決機制》,2012年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仲裁法庭作出的裁決只有在仲裁投票數過半時才可通過。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規定的是“仲裁員”,并不是出庭和進行投票的部分仲裁員,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證裁決的基礎更為廣泛。仲裁法庭最終的決定具備確定性,去除糾紛當事國各過以前商定了特定上訴程序,不然就無法上訴,糾紛雙方都需要依照上述結果。(四)按照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公約》附件八中清楚的指出:“有關本公約中(1)漁業、(2)維護以及保護海洋氛圍、(3)海洋科學分析以及(4)航行,涵蓋源自船只以及傾倒產生的污染的條文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糾紛,糾紛兩者中的一個可向糾紛他方發送書面文件,把上述糾紛提交本附件所要求的特別仲裁程序”。特別仲裁是《公約》最具特色程序之一。[[]參見《公約》附件八第1條: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參見《公約》附件八第1條: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zh/law/sea/los/annex8.shtml特別仲裁法庭在構成規則部分和附件七里面的仲裁法庭基本類似,但是下面幾個部分出現不同:(1)糾紛各方需要派遣仲裁員二人(一方一人);(2)各方需要在30天(而不是60天)內基于派遣庭長協商決定;(3)如果爭端他方或雙方不能按期完成特別仲裁法庭的組成人員的指派,則由聯合國秘書長(而非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予以指派;(4)聯合國秘書長在作出這樣的指派前,不僅需要與爭端各方協商,而且需要與有關國際組織協商。由于一些事實、行為是否實際存在也是特別仲裁在處理爭端時要審查的問題,經常要用科學的方法對其進行確定,故認定相關的事實是特別仲裁法庭的一項特殊職能。[[]劉楠來著:《國際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500頁。]附件八第5條指出,以上糾紛事實需要讓特別仲裁法庭審查之后決定,各方可及時向此仲裁庭指出就爭端問題開展審查的協議申請。值得關注的是,“假如糾紛各方并未出現特別協議,那么此仲裁法庭對糾紛問題的事實認定就具備確定性,糾紛各方[]劉楠來著:《國際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500頁。[]參見《公約》附件八第5條第2款: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zh/law/sea/los/annex8.shtml,裁法庭還可以擬具相關建議,但“有關各方在審查引起爭端的問題時,只能以這種并無裁決效力的建議作為基礎”。因此,在某些案件中,特別仲裁法庭還可以充任調查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依法論述“中菲南海仲裁案”與國際社會的立場中國自始至終都反對將中菲南海爭端提父仲裁程序,并在《立場文件》中表明了不參與仲裁程序的立場。菲律賓單方面提出南海仲裁,其在國際法上是否站得住腳,中國反對仲裁是否有理有據,本節將分析中國主張仲裁法庭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管轄中菲南海爭端的相關國際法依據。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依據中國以及菲律賓自身在批準進入《公約》時或者加入以后,都并未對第287條的強制程序進行選擇。所以,其與附件七中的仲裁程序符合兩國情況。因此就表明,菲律賓具備潛在因素對《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糾紛對我國指出仲裁程序。但是除此之外,能否實際提起仲裁程序還取決于:開啟仲裁程序的標準是否達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仲裁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公約》附件七的相關要求。依照要求,在《公約》第十五部分制約中,糾紛一方向糾紛他方發送書面通知,且上述通知需要增加有關權利主張和上述主張的憑證解釋。所以,菲律賓向我國申報《關于西菲律賓海的通知與權利主張說明》的書面資料,此處敘述了糾紛事實、菲律賓請求和上述請求所具備的現實憑證,且明確國際海洋法法庭德國籍法官沃爾夫魯姆成為其派遣的仲裁員,這符合啟動仲裁的形式要件。菲律賓還覺得其達到了申請強制仲裁的實質要件,上述要件一般展現出不同部分。首先是相關當事方之間沒有出現排除第287條強制程序的合約。這主要展現在《公約》第281條第1款以及第282條。依照上述條款,假如矛盾雙方已協議用自主選擇的和平方式處理問題且上述協議“去除任何其余程序”,或者爭端當事方“已通過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合約或以其余模式協議,經過矛盾任意一方請求,需要把上述爭端上交造成有拘束力裁判的流程”,就不能上交第287條的強制流程。其次只遵照《公約》第286條要求的條件,即便所指出的矛盾需要是“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矛盾,不會出現“第三節限制”,“矛盾已訴諸第一節要求的程序而無法得到處理”。此處“第三節限制”一般表示《公約》第297條的要求以及第298條的例外。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于在2006年公開聲明(下面稱作《2006年聲明》),對于《公約》第298條第1款(a)、(b)以及(c)項敘述的所有矛盾(也就是牽連海洋劃界、領土爭端或軍事行為等矛盾),中國政府不認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要求的任意國際司法或仲裁監管。菲律賓指出其達到申報強制仲裁的實質要件一般包含:第一,中菲雙方兩者沒有出現相反協議。第二,本糾紛是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的解釋或適用的糾紛,且其指出的仲裁請求不是中國《2006年聲明》所涵蓋的范疇,由于本糾紛牽連:(1)雙方自身對南海地區、海床和海洋地形特點的權利以及義務是否受《公約》條款所管理;(2)中國基于“九段線”的理念是否和上述條款相違背;(3)依照《公約》第121條,南海部分海洋地形特點是島嶼、低潮高低或是水下暗礁,和其是否可以得到對寬于12海里的海域主張權利;(4)中國是否“違背”其在南海地區的航行權利和其在自身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內對眾多資源的權利。以上申請都沒有牽連到海洋劃界和軍事活動情況。最終,菲律賓指出最少在1995年之后,菲方憑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79條以及第283條第1款,基于和平處理南海有關海域權利、在上述海域內使用相關航行、眾多類型資源開發的權利和南沙群島以及黃巖島的糾紛,“和平的”和中國開展多次協商。菲方覺得自己“嘗試了”談判處理的全部可能性但是卻依舊不能處理糾紛。第281條第1款允許當事方在上述掌控下使用強制仲裁程序。中國態度中國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的做法是得到國際法支持的。菲方將南海爭議申報仲裁的舉動,違背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面稱作《宣言》)指出的共識。2002年,我國和東盟各國外長和外長代表簽訂了該《宣言》。其中第四條清楚的指出:"有關各方承諾依照被各方認可的國際法原則,涵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讓直接關聯的主權國家利用友好協商,通過和平模式處理領土以及管轄權糾紛。"其中"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解決爭議"的措辭明顯排除了第三方(包括仲裁)介入爭端,故《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屬于《公約》第281條第一款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協議。而菲律賓卻斷章取義地將此條款理解為只要爭端訴諸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而沒有得到解決的,即可以適用強制程序來解決;菲律賓故意將該條款中的"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重大限制置之不理,無視《宣言》的存在及其對于解決中菲南海爭端的有效性。[[]余民才:《菲律賓提起南海爭端強制仲裁程序與中國的應對》,《現代國際關系》2013年第5期,第53頁。]在訴狀里面,菲律賓對于中菲海洋劃分采取忽視態度,卻對南海“九段線”是否滿足《公約》要求指出疑問。但是,實際狀況就是我國政府并沒有確定“九段線”的綜合概念,菲律賓也并未清楚敘述其對于“九段線”的綜合理解。“九段線”在該領域出現眾多層面的解讀,菲律賓可以依照其所傾向的一種或眾多理解實施具備偏見的解讀,再或者號召我國對“九段線”的含義實施解釋,之后再指出不同的看法。[[]曹群:《南海爭端與國際仲裁:菲癢賓之妄訴》,《國際問題研究》[]余民才:《菲律賓提起南海爭端強制仲裁程序與中國的應對》,《現代國際關系》2013年第5期,第53頁。[]曹群:《南海爭端與國際仲裁:菲癢賓之妄訴》,《國際問題研究》2013年第4期,第101頁。其中菲律賓依照《公約》第121條指出的“島崎體制”問題,指出的概念自身就出現糾紛。上述第一款把島都確定成四面環水且在高潮時超出水面的自然產生的陸地地區,第三款就指出”無法保證人類居住或其自身經濟活動的巖礁,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但對于究竟如何界定能否維持人類居住,各國爭議十分激烈,至今仍未達成統一的意見,亦未形成各國均承認的標準。而我國除了對黃巖島以及南沙島礁主權歸屬有清楚的意見以外,對其海洋劃界位置從未公開指出看法,也沒有指出有關基點以及基線,也沒有對相關島礁地位指出和菲律賓不一樣的看法,因此對方指出的觀點缺少現實依據。其中菲律賓對我國對其在黃巖島以及赤瓜礁周邊的開采行為實施阻挽控訴,上述訴求隱藏的內容是上述兩個島嶼的主權歸屬于菲律賓,四周的海域是菲律賓可自主使用開采權利的地區。但是實際上黃巖島是我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始終就是我國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的訴求隱藏的本質就是對有關島嶼主權歸屬的明確。需要確定的是,我國在南海具備正當權利的島嶼,我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行為就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上的正當活動。菲律賓對有關島嶼主權出現糾紛,上述糾紛不是仲裁管轄范疇內的。根據上述資料,菲律賓指出的全部仲裁事項,其本質就是為中菲海洋劃界和島礁主權歸屬糾紛,且不在仲裁范疇中,中國反對仲栽程序有嚴謹的道理,在國際法中有良好的憑證。國際社會對“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立場對于南海仲裁,國際社會有不同的聲音。既有支持中國的國家,也有支持仲裁的。比如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公開新聞指出,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開的最終結果對中菲兩國“具備法律拘束力”,希望兩國全部遵守,且將其當做契機恢復和平處理糾紛的活動。[[]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就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有關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裁決聲明答記者問/world/2016-07/13/c_1119208209.htm]和日本外務大臣基于最終結果指出,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要求,“裁決”就是“最終結論”,對雙方國家“具備現實約束力”,兩國都需要接受“裁決”,且指出希望兩國都接受裁決。[]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就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有關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裁決聲明答記者問/world/2016-07/13/c_1119208209.htm[]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就日本外務大臣有關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最終裁決表態答記者問/hot/2016-07/9163420.html當然支持中國的聲音更多,柬埔寨首相洪森:南海仲裁案“最終結果”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柬埔寨不會認可上述結論;馬拉維總統彼得·穆塔里卡指出:馬方認可以及支持中國在南海仲裁案上的做法。馬拉維會和其余非洲國家一起,認可相關各方利用商討談判和平處理南海糾紛,而不是使用強制仲裁。巴基斯坦總統侯賽因、剛果共和國總統薩蘇、巴布亞新幾內亞總理奧尼爾、塔吉克斯坦總統拉赫蒙也全部公開指出,認可我國在南海糾紛上的做法。裁決作出之日,就有90多個國家的230多個政黨和政治組織表示公開支持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對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分析與總結菲律賓在中國不認可的時候,單獨把南海爭端進行仲裁程序,處于下面眾多部分的思考:(一)通過國際司法組織等第三方能力對抗中國。國際司法體制是國際政治中最理想的結果。在理想主義人員心中,“國際司法需要變成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可以一直使用的模式,然而在國際關系中飾演非常關鍵的角色,讓司法處理問題變成國際問題處理的最佳方式。”[[]蘇曉宏:《大國為什么不喜歡國際司法》,載《法學》2003年第11期,第53頁。]本質上,國際司法體制也就是如同一部分人所設想的那樣,身為和平處理國際糾紛的重要模式,其在維護正義的世界發展[]蘇曉宏:《大國為什么不喜歡國際司法》,載《法學》2003年第11期,第53頁。菲律賓把南海爭端上報《公約》仲裁程序,讓其國際化,通過第三方組織影響中國,企圖讓中菲南海爭端展示在國際社會政治以及輿論管理中,且減少面對面的正面較量。(二)通過中國對國際司法機組織的抵制情況,讓中國處于危難的境地。去除有限地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處理體制和其余部分國際條約強制性爭端處理制度之外,中國通常對于國際司法組織的強制管轄權大部分維持保留看法。即便中國必須在相關《公約》的解釋以及適用問題部分受到《公約》仲裁流程的監管,然而對于海洋劃界等糾紛,中國依舊依照《公約》第298條做出回應,去除仲裁程序對特定糾紛的管轄權。菲律賓在了解中國不會認可的時候獨自將南海爭端上報《公約》仲裁程序,目標就是讓中國危難。在開啟仲裁之后,菲律賓最差的結果就是,由于仲裁庭接受中國異議而判定缺少管轄權,其訴求不被認可。然而,假如仲裁庭判定具備管轄權,對中國來說就出現艱難的局面。首先,中國清楚指出不參與仲裁程序,最終在缺席仲裁的時候,仲裁庭也許做出對菲律賓有好處的判定。因此,中國也許宣布其缺少效力為否定仲裁裁決,但是其會讓中國產生不遵照國際發展要求、不認可國際正義的不良形象。這就是菲律賓所想要得到的。此外,中國假如認可管轄權且遵照裁決,也就會轉變中國對《公約》第298條的聲明決定和以前對國際司法的常用要求。[[][]SeeSimonTay,LegalRoutetoResolveSouthChinaSeaDispute:aPoliticalMinefield,SouthChinaMorningPost,29Janu-ary,2013,http://www.scmp.com/comment/insight-opinion/article/1138003/legal-route-resolve-south-china-sea-dispute-political.(三)對于中國除了秉持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還能使用的其余方式。本質上,我們就可以知道,菲律賓在上述事件中即便是主演,然而其還是傀儡。由于其是美、日推行出來的,首先菲律賓不想和中國出現正面矛盾,不想引發戰爭,此外出現的轉折點就是菲律賓換了全新的總統。從菲律賓層面分析,合作價值明顯高于糾紛。菲方前總統會促進南海仲裁,主要是由于國內糾紛明顯,社會無序,因此要利用外交方式來得到大眾的關注,利用加劇民族矛盾來緩和自身風險,為自身連任奠定基礎。然而新總統執政之后,對國內民眾來講,就出現查看時間,此外其還是國內矛盾最可以忍受的階段,因此就是菲律賓改變方向的宏觀環境;目前總統杜特爾特的執政,就是利用與前總統的劃分,才得到民眾的支持,杜特爾特也像在治國區別于之前的總統,這就是杜特爾特低調解決仲裁結果,想要和中方談判的主要因素;最終,國內經濟就是得到大眾支持的最佳模式,部分外交乃至戰爭,都不是得政權的最佳方式,都只能暫時處理問題,但是對菲律賓經濟來說,可以給與其幫助是中國,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溝通非常便利,中國綜合實力非常強大,市場發展空間大,此外中國始終促進周邊國家經濟的發展,可以促進菲律賓地區的進步,就是菲律賓改變態度的重要因素。從近期菲律賓發展局面分析,其在探尋與中國的協作交流。因此從中國層面分析,是否需要與菲律賓和平處理呢?本人認為有現實意義。首先,菲律賓是現在美日管控南海的方式。在南海、乃至東海糾紛上,中國針對的并非菲律賓,而是背后的美國以及日本。然而上述國家與南海并不存在直接關聯,因此無法管理南海事務,所以就指導菲律賓與中國對抗,正好前總統阿基諾三世需要轉移國內糾紛,因此和美、日、菲互相協作。如果中國與菲律賓和平處理,兩國全面的開展溝通,就可以廢除美日對南海管控的方式,美、日就無法和中國繼續糾纏,也不能掌管南海?其次,合作可以讓菲律賓變成中國——東盟協作的典范,變成標桿。中國與東盟關系可被劃分成,首先是與中國關系密切的,例如泰國、柬埔寨等;其次包含和中國出現明顯糾紛,例如越南;最后就是菲律賓、馬來西亞,和中國并不存在陸地糾紛,但是出現領海糾紛,馬來西亞和中國出現糾紛,然而馬來西亞不會正式表態,而是自主與中國協作,該國經濟發展水平很高,中國不會和其樹立成典范。然而菲律賓卻不是這樣,菲國內糾紛明顯,經濟長久得不到良好的發展。假如我國強化與菲律賓展的協作,首先增加投資,提高中國在菲國影響力,首先,吸收菲國特產,乃至引入工作人員,增加商貿溝通。就可以持續促進菲國經濟進步,讓其變成和中國關系密切的國家,此外向其余國家展現與中國協作的結果,讓東南亞國家與中國變成緊密的合作者。中國是眾多民族聚集的地方,中國歷史就是國家民族持續結合的歷程。從上述層面分析,中國與美國出現一定的類似。與菲律賓協作,可當做作中國融合東南亞的開端。古往今來,東南亞國家與中國都建立了十分緊密的關系,乃至在大部分時候文化上出現雷同。必須讓中國與東南亞結合起來,才可以將其捆綁在中國周邊,促進中國的平穩發展。參考文獻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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