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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解析

合同屋為您供應2023最專業的合同范本,寫合同的時候一點錯誤都是不能夠出現的,那么優質的合同范本改如何撰寫呢?合同屋我為您細心選擇和舉薦《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分解析》,供您參考,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相比,有肯定的相像之處。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酬勞,而買賣合同則以財產全部權的轉移為目的,出賣人也應將出賣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全部權,并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但二者還是不同的,其區分主要在于以下兒點:

一、主要區分

1、合同目的不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要取得的是出賣物的全部權,在取得出賣物的全部權之前,買受人對標的物并無任何權利。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攬人的工作,雖然承攬人最終也須要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但該工作成果的交付不肯定都是全部權的轉移。因為在承攬合同中,有時材料完全由定作人供應,承攬人只負責加工,在這種狀況下至多只能說是占有權的移轉,不能說是全部權的移轉。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交付款項后取得衣物之全部權;而在定作人供應布料,由承攬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攬人將做好的衣服交付給定作人的,就不能說是將衣服的全部權移轉給定作人,因為承攬人原來就沒有取得衣服的全部權。

2、合同對標的物不同。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的標的物,但這一標的物的特定性僅在于,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而使其特定,這種特定性之物可以為特定物,也可以為種類物,如買賣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出賣人賣給買受人101公斤汽油,則只要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101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無需特定。同樣出賣人與買受人也可以約定,就出賣人全部的特定的101公斤汽油成立買賣合同,則此101公斤汽油則成為特定物,出賣人負有將此特定的101公斤汽油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定在于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約定或指定。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的特定性則在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能以自己的設備、技術,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對特定的材料進行加工,然后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肯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攬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對特定材料進行加工這一過程本身,才對承攬合同具有確定性意義。所以,承攬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標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需是承攬人自己通過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時,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將來物,不行能是現存之物,而買合同的標的物即可以是現存物,也可以是將來物。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需交付,而承攬合同中則并不肯定必需要求承攬人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既然以取得出賣物的全部權為目的,則出賣物的交付為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但在承攬合同中,雖然要求一般狀況下,承攬人也必需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否則承攬人不能懇求定作人為其工作支付酬勞。但是對于約定如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較高酬勞的,如承攬人雖然付出了工作卻未取得約定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僅支付較低酬勞,在后一種狀況下,也應認為仍是承攬合同。而且這種承攬合同在現實中還大量存在著。

4、標的物交付前全部權的歸屬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全部權在交付前一般應歸定作人全部,這一點從《合同法》和《物權法》規定的留置權中也可以得到印證;而在買賣合同中,除當事人另人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交付前標的物的全部權歸賣方全部。

5、當事人雙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攬合同是具有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故法律特殊要求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需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雙方的人身信任關系較低,一般狀況下,買方所關切的只是貨物本身的性狀,而不關切其生產者是誰,法律也不禁止出賣人將應當交付的標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產。

6、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

依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買賣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7、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承攬人的工作,而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則無此權利。

在承攬合同中,為了保證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攬任務,在不對其工作

構成影響和阻礙的狀況下,定作人有權對其工作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承攬人對此不能拒絕。同時,定作人如發覺承攬人未根據約定進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并懇求損害賠償;而買賣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時履行,買受人不能事先對對方的生產實力等狀況進行檢查。即使在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有先后依次時,后依次義務人也不得對先義務人的生產等進行檢查。先依次義務人同樣不能檢查后依次義務人的狀況,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狀況時,提出先訴抗辯。

8、對標的物的風險和責任負擔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之前,對于工作過程中標的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要由自己負擔,而且因工作標的物給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攬人一般也要擔當責任而在買賣合同中,雖然一般說也是標的物的風險和責任在交付給買受人之前,由出賣人擔當。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標的物所發生的風險負擔和責任由買受人負擔,這一點在買賣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時,更是較為常見的。

9、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接著履行;而在買賣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接著履行。

有的理論認為兩者最大的區分是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限制整個加工過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變更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等。

二、區分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詳細方式方法。

現實中的案件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如何適用這一標準處理詳細案件仍須進一步探討,否則即便駕馭了區分標準也無任何好處。在實務中應針對不憐憫況做如下處理:

第一,在審查一份合同時,應首先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詳細合同中可能寫作購買人或承攬人)對生產進行限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

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肯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需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限制,假如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限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其次,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應作為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只能作為最終的協助參考標準。但不是實質區分標準。但須要指出的是,即使標的物是特定的,但假如合同沒有體現定作方的任何生產限制權(比如合同雖然約定由定作人供應圖紙,但合同沒有約定或明確排斥了定作人的監督權和隨意解除權,則可以視為雙方只有買賣特定物的合意,并無承攬的合意),也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

第三、在前述兩種狀況仍不能確定合同性質時,如何處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并加以區分對待:因為買賣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攬合同相對來說屬于一種“特別”合同,因為買賣合同的規定基本上都適用承攬合同,而承攬合同的不肯定是用于買賣合同,既然該合同不具備承攬合同的特別要件,應當根據買賣合同來來處理,這樣更為簡便易行。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這些區分在實踐中有重要意義,在起訴前正確推斷合同的性質對其權利的實現程度有很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說明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希望大家能夠重視兩者間的這些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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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分承攬合同指的是什么?雇傭合同指的又是什么?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分是什么?或許許多人對此都不是太了解。我針對這一狀況,為大家整理收集了相關學問,希望能為大家供應一些幫助。一、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的區分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肯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肯定程度上要聽從雇主的監管和支配,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氣和實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聽從關系。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急、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擔當。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擔當,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緣由所造成的。3、雇傭合同以干脆供應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供應勞務,雇員只要供應了勞務就有權獲得酬勞。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供應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酬勞,該酬勞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酬勞,該酬勞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安排,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詳細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確定。二、責任擔當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擔當賠償責任;雇員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擔當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擔當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遇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擔當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懇求第三人擔當賠償責任,也可以懇求雇主擔當賠償責任。雇主擔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平安生產事故遭遇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平安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擔當連帶賠償責任。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擔當,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緣由所造成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租賃合同與協議的區分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租賃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乙方因辦公之需現向甲方訂購租賃由甲方擁有全部物業權益可供出租的_______________房產,租賃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產)二、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該房地產的租賃定價為每月___________元/平方米,乙方所租賃寫字間每月租賃金共計__________.三、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在簽定本協議書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等于一個月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乙方履行本《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的定金。四、乙方承諾在簽署本《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后七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正式簽定《_____________物業租賃合同書》,簽定時乙方應將本協議退還甲方,在正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協議書中的乙方已繳定金充抵租金保證金,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五、甲乙雙方必需嚴格遵守本《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中規定,如乙方未能在《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與甲方簽署《_____________物業租賃合同書》,即視為乙方自行終止本《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并放棄乙方在本協議中規定的全部權益,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視為乙方對違約的賠償,甲方有權不予退回乙方已繳付的定金,并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租,而無須通知乙方。如甲方在《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悔約不向乙方出租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房產,即視為甲方違約,甲方必需在違約之日起十五天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本協議則隨之作廢。六、該房產的用途為辦公運用的寫字間。七、本協議書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調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成都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協議簽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本《_____________租賃寫字間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九、本合同的說明權歸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甲方(簽章)__________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分

一、反擔保的概念

《擔保法》頒行后,通說認為: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對為自己債權人供應擔保的第三人供應的擔保,或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供應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供應的擔保。從今觀點看來反擔保是擔保之一種,債務人是反擔保關系中的擔保人,第三人為擔保權人。從今原理剖析,我們只能相識到,反擔保就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來說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即相對于原始擔保(第三人就主債權設立的擔保)而言的。反擔保仍舊具有定限物權、從權利以及價值權和變價權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不行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筆者認為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擔當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簡言之,也就是擔保的擔保。

反擔保是相對于本擔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擔保萊系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并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并僅限于“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供應的擔?!?,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供應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盼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供應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擔當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后,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入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正如債權人因擔憂債務人的償債實力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的履行供應牢靠的擔保一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供應擔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會慮及其期盼的追償權成為既得權后能否實現的問題,為避開或削減其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他可以依據狀況事先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人向其供應反擔保,以保障其擔當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權利的實現。

二、反擔保法律關系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剛好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擔當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里,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后,保證債務人能剛好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擔當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事實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三、反擔保的特點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擔當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緣由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托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分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托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托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狀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托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分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供應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擔當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實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擔當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供應擔保,丁又為乙向甲供應反擔保,那么在甲無實力全部擔當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擔當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別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別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于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干脆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緣由無非是債權人為避開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供應其認為滿足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供應保證時,又擔憂自己供應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區分。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狀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肯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愛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愛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聘用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分聘用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分,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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