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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理解與掌握既是難點也是重點。在實際業務中,一旦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簽訂,則所有的商務活動基本上就是圍繞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條款來進行。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執行,又是圍繞著貿易術語來進行的。這是因為貿易術語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貿易術語決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不盡相同,其承擔的費用、風險也有較大差別。1第一章國際貿易術語概述案例導入(教材P18)北京某企業通過鐵路運輸方式出口一批紡織品,該企業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將備好的貨物交給鐵路運輸公司,并取得了鐵路運輸公司簽發的運輸單據。買方憑單收貨并驗貨后,發現貨物短量。于是買方以雙方認可的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檢驗證書為依據,以賣方違約為由提出索賠。賣方出具了鐵路運輸公司簽發的運輸單據,證明貨物發運時沒有短量,并未違約。雙方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買方遂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仲裁庭在審議該案時發現,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界限,也沒有采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仲裁員向當事人提出該疑點時,答復為“缺乏經驗,做法不規范”。2貿易術語(Trade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是進出口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用三個大寫英文字母的組合(例如“FOB”),來說明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確定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應盡的義務。第一節貿易術語的概念及意義3第二節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這一規則主要對CIF術語的性質、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費用和貨物所有權轉移方式等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解釋。(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該規則主要說明6種貿易術語:

⑴Ex(PointofOrigin)產地交貨⑵FOB(Freeon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⑶FAS(FreeAlong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⑷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⑸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⑹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4(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為了給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而制定的國際規則,該規則的宗旨是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規則,名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19年做過修訂。2019年9月27日國際商會公布了通則的新版本,即《2019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新通則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實施,這一版本中的規則反映了當前國際貿易實踐中的新發展。5《2019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ICC)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雖然2019通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9通則實施之后并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6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涵蓋的范圍《通則》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交貨有關的事項。⑴《通則》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所以進出口商必須考慮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但《通則》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而且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交貨有關的事項。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譬如,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必須賣方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7買賣雙方義務對照表A賣方義務B買方義務A1賣方的一般義務B1買方的一般義務A2許可證、批準、安全通關及其他手續B2許可證、批準、安全通關及其他手續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A4交貨

B4受領貨物A5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A6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A7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A8交貨憑證B8交貨證明A9檢查、包裝、標志

B9貨物檢驗A10信息幫助和相關費用B10信息幫助和相關費用⑵《通則》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8⑶《通則》對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并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也就是說,《通則》不涉及違約的后果或由于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92、《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結構⑴《200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結構第一組:E組(EXW),啟運。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主要運費未付。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主要運費已付。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到達。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10⑵《2019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結構方面的變化

①貿易術語由13種減少為11種

2000通則中有13種術語,2019通則將13種術語減為11種。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點交貨),取代了DAF、DES、DEQ和DDU。

②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組變為兩類

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按其縮寫首字母分成四組,即E組、F組、C組以及F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于買方的責任程度。2019通則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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