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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申請登記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須經過哪些程序:發起人提交申請文件;民政部審查文件,允許成立的,發給籌備成立批復;;發起人在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成立大會;提交申請登記文件;民政部審查合格,批準登記;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刻制印章。二、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有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數不少于個;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規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三、對社會團體的名稱有哪些要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以上字樣;社會團體普通不以人名命名。四、社會團體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會員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數量較多的社會團體可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行職能;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社會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一式兩份),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后,向民政部提交備案申請書一式兩份,民政部審查無問題,轉入社會團體檔案。四十七、 章程核準備案應當如何辦理:社會團體章程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后,向民政部申請核準備案,提交以下文件:、章程核準備案申請書;、《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新修訂的章程(在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新修訂章程的電子文本(可以交軟盤或者發送電子郵件);、修訂說明。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張打印。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刻制印章。根據需要可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部份職能;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又可稱會長(副會長)、主席(副主席)等,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五、在申請籌備成立時,發起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籌備成立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允許籌備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權證明;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擬任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會員名單;《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申請表》(在民政部領取)。六、對申請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所有文件應當一式三份,用紙張打印。七、對發起人的條件有什么要求:除國家機關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社會團體的發起人。八、籌備成立申請書包含哪些內容:申請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組成等有關情況;申請理由;相關背景介紹;發起人情況介紹。九、哪些單位可以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組成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中央各工作部門、代管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高檢;經國務院授權的單位。十、對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允許文件有哪些要求:應包含內容:允許發起人申請籌備成立并允許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承擔有關監督管理職責;文件抬頭應為民政部,落款應為該業務主管單位,蓋部(委、局)章。十一、對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應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明確書寫本團體業務范圍。十二、對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有哪些要求:應由民政部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注冊資金不少于萬元人民幣。十三、對社會團體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在本社會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未曾經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具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普通不超過周歲十四、公務員能否擔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根據中組部要求,在職的黨政機關處以上領導干部(含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國家各金融機構中屬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十五、對會員名單有哪些要求: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系電話;單位會員應列出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十六、經民政部批準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何時可以申請登記:自批準籌備之日起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負責人,并準備好申請登記文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后可以向民政部申請登記。十七、規定的籌備期內未能完成籌備工作怎么辦:在規定籌備期內未能完成籌備工作的,可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并報民政部批準后,延長籌備期個月。到期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民政部不予登記并通知自行解散。十八、在申請登記時,發起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登記的文件;章程;住所使用權證明;注冊資金驗資報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在民政部領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在民政部領取);《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在民政部領取)。十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普通由理事長兼任,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兼任的,應作說明報民政部,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二十、對申請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所有文件應當一式兩份,除在民政部領取填寫的表分外均用紙張打印。二十一、什么是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指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二十二、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哪些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名稱應在前面冠以社會團體全稱;分支機構不能使用容易與社會團體混淆的名稱,如協會、學會、研究會等。二十三、社會團體申請登記分支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登記申請書,說明申請登記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必要性等;《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表》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允許在當地設立的意見;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二十四、什么是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指社會團體在住所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二十五、代表機構可以使用哪些名稱: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代表機構名稱應在前面冠以社會團體全稱;二十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代表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登記申請書,說明申請登記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必要性等;《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表》代表機構負責人簡歷;代表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代表機構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的允許設立意見;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二十七、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如何辦理?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后,向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審查允許設立的意見。社會團體應當向設在地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設立申請書;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的《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表》(在民政部領取)的復印件;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內,提出允許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設立的書面意見,通知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持該意見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二十八、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領取證書、刻制印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準登記后,憑批準文件辦理證書、印章事宜。二十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否具備法人地位: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社會團體承擔。三十、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有哪些要求?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未曾經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具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在職的黨政機關處以上領導干部或者國家各金融機構中屬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負責人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三十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立銀行賬戶如何辦理?首先由社會團體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并出具意見后,向民政部提交申請書以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均一式兩份)。民政部審查批準后,發給允許設立銀行賬戶的批復。三十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凡《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上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均應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三十三、辦理社會團體名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章程草案;負責人名單;會員名單。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三十四、辦理社會團體住所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新住所使用權證明。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三十五、辦理社會團體活動地域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學習參考.三十六、辦理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由民政部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離任審計報告。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三十七、辦理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在民政部領取);由民政部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三十八、辦理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允許的意見。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三十九、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何辦理變更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經社會團體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向民政部申請變更登記。四十、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請更名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四十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請變更負責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擬任負責人簡歷。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紙打印。四十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請變更住所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社會團體申請報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在民政部領取);新住所使用權證明。上述文件均需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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