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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變遷理論的發展
這一制度是社會游戲的規則。更規范地說,它是為了確定人們之間的關系而人為定義的限制(齊,1991)。在經濟學中有關制度對經濟績效影響的分析,以及制度演進動因的探索,或多或少的可以在馬克思主義學派、古典主義學派、新古典主義學派、奧地利學派、美國歷史學派等流派的經典著作中得到體現。較之經濟學其他研究領域而言,制度經濟學由于其研究對象的極端復雜性,以及不同流派學者所處歷史階段和意識形態的差異,使得制度經濟學在不同時期出現了不同的理論觀點,即使是同一時期對同一問題的研究,也由于研究的出發點和側重點的不同,所得到的研究結論也存在較大差異,這也就形成了制度經濟學不同流派和亞流派。盧瑟福(1999)根據不同流派制度經濟學研究的前提假設和方法以及理論呈現形式的不同,將制度經濟學分為老制度主義學派和新制度主義學派。老制度主義學派認為理性最大化行為這一前提假設不夠合理,強調規范、習俗、文化對于人行為的影響,因此他們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整體主義,重點研究社會制度對個人行為的影響;在理論呈現的形式上,該學派注重對制度的歷史性和材料性描述,而反對數學建模的使用,所以并未形成較為系統的理論。新制度主義學派接受了新古典的分析方法,但是拒絕了完全理性人的假設,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個體主義,重點研究經濟人的效用最大化,并通過數學模型和博弈論方法的引入,形成了自己的系統理論和假設檢驗條件。因此本文根據盧瑟福在《經濟學中的制度》一書中對制度經濟學研究階段的劃分,試圖總結制度經濟學中有關制度變遷的代表性觀點。一、從制度分析出發建立經濟學體系老制度主義學派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該學派反對新古典經濟學忽略制度的非中性以及過分形式化的表現方式,將制度作為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主張從制度分析出發建立經濟學體系,其中以美國歷史學派的凡勃倫、康芒斯、阿里斯等為主要代表。(一)制度框架與制度后果凡勃倫認為,制度是人們思想和習慣長期積累的產物,而制度變遷則是一個“累積因果”的過程,而推動這一過程的因素則是技術變遷,技術變遷的速度和方向受現存制度框架的影響,同時技術又通過改變物質條件,以及個人生活和思想的方法、模式和習慣而產生制度后果。對于制度變遷是“累積因果”的過程這一提法的解釋,凡勃倫則從達爾文生物學的角度,提出了復雜系統演進的思想,他認為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后發事件與當前事件具有累積因果關系,后發事件強烈依賴于當前事件,而當前事件又是此前事件的結果,初始條件的微小差異可能會產生明顯不同的后果,凡勃倫的這種復雜系統演進思想萌芽成為諾斯的路徑依賴理論的先導。(二)康斯的制度經濟學理論給我們的啟示與凡勃倫具有社會學涵義的制度定義不同,康芒斯對于制度的定義更具有經濟學涵義。康芒斯認為,制度是一套人為設立的習慣假設,并以此作為常規交易的基礎,同時制度還具有保證現存價值、現存企業、現存交易或現存就業的能力。對于推動制度變遷的動力,康芒斯認為,由于經濟稀缺事實必然引起利益沖突,而經濟中的集體組織則是這一沖突的主體。組織在對新挑戰或內部沖突的回應中,將建立起新的慣例,這些新慣例可以成為影響習慣法或影響政府立法或調控司法裁決的基礎。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理論,其實構建的是一個以交易概念、現行的關系或組織以及運行規則為基礎的分析框架,闡述了規范和其他社會規則在解決沖突、提供安全及增加可預見性等方面的重要意義。這一點給科斯和波斯納等人的理論分析以啟迪。此外康芒斯關于制度變遷中,關于“立法機關有意識的決定”導致的制度變遷和“習俗、普通慣例以及法院在解決爭議時所作的裁決”導致的變遷,這也為后來為后來拉坦和林毅夫等人的分析奠定了基礎。(三)阿里斯對制度變遷的分析框架及其解釋依據阿里斯對于制度變遷的研究,認同了凡勃倫關于制度變遷過程是累積因果過程的說法,但是他對制度變遷的分析不同于凡勃倫的個體層次分析,而是傾向于從文化層次對制度變遷進行分析,在阿里斯的著作中,個體分析幾乎完全被寬泛的文化力量,特別是被動態累進的“技術連續統一體”的力量,以及習慣規范和慣例的禁止性制度系統或“禮儀”系統的力量所取代,可以說阿里斯對于制度變遷的分析框架是基于一般文化層次而不是個體層次。對于推動制度變遷的因素,阿里斯認為是社會力量的斗爭而不是技術進步,他認為技術進步是“被它自己的內在動力所引導的文化過程”,是一個跟經濟刺激、社會需求或“個體創造者的創造性基因”極少有關系的過程,因此制度化的“行為規范”將“繼續存在下去,直到外在力量”,主要還是內在動態的技術連續統一體的力量,“出來迫使它們發生變遷”。二、以產權制度和交易費用以及契約理論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制度經濟學新制度主義學派一般指以哈耶克、奧爾森、諾斯、青木昌彥等為代表的,以產權制度和交易費用以及契約理論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制度經濟學研究領域,有時也會將奧地利學派列入新制度主義學派。本文將分類介紹新制度主義中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觀點。(一)哈恩克關于政府作用的學說哈耶克是奧地利學派的代表人物,他秉承了休謨、亞當·斯密古典自由觀和“社群主義”理論,以及門格爾關于社會制度起源與發展的演進理性主義,提出了有關制度變遷的“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的理論框架。哈耶克堅持進化論,認為制度是經過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得的結果,是經驗的總和。制度的演化不是一個所謂更高明的團體去設計的,而是群體中的個人,在群體中個人通過競爭了解其他人主觀偏好的信息,并通過競爭不斷修正自己的錯誤。因此他認為制度變遷產生于個體發現和傳遞分散于不同人群的知識,以不同個體的競爭來逐步演進式地推進制度的變遷,制度的變遷過程則是無數代中無數個人互動和博弈的過程。對于制度變遷的主體,哈耶克明確反對在制度變遷中,所謂理性中心的作用,他認為理性中心的存在必然否定分散于個人群體中的知識,由此容易對推動社會進步的創新起到阻礙的作用。因為理性中心的存在即政府的存在,必然需要社會成員對于其理性無條件的服從,從而使人的陷入被束縛的境地,同時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也造成了政府對于自身的認識的局限性,當政府面對關系到社會每個成員福利的制度設計時,往往是不能完成社會福利的加總,而以某一標準制定的制度,只能出現對滿足千差萬別的人群的偏好,只能以扼殺不同個體的福利與偏好為代價。所以哈耶克更傾向于個人的行為與現實情況的不斷適應,推動了制度的變遷,他反復強調,只有在自生自發秩序下,人們才能通過與其他人所擁有知識的比較而互相學習和吸收,形成各自獨立的的決策和行動,而這些非意圖的決策將是推動制度變遷的推動力,所以他認為制度的變遷是自發生成的結果。盡管哈耶克明確反對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體,但是在他還是認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仍能發揮較大的輔助作用,因此他提出自由、競爭和平等三個目標用以描述政府的作用。哈耶克把自由定義為:“一種人的狀態的探究,在此狀態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他認為自由是自發社會制度存在的前提,只有自由才能保證個人群體中的知識得以互動,也只有自由才能保證無數代中無數個人互動和博弈順利進行,從而保證制度變遷向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向發展,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經常出現對政府行為進行約束的論述。競爭作為政府目標的提出,源自哈耶克的經濟自由主義傾向,他認為競爭是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重要作用機制,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的推動下,其市場制度才能逐漸完善。因此政府的作用應該是保證競爭的充分性,在不能達到有效競爭的條件下,為市場提供必要的補充,而不是對市場活動采用認為干預的辦法。哈耶克認為個體的非意圖決策是推動制度變遷的推動力,所以他強調社會應該按照同樣的標準對待每一個人,盡管每個人先天稟賦差異很大,導致其結果也是具有巨大差距,但是只有社會規則對每個人的要求平等,才能保證個人對于自身決策的選擇最有效,從而實現制度變遷向“好”的方面發展,作為平等目標實現的條件,哈耶克提出了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二)奧爾森的制度變遷政策奧爾森公共選擇學派的奠基人物,較之哈耶克對于制度變遷主體是個人的論斷不同,奧爾森認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濟利益上具有同盟性質的利益集團,個人通過利益集團的有組織的行動來實現個人的目標,而利益集團也將增進其成員的利益作為其首要目標。當新制度給利益集團帶來的收益大于舊制度時,利益集團會聯合起來推動制度的變遷。但是大多數情況下,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和博弈,使制度變遷在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的特征。奧爾森在自己的著作中,在分析利益集團對制度變遷過程時,著重研究利益集團對于制度變遷的負面作用,他認為利益集團對于制度變遷的正向還是負向作用,取決于制度變遷對于利益集團帶來成本和收益的權衡,制度變遷往往伴隨著現有收益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劃分,因此現有利益集團為了保持現有利益不受侵害,經常會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延遲甚至阻礙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由此容易引發大量的尋租行為導致腐敗的發生;同時作為壟斷集團的對立面,分利集團也會在成本和收益之間進行權衡,這就容易導致其努力方向未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而是社會財富重新分配,奧爾森認為不同利益集團之間進行社會財富重新分配,對于經濟發展不能起到任何推動作用,是一種無效的制度變遷,所以奧爾森特別強調政府對于利益集團的約束和補充作用。奧爾森認為如果一個社會的制度是純粹經由利益集團的博弈自發演進的,就容易出現社會制度的供給不足的問題。奧爾森通過公共物品角度分析,集體成員只能得到他為獲得更多的集體物品而支出費用所帶來的部分收益,這樣,他在達到對集團整體來說是最優數量之前就會停止購買集體物品,就會出現“集團越大,它提供的集體物品的數量就會越低于最優數量”的問題。因此他指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應該采取主動措施,補充制度供給的不足,更有效地推進社會制度的變遷過程。在政府平衡各個利益集團力量方面,奧爾森認為由于社會上存在的利益集團大小不一,力量之間較為懸殊,各個利益集團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地位是不平等的,這也就造成了制度是無法通過全社會的充分協商而獲得最優的結果,而且各個利益集團的存在,也造成了社會生活中的部分弱勢成員被排除在利益集團以外,使制度制定過程中平等性因素缺失。尤其是對于大型集團而言,增進集團利益的成員獲得的集團總收益份額往往很小,甚至是收益不足以抵消他們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大集團就會缺乏通過制度變遷來增進集團利益的動機,因此,一個社會難以通過有組織的集團之間的協商建立一種合理的、高效率的經濟。奧爾森除了對利益集團以其規模大小劃分外,還針對利益集團在行動政策上的區別,劃分為廣泛性的利益集團和分利性的利益集團。廣泛性利益集團一般都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會更加繁榮昌盛,并力圖在為其成員增加收入份額的同時,盡可能地減輕額外負擔,從而只有當國民收入再分配中所產生的利益與由此引起的全社會損失相比較大時,才支持這種再分配的行動”。他們不僅關心其政策對全社會生產效率的影響,而且關心如何與其它主要團體進行協商以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分利性利益集團采取行動的主要目標是爭取重新分配財富,而不是增加總的產出,他們不關心社會總收益下降的“公共損失”。奧爾森認為分利集團容易采取新技術的遲緩與自由進入有利領域的阻礙等排他性手段,保證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分利集團的這種行為時不利于社會整體進步的。同時由于分利集團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往往會獲取大量的額外利益,降低社會效益和總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劇,從而導致社會分配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引發政局動蕩。因此奧爾森建議政府可以通過抑制分利集團的勢力、鼓勵廣泛性集團的發展,把社會努力導向利益分配而非利益創造的行為,來提高社會經濟效率,為建立更合理的制度體系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三)從公權回歸私權:政府在制度環境和基礎法律制度變遷方面的作用諾斯是新制度經濟學和經濟史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諾斯提倡在制度變遷理論中建構理性主義觀點,他的制度變遷理論模型的前提假設是“經濟人”假設,將制度因素引入經濟模型,建立了分析制度特征和制度演化的抽象理論模型,并運用這些模型分析比較各種制度的特征和制度的績效以及制度的演化,刻畫制度變遷的特征;同時他還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決定性作用。自90年代以來,諾斯在關于信仰結構、路徑依賴和文化重要性的論述時,特別是在涉及到社會制度中的非正式約束的演變路徑時,超越了純粹的新古典思路,采取了演進理性主義的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不同理論的融合。諾斯認為,制度的非均衡狀態是推動制度變遷的動力,在他的制度變遷理論框架下,制度非均衡表現為:當由外部性、規模經濟、風險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潛在收益增加時,制度變遷收益大于制度變遷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引發制度變遷,通過確立新的制度以實現新的制度均衡。就關于政府在制度變遷中所起到得作用問題,諾斯認為:“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這一悖論使國家成為經濟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關于長期變遷的分析中,國家模型都占據顯要的一席”。他認為政府應該努力為社會提供合理的制度結構,降低交易成本,并推動制度變遷朝著有利于增進社會福利的方向發展,并根據根據政府在制度變遷所起到作用不同,對制度變遷方式進行分類,將政府起到主導性作用的制度變遷稱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將政府起到輔助性作用的制度稱為自發性制度變遷。對于自發性制度變遷過程,諾斯指出:“初級行動團體是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安排創新的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也可能是由單個人組成的團體,正是行動團體認識到存在一些收入(這些收入是他們的成員現在不能獲得的),只要它們能改變安排的結構,這些收入就可以增加”。“次級行動團體也是一個決策單位,是用于幫助初級行動團體獲取收入而進行一些制度安排變遷的。次級行動團體作出一些能獲取收入的策略性決定,但是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長(事實上,它可能永遠不會自然增長)”。他指出在這種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應該作為次級行動團體,監督執行“初級行動團體”創立的新規則,從而幫助初級行動團體實現收益。對于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諾斯認為由于制度作為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導致其供給必然不足,而政府則可以通過國家政權機器來對這一問題進行補充。他指出:“制度創新來自統治者而不是選民,這是因為后者總是面臨著搭便車問題。對統治者來說,既然沒有搭便車問題,他就要不斷進行制度創新以適應相對價格變化。因此,使得勞動更加稀缺的土地與勞動相對稀缺性的變化就會促使統治者變革制度以適應當地增加勞動的租金,只要勞動的機會成本不變,這些創新就會實行”。因此諾斯指出政府應該從提供合理的制度和法規環境,產權界定,意識形態三個方面發揮作用。諾斯認為:“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所以在諾斯的著作中十分重視一個國家制度和法規環境。他特別強調,制度環境是一個國家進行制度安排的基礎條件,政府應該在創新制度環境上多進行努力;而制度環境需要靠政治決策來實現,且成本較高涉及范圍也較廣,所以政府在推動制度環境和基礎法律制度變遷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對于產權的界定和實施,諾斯認為:“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理解國家的關鍵在于為實行對資源的控制而盡可能地利用暴力”。而明晰的產權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因此,“產權的出現是國家統治者的欲望與交換當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費用的企圖彼此合作的結果”。可見,政府的對于產權的界定,有利于產權的有效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時諾斯還就政府在產權界定中的作用,提出了著名的“諾斯悖論”。諾斯是較早將意識形態作為制度變遷研究視角的學者之一。諾斯將意識形態定義為:“關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們傾向于從道德上判定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他認為信仰是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礎,而信仰和現實之間則通過制度和政策的改變進行修正,政府應該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以推動制度變遷進程。對于制度變遷的路徑問題,諾斯在1990年提出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理論,他認為制度設立初期需要大量的成本,而制度變遷本身存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即制度剛性,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剛性會逐漸增強,當制度變遷帶來的報酬遞增效應時,制度變遷不但可以得到鞏固,而且會通過自身的優化得以沿著良性循環軌跡發展;當制度變遷帶來的報酬遞減效應時,制度往往會陷入一種無效率的“閉鎖”狀態,而解決這個狀態的辦法就是依靠政府干預。所以諾斯認為政府在選擇制度安排初期時,應該注意路徑選擇問題,因為系統一旦采納某方案、該系統的演進路徑便會呈現前后連貫、相互依賴的特點,而這個結果往往取決于當初的選擇。(四)制度變遷的方式:協調機制青木昌彥對于制度變遷的界定是:“根據內生博弈規則的制度觀,制度的變遷相當于博弈從一種均衡向另一種均衡轉移,其結果不僅與在戰略(行動選擇的規則)方面的整體質變相聯系,而且與參與人在共同信念方面的變化也相聯系”。對于制度變遷過程的解釋,青木昌彥采用了主觀博弈模型和點狀均衡的觀點。他認為“博弈局中參與人對他們所進行的博弈結構有個人的主觀判斷,個體參與人在任何時期僅僅在其可能行動集的一個小子集中選取行動,或者把這些行動的組合作為選擇的“菜單”。那么,我們將看到參與人是怎樣被誘導以一種協作的方式,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去重新評價和修正他們行動的主觀集合及行動的規則,因此,這最終將產生一個新的均衡戰略組合與其濃縮的主觀特征——新制度”。青木昌彥指出,無論是自發性制度變遷還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其發生發生變化時有著共同的條件即,在起初的或政治博弈中,需要有達到臨界規模的參與人修正他們關于領域內在結構方面的以及外在環境的表征信念,并以協作或分散的方式共同采納能產生新均衡的新戰略。同時青木昌彥認為,點狀均衡是制度演化的一個主要特征,以往長期的靜態停滯過程被短期的快速的外在沖擊打破,這種外在沖擊引發了內在變化,這種變化是累積性的或新的,而不是連續地、逐步地發生的。較之以往在封閉條件下研究一國制度變遷特點的學者不同,青木昌彥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研究了當前制度變遷的特點。他認為,不同的制度是依據其存在外部制度環境而形成和改變,而且“由于存在著自我約束性,一旦實現了的制度很難順利地變更,為此,現存制度體系框架中相當一部分是由其經濟的歷史條件所規定下來的,這是典型的路徑依賴的觀點”。所以全球化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是有利于不同經濟體之間互相交流和促進,從而實現制度的進化。對于政府在制度變遷過程的作用,青木昌彥指出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政府必須謹慎對待制度選擇問題,尤其是面對當前世界經濟不確定性逐步加強的情況,政府應該有效利用歷史經驗,客觀分析目前經濟中的諸多因素,在特定博弈模型存在多重均衡的可能性的情況下,選出一個均衡解,推動制度變遷沿著良性的軌道發展。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政府而言,其面對如何主動彌補市場機制不足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經典經濟學著作中并未提及,這就更需要發展中國家運用更多的智慧,在多重均衡的條件下選擇一個均衡解。青木昌彥認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作用應該在促進制度變遷的著力點上得到體現。其一,政府應該注重對處于基礎部位的制度改革,由于各種制度的互補結構具有復雜的連鎖關系,以及制度存在慣性等因素,政府應該通過改革各種制度中位于最基礎部位的制度結構,對制度產生結構性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實現制度變遷的目標。其二,政府應該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經濟體制模式,一國的經濟體制模式決定著該國制度變遷效率,如果制度變遷的方向與本國經濟體制模式相左,極其容易導致制度變遷失敗,所以政府有責任在制度變遷以前,詳細研究本國經濟體制模式。其三,構建為制度變遷所必需的社會基礎設施,政府經常擔負著利用自己權力,對制度進行強制性變遷的責任,而外生制度能否得到實施,往往取決于社會法律的強制力,因此政府應該憑借公共權力來擔保制度變遷的實際效果。其四,通過改變人們的預期對自生制度的演變軌跡發生影響,在社會經濟體制中,經常存在著一些自生制度,而自生制度是遵循著演化博弈的自然過程,是不以政府意愿為轉移的,如果政府需要對自生制度實施影像話,那就需要改變人們的預期,使自生制度向著特定的均衡點收斂。因此政府需要變動其它制度規則,改變經濟主體的預期,從而對自生制度演進軌跡產生影響。三、國內學者關于制度變遷理論觀點的研究盡管制度經濟學進入我國時間較晚,但是國內史無前例的經濟體制變革,為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尤其是為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空間,國內學者將制度變遷理論與國內改革開放的現實問題相結合,提出了諸多的理論觀點,為制度經濟學在我國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其中以黃少安,林毅夫等學者的觀點最具代表性。(一)制度變遷目標的確定與實施過程的反饋黃少安對于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變遷一般過程的研究,較之諾斯和戴維斯對于這一領域的研究,他對制度變遷一般過程的研究,更加符合我國漸進式經濟改革的現實情況,特別是在制度變遷中行為團體的劃分,他改用“組織變遷集團”代替“初級和次級行動團體”的觀點,較為適用于我國中央集權制下制度變遷過程的研究。黃少安認為,制度變遷過程是一個需要制度變遷推動主體付出巨大代價和承擔較高風險的過程。他指出制度的非均衡始終是制度變遷的第一推動力,但是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發現制度非均衡十分不容易,這需要大量的搜索成本,而這一成本并非單單是指經濟成本,更是指制度變遷主體所擁有大量知識和經驗的積累過程中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因此發現制度非均衡的搜索成本較高。在制度變遷的前期,黃少安認為變遷集團的組織、變遷目標的確定、變遷方案的設計與選擇都需要制度變遷推動主體支付高昂的成本,在具有變遷意識的行為主體構建變遷集團的過程中,由于人存在有限理性,因此組織變遷集團并形成共同的變遷意識和目標,不但要花費較長的時間,而且存在極大可能的反復性,更為重要的是如果要更改已經確定下來的變遷目標,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成本對各種信息進行整理和提煉,從而實現對于制度變遷目標的再確定。就實現制度變遷目標途徑的制度變遷方案而言,制度變遷主體為了實現變遷目標,通常會對各種制度變遷方案的變遷收益與變遷成本進行權衡,而這一比較分析過程往往需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對于制度變遷的實施,黃少安認為制度變遷的實施過程是一個不斷進行反饋修正的過程。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變遷主體要根據變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機遇,充分調動現有資源解決變遷中出現的問題,并且抓住一切可能加快制度變遷進程的機遇,實現變遷目標。而且在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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