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3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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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PAGE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XXXX公司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出資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以下簡稱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XXXXXXXX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六條公司增減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做出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四章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第七條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股東姓名:XX;住所: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貨幣資金XX萬元,占%(注:股東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實物XX萬元,占%,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位。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五章公司類型第十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十一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九)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六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第十九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第二十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第二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公司的營業期限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或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六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六)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一章特別規定第二十九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一條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十二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涉及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年月日XX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以下簡稱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章股東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一個;股東名稱或者姓名:住所:(身份證上的地址)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登記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二)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第三章注冊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X萬元100%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第十四條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已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X年內足額投入。第十五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第四章股東職權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執行董事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第八章財務、會計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表;(五)利潤分配表;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第三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四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第四十七條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第四十九條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年月日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本公司在XXXXXXXXXX登記注冊。名稱:XX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住所:XXXXXXXXXX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農產品銷售,土特產銷售,食品,保健,有機食品,營養補充食品,膨化食品,農作物經銷,農作物附屬產品銷售,雞蛋,鴨蛋銷售,牧類經銷。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章股東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一個;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XXXXXXXXXXXXXXXXXXX(二)公司登記日期;XXXXXXXX(三)公司注冊資本;XXX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二)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第三章注冊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XXXXX萬元100%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第十四條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已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1年內足額投入。第十五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第四章股東職權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執行董事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為王旭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監事為翁兆東,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第八章財務、會計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表;(五)利潤分配表;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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