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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企業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三篇篇一:企業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近年來,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下落不明、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因經濟糾紛被起訴到法院。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審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會效益,是民商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我院在19XX年下半年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對訴訟主體問題作了一些相應的規定,解決了當時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呈現多元化,且其設立、消亡、重整等多種形式的更替更加復雜多變。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再次成為新形勢下民商審判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此,高院經濟庭對此進行專題調研,多次組織三級法院主管庭長及XX市民商理論研討組成員進行探討,找出問題,研究對策。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1.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問題的困擾這一困擾主要源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訴訟主體地位問題處理上的混亂。對于企業(被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我們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處理案件。二審訴訟中出現此問題,則發回重審,由一審變更或追加當事人。其實質是以企業營業執照是否被吊銷,作為判斷企業法人資格是否存在的標準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XX)23號《關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20XX)24號《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確立了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訴訟主體地位,打破了過去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確認企業終止的傳統觀念。加之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對此問題的認識尚不統一,因此具體操作上也較混亂。有的案件依然依據《解答》的意見處理,而有的案件則已開始適用最高法院復函的精神。2.企業清算責任的承擔。現有法律、法規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復函等,對企業清算主體、清算責任等規定較為原則。《民法通則》及其貫徹意見只原則性地規定了法人的清算組織。《公司法》對于公司的解散、清算作了相對詳細的規定,但是,其適用范圍有其局限性,僅適用于《公司法》范圍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公司法》出臺于1993年,規定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需要,當前有關公司解散、清算等一些新情況也未能在《公司法》中充分反映。對于企業清算主體的責任認定,我院對此問題的指導意見涉及較少,在一定程度上,對債權人的利益未能依法給予充分地保護。同時,也使得很多企業處于無人清算、名存實亡的狀態,企業投資人不能及時開展清算工作,不利于隨時清理被淘汰的市場主體,保障市場運行健康有序。最高法院以復函的形式確認了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地位,確認了清算主體在訴訟中應承擔的清算責任。但對于訴訟中主體的設定,清算主體的確定,以及清算主體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則未有明確的規定。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缺乏可操作性。3.債權債務與清算責任的關系問題。以往的案件處理上,我們一般不在同一案件中處理這兩種法律關系。《解答》突破了這一局限,提出在案件中判決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處理意見。但具體操作上如何處理,沒有相應的規定,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各行其是。最高法院的復函,提出了將債權債務關系與確定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兩個法律關系合并處理的原則。這就進一步促使我們必須面對這一問題,提出具體操作的指導性意見。4.相關問題的處理。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訴訟主體地位的變化,勢必影響到企業歇業、撤銷時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其實質都是企業清算法人概念的認識問題。因此,企業歇業、撤銷的有關法律問題同樣擺在我們面前。5.企業下落不明的處理。此類案件在法院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基層法院,所占比例較大。有的法院占全部民商案件的20%多。我院在《解答》中提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三項的規定,認為屬于被告不明確,應裁定駁回起訴。這一意見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一處理行之有效,既可以緩解法院案件承受力也不致法院判決成為一紙空文,且并不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利大于弊。上述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困擾著審判人員。有的法院一直在不斷探索,但也就是在探索中,各級法院各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我市法院的判決不能統一和規范。將當前審理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司法解釋的原則、規范等系統化、具體化,提供可操作性的規定,統一思想、統一做法,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二、就有關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就上述審判實踐中的問題,我們在全市法院經濟庭進行了全面、細致地征求意見,同時經過慎重地考慮,深入地研究,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基本觀點。1.關于企業(被告)下落不明,裁定駁回起訴問題。企業下落不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公告送達。我院在《解答》中提出裁定駁回起訴的意見,有其深刻的現實背景。一是法院案件承受力。尤其是基層法院,此類案件占比例較大。采取公告方式送達,案件積壓較多,審理周期延長。二是對法院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不利。此類案件多數情況是,公告后當事人亦不能到庭,只能缺席判決,使得案件事實只能依據一方提交的證據認定。三是案件判決后,多數判決只能是一紙空文,不能有效地執行,執行案件壓力大。同時也影響法院判決的嚴肅性。雖然這一規定有一定缺陷,但是,通過反復的探討、論證,我們認為,對企業下落不明的,仍應以裁定駁回為原則。法院自身的承受力不是主要因素。最主要的原因是: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公告后當事人亦不能到庭,只能缺席判決,依據一方提供的證據,不利于查清全部案件事實;案件判決后,多數判決也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大部分原告在提交訴訟費、執行費后,不能得到其最初預想的訴訟結果。采取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一方面保留了當事人再訴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原告訴訟費用的承擔。原告一旦提供被告的下落,仍能夠訴訟到法院。這是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經過權衡利弊之后,目前解決此類問題所能夠采取的較好的辦法。同時,在裁定駁回起訴的原則下,應規定一些例外情況。如,下落不明的企業有共同責任人,且該責任人不屬于下落不明,并能夠應訴的,考慮到債權人的利益可能通過訴訟及時實現,應繼續審理。同理,企業在訴訟中雖不應訴、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注冊地有財產、人員的,因訴訟有其效益存在,或者說有執行的可能性,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可能實現,也應排除在以被告不明確裁定駁回起訴之外。應當注意的是,對于被告不明確的認定,應注意嚴格掌握其界限。審判人員不能因為通知不到就采取駁回起訴的方式,從而影響債權人行使其權利。在具體操作中,法院應對原告提供的被告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注冊地進行送達。應在采取直接送達、郵寄、留置送達等均不能送達到,并對有關問題在卷中作出如實記載后,方能夠依法駁回起訴。2.關于確立歇業、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訴訟主體地位問題。(1)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其行政職權對企業所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其導致企業的經營資格被強制剝奪,意味著企業喪失了進行經營的民事行為能力,最終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但是,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并不意味著其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其停止的只是清算行為之外的行為,如經營行為,企業的清算行為仍要進行。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清算程序結束和注銷登記前,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可以起訴應訴。最高法院復函明確的也是此意。同理,企業歇業是一種事實狀態,是指企業停止營業且不再繼續。顯然這也是企業走向終止的一種情形。企業被撤銷一般則是指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終止企業,使其退出市場的情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企業歇業、被撤銷后,也應進行清算程序,其主體資格在清算程序結束前亦應具備。(2)債務清償及清算責任承擔。企業清算法人概念的提出,改變了傳統的觀念,我們必須對此重新認識。企業清算法人作為原告時,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而作為被告時,就涉及其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和企業清算程序的開展,因而也是我們在調研中探討的主要問題。為進一步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企業及其投資人清算的積極性,逐步以法律手段督促市場主體自行清理和退出市場,保障市場健康、良性發展,在企業存在終止情形,且不積極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督促企業進行清算,強制企業開始清算工作。因此,應賦予債權人申請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權利。為進一步保障債權人此項權力的行使,且不因此增加權利人的訴訟費用等,法院應當允許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案件中提出此項要求,即,將清算責任法律關系與債權債務關系合并審理。也就是說,在審理債權債務關系時,如被告企業屬于上述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的,債權人有權以企業及其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企業承擔清償責任,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但是,在訴訟主體的設定上,還要考察追加清算主體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即,不追加清算主體是否會影響企業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因此,歇業、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企業作為原告的,一般不考慮追加清算主體問題;對于清算主體也存在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的,一般應掌握不越層追及,避免人為擴大案件難度,損害法人有限責任原則。3.追加清算主體應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是否追加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或承擔其作為開辦單位或股東的責任,是當事人的一種請求權。法院應處于中立立場,不能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亦不能逾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做出處理。因此,在企業本身仍具有法人資格和訴訟主體地位的情況下,是否追加清算主體作為共同被告,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當事人不申請的,法院不主動追加。在二審訴訟中,因涉及清算主體的上訴權問題,即使有當事人的申請,亦不能追加。但是,如果清算主體為多數,債權人只起訴其中一個或部分的,因清算主體之間屬于共同訴訟主體,法院應當追加其他應承擔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參加訴訟。這種追加,不屬于代行當事人的權利,且與當事人主張清算責任并無沖突。當公司的清算主體較多時,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10人的,當事人可以起訴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職責的股東,或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當事人只起訴其中一人或部分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股東為共同被告。4.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結合我國法律及法學理論的主導性意見,清算主體對其開辦或投資企業的清算責任是法定責任已無疑義。最高法院則以復函形式肯定了這一主導性意見。對于當事人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法院應對此做出處理。(1)清算清算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章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他企業法人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過合法程序對企業進行了清理,并向有關工商管理部門提交了合法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的清理行為,不屬清算概念范疇。清算主體在履行清算責任時,應清理原企業的財產,編制財產清單,提交清算方案。清算主體在清理原企業財產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除非與債權人能夠達成和解,將其債務清償完畢外,應依據《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債務人破產。(2)清算主體企業性質不同,其承擔清算責任的主體也不同。依據我國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清算主體一般應確定在企業的上級單位、開辦單位、投資人、股東等范圍內。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應由當事人提供其為適格清算主體的有關證據,法院一般不主動確定誰為清算主體。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主體的確定問題上,對于公司股東較多的,應確定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為清算主體;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確定派員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但是,考慮到債權人對于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認知會有一定難度,以及個別情況下,派員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股東可能處于下落不明或名存實亡等情形,債權人起訴公司的大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的,法院也應審理。是否為公司大股東應由法院針對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其基本出發點應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3)清算責任的判決在我院《解答》中已經明確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將這一法律關系與案件的債權債務關系結合起來,判決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判決主文如何表述;是否需要限定清算期限;清算主體在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責任如何處理;能否強制執行等,一直未有統一意見。我們認為,為保障判決內容的實現,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判決主文中應對清算主體的責任進一步明確,并限定清算責任期限,以便判決主文具有可執行性。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可限定6個月內清算完畢。債權人以企業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應判決債務人承擔給付義務,判決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判決清算主體對債務人進行清算,承擔清算責任。(4)怠于清算的后果法院判決確定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后,其不履行如何處理,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從理論上講,法院判決確定清算主體的清算行為,可以作為執行標的予以強制執行。但是,在實踐中將其作為執行內容,在強制執行中有一定難度。為此,應設立一種制度,加大對清算主體的強制作用。如可以援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擴大適用于其他企業,賦予債權人以下兩項權利:一是申請指定清算的權利。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在企業存在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單位成員進行清算。當事人申請法院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清算,屬于非訴程序,與訴訟程序有所不同。實踐中,可參考破產清算程序中的一些規定。如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為申請人。法院在裁定書中應將清算期限、清算費用、企業及清算主體配合、協助中介機構的義務等予以明確。對于因其不配合、不協助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義務人承擔。二是追究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的賠償責任的權利。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在企業存在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等,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遭受實際損失的,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應限定在清算主體未盡清算責任所形成的損失范圍內。以上述兩項制度進一步推動企業清算程序的啟動,解決企業終止前的各項遺留問題,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5)非清算責任清算主體的基本民事責任為清算責任,這是我們在民商審判中應首先樹立的觀念。但是,基于清算主體因其所做出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是清算主體在企業注銷登記時承諾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負責,或表明企業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而實際并未清理所產生的清償責任。這種責任,是基于清算主體的先前行為所產生的。清算主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承諾,具有對公性質。這種公示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了繼受企業債權債務的效果,且與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并無沖突。二是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等,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遭受實際損失,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從侵權行為(不作為)與債權人的實際損失關系看,兩者之間因果關系成立,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清算主體的責任范圍,審判實踐中應注意限定在因其行為所造成的企業財產損失范圍內,而非債權人的債權數額。這種責任范圍的確定雖較復雜,且債權人在證據的提供上較有一定難度,但其符合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理論,與法人有限責任原則亦相一致。因而對這一問題,應嚴格把握清算主體的責任范圍,避免任意擴大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三是企業投資人作為清算主體,存在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行為時所產生的賠償責任。這一責任亦是侵權責任,。不同之處在于這是作為方式的侵權責任。在責任范圍的確定上,同樣應當避免任意擴大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四是企業投資人作為清算主體,存在投資不足所產生的補充賠償責任。清算主體是企業的開辦者或投資人。依據我國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開辦單位投資不足應當補足投資是投資人的法定責任。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五是因否定企業法人人格所產生的責任。有限責任原則與法人獨立原則是現代企業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有利于保護現代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但是這種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也有被濫用的情形。當企業投資人未投入注冊資金或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且在訴訟時企業的自有資金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企業的設立與經營具有一定的欺騙性,發生糾紛時債權人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法人制度的本質及目的,依據有關規定否認企業法人人格。此時,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清算主體承擔直接的清償責任。但是,法人人格否認理論,體現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只應針對特定的當事人。三、目前規范此類案件審理急需的工作解決企業存在終止情形時的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問題是當務之急。一方面,目前,法律界對此問題的認識尚不統一,最高法院雖以復函形式明確了主導性意見,且正在制定有關司法解釋,但是出臺司法解釋并非一朝一夕,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而且,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不會事無巨細,法院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問題不可能全部涉及。這就需要市高院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使全市法院在具體案件的操作上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前一段時間,各級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各行其是,有些不夠規范,不及時糾正,在一定程度上將會影響我市法院司法裁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上述,使我們不得不將這一問題的調研工作提到日程上來。但是,調查研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終目的應確定為轉化成果,指導實踐。因此,當前急需的工作:1.加強對此問題的論證,立足近期的調研情況,盡快組織力量,著力于對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訴訟主體及其民事責任承擔等法律問題的處理,撰寫處理意見。其基本思路為:以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的確定為基點,提出企業終止時清算主體的清算及其它民事責任承擔的處理意見。基本結構為: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的確定各為該處理意見的一部分,隨之引出“清算主體的確定”,清算主體“清算責任”的承擔兩部分,最后將有關案由、訴訟費等問題列為“其他”部分。2.將該處理意見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轉化為調研成果,通過后全市范圍下發,以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思想、統一做法。這一統一,不僅是對全市法院民商審判意義重大,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促進被淘汰的主體盡快退出市場,保障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有效手段。清算主體民事責任的承擔,尤其是清算責任所引發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紛繁復雜,各具特點。這是我們在近年來第一次較為系統的調查研究,有些地方尚不完備,有的觀點略顯粗糙,有的是經過反復研討、權衡利弊的產物,有的帶有階段性特點。但畢竟,我們是以審判實踐為依托,因而實務性強,操作性強,這也是我們作此調查研究的宗旨。

篇二:企業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

XX市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摒棄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思想傾向,加大服務力度,切實把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到支持和保障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上來。為企業的經營與發展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對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情況做出歸納總結。

一、制定措施,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

為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XX市人民法院制定了《XX市人民法院為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規定》,對涉企案件實行了層層負責和“三個一樣”的方針,即:民營企業和國營企業一樣,大企業和小企業一樣,外地企業和本地企業一樣。對外來企業投資者實行“三優先”政策,即: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危困企業訴訟案件采取了減、緩訴訟費用的優惠政策。為服務企業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大膽適用簡易程序,降低企業訴訟成本。

為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縮短企業涉訴時間,我院在涉企案件的審理中,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60起XX市自來水公司與各單位及個人供用水合同糾紛案件中,民二庭大力推進適用簡易程序,以此降低企業訴訟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其中53%的案件在半個月內審結,75%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極大縮短了企業的訴訟時間,保證了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為XX市自來水公司收繳水費在時間上贏得了主動。

三、加大調解力度,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在涉企案件的審理中,民二庭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加大調解力度,及時為企業清收債權或為困難企業減輕還債包袱,對于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慎重采取調解手段,促進原本對立的糾紛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以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對涉及查封企業財產的案件,盡量采取活封方式,避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受到影響。如在審理李某與XX市交通局大修廠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面對XX市交通局大修廠職工集體上訪的矛盾局面,我院民二庭適時采取調解手段,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既緩和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穩定了職工情緒,又保證了XX市交通局大修廠的正常運轉,達到了“三贏”效果。

四、發揮司法建議作用,提高企業風險防范意識,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我院民二庭結合在審理中國農業銀行XX市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提示農行等金融機構:注意對“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式的數個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現象的審查,正確估計擔保企業的還貸能力;對貸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拖欠不還的,及時提起訴訟,以免借款企業因經營不善降低還債能力;控制借款人以經濟困難為由提出“借新還舊”的方式達到延長貸款期限的目的,以免加大信貸風險等。促進農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管理理念。此外,民二庭還主動邀請企業人士召開服務企業發展座談會,征求他們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審理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向企業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避免企業在經營中遭受不法侵害。積極為XX市自來水公司、XX市熱力公司、XX市特鋼廠、XX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網通公司、聯通公司等10余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制教育服務,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的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

五、強化宣傳,加大有關破產工作方面法律、政策的力度。

我院以民二庭為主,專門組成法律、政策宣傳小組,為配合XX工具廠破產案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XX工具廠的干部和職工中,做了廣泛深入的破產法律、政策知識的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人人懂得破產法,了解有關政策,清楚認識到破產制度的積極意義,并對自己在破產工作當中的權利義務做到心中有數,穩定了職工情緒,為XX工具廠破產案件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六、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的幾點建議。

1、認真履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司法為民意識,積極探求有效的服務途徑。

2、緊跟市委中心工作,圍繞市委確定的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招商引資戰略部署,堅持突出重點,顧全大局,適度延伸服務職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3、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征求企業對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摸清企業債權債務情況,找準服務的切入點。

篇三:企業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XX監管局:根據貴局《關于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防控工作調研的通知》文件要求,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迅速反應,成立調研工作小組,由合規部牽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配合,對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開展專項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機制建設情況法律風險防控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體制機制建設是否完善關系著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經調研,我行董事會是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指導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指引著日常法律工作的方向。外部監事作為我行公司治理中的監督方,代表股東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開展進行日常監督。高級管理層是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執行主體,根據董事會授權,落實和具體執行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合規部是全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具體牽頭部門,內部設置法律崗位,專人負責全行合同審核、法律咨詢、訴訟管理等,對全行法律事務進行統一扎口管理,同時各分支機構合規部門負責轄內相應非業務法律文件的初審,對于分支機構相應法律情況初步判斷后及時匯報總行合規部,由合規部提交管理層和董事會,妥善處置相關法律問題。法律糾紛情況1.基本情況。經調研,近3年來,我行涉及民事訴訟和仲裁20余起,涉案金額約人民幣3.3億元,均為貸款逾期直接或間接導致的合同類糾紛,暫未涉及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暫無從業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承擔刑事責任。2.解決處理。經調研,對于法律糾紛,我行轄內分支機構制定法律風險處置方案,提請總行批準方案及相應費用。在處理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我行內部法律合規人員負責案件訴訟的全過程,如聘請律師,內部法律人員也作為共同代理人參加訴訟,不存在“一委了之”的情況。制度落實情況1.制度建設。經調研,我行已制定了《問題貸款訴訟管理指引》,此外,我行的《案防政策》、《合規手冊》、《風險管理手冊》、《員工手冊》以及各項業務操作規程等均通過合規條款的形式對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引,法律風險防控能夠全面覆蓋各項業務。2.管理人員情況。經調研,我行具有法律背景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比為0;我行具有法律背景的監事在監事中占比為0;我行具有法律背景的高級管理層在高級管理層中占比為0;為提升法律素養,確保業務經營合法合規,我行目前已基本建立高管人員學法用法機制,合規部會不定期以現場培訓、法規解讀等方式,對高管人員進行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政策的培訓和傳導。3.法律顧問。經調研,根據實際情況,我行暫未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僅聘請外部法律顧問—XX高的律師事務所,具體承辦為郭少偉律師團隊,現已連續合作多年。該團隊“高水平、高效率、高品德”的執業宗旨,“團隊、務實、謙遜”的工作作風,工作認真負責、反應快捷、處事方式靈活、高效,能夠為我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務。4.業務法律風險審查機制。經調研,在拓展業務階段,業務人員會依照監管規定,對業務主體、用途、償還能力和收入進行初步判斷,針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形成初步意見,提交分支機構預審會。在授信審批階段,經預審會同意后的業務,由分支機構上報總行信貸審批部和貸款審查委員會,信貸審批部出具審查意見后提報審批人審批,由審批人是否需要批準、否決或復議。合規部作為我行法律合規部門,從法律風險防控角度參與業務審查,分支機構預審會成員包含合規部人員,授信審批階段,合規部依據相關部門需求,針對具體業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審部和風險部作為我行法律風險的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委員會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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