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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強化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師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等國家十部委聯合公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方法》,現依據該《方法》,結合我縣各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組織全體師生學習貫徹國家及省市縣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學問教育;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和師生人身安全。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主動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則:遵循“教育為主,預防為先,防治結合”的方針,堅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教育,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完善措施,確保安全。第二章制度建設第五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施行校長負責制;各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第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按時消退隱患,預防發惹事故。第七條學校每學期開學后要立刻逐級逐班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逐崗逐人落實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第八條學校要特別注意強化對重點環節(包括上學、放學、校內外活動、集會、放假等)和重點部位(照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微機室、鍋爐房、財會室、食堂、同學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訂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人。第九條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檢查,開學初和期中、期末組織詳查的檢查備案制度,依據不同季節和特定情況組織專項檢查,做好檢查資料的搜集、歸檔工作(作為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時整改,不留隱患,并按時向教育局及相關部門上報。教育局、各鄉教辦每學期要對各中小學及幼兒園組織1-2次安全管理專項檢查,教育局要進行抽查。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同學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同學到校和放學時間、同學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同學身體和心理的異樣狀況等關系同學安全的信息,按時告知其監護人。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一條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自救自助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學問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常識安全教育等。尤其要結同學進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愛護等方面的教育。第十二條對同學的安全教育,應依據不同類型學校及同學的心理、生理、學問水平和認識判別力量及年齡特點,浸透到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中。第十三條學校要在開學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會、主題校會、班隊會、團會等活動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特地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防病、防煤氣和食物中毒、防盜、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條件的學校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使師生員工把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護方法。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開設安全教育課。第十四條學校進行安全教育時,要注意對同學的心理詢問和疏導工作,幫忙同學克服各種心理障礙,防止因心理障礙而發生的自傷、自殘事故。同時,學校要充足利用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等形式,主動爭取家長的支持和協作,做好校外、雙休日和假期同學的安全工作。第十五條學校要增加同學的法制意識和觀念,提高同學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自我愛護力量。充足發揮法制副校長及輔導員的作用,常常在同學中開展法律學問普及教育,每學期法制教育專題講座不得少于2次。第四章學校安全管理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要關懷愛惜每一名同學,尊重同學人格,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同學,一經發現,要賜予嚴格處理。第十七條同學上課期間的安全由課任老師負責,課任老師對本節課缺課同學要具體登記并按時報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需對曠缺課同學的原因進行查詢登記,如遇特別情況,應按時報告學校領導,按時告知其監護人。第十八條各學校要完善安全巡察員制度,由巡察員對校內內部各項工作進行安全方面的巡察、檢查和監督。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低班級同學、幼兒上學、放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班級同學、幼兒交與無關人員,或推出校門。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同學家長及監護人來訪,要核實精確后在固定地點會面,嚴禁來訪者隨便進入教室。第二十一條學校聘用的臨時用工人員,除必需具有的相關證件外,必需具體了解個人情況,認真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用工檔案,并報轄區派出所審核及教育局備案前方可運用。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禁止任何人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內。同學在校期間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第二十三條學校對同學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同學參與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需確保同學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同學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同學外出參與集體活動,須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并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同學在參與體育競賽、測試、游泳、滑冰、軍訓和體育課中的猛烈運動時,事先應做好安全預防保障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學校要強化對校內計算機和網絡的管理。校內網必需安裝防范反動、、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監控裝置,并布置專人負責計算機和網絡的管理、維護等工作。第五章校舍及設備安全第二十七條學校既要落實校舍的管護責任,又要常常性地對校舍進行安全排查,每學期對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檔案。第二十八條在對學校建筑物、裝備、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檢驗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停止運用,按時修理或者更換;修理、更換前應當實行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第二十九條樓房的走廊、樓梯、門廳及學校內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無障礙物,疏散指示標志清楚,并安裝火災照明應急燈。要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第三十條學校建筑內的消防設備要完好,發現缺漏、損壞,應立刻更換、修理;沒有消防設備的應購置滅火器材備用。消防器材應定期更換。第三十一條同學在教學活動前后進出教學樓或放學時,學校應當合理布置同學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挨次,同時逐層布置專人巡查,同學之間應保持肯定的距離,防止發生擁擠踩踏損害事故。第三十二條學校要培育同學在樓梯、通道內靠右邊行走,不擁擠打鬧的良好行為習慣。第三十三條幼兒園建筑物及配套設備在距地面(含床面)1.5米內不得有鋒利棱角結構及硬物。第三十四條對房屋及有關設備存在以下現象,應立刻實行防護措施,查明原因,按時修理(護)1、房屋下沉、墻體裂縫,屋面落水管口堵塞,油氈開口、翻起,檐口、頂棚粉刷層起鼓、瓷磚脫落,門、窗松動、開關不暢等;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開裂、下沉;3、樓梯扶手、外廊防護欄桿(板)有松動、斷裂;4、大門、圍墻裂縫,旗桿、圍欄有松動、開裂、生銹;5、上水、暖氣管裂開,下水堵塞,井蓋缺失、裂開;6、開關、燈具、插座等電器損壞、漏電等;7、較大樹木有樹干傾斜、腐爛或枯死等。第三十五條學校試驗室、微機室等用電量較大的房屋,要安裝專用配電箱。用電設備要防止同學接觸,能觸到的電器、電線要有安全的愛護、固定裝置,學校嚴禁運用電爐盤。第三十六條學校重點關鍵部位要安裝安全防盜門、窗戶防護欄。第三十七條學校試驗室在教學儀器器材、藥品運用時,管理人員和相關老師必需認真檢查儀器的性能、指導同學把握儀器、器材的正確操作運用方法。學校試驗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試驗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證同學安全的試驗,禁止同學參與;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物品要根據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試驗室要有通風裝備。第三十八條體育老師課前必需檢查器材和活動場地的安全情況,并切實負責同學課堂安全。學校體育活動所用器材裝備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要求,與同學的年齡、性別、特點相順應。籃球架、足球門、滑梯、單雙杠、肋木、平梯、聯合攀登器等器械及幼兒大型玩具安裝要堅固,發現有松動、腐朽、生銹現象,應立刻停止運用,請專人修理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連續運用。第三十九條運用自然氣或用自然氣、燃燒鍋爐供暖的學校,要有專人管理,有制度、有記載。司爐人員要經過培訓并取得司爐證,每年供暖前鍋爐和裝備要通過相關部門檢測后,方可運用。用煤爐取暖的學校,要特別留意老師、同學宿舍的用火安全,必需建立通風口,并保證暢通。學校要布置特地的值班人員,每天檢查同學宿舍煤爐的運用情況和通風情況,嚴防煤煙中毒和火災的發生。第四十條設水窖的學校,不取水時,要做到封閉管理。同學取水時,要有老師在旁指導、監管。旱廁所應做好糞池的圍護。第四十一條凡外單位水、電、暖、氣、通訊等管線要通過學校,要先將方案報教育局審核同意前方可實施。第四十二條學校出租場地和房屋時,要考慮租賃人用水、用電、運用通道、廁所及衛生、安全等因素,盡量做到將承租人與學校、同學分隔開。第六章衛生與儀器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病發生。嚴格遵保衛生操作標準。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選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第四十四條學校應重視同學的飲水衛生,切實解決好同學在校期間的飲水問題。第四十五條學校食堂必需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答應證,從業人員必需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持證上崗。食堂應配備消毒、更衣、輿洗、通風、防塵、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開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開運用。第四十六條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老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開展對同學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惹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同學健康檔案,組織同學定期體檢。第四十七條學校要建立晨檢制度,對患病同學要按時向值周領導匯報,重病同學按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來校。第四十八條校內內原則上不得建立小賣部、攤點等,教工食堂的管理制度應參照同學食堂的衛生要求。第四十九條要強化學校的環境衛生,保持教室、操場的干凈。廁所應勤沖洗清掃,定期消毒,保持通風,垃圾堆放點要定期清理消毒。第七章住宿安全管理第五十條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必需健全和完善同學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緊急疏散預案,強化對女生的監管。住宿同學施行定位管理,催促幫忙同學管好宿舍,搞好宿舍衛生。第五十一條管理人員在同學就寢前必需清點人數,值周老師和校領導要常常巡查同學宿舍,并做好同學在校期間的登記。按時處理和制止同學中的違紀現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第五十二條禁止在宿舍內吸煙、酗酒、生火及運用電器,不準在熄燈后運用油燈,蠟燭,不得容留他人借宿。第五十三條制定老師宿舍管理制度,強化對女老師的愛護。第八章校內周邊環境第五十四條學校要強化對周邊環境的排查工作,要定期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狀況(如山體、溝坡、河流、水域、橋梁、道路交通等),周邊環境(如社會治安、周邊人員結構狀況,飲食攤點及文化消遣場所等)。針對排查的情況,學校應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主動和相關部門聯系,依法依規做好整治工作。第五十五條學校要重視校內治安秩序管理,設專人分管校內治安工作。對校內存在的擔心全因素,要按時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解決。對滋擾校內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協作公安機關予以打擊。第五十六條學校應在校內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和派出所社區民警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第五十七條學校要教育同學自覺遵守交通規章,了解交通信號、交通標志,熟記急救電話。學校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在接近道路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并劃出人行橫道線。第五十八條學校購置或者租用機動車運用或用于接送同學的,應當制定車輛管理、運用的規定,并按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同學的車輛必需檢驗合格,嚴格根據《關于強化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執行,并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同學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第九章安全事故處理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信息網絡,并確定專人負責,確保信息報告按時,信息應報送區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六十條發生校舍倒塌、火災、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師生死傷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時,學校應立刻向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削減到最低限度。第六十一條同學損害事故的處理應按時、公正、合法,根據教育部《同學損害事故處理方法》分清責任,處理得當。同學發生損害事故,學校應按時實行緊急援救方式救助損害同學,并按時告知家長及監護人,重大安全事故應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第十章安全管理的嘉獎與懲罰第六十二條學校要建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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