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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節環境保護法的體系本節簡介:本節講授法律體系的定義、環境保護法體系的兩種定義法、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構成。本節知識點:本節重點掌握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概念,了解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構成。:教案: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概念法律體系的定義我們知道,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而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于是就有了民法、環境保護法等各個不同的部分法。各個部分法之間不是雜亂無章、互不相干的,而是彼此聯系、相互協調,共同組成和諧統一的整體。所以,法律體系是指本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組合而成的不同部分法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是由其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和國家意志的統一性所決定的。法律體系是法律的內部結構,它包括國內已生效的一切法律規范,也包括正在制定并即將公布施行的重要法律規范,還包括我國參加、締結并已對我國生效的國際法規范,當然,它不包括已經失效的原國內法規范和我國參加、締結的已失效的國際法規范,也不包括我國不參加、締結的國際法規范或者我國聲明保留的國際法規范。環境保護法體系的定義學界有兩種不同的定義法:第一,環境保護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第二,環境保護法體系是由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組成的統一體。這兩種定義法,前者是按照調整環境保護關系的法律規范來定義的,后者則是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文件來定義的。兩種定義方法都可以。但我們要知道,這兩種定義法,各有優缺點。按照法律規范的定義法優點是包括的內容范圍比較廣,它包括了一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而不限于環境保護法律文件;缺點是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不清楚。按照法律文件的定義法優點是文件的法律地位一目了然,比較清楚,缺點是但它所包括的內容范圍有限,不如前一種定義法廣泛、全面。根據對上述環境保護法體系兩種定義法的優劣分析,宜用以法律規范為主,以法律文件為輔來看當今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構成。二、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構成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國的根本大法。現代各國的憲法,大都設置有環境保護規范。我國憲法對環境保護作了一系列規定,既規定了國家環境保護職責、公民環境權利義務,也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和原則。如《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規定為國家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2.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指2014年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之所以稱之為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理由是:第一,從內容上看,它只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保護自然資源(即環境要素)和防治各種污染物的基本措施、法律責任等,而不規定某一類自然資源保護或某一類污染物防治的具體原則、具體制度和具體措施。換言之,它是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則性、一般性規定,而不是具體詳盡的法律規定。第二,從其地位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它僅次于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刑法》、《民法總則》等國家基本法。其效力高于各種自然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單行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是各種環境保護單行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立法的基本依據。當然,這種《環境保護法》效力的闡釋,不盡符合我國的立法實際。學界一般認為,我國的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效力高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而《環境保護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效力高于各種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但不高于同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小額U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各種自然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單行法。所以,《環境保護法》的效力層次確需得到提高,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但不管怎么說,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在整個環境保護法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3.環境保護單行法所謂環境保護單行法,一般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關于特定的環境要素的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單項法律。這些單行法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防治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為目的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類是以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保護為主要目的的法律,如《水法》。此外,還有一類兼有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的目的,如《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單行法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得力干將。4.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其他部門法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中也有一些關于環境保護的規范,這些都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5.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關于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如《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的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制定的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他們都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6.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指由享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滇池保護條例》等等。由于我國幅員廣闊,全國各地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環境條件千差萬別,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因此,針對各地的具體情況,適當地制定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十分必要的。7.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是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中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說它特殊,是因為很多標準是用數字表示。此外,我國加入的國際環境保護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也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以上是關于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的基本框架,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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