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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導讀:本文是有關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文章,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篇一: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施“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久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防止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停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貫徹各項安全管理方法,確保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我司的安全事務的全方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構組員,負責貫徹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怒情的緊急解決。

第三章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我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方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主動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原則和行業規定。

5、負責對我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解決,認真貫徹整治方法和做好善后解決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貫徹。

2、貫徹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加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解決工作。

7、定時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報告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

8、在每七天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方法執行狀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負責人相似),在例會上通報檢查狀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治意見和防備方法,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對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邏對應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定時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貫徹整治方法。

3、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定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安全生產狀況。

4、及時報告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解決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急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時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時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備方法,向安全員報告。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解決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主動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恪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對的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規定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時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有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我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對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我司特種作業人員(涉及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有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七天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規定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重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涉及:

1、設備的安全狀態與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與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方法與否貫徹;

3、所用的設備、工具與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與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品與否準備齊全,與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與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重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進一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內容是:

1、與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與否恪守勞動紀律,與否恪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合與否符合安全規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重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生產場合及設備安全方法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原則,為員工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合。生產經營場合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生產經營場合應整潔、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合內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立對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合、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時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標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含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方法;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合,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器材,并定時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查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查。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查;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查;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八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方法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對的使用。

3、公司嚴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嚴禁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時體檢,采用方法,防止職業病。

第九章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解決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刻組織急救傷員,采用有效方法,避免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篇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避免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列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合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列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原則、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造成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點。

事故隱患分為普通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普通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治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刻整治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治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通過一定時間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本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方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疇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都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刻組織核算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它有關部門解決的,應當立刻移交有關部門并統計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原則和規程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貫徹從重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時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它有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激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激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合、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訂立安全生產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推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主動配合,不得回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根據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涉及: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因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治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普通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刻組織整治。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組織制訂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涉及下列內容:

(一)治理的目的和任務;

(二)采用的辦法和方法;

(三)經費和物資的貫徹;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規定;

(六)安全方法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用對應的安全防備方法,避免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別人員,設立警戒標志,臨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臨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有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防止。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造成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原則和本規定的規定排查治理,采用可靠的防止方法,制訂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告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狀況時,應當采用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方法,并及時向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狀況進行評定;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含有對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狀況進行評定。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涉及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原則和規程的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時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治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它有關部門職責范疇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交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統計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能夠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貫徹對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用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治指令。對整治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治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分;不含有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狀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六個月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狀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重要負責人未推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造成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下列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訂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私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治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私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當檢測檢查、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局限性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下列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下列的罰款;給別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對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原則和規程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推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能夠根據本規定,制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它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考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月1日起施行。

【篇三:運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的方針,恪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遵法經營,貫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疇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任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訂立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

4、主動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貫徹事故解決“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因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解決不放過;整治方法不貫徹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準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恪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貫徹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規定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確保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恪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統計并主動采用應對方法,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嚴禁運輸的貨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品,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規定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私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刻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急救傷員和貨品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用必要方法,避免貨品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持續駕駛時間不超出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最少進行一次全方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治、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貫徹狀況,并做好統計。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私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時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與否帶病或疲勞開車,與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與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治事項,準時逐項予以整治、貫徹。

2、每月最少開展一次全方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刻告知整治,并立刻抓好貫徹,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時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品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狀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與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治,整治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時對車輛和辦公場合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治的責任者予以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刻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要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狀況,以及事故對周邊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急救傷員,保護貨品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刻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恐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刻進行包扎止血解決,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主動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本身的安全,主動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本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刻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出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持續駕駛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紀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達成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

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恪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報告,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畢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報告任務完畢狀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有關應急物資的儲藏,完畢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它運輸任務。

【篇四:建筑施工公司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公司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列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公司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重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含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獲得對應注冊執業資格,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涉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發證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公司,向公司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列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獲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含有對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并經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條安全生產考核涉及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原則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涉及:建立和貫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條對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予以公示;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公司告知本人并闡明理由。

第九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使用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疇內有效。

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使用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公司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使用期延續3年。

對證書使用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統計,且已按規定參加公司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條“安管人員”變更受聘公司的,應當與原聘任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任公司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公司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補辦。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安管人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重要負責人對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方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貫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重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訂立安全生產責任書,擬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的、獎懲方法,以及公司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方法。

工程項目實施總承包的,總承包公司應當與分包公司訂立安全生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重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公司所承當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節項目負責人。檢查狀況應當記入公司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方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貫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解決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解決狀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并開呈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施總承包的,總承包公司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時考核分包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第十九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狀況,解決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為,并記入公司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刻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解決。檢查及解決狀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狀況應當記入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對應數量和有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推行職責等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公司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有關公司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回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解決成果或者解決建議告知考核機關。

第二十六條考核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解決、行政處分等狀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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