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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章立制推動我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下列簡稱“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工作——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方法》(下列簡稱《方法》)。相較《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方法(試行)》(下列簡稱現行《方法》)的六章四十三條內容,《方法》將內容增加到九章八十條。針對《方法》修訂,特別是在主體責任貫徹、監管事權劃分、后續推開工作等方面的新規定等問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下列簡稱“原總局器械監管司”)司長孔繁圃進行理解讀。全方面修訂調節
解決現有問題Q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我國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狀況。為什么要對現行《方法》進行全方面調節和修訂?孔繁圃:,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原衛生部聯合公布了現行《方法》。現行《方法》施行至今,我國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規化、常態化。全國每年不良事件報告數量從最初的幾百份增至的37萬余份,國家、省、市三級不良事件監測網絡建立,且報告質量逐年提高,監測機構和人員能力水平也不停提高。但是,現行《方法》在實施中逐步暴露出某些問題,重要體現在下列四方面:現行《方法》作為規范性文獻,效力層級過低,沒有法律責任條款,對于違規行為缺少約束力;公司主體責任不夠突出,公司不良事件報告率低,監管部門承當了大量本應由公司開展的工作;工作流程不夠合理,報告運用率不高;監管手段單一,強制力局限性等。公布實施的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列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規定。現行《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規定,需要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公司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監管手段和方法,規范和細化有關工作規定,方便更加好地發揮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的重要作用。Q監管部門于就已啟動修訂工作。請您介紹一下重要過程?孔繁圃:,原總局器械監管司啟動現行《方法》修訂工作。《條例》公布后,原總局器械監管司起草完畢了《方法(征求意見稿)》,分別于11月和10月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進行技術貿易壁壘通報。第一次征求意見中,根據收集匯總的400余條意見和建議對《方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較大幅度調節修改。第二次征求意見中,又收集到有關意見建議259條,大部分意見已采納。10月,中辦、國辦印發《有關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激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下列簡稱《意見》)。原總局器械監管司主動貫徹,根據《意見》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并根據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藥品不良反映制度精神進行梳理調節,于11月形成《方法(送審稿)》。今年8月,《方法》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審議通過公布。能夠看到,《方法》從規范性文獻上升為部門規章,重新設計工作流程,細化有關工作規定,擴大監測范疇,強化持有人監測主體責任,提高了強制性和約束力。貫徹主體責任
建立直報制度Q《方法》明確了建立持有人直報制度。請問對持有人推行主體責任有哪些規定?
孔繁圃:《方法》緊緊圍繞持有人直報不良事件制度作出規定,規定持有人一是應當建立直接報告不良事件制度,健全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及時報告不良事件。二是應當與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建立不良事件收集和反饋機制,公布聯系方式,指定聯系人,主動收集不良事件信息。三是應當注冊為監測信息系統顧客,實現網絡直報,并在知悉不良事件后立刻開展調查、分析和評價。四是對產品不良事件報告、監測資料和國內外風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撰寫定時風險評價報告。《方法》規定,持有人在監測中發現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時,應當采用停止生產、實施召回、修改闡明書等對應方法,并及時公布與用械安全有關的風險及處置狀況。對于發生群體事件的,持有人應當立刻開展調查、自查并采用緊急控制方法,于5個工作日內報告監管部門。Q如何督促持有人推行主體責任?報告不及時承當哪些法律后果?
孔繁圃:為督促持有人報告主體責任貫徹,《方法》規定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制訂檢查計劃,將持有人不良事件監測制度和工作開展狀況作為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的重點內容。將持有人存在瞞報、漏報、虛假報告,持有人報告嚴重不良事件數量與醫療機構差距過大等5種情形列為重點檢核對象,做到有制度安排、有監督檢查,確保執行不走樣,規定不落空。《方法》明確不及時報告等違規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是對持有人不及時報告、瞞報、漏報、虛假報告、不配合監管部門等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生產許可的嚴肅處分,對持有人形成震懾。二是對持有人存在未建立對應制度、未按規定配備機構和人員等違反本方法的行為,按照規章立法權限,設立了警告、罰款的處分。三是對經營公司和使用單位不按規定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分辨不同情形設立了罰則。明確監管職責
層層統籌推動Q《方法》對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在不良事件監測工作中的職責,如何劃分?孔繁圃:《方法》分別明確了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和監測技術機構,以及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其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區、市)藥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監管工作,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群體不良事件調查和解決,依法采用緊急控制方法。設區市級和縣級藥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良事件監測有關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中與不良事件監測有關的監管工作,督促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開展不良事件監測有關工作并組織檢查,在職責范疇內依法對不良事件采用有關控制方法。監測機構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有關技術工作,如不良事件收集、調查、評價、反饋,對群體不良事件進行調查和評價等。《方法》還明確了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規定,與產品使用風險有關的監測信息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省級以上藥監部門應當將年度報告狀況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使用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藥監部門。另外,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前與上市后監管聯動,《方法》還在報告與評價、重點監測、風險控制、再評價等環節中,結合產品審批權歸屬對國家藥監局和省級局工作職責進行劃分,細化工作內容和規定,形成上下互通、左右互聯、全國一盤棋的工作格局。Q接下來國家藥監局如何推動各級監管部門實施《方法》?孔繁圃:國家藥監局正在主動推動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持有人按照《方法》規定,注冊為系統顧客,主動維護其顧客信息,報告不良事件,持續跟蹤和解決監測信息。《方法》實施后,國家藥監局還將陸續公布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重點監測、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等配套指導原則,進一步指導持有人、經營使用單位和各級監管部門按規定開展有關工作。各級監管部門將開展《方法》宣貫活動。國家藥監局將組織省級監管部門及監測機構骨干人員培訓。省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級監管部門、持有人及經營使用單位的宣貫、培訓和有關指導工作,做到層層負責、統籌推動,督促持有人嚴格按照《方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自覺推行《方法》規定的各項義務。省級監管部門要在對持有人的體系檢查中,強化對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的監督檢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強化公司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的責任意識,指導公司提高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的工作水平,對檢查中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采用控制方法并嚴肅查處。國家藥監局也將適時組織對高風險醫療器械持有人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狀況的監督檢查。為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貫徹上市許可持有人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主體責任,保障公眾用械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公布《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方法》(下列簡稱《方法》),該《方法》將于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以下:一、《方法》的背景,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原衛生部聯合公布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方法(試行)》(國食藥監械〔〕766號)。此后的十年中,我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逐步制度化、正規化、常態化,工作獲得較為明顯的成效。國家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注冊顧客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年報告數量大幅增加。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報告意識逐步增強、報告質量逐年提高。國家、省、市三級不良事件監測網絡逐步健全,監測技術機構和人員的能力水平不停提高。修訂出臺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列簡稱《條例》),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10月,中辦國辦印發《有關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激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42號,下列簡稱《意見》),提出了進一步建立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事件制度,規定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根據科學進步狀況和不良事件評定成果,主動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隨著工作規定的進一步提高,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逐步顯露出公司重視程度局限性、主體責任貫徹不夠、監管強制力局限性等諸多問題。因此,完善并出臺《方法》,將不良事件監測制度的法律層級從規范性文獻提高至部門規章,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公司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規范和細化工作規定,強化監管手段和方法,提高強制力、約束力和震懾力,對推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及早發現產品風險、消除安全隱患、保護公眾健康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二、《方法》的重要思路本次制訂是貫徹《條例》、《意見》的有關規定,以強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等上市后監管手段為核心,以貫徹持有人不良事件報告主體責任和再評價主體責任為重點,貫徹風險管理的理念,在總結現行《方法》的實踐經驗并借鑒國際先進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以貫徹持有人主體責任、提高風險發現和評價能力、推動上市前上市后監管聯動為目的,在制度層面推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的健全完善。三、《方法》的重要內容《方法》共九章八十條,在篇幅上較原《方法》四十三條有了極大的豐富。內容重要涉及總則、職責與義務、報告與評價、重點監測、風險控制、再評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方法》在“總則”中,增加了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定義和主體責任的規定;在“職責與義務”中,增加了持有人和經營使用單位義務的規定;在“報告與評價”中,按基本規定、個例報告、群體報告、定時風險評價報告分節規定了報告與評價的時限、流程和工作規定;新增了“重點監測”一章,建立重點監測制度,增加哨點工作職能;在“風險控制”中,增加了持有人采用風險控制方法的規定,細化了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能;在“再評價”中,增加了持有人主動開展再評價的工作規定,明確了再評價成果表明產品無法確保安全、有效的,持有人應主動申請注銷上市許可;新增“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監管部門的檢查職責和重點檢查內容;在“法律責任”中,調節了處分幅度、增加了處分種類,強化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提高了震懾力。四、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定義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狀況下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體傷害的多個有害事件。本《方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定義刪除了原《方法》中“質量合格”的表述,即因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傷害事件或者故障事件均屬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范疇。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應當遵照可疑即報的原則,即懷疑某事件為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均能夠作為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進行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報告;創新醫療器械在首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報告該產品的全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常見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涉及傷害事件和故障事件等。五、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的重要義務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和醫療器械備案憑證的持有人,即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備案人。《方法》緊緊圍繞貫徹持有人主體責任做出規定,規定持有人:建立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制度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從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有關工作;主動收集并按照本《方法》規定的時限規定及時向監測機構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對發生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采用方法控制風險,及時公布風險信息;對上市醫療器械安全性進行持續研究,按規定撰寫定時風險評價報告;主動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配合監管部門的不良事件調查等工作。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承當境內銷售的進口醫療器械的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推行再評價義務。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銷售國產醫療器械的持有人,應當主動收集其產品在境外發生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另外,境外持有人還應當與其指定的代理人之間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及時互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有關信息。六、醫療器械經營公司和使用單位的重要義務經營公司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其中,醫療機構還應當將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納入醫療機構質量安全管理重點工作;配備對應機構和人員,收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向持有人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監測機構報告;配合持有人和監管部門開展調查、評價等工作。七、不良事件的報告途徑國家建立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下列簡稱“系統”),持有人、經營公司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注冊為系統顧客,主動維護其顧客信息,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對發現或者獲知的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應當直接通過系統進行不良事件報告與評價。持有人還應當公布電話、通訊地址、郵箱、傳真等聯系方式,指定聯系人,主動收集來自醫療器械經營公司、使用單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經營公司、使用單位發現或者獲知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及時告知持有人,并通過系統報告。暫不含有在線報告條件的,應當通過紙質報表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監測機構報告,由監測機構代為在線報告。系統收到經營公司和使用單位填報的不良事件后,將自動推送至持有人,即通過系統報送不良事件的經營公司和使用單位,只要填報信息完整,即已完畢告知持有人的義務。八、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的時限規定持有人、經營公司、使用單位發現或者獲知造成死亡的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在7日內報告;造成嚴重傷害、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應當在20日內報告。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銷售國產醫療器械的持有人發現或者獲知在境外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在30日內報告。除報告義務外,持有人還應當按規定開展后續調查、分析和評價,造成死亡的事件應當在30日內,造成嚴重傷害、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應當在45日內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報告評價成果。九、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的時限規定持有人、經營公司、使用單位發現或者獲知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能夠越級報告,同時通過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報告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對每一事件還應當在24小時內按個例事件報告。在發現或者獲知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持有人應當立刻暫停生產、銷售,告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有關醫療器械,同時開展調查及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并于7日內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和監測機構報告。經營公司、使用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告知持有人,同時快速開展自查,并配合持有人開展調查。十、定時風險評價報告的規定持有人應當對上市醫療器械安全性進行持續研究,對產品的不良事件報告、監測資料和國內外風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評價該產品的風險與受益,統計采用的風險控制方法,撰寫上市后定時風險評價報告。持有人應當自產品初次同意注冊或者備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60日內完畢上年度產品上市后定時風險評價報告。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國家監測機構;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報告由持有人留存備查。獲得延續注冊的醫療器械,應當在下一次延續注冊申請時完畢本注冊周期的定時風險評價報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備查。十一、持有人對不良事件進行風險控制的方法持有人通過監測發現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時,應當根據狀況立刻采用停止生產、銷售有關產品;告知醫療器械經營公司、使用單位暫停銷售和使用;實施產品召回;公布風險信息;對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自查,并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治;修改闡明書、標簽、操作手冊等;改善生產工藝、設計、產品技術規定等;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按規定進行變更注冊或者備案等風險控制方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與用械安全有關的風險及處置狀況。十二、持有人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的規定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對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認識上變化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定成果表明醫療器械可能存在缺點的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應當開展再評價的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再評價,并根據再評價結論,采用對應方法。對于再評價成果表明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點,且無法通過技術改善、修改闡明書和標簽等方法消除或者控制風險,或者風險獲益比不可接受的,持有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產品注冊證或者取消產品備案,持有人未申請的,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產品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十三、監管部門實施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監督檢查工作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對持有人和經營公司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制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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